原户口是陕西省的广州市夫妻投靠入户落呼市户口办卡签发机关写哪里

分局户政大厅办理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夫妻投靠随迁入户申请
随迁入户落户办理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申请
市内迁移迁入单位集体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申请
市内迁移迁入家庭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人口信息变更、更正
招调工(干)入户(含积分入户)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
新生儿出生入户
夫妻投靠随迁入户申请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 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3)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4)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5)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 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 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6)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7)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8)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1. 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 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 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 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 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16周岁以上申请人 需本人办理,同时申请居民身份。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随迁人需到场摄像。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随迁入户落户办理
  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的随迁入户申请人员。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簿;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对入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印章、签名完整,《准予迁入证明》与《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一致(已做技术鉴定的,核对技术 鉴定证书申请人相片、相关鉴定材料与入户申请是否为同一人)后当场办理入户。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监护人及其他子女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临时身份证可代替身份证予以受理,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派出所经办民警需核对入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印章及签名完备、《准予迁入证明》与《户口迁移证》一致,当场录入入户人员信息,对申请人现场摄 像,采集实际居住地址、手机号码,录入迁移证号和归档单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签发户口簿,办理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自愿办 理)。
办理机构及地址
  户籍地派出所。具体见受理点信息。&&&&&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申请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该证明内容应列明申请人夫妻基本情况、生育(收养)子女人数、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户口去向(可使用市公安局提供 证明参考格式,也可由派出所自行出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或公章。如申请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地,要分别出具。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 章或公章予以认可。  4.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1. 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 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同时申请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市内迁移迁入单位集体户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一)迁入单位集体户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需一并迁移,并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
1.申请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一)迁入单位集体户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需一并迁移,并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
1.申请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址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申请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均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非直接抚养)方的户口 簿和身份证;但非被投靠人的父或母一方系国(境)外身份的,应提供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 翻译件;非被投靠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 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 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及《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婚未育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6)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1. 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 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 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16周岁以上 申请人和随迁人入户须本人办理,一并申请居民身份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入户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市内迁移迁入家庭户
  本市户籍居民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1)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2)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  (3)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4)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5)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1.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2.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 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 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监护人及其他子女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临时身份证可代替身份证予以受理,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1.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2.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 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 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址
  户籍地派出所。具体见受理点信息。
南头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3888号
南山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1155号
沙河派出所
南山区石洲北路12号
粤海派出所
南山区学府路与后海大道交汇处
西丽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南路8号
蛇口派出所
南山区花果路68号
招商派出所
南山区蛇口公园路23号
桃源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镇龙井村龙井庭院一楼
高新派出所
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2号
塘朗派出所
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兴路110号
深圳湾派出所
南山区东滨路与东二路交汇处(深圳湾口岸路口正对面)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1.户口已迁出的应届(含两年暂缓就业期内)毕业生(不含深圳生源复户、有随迁子女和需办理准迁证的),可以直接到拟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两年以上毕业生,携带随迁子女的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办理复户手续的深圳生源毕业生或需办理准迁证的毕业生,仍需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手续,再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核原件);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属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原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已婚、离异申请人的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未婚证明;  6.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的申请人,需提交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8.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日前挂靠人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本人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挂靠家庭户的提供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3)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  (4)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5)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有用人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未开 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 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提供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办 理。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免予提交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申请人凭其他证明材料,先到院校集体户所在派出所取消“受限集体户”标识后,直接到入户地派出所按市内迁移办理入户; 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补办往年入户手续,须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婚姻法律文书(已婚人员提供);人事部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等当年签发的审批文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人事关系证明,如已不在接收单位工作的,须提供最近累计满两年在本市购买养老保险的社保清单(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以现单位工作证明代替)。
  (一)派出所登记入户。  受理范围: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接收,户口已迁出的应届(含两年暂缓就业期内)毕业生。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  (二)分局核准入户。 受理范围: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接收的毕业两年以上毕业生或携带随迁子女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经办民警核验无误后当场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和《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  2.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 证)。 上述办理程序中,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网站下 载,http://www./WSBS/BGXZ/HJ/)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办理机构及地址
  户籍地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见受理点信息。
南山分局人口管理科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020号
南头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3888号
南山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1155号
沙河派出所
南山区石洲北路12号
粤海派出所
南山区学府路与后海大道交汇处
西丽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南路8号
蛇口派出所
南山区花果路68号
招商派出所
南山区蛇口公园路23号
桃源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镇龙井村龙井庭院一楼
高新派出所
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2号
塘朗派出所
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兴路110号
深圳湾派出所
南山区东滨路与东二路交汇处(深圳湾口岸路口正对面)
人口信息变更、更正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或电脑人口信息记录内容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相符,并提供更正项目的相应法律事实和证明。
  一、《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人口信息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分局作出终审决定;属市公安局管辖的,由分局人口科审核后上报市局人口处,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作出终审决定;  二、人口信息非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招调工(干)入户(含积分入户)
  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在《入户人员信息卡》有效期内申请入户核准。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重号的,须在户籍地清理重号后受理;已改号但未领取新赋号身份证的,提供改号后打印的户口簿、原身份证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4.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的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结(离)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行更正,补发结(离)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5.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本市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双方亲子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综合认定:①加 盖出生医院核验印章的出生医学档案或补发出生证明的依据材料复印件;②加盖存档单位印章的出生入户档案复印件;③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④原始《独 生子女证》;⑤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核验章的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或其配偶人事档案复印件;⑥加盖学校核验章的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学籍档案 复印件;⑦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 入户地依据材料:按照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地并提 供相应材料: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其中配偶属日后挂靠的,免 予提供)。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 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⑤配偶单位集体 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 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 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 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1.申请人在《入户人员信息卡》有效期内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 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 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 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网站下载,http://www./WSBS/BGXZ/HJ/,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3.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一、被投靠人是驻深部队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  二、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五、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三、盖有被投靠人驻深部队政工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1份;  四、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六、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七、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人夫妇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的,可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1份并核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我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立户地址信息单,在该房产立户(驻深部队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免)。
  一、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安置办公室登记备案,在《入户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加盖备案章;  二、申请人或配偶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选择在申请人夫妇或其子女本市房产立户的,需现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地址信息登记并打印立户地址信息单后申请。其中,收养子女入户或亲子关系存疑的,参照政策性随迁的相应情况处理;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
  原户口在我市,因劳改、劳教等原因被注销,现已释放、解教、假释等需恢复户口。
  一、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原件1份);  二、本市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复印件1份);  三、《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当场核准,值班科长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已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办理机构及地址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南山区南山大道3020号南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本市户籍居民(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出生时父母一方已迁入本市)的婴儿,尚未合法申报户口,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的一周岁以上政策内一孩的;  二、政策内生育双(多)胞胎的(不包括再婚政策内二孩情形);  三、独生子女政策内生育或非经审批生育二孩(含二孩双胞胎情形)的;  四、一孩病残儿或收养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五、少数民族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六、一孩与他人非婚生育初婚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七、农业户口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八、本市驻军双军人或女士官生育的(不论胎次);  九、国(境)外出生的(不论胎次);  十、未经审批生育的(不论胎次);  十一、超生的(不论胎次)。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新生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属国(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本市户籍居民(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出生时父母一方已迁入本市)的婴儿,尚未合法申报户口,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的一周岁以上政策内一孩的;  二、政策内生育双(多)胞胎的(不包括再婚政策内二孩情形);  三、独生子女政策内生育或非经审批生育二孩(含二孩双胞胎情形)的;  四、一孩病残儿或收养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五、少数民族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六、一孩与他人非婚生育初婚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七、农业户口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八、本市驻军双军人或女士官生育的(不论胎次);  九、国(境)外出生的(不论胎次);  十、未经审批生育的(不论胎次);  十一、超生的(不论胎次)。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新生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属国(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一、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报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的,婴儿需到场面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现场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户籍地公安分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申报人收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满十六周岁的,应同时到场,持《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本市户籍居民(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出生时父母一方已迁入本市)的婴儿,尚未合法申报户口,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的一周岁以上政策内一孩的;  二、政策内生育双(多)胞胎的(不包括再婚政策内二孩情形);  三、独生子女政策内生育或非经审批生育二孩(含二孩双胞胎情形)的;  四、一孩病残儿或收养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五、少数民族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六、一孩与他人非婚生育初婚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七、农业户口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八、本市驻军双军人或女士官生育的(不论胎次);  九、国(境)外出生的(不论胎次);  十、未经审批生育的(不论胎次);  十一、超生的(不论胎次)。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新生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属国(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一、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报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的,婴儿需到场面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现场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户籍地公安分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申报人收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满十六周岁的,应同时到场,持《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构及地址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具体地址:南山大道3020号户政业务受理大厅,联系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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