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派人在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培训如何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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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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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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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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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工作部门,经开区,创新区,省市驻习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2日
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习水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遵义市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及《〈遵义市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县乡镇(区)党政机关(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方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到外地出差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普通舱(经济舱)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未制定公布前,可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省内县外出差住宿标准上限参照省财政厅制定标准,县内出差结合我县实际,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见附表2),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乡镇到县城出差的人员,在县城有房居住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县级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和乡镇(区)到县城出差的人员,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区)住宿应建立统一安排、定点住宿、统一结账制度。
第十五条&县直机关单位到乡镇出差需住宿的,由出差人员支付住宿费,按出差标准凭据报销,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乡镇。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见附表2)。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省内外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人员不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九条&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杉王街道办事处、九龙街道办事处、东皇街道办事处、马临街道办事处以外),到乡镇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乡镇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乡镇交纳伙食费,没向乡镇缴纳伙食费的人员不得报销伙食补助。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到习水县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在80元的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县城内执行公务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派车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调动、搬迁、培训、挂职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办法》规定予以报销一次,随行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不报销行李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县外参加培训费用的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了食宿的,期间不予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文件要求参加人员食宿自理的,时间不超过10天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依据文件要求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内报销,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参加培训期限较长(10天以上),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长期赴外挂职、支援工作、长期驻外、基层实习锻炼等费用的报销,按《办法》规定每月报销不超过1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及对方提供车辆除外)、伙食补助费。赴外挂职、支援工作、长期驻外、基层实习锻炼的伙食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县外每人每天50元包干,县内乡镇每人每天30元包干。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赴外挂职、支援工作、长期驻外、基层实习锻炼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召回的,按《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及对方提供车辆除外)、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第二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省外出差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凭发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80元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工作人员在出差结束后不超过一个月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部门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三十条&各党政机关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党政机关在各部门中临时抽出执行公务的人员,抽出人员的差旅费在原单位按《办法》报销,抽调单位统一安排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各党政机关应按《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的差旅管理细则,并在各党政机关预算的公用经费内控制支出,超支不予追加。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各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规范。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党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党政机关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党政机关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县各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政府国有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2014年《习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习委办〔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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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补充通知
盐财预〔2015〕25号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字号:[
各镇(街道)财政所,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
  1.嘉兴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去其他县(市)、镇(街道)、村(社区)出差,单位不实行伙食费开支的按伙食补助费15元/人天报销;已实行伙食费开支的不再报销15元/人天的伙食补助费。
  2.市外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赴市外省内出差的按餐报销伙食补助费,其中:早餐20元/人餐、中餐40元/人餐、晚餐40元/人餐。
  3.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的按天报销伙食补助费。
  4.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人天,省内按15元/人天报销。县委组织部门调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一般指头尾两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
  1.已实施车改的人员。嘉兴市范围内不再报销交通费;十八个特定地区按(盐委〔2012〕63号)规定报销交通费;车改规定的十八个特定地区以外的按(盐财预〔2014〕267号)规定执行。
  2.未实施车改的人员。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未安排公务用车的按实际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除外)凭据报销。
  三、公杂费
  1.已实施车改的人员。在嘉兴市及十八个特定地区范围内不再报销公杂费;其他地区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
  2.未实施车改的人员。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公杂费;单位不派车在县外省内出差的,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按60元/人天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30元/人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不派车赴省外出差的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
  四、本补充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月14日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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