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低保户智力残疾孩子 妇联4级妇联能否给予帮助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及政策建议--社会--人民网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及政策建议
――基于儿童福利机构及其设施设备方面的分析
高灵芝&杨洪斌
&&&&来源:&&&&&
  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庞大,受统计口径和路径等因素影响,基本数据差距较大。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8296万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4.66%。其中,智力残疾所占比例最高,占36.09%;其他依次为:多重残疾、肢体残疾、言语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另据报道,北京市聋儿康复中心主任陈淑云指出,我国残疾儿童的绝对人数在世界上是最多的。我国共有0至14岁残疾儿童大约817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15.8%,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66%。其中视力残疾18万,听力残疾116万,肢体残疾539万,智力残疾儿童62万,精神残疾1.4万,多重残疾80万.  无论是哪一种统计口径,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康复实践表明,0-6岁是各类残疾儿童康复的黄金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康复训练的效果最佳,因而被称为抢救性康复。因此,探讨残疾儿童的康复有其特殊意义。本文将结合在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的实地调查资料,&探讨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及其设施设备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儿童福利机构及其设施设备方面的困难与问题  (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数量少,服务人数有限  目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数量少,加之听障儿童与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通常需要一对一式的专业训练,师生比较高,实际上能够得到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数量很少。  以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为例,济南市有3家,且均为民办,3家机构目前接受的自闭症儿童不足200人,然而,济南市自闭症儿童超过2000人。山东省的自闭症儿童超过2万人,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则只有12家。据200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建立了32个省级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仅有1090名自闭症儿童进行了机构康复训练,这与100万―150万自闭症儿童相比,可为寥寥无几。  据济南市残联的不完全统计,济南市各类聋儿语训机构10家左右,规模普遍偏小,难以应对庞大的需求。成立于1985年的山东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中心,累计训练聋儿2000名左右。同年成立的济南市言语听力康复训练中心,共为近800名1.5―7岁的学龄前聋儿进行了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从全国情况看,截止2009年,全国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共有1300余个&,而我国共有7岁以下聋儿约80万,每年新增聋儿近3万。绝大多数聋儿有残留听力,通过听力语言训练能够进行听说交往。(中国残联、国家教委、民政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聋儿康复“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残联康字第58号]。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06〕34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仅有1.983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培训聋儿家长25654名。  (二)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县一级的机构较少  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县一级的机构较少。在县一级,即便有特殊儿童的服务机构,也常常因为资金问题、设施设备问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等面临发展的困境,而残疾儿童的家长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度往往较低,他们宁愿背井离乡带着孩子到大城市中的机构进行训练,进一步加大了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残疾儿童家庭难以承受。  目前,大多数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均采取收费购买的方式,除享受国家救助项目的儿童外,更多残疾儿童家长需要缴纳昂贵的费用;针对聋儿和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多要求家长陪同,费用更高。山东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的陈老师谈到:  大部分聋儿训练出来得20万左右,机器(指耳蜗)本身16-17万,这还不是价格很高的,有的价格高的达到20-30万。…加上手术费、住院费,再加上后期的语言训练(康复费400元/月,言语矫治费40元/小时,家长培训费、教材费300元/次),再加上家长的陪同。要陪同的话,家长不能工作,有的家长甚至是卖掉房子,然后在这里租房子,还要花销。  (三)民办残疾儿童服务机构获得的政府支持很少  受政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除了个别民办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的民办非营利机构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支持很少,运营经费短缺是这些机构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济南安安特殊教育康复中心是一家民办非营利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成立4年以来,总投入超过700万元,其中,每月教职员工保险、工资、水电费等费用20多万元,所租用教学楼每年的租金40万元。2009年,机构实际收入96万元,而支出158万元,缺口62万元。但几年间政府资助加社会捐助(安利集团捐13万)合计只有60万元。机构负责人说:(我)06年回来济南就开始做(这个机构),4年多了,一开始没想到这么难,原来我觉得政府多少能支持点,但是这方面支持还非常欠缺,我们基本上属于举步维艰啊,我们和公办机构的最大区别就是设备上比较简陋……人力成本和房屋场地租金成为学校经济上最大的负担。虽然自己做的是公益事业,用的水、电却是高价工业电……像明天(指济南市明天儿童康复中心)那样跟残联合作,设施是残联给买的,中残联给他们几十万,他们自己再拿了一部分,设施就齐了;他们还不要房租。然后很多济南市的救助,按说就应该给所有济南户口的人救济,他们只给他们(指明天儿童康复中心)那边救济,我们这边就不救,很不公平。  (四)公办儿童服务机构的设施与设备投入不足  调查发现,目前公办儿童服务机构同样面临着资金难于筹集和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难题。山东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处于省荣军医院内,目前也面临着场地狭小、缺少听力检测仪等基本康复设备的问题。康复中心工作人员林女士说:设施其实缺很多,硬件设施不是很好,像教学系统和言语矫治训练,可以借助电脑操作,可是咱都没有,我们老师教学都是用嘴。要是借助系统,老师会轻快些,效果也会好一些……  二、政策建议  (一)在地级市层面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导机构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及建设康复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额度需求,在地级市层面应建设残疾儿童综合康复中心,作为当地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残疾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二)国家应重点支持和保障听力障碍儿童的抢救性治疗与康复训练  研究表明,如果能够对0-6岁的聋儿进行及早干预,实施科学的康复训练,绝大部分聋儿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听力障碍状况,与健全人一样学习、工作、生活并回归社会。但如果错过这个一时期,效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失去康复价值导致终身残疾。山东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的实践也证明,佩戴助听器聋儿85%左右、安装耳蜗聋儿100%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由此可见,在听障儿童的康复黄金期的治疗与康复训练的效果显著。但是,听障儿童的治疗、康复训练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难以承受。安装耳蜗的全部费用(含耳蜗费用、植入耳蜗的手术费用、术后康复训练费用及家长的陪护费用等),每位儿童累计约25万元,佩戴助听器及后续康复训练费用的每位儿童合计约1万多元。很多家庭因负担沉重而贻误了治疗和康复训练的黄金期,急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因此,国家应重点支持和保障听力障碍儿童的抢救性治疗与康复训练。这一项目已写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实施。  (三)国家应加大力度建设针对脑瘫、智障、自闭症的儿童综合性康复托养机构  脑瘫、智障、自闭症的残疾儿童数量多,治疗和康复训练的效果不明显,很多儿童需要托养机构终生的庇护与照顾,但截止目前,国内这类机构极少,家庭不得不担负起照顾残疾儿童的沉重负担。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家长照顾日渐成人的孩子的能力在逐年降低,对孩子的未来充满恐惧。因此,急需由国家建设的残疾儿童综合性康复托养机构,采用工疗和农疗等积极的康复方式,注重培训劳动技能。如此,既可以解除家庭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保障这些残疾儿童的基本生存条件与发展机会,体现他们的生命价值,维护他们的尊严。在地级市层面应建设脑瘫、智障、自闭症的残疾儿童综合性康复托养机构,作为当地残疾儿童托养工作的示范窗口、资源中心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和监护人康复技能培训基地,&包括工疗和农疗的设施。  (四)国家应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托养机构  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及民办公助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推动社会力量创办残疾儿童康复托养机构。国家对对已经建立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包括民办机构),要给予资金奖励,用于设备更新和进一步发展。  (本文系作者在社保30人论坛年会上的发言)
(责任编辑: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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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律师,您好!请问丈夫失踪八年,妻子可以申请离婚吗?残疾人组织建设&&讲解
中国残联,是经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残疾人联合会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的宗旨是: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近30年来,我国残联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逐步壮大,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
我国残联组织建设发展历程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四个重要时间段,分别是:
1987年12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中国残联是半官半民的事业团体,与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并要求地方按照此精神建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1988年3月,中国残联在北京首次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确定了各专门协会领导机构和人选,确定了地方残联组建的指导原则、体制序列和组织制度,此次大会,拉开了地方残联组织建设的序幕。到1993年底,我国残联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1993年到1996年,这期间中国残联采取积极措施对基层残联组织建设进行了综合系统调研,组织全国残联系统干部培训班。特别要提到1995年,在国家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央明确了中国残联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不再由民政部代管,增加了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要求,大力推进地方各级残联的组织建设。
1997年到“十一五”规划末期,按照国家行政区划,中央、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西藏、新疆兵团除外)都组建了残疾人联合会,村(社区)普遍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县及县级以上残联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点分别设立了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统称“专门协会”,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网络。
2002年,中央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重新审定了中国残联及地方各级残联机关的三定方案。
2005年,国务院残工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同年在成都召开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推广了成都市“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理念,提出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完善“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三个要素。
200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期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又印发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通知,明确残联归口人民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进一步加强了残联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2009年9月,全国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会议在山东临沂召开。民政部、财政部、人保部、中国残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推广了山东省临沂市“组织全覆盖,整村赶平均”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经验。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重心转向农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规定: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2012年7月,全国城乡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在甘肃金昌召开。甘肃省、金昌市等省、市、县级地方政府、残联,城乡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代表作了经验介绍。会议还转发了甘肃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落实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误工补贴省级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肃省残联《甘肃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暂行)》以及河南驻马店市政府办转发的《驻马店市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细则》,对规范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和落实专职委员尤其是农村专职委员待遇补贴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换届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组通字〔2012〕45号)。这是中央组织部第一次以中央组织部文件的形式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文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对于做好换届工作、加强组织建设、增强残联代表性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2年底,31个省级残联领导班子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232个地市级残联在领导班子中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1624个县级残联机关配备了残疾人干部;已建乡镇(街道)残联3.9万个,已建率达到97.5%,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4.9万名;已建社区(村)残协60.7万个,已建率达到95.6%,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51.8万名。全国省市县乡残联实有人员已达12万人。各级残联共举办培训班3万期,培训机关干部、协会干部及残疾人专职委员79万人次。全国共建立省级以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15321个,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98.2%,市辖区专门协会已建比例94.9%;县(含县级市)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89.2%。
我国残联的组织系统由三个部分结构组成,分别是权力及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和专门协会。其分工不同,目标一致,互相联系,合理制约,既体现民主,又发挥效能,是一个严密的科学体系。
一、残联组织系统
残疾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监督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贯彻落实代表大会各项决议,领导残联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残联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一般应是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承办残联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对主席团负责,每年向主席团报告工作。
执行理事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任免权限内的残联干部;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的监督。
专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同级本类别残疾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协会委员会行使职权,协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各级专门协会接受同级残联领导,通过同级残联接受上级专门协会的业务指导。
专门协会的职能是“代表、服务、维权”。主要任务是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密切残联与残疾人的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权益,沟通残疾人与社会的联系,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承办残联委托的工作,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分为五类分别是:
1.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是由全国盲人(含低视力)和与盲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是由全国聋人(含听力和语言残疾)和与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智协”,是由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和与智力残疾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精协”,是由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和与精神残疾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残联“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二、残联组织体系
各级残联包括:中国、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5.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8.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9.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询商地位的作用。
残疾人基层组织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是在街道(镇、乡)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导下,成立的各类残疾人自治组织,主要任务:
密切联系本社区(村)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要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配合社区(村)委员会做好本社区(村)残疾人康复、培训、教育、就业、维权、无障碍建设、志愿者助残等各项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村)残疾人基础档案、服务网络体系,提供残疾人需求信息。协调、联系各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组建好助残志愿者队伍,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的服务。
经常组织社区
(村)残疾人开展和参与各种活动,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当地残联组织的活动,接受上一级残联的业务指导。
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详细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紧密联系残疾人。
2.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及社会活动,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3.因地制宜开展康复、教育、按比例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鼓励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4.及时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单位领导解决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
5.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的,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是近年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力量的一个新举措。
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指出:“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从事残疾人工作,是基层工作实践中创造的颇有成效的做法,也已在较大范围证明是好的。它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弥补基层薄弱的问题,有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了与广大残疾人沟通服务的渠道,了解群众疾苦和需求,及时就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机会使残疾人参与残疾人事业,可为进一步选拔优秀残疾人提供储备;此外,推举选聘过程,也可推进民主,加强残联组织的代表性。”
“十一五”期间,我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了全面发展。全国有60万个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58万多人,“十二五”期间,专职委员队伍将达到70万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的管理,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工作的开展,要求每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都要知晓基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基层残疾人服务。下面为各位学员介绍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学习残疾人事业基本知识,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
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
通过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详细掌握所辖村(社区)残疾人的基础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困难和需求,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宣传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等。
帮助有困难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及时上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并协调落实:纳入低保和社会救助范畴、落实新农合补助和新型养老保险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落实危房改造补助、落实康复扶贫贷款和小额信贷等。
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调解残疾人的矛盾,做好残疾人的稳定工作,将残疾人的相关问题解决在基层。
协调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志愿助残活动、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等工作。
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为残疾人树立榜样。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中华民族有扶残济困的优良传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扶助残疾人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经常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既能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也有助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在全社会传播和发扬光大,有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这既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广大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在基层,开展村(社区)志愿助残工作主要是:
1.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
2.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和帮扶内容;
3.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上级残联汇报。
民间残疾人组织是指非隶属于残联系统的、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组织。其人员构成,有的由某类别残疾人组成,有的由社会志愿者组成,有的由残疾人亲属组成,有的则由企事业职工组成。其服务内容有:有的侧重于某一方面,如,康复、教育、维权、职业培训、扶贫、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等;有的则相对于综合一些。
目前我国民间残疾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民间残疾人自助与互助组织:由残疾人及其家属发起组成,反映呼声,组织开展联谊活动,提供服务。
2.为残疾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的专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职业培训、扶贫、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等服务。
这些民间残疾人组织中,汇聚着一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服务、信息、技术、项目等方面拥有各自的长处,在一些残疾人中有一定影响,在提供服务、保护残疾人权益、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是有益的补充,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些组织的总体力量和社会影响还比较小,但发展前景很好,残联组织应同它们密切合作,在业务上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帮助它们协调解决一些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设计方案于1991年3月召开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届主席团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
1.会徽中心图形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使人一看便知是代表残疾人。
2.会徽外形是我国人民喜爱的梅花,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翠绿的底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希望。
3.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之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
4.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采用金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祖国,沐浴党的阳光,象征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蓬勃,欣欣向荣。
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字样。
二、残疾人证的效用、发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初审填发,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批准。
2.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须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鉴定机构或医院进行残疾鉴定。对于鉴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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