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卫生局网站,陈荣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8:22:11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广西广禾食品有限公司原法人叶坚(身份证号:161514),因无故旷工3个月,旷工期间未履行法人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聘叶坚在广禾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职务。现限叶坚在15个工作日内(日至10月30日)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叶坚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公司将按照正常办公流程到工商管理局变更广禾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为杨旭春(身份证号:200014)。
  特此公告
  广西广禾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骑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广西翰德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秋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宏玉诉被告黄秋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16年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葛伟诉被告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2014)港民初字第1373号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西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桂旭诉被告柳州市西港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16年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廖荣芬: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覃方杰:
  本院受理原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桂林兴安新群糖果食品厂经投资人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企业申报债权,联系人:蒋永周联系电话: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公告
  贵国土资地籍告〔号
  贵国用(1991)字第1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街,面积67.8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东至街道,南与徐丽英户相邻,西至巷道,北与关丽英户相邻。日张丽丰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干丰。我局依法对该宗地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核,认为该宗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若对公告的土地使用权及转让行为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申请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联系人:卓女士
  联系电话: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6时,在百色市东合一路东合二组综合楼三楼广西华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拍卖厅进行公开拍卖,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拍卖以下标的:
  二、车牌号为桂LCT599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拍卖参考价60000.00元,竞买保证金3000.00元;
  三、广西田东县平马镇百通世界新城广场1幢334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50.09平方米,拍卖参考价元,竞买保证金70000.00元。
  有意竞买者请到我公司或登录&联拍网()&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查阅详细资料。并于拍卖会前持有效证件及交保证金凭证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标的物于日起至10月30日在标的物所在地展示。
  有意竞买者携有效证件及法院出具保证金缴纳收据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请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交保证金截止日期为日18时(以到账时间为准)。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森林广场支行
  账号:
  法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办公室
  公司地址:百色市向阳路阳光新城B幢10楼1002室
  百色隆鑫源拍卖有限公司
  韦世桥、胡秋燕:
  本院受理原告胡烈诉被告韦世桥、胡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韦世桥、胡秋燕:
  本院受理原告胡艺严诉被告韦世桥、胡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10时30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583号
  仇继其: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红燕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张红燕与被告仇继其离婚;2、婚生女儿仇夏童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日,我局在南梧高速公路贵港路段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冻品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刑侦支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无主货物冻品一批。
  标的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
  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有意竞买者请在日16时前持相关证件和相应竞买保证金(保证金转入我司指定账户,到账为准)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广西聚盈拍卖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
  冯君莲、吴彪: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权(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冯君莲、吴彪(债务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权【该债权取得的法律依据:(2013)银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陈权与陈映玫于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陈权已将该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债务人冯君莲、吴彪在(2013)银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欠陈权(债权人)的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利息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陆角肆分(¥:元,利息从计至日,之后利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计,且一并转让)】,于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陈映玫所有。现特向债务人冯君莲、吴彪及相应保证人、抵押人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并催收,请债务人及保证人、抵押人从本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陈映玫履行上述债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转让方:陈权
  受让方:陈映玫
  注销公告
  东兴市仁健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注册号:065),经股东会决议后,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龙李组,法人代表:唐小贵,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东兴市仁健养生
  保健有限公司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亲公告
  现将那坡县社会福利院1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那坡县社会福利院认领。如逾期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万小红
  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日,在那坡县坡荷乡弄耀村候车亭捡拾到一名女婴,唇鄂裂。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祥。福利院取名为:党小妹。
  甘兆能:
  原告唐寿颂诉被告甘兆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岳林、龙玉华:
  原告覃德庆诉被告黄岳林、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第1537号
  赵丕卷:
  本院受理原告李步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同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五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李军、李茂枢:
  本院受理原告钟盛东、谭宁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于日上午9时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徐金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贻新诉被告徐金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大林:
  本院受理宋庆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唐文档: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德民一初字第4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唐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按实际支付各分担一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韦美叶:
  本院受理原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谢崇广:
  本院受理原告黄运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9时30分在我公司玉林办事处拍卖厅对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塘水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博国用(2000)字第021082号。证载面积为1225.30㎡)按现状进行公开拍卖。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6时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玉林办事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资料备索。
  联系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园滨路南段红云阁
  联系人电话:
  广西腾达拍卖有限公司
  黄岳林、龙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合同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7-)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崎霖:
  本院受理原告廖增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陈玉灿、王杏、温勇、张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28号
  冯德权、黄雪群:
  本院受理的杨新剑诉冯德权、黄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点:偿还借款本金698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64号
  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诉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点:解除双方签订的NS《煤炭采购合同》;支付拖欠煤款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凌钦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金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龙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成凤、梁新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覃俊、梁入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王东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向阳、何长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雄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海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6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鹏、陈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迟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张载远、王桂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王子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陈玉花、林水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孟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孙家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金龙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6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曾莉莉、农挺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防城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梁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发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阳光司法网告知书及随案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宜人民法庭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支付。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蒙山县人民法院
  李家力:
  本院受理原告吕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力向原告吕勇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李家力向原告吕勇支付催告后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吕勇负担1195元,由被告李家力负担43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吴凯祥:
  本院受理(2015)江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阳平垓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吴凯祥支付原告阳平垓工程安装款12757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吴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王顺茗、陈建茂、陈建政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建茂、陈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1、(2015)青鉴字第262号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拟对陈建茂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号22栋1单元8号房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现我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摇珠,摇选评估机构,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摇珠程序进行,摇珠结果请于摇珠日之后自行登陆联拍网()详细查询。
  2、(2015)青鉴字第255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黄雪芝名下的位于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22幢2-02号房进行评估。我院定于在日上午9时在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号22栋1单元8号房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于现场勘察日到场。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评估程序的进行,本院将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
  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895号
  高文伟、宁宗梅、广西南宁市三芳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萍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赵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振宽不服被告宾阳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将你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2204号
  黄开侃:
  本院受理原告钟诚、韦岗宁、黄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597号
  磨小英、周心龙:
  本院受理原告韦景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598号
  磨小英、周心龙:
  本院受理原告韦景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599号
  磨小英、周心龙:
  本院受理原告韦景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兰培军、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柳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唐创鑫、刘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宾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柳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国诉你方(2015)青民一初字第2587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2588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2589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259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张周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倪建宁、钟月云:
  本院受理原告伍文丽诉你,第三人黎鹏智、陈东进、曾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敖显令:
  本院受理原告韦艮清诉被告何世业、敖显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东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凌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凌云县人民法院
  (2015)靖民一初字第1216号
  梁安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玉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提示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龙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梁团、李自波:
  我院受理原告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业县人民法院
  何秀刚:
  本院已依法判决原告杨丙桃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黄钿善:
  本院已依法判决原告韦经干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2015)银民初字第303号
  梁选铁、许韵: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梁选铁、许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梁选铁、许韵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自日开始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提前履行的,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黄海英。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共计3250元,由被告梁选铁、许韵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46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唐晖晖、张瑞翠: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65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何强勇、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29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银民初字第302号
  梁选铁、许韵:
  本院受理原告邹海萍诉被告梁选铁、许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梁选铁、许韵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自日开始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提前履行的,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邹海萍。本案受理费8126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共计8476元,由被告梁选铁、许韵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平火生、周安新、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宝资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方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下列户口簿遗失:
  周红萍131221
  覃永旁
  周宏芬 025714
  杨振弹
  莫违剑
  班颖梅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兰宝2082711
  林键0047545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韦永进桂LF5532
  证号: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黄金统桂LFW628
  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陈平遗失房产交易契税发票,票号:,声明作废。
  ●黄明智遗失《梧州学院学生证》,证号:,声明作废。
  ●李延珠遗失房产证,证号:合房权证岭南字第4304695。
  ●来宾市桂中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山北泗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104。
  ●黄敏遗失丝织警号一副,警号4510297,特此声明。
  ●南宁市衡东天龙家常菜馆遗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卷式)1份(已使用并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现声明作废。
  ●广西佳和旺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689,现声明作废。
  ●莫春秀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
  ●田东县天贵灵马鲶鱼云南三七鸡饭店遗失餐饮税控发票,发票号:318496,声明作废。
  ●广西郎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616,现声明作废。
  ●广西郎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证号为:,登记号:组代管171232,现声明作废。
  ●广西郎腾商贸有限公司号《公章准刻证》因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西郎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为:820,现声明作废。
  ●广西郎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为:829,现声明作废。
  ●吴伟遗失教练证,证号为:3000054,现声明作废。
  ●陈湘海遗失教练证,证号为:3000017,现声明作废。
  ●原玉妮遗失教练证,证号为:桂教R0685,现声明作废。
  ●陆忠桩(身份证:241010)遗失荣和&悦澜山预约协议及预约收据,预约号:1947,收据号:2090015,金额:1000元,特此声明。
  ●凭祥市鑫正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号:,完税凭证号:,发票金额元,现声明作废。
  ●陈荣林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桂,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郑牡燕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229,现声明作废。
  ●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账号:20-558,声明作废。
  ●马山县新艺窗帘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07,声明作废。
  ●陆广正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声明作废。
  ●广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编号:建字第490号,声明作废。
  ●陆天成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昌吉摩托车配件部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202013,声明作废。
  ●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声明作废。
  ●农彩霞遗失号护理学资格证书,声明作废。
  ●王国光遗失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编号:,现声明作废。
  ●陆驰遗失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证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恒丰矿产品购销部遗失桂FC5116小轿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识别代号:LJU4354,发动机号码:A9NK00928,声明作废。
  ●唐艳红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局日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桂卫环字(2013)第4号,有效期日-日,负责人:唐艳红,声明作废。
  ●龙州鑫辉通讯龙州至尊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证号为:422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龙州鑫辉通讯龙州至尊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为:号,声明作废。
  ●龙州县希尔顿西点店遗失发票领购簿,证号为:号,声明作废。
  ●韦万阳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348,特此声明。
  ●唐琦遗失电动车牌,号码是南宁52A33,现声明作废。
  ●牙杰因保管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执照注册号:289,声明作废。
  ●广西利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087,声明作废。
  ●平果县公路公寓百货批发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71,声明作废。
  ●王星杙遗失《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许可编号:【号,声明作废。
  ●上思县司法局公正司法所,印章编号:9,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忆佳仁美容中心(经营者:陈思宇)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31,现声明作废。
  ●东兴市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为:693,现声明作废。
  ●东兴市昌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印章编码:1,公司公章(2)一枚,印章编码:4,公司报关专用章,印章编码:5,现声明作废。
  ●东兴锦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司公章一枚,印章编码:4,公司国税发票章一枚,印章编码:(国)324,国税地税发票章一枚,印章编码:(地)324,现声明作废。
  ●钦州市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税字171号,现声明作废。
  ●钦州市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税字17-1号,现声明作废。
  ●平南镇龙泉烤鱼馆遗失161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店的黄妮玲遗失注册号为959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田林县六隆镇八渡笋第一分场的陆美华遗失注册号为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冯秀荣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何朝光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桂AC3682车主张力遗失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车队押金收据一张,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合同号:,单据号:,现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232号离婚纠纷案的公告内容有误,被公告人姓名&善立华&应为&姜立华&。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原告王毅与王颖、王冬琦继承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有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继承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4版刊登的贵港市社会福利院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中石毅莱的出生日期&日出生(估)&应为&日(估)&,特此更正。
  贵港市社会福利院
  陈锡君向我局申请办理灵山县县城城区友谊路万基花园2号楼B302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号)遗失补办登记手续,如有异议,请于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灵山县房产管理局提出,逾期不提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同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
  灵山县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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