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前年半了居住证,然后今年到太仓,刚办了社保,没办北京暂住证换居住证,能

2016年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
2016年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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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6年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江苏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为大家解读相关资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外来暂住人员中沿用已久的“暂住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江苏近年来先行先试的“居住证”制度即将成为全国通则。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意味着什么?  “一字之差,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权’的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琴研究员表示,“以前暂住证制度是和户籍所在地挂钩,在目前人户分离很普遍的情况下,一是不公平,二是严重不便利。施行居住证制度,把人的基本权益和实际居住地、就业地挂钩起来,首先是为了赋权。比如,《条例》赋予了居住证持证人在所在地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还增加了一系列的便利性,如在居住证所在地可以办护照、考驾照、登记机动车等。”徐琴认为,“这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民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均等化、让公民公平享受社会公共资源的好制度。”  苏州在全省率先启动居住证制度试点并实现全覆盖。以往外来人员到苏州,要办的是纸质暂住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公安分局观前派出所社区民警李慧介绍,暂住证是由社区民警人工填写的对开硬纸本,新居住证类似身份证,不仅全国统一格式,更正规,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还提供了城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或基本同等待遇。像打防疫针,以往外地户籍的孩子只能回家乡打,这对要接种多次的新生儿和家长来说,相当折腾,有了居住证后,在苏州的社区医院就能打了。  和苏州一样,我省各市在居住证制度上都作了很多探索。今年6月中旬,南京市的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全面启动,这表明江苏居住证制度在全省13个市全部落地。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理居住登记1727万人,累计发放居住证1930余万张(含换领、补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包括高校在校学生、投靠亲友居住生活人员、单位集体住宿人员等,都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签注等业务,以便享有相关权利。  南京公安局秦淮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丁小江告诉记者,秦淮区居住证总换证量在16万张左右,要在年底以前全部完成。为让外来人口有更多的归属感,丁小江介绍,对每个人都要核对到位、提示到位。他认为,“有了居住证,持证人未来融入南京就有了先决条件。”同时,居住证在社会管理上也将产生巨大效益,“通过办证把大量的人口信息数据收集起来,对我们分析研判他们在我区的工作去向、如何流动、有什么需求,都能做到心中有底。”  一些利好已“实装”。本月徐州市宣布已在各区办事处建立34个住房保障窗口,为群众就近申请住房保障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审核后,统一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配租。“同城待遇”下,今年初一份媒体调查显示,70.2%的受访者认为居住证会让异地工作和生活更踏实。  一些新的便利即将到来,如异地换领身份证。省公安厅12月14日表示,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已实施居住证的地方,可以把居住证作为异地受理的凭证。今后,省内跨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群众,凭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就能在居住地就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避免来回奔波。  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数据,对深化改革意义同样重大。徐琴认为,这样政府可清晰掌握本地实际人口规模及需求,以配套管理力量和措施。以往,各地的行政资源以及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主要按行政级别和户籍人口,未来则应与实际人口规模相匹配。“江苏有些地方这方面的矛盾较为突出,当地公共管理责任多少、公共服务的责任多大,要与财政留存的比例匹配。”  当然,居住证制度完全落实好、实施好,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改革。徐琴举例说,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为居住证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如要求在当地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这是要求流动人口享受权益的同时尽一些责任,也有一定的客观性,但社保暂时不能跨省转移,配套没跟上,这个要求就显得不合理了。”徐琴表示,江苏早已实施了省内各地之间社保的可转移接续,但目前还不能跨省,这就需要更多配套的顶层设计。
  感谢访问《2016年河南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河南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居住证和你我的生活有何关系?一张证件背后隐藏着哪些“福利”?未来,什么人可以拿到居住证?这些问题,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来把这些相关条例都进行了说明。  郑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居住证是为了管理流动人口,而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不可能所有的流动人口都能实现在就业地落户的条件,那他们如何享受公共资源的服务?居住证不仅是一纸证明,而且还能帮助流动人口享受市民的福利。 《意见》提出,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而在郑州试行的居住证制度,也将全省推行。 不仅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而且还要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1]
  本文《2016年青海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青海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为大家解读相关资讯!  青海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称,该省将于7月1日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感谢访问《2016年甘肃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甘肃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居住证和你我的生活有何关系?一张证件背后隐藏着哪些“福利”?未来,什么人可以拿到居住证?这些问题,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来把这些相关条例都  进行了说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持有人享六大服务和七项便利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日起施行。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门槛有多高?  居住证含金量高不高,还得先看难不难办。《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样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对居住证申领设置的“门槛”总体来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国家版”居住证在这个方面可以说“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居住半年  在一个地方住半年,说明在这里有长期发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并不高。  合法稳定就业  如何界定就业是否“合法稳定”?你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  你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条件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福利有多少?  居住证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七项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大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能不能落户?  居住证的另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落户条件,是符合当下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的。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为居住证持有人设置了落户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北京正在就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居住证的出台,将把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  落户条件最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  落户条件开始变高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里外透着一个字:“严”。  ■申领与签注  15日内发放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数据  2.53亿人,这是当下中国流动人群的总规模,相当于两个日本、3个德国或4个英国的人口,全球最大。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接近3亿。  ■背景
  本文《2016年吉林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吉林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  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为大家解读相关资讯!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本次改革提出,要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继去年底《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取消暂住证制度”又被明确写入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案,标志着我们离居住证时代更近了一步。  即将送别暂住证的时刻,有必要回顾这一时代符号的前世今生。“暂住”一词本身就蕴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而暂住证制度就是用来对人口进行管理,不附加任何福利。1984年深圳率先实行暂住证的背景,就是政府被质疑对外来人口控制不力,社会治安不好。而2005年前后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重新恢复该制度,也有着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的因素。  “暂住证”与“居住证”,一词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在居住证的语境下,过去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另类眼神和戒备心理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起共享城市发展,共同诗意栖居的梦想和追求。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体现了政府部门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革新,承载流动人口从义务到权利的待遇转变。  近年来,上海等地已经在居住证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在受到好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质疑声音。质疑的焦点,主要是申请门槛和服务内容。比如,将高学历、产权房等作为申请条件,造成对农民工的歧视。为居住证附加了金融服务、电子政务、电信充值等花哨功能,却并未触及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市民待遇。
  本文《2016年黑龙江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黑龙江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为大家解读相关资讯!  《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施行--2016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  【背景链接】
  感谢访问《2016年辽宁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辽宁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居住证和你我的生活有何关系?一张证件背后隐藏着哪些“福利”?未来,什么人可以拿到居住证?这些问题,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来把这些相关条例都  进行了说明。  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居住证,那么怎么办理呢?在哪办理呢?跟盛京门户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辽宁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注意:  1、不满16周岁的人员如需申领,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2、沈阳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  3、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4、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市)人员,以及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未迁移户口的学生无须办理《居住证》,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育龄人口还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文《2016年山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山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为大家解读相关资讯!  昨日正式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而暂住证也将自此一律作废。也就是说,目前有效期在日的暂住证,有效时间只有10多天了。警方提醒持有暂住证的市民,应尽快前往属地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据南京警方统计,从6月15日南京市启用居住证以来,南京警方在5个多月内已受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115万件,其中90万张居住证已制作完毕。  统计显示,南京现有流动人口约200万,除了部分短期探亲、访友、就医及短暂务工人员无需办理居住证外,大约有130多万人需要办理居住证。  焦点问题:  1、什么人需要办理居住证?  根据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宁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免费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暂时用不到可以不办?
  感谢访问《2016年河北省居住证/暂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河北省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流程》居住证和你我的生活有何关系?一张证件背后隐藏着哪些“福利”?未来,什么人可以拿到居住证?这些问题,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来把这些相关条例都进行了说明。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运行了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居住证制度”所取代。  昨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的实施以及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读。记者获悉,目前,由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的《河北省居住证》已经设计制作完成。3月1日起,全省流动人口即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此前,我省廊坊市已开始暂住证换居住证工作。  办理办法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规定  初次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期限  据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只要各种证件齐全,居住证办理一律“当时可办”。  变更住址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  居住证内页除张贴申请人照片,登记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外,还包括延期记录、登记事项变更记载、婚姻状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等内容。  例外情况  同时,为适应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便民原则,在宾馆、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住宿或者滞留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即不必由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同时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但对“亲属”的把握上一般应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收费情况  据了解,以往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需交纳5元费用。吕树林支队长介绍,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  政策变化  “治安管理”  变“服务管理”  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治安管理”到“服务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于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在居住登记方面,《规定》规定,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证发放方面,改变了多年的强制申领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发给居住证。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规定》没有对流动人口设定罚则,而是只对单位等设定了责令改正的纠错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而在“暂住证制度”时期,流动人口如果不办理暂住证,将可能面临处罚。  跨乡镇流动  不算流动人口  吕树林支队长介绍,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规定》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与之前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县级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不再按流动人口对待。  凭居住证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房  还可参加居住地民主选举,持证流动人员子女符合条件可就近入学  权益保障  流动人口不强制申领居住证  据吕树林支队长介绍,过去的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必须强制申领的证件,是流动人口的一项义务。但领取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  同时,居住证的发放范围指,除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在宾馆、学校、救助站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均应发给居住证;而上述人员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此外,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流动人口享有12项权益和服务  1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8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9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0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12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相关责任  房东或中介  应督促房客办理居住登记  据统计,我省有76%的流动人口有务工单位,有78%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单位内部、建筑工地等用工单位宿舍。  吕树林支队长指出,《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新闻背景  我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
2015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最高分值由2013年的100分调至120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2013年的100分调至今年的120分,将原先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36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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