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贤海汇建设部门归谁管

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廣州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东阳市世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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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書
(2018)浙0783执异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楼湘晖,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張维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明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吳险峰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2)东执民字第22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东阳市囚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判决张维军支付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本金60万元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1240.8元判決后张维军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2012年7月23日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2)东执民字第2258号,现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更名为广州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故申请将(2012)东执民字第2258号案件中申请執行人变更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2012年0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维军未履行生效判決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工商登记信息更名为广州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于2017年10月3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更名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更名都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并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記(备案)通知书其变更手续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受故第三人提出变更申请執行人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萣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东执民字第22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蒋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記 员  卢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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