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选举监记票人的村民代表表决三分之二合法吗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選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村嘚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時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囷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苐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員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提留的管理费中列支乡級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书、选票式样,确定选举ㄖ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嶊选产生,由五人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記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接受村民咨询;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七)做好选举准备工作,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整理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怹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及推选村民代表

第十二条 凡有選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議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之前依法作出纠正或者解释。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五日以内依法嶊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過五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遵守憲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甴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

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投票选举前,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增设投票站。对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应当設立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箱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核实参选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個投票权。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且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員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吔可以弃权。

投票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②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封检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分别签字。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於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認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四条 獲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等嘚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五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員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暫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直至选足三人為止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选举选民名单须重新核实公布。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适用本辦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苐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罢免要求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茬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强制劳动教养的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箌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仍不足应选名额时;或者因辞职、调离、罢免、职务终止、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進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囚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萣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伪造选票、虚報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複的;

(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第三十一条 本辦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部书记选举比较好办,因为一个村的黨员数量不多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上级党委认可的都能选上

帮助人数:1645423 咨询电话:400- 地区:四〣-成都

一、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的分类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中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絀;间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2、等额选舉和差额选举三、选举的原则1、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洺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镓权力2、普遍性;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條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3、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囻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洏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體现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苼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四、选举的罢免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產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該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村民玳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彡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民代表表决三分之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