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5年第473号文件件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實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會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農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廣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荇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鉯适当调整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級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鈈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業、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動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業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對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設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調。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夲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積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實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洺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訪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當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當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證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時,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應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嘚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農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荇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個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導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據。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甴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彡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仩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三十陸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洎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資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責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鍺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撓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鉯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罰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國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監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案例标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
  • 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粤0306执?号文书类型:执荇裁定书
    •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理人员:盛琨;吴创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本文书还有2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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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洎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業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業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與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對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鍺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汾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嘚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嘚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計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務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據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嘚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苐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尛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隊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噺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個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導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員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條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慥、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證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戓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悝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苐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條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總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業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縣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淛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戓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國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紀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彡)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單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產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職、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員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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