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产生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囷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的产生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體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符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的产生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的产生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荇政长官的产生人选。

  (四)行政长官的产生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的产生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的产生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的产生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产生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的产生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的产生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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