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公司派遣工,合同没到期,医疗期未满合同到期到了,公司不要了?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外服公司拒付被告 - 上海黄浦区王寅翼律师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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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外服公司拒付被告
作者:王寅翼 律师  时间:日
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外服公司拒付被告& & & & 【案情简介】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04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日,双方签订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派遣孙某某至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同时双方签订期限自日至日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乙方(孙某某)月薪税前13,500元,由用工单位支付,并有派遣期限顺延条款。2010年3月,孙某某向代表处称,将在现在合同结束后离开公司。之后,代表处寻求继任者。2010年7月,孙某某曾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与代表处多次协商,未果。劳动合同期满前,代表处通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用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意见,虽然孙某某曾向代表处有过辞职的意思表示,但事后又表示可以考虑留下一段时间,事实上,孙某某也是工作至日,故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审理中,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代表处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出与孙某某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续订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要求,被上诉人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负责人Carina Le Roux,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胡泉,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04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日,双方签订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派遣孙某某至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同时双方签订期限自日至日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乙方(孙某某)月薪税前13,500元,由用工单位支付,并有派遣期限顺延条款。2010年3月,孙某某向代表处称,将在现在合同结束后离开公司。之后,代表处寻求继任者。2010年7月,孙某某曾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与代表处多次协商,未果。劳动合同期满前,代表处通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用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合同期满向孙某某开具退工单,退工单记载:孙某某自日进我单位工作,现于日合同终止。孙某某在代表处工作至日。日,孙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94元、代表处支付日至日的绩效奖金税前13,929.3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如下:一、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叁万贰仟零玖拾肆元;二、不支持孙某某的其他请求。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孙某某向代表处提出辞职,视为其已向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辞职,故要求判令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孙某某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094元。&  原审法院认为: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某间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成立基础劳动关系。孙某某于2010年3月向代表处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要求后,代表处寻求接任者,虽然之后孙某某与代表处就续签合同多次协商,但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代表处均未主动提出与孙某某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续订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要求。孙某某工作至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为孙某某开出了劳动合同期限至日劳动合同终止的退工单。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某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代表处认为孙某某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法律依据。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仲裁裁决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32,094元,孙某某并无异议,予以确认。3、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某对仲裁裁决主文第二项均无异议,予以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094元。二、孙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孙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提出辞职,合同到期后孙某某也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诉请。&  被上诉人孙某某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代表处辩称:孙某某于2010年3月提出终止合同,虽然7月份孙某某表示可以考虑留下一段时间,但意思表示并不确定,同时其又提出了一些要求。代表处一直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和内容续签劳动合同,但孙某某并未接受。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同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意见,虽然孙某某曾向代表处有过辞职的意思表示,但事后又表示可以考虑留下一段时间,事实上,孙某某也是工作至日,故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审理中,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代表处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出与孙某某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续订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要求,被上诉人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并无新的理由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自强&
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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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doc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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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派遣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在某用工单位工作了10年的派遣工廖某近日向派遣公司书面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公司犯愁了。签吧,有类似情况的派遣职工不仅仅限于廖某一人,廖某的请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它派遣工都会效仿。而一旦签了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活可干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话,那派遣公司都得一直养着。不签吧,员工要求坚决,不答应就要去劳动局告自己。对此,你怎么看?派遣工廖某是否有权利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被派遣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可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属于特殊用工,且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可提供的工作岗位,因此,派遣公司不应当与被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派遣公司不能与被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职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派遣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职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8年。若超过8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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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但并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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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但并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付
&我在公司工作4年,但在工作期间因生病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也没有别的职位,现在病也未痊愈,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我之前1年休病假的工资是1000,那么用人单位给我的赔偿金是按病假之前的工资标准赔偿还是按休病假时的工资标准赔偿的?
&&您好!&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自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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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更改合同,由原先的劳务派遣更改成与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我不同意续签,会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本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这次到期,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我不同意续签,会有赔偿吗?劳动合同法上是否有相关条文可以参考?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15分 咨询时间: 15:11 咨询人:feng870902
问题补充:我通过上海市某劳务公司和一家外企签订了劳动派遣合同,从日开始至 至今,就满7年多了。日至日的合同,分别是是几月或1年一签。日,我公司的合同改为2年,至日止。这次终止,公司人事通知所有员工,将更改劳务派遣合同为公司直接雇佣,原来的福利不变,我有以下几点想咨询各位律师 我因为此次变更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赔偿?
补充时间: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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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9条回复
不同意续签,不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br/&  相关劳动法规:&br/&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br/&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br/&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br/&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br/&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如果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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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合同岂不是更好?不同意续签,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赔偿
回复时间: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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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签没有补偿。
回复时间: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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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续签,,,,
回复时间: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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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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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续签,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赔偿。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回复时间: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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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签没有补偿
回复时间: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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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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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同意续签的每有补偿的
回复时间: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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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有权享有医疗期待遇
  “用人的不用工,用工的不用人”,劳动力派遣制度备受注目,恰恰是保护职工利益的复杂化。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怎么办,这些问题一直让被派遣职工心里没底。前不久,邢台市两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算是给出了明确的示范案例。  ■事件:“小病拖大”休病假丢工作  经邢台县某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到用工单位邢台县某坚固件公司工作。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王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日至3月12日,王某因生病,多次向用工单位请病假,在当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邢台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载明,王某患“重症肺炎、右侧肺炎旁胸腔积液”,花掉住院治疗费13000余元,门诊费1700元。  日,某坚固件公司以王某身体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将王某退回了某劳务公司派遣。同年4月3日,某劳务公司派遣经协商,未支付任何费用,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事后,王某觉得自己太冤了,遂申请劳动仲裁。日,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第17号裁决,某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482.82元,经济补偿金7948.36元。  经王某申请,同年7月19日,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又作出第31号裁决,两家单位连带支付医疗费用12000余元。用工单位申请撤销第31号裁决。同年10月1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当事人诉至邢台县法院后,一审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  ■说法:派遣工也享有医疗期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劳动者患病住院,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工”,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向职工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职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7948.3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职工王某按其工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期间每月应领取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资1260元的80%(即1008元)的医疗期工资。月王某的医疗期工资为3024元,其实际领取工资1541.18元,尚欠1482.82元,用人单位应予支付。  职工王某所患疾病非职业病,也不是因工负伤,要求两单位赔偿医疗损失15569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职工患病后,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是否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其应当发给职工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2498元。因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两单位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补助费、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共计21929.18元。  职工王某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强迫,两单位以劳动力派遣方式规避法律,强行规定由职工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致自己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用工单位也提出上诉,称退工符合双方协议和国家规定;相关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提醒:劳动力派遣不是逃避责任的“港湾”  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待遇,所不同的只是在劳动力派遣情况下,需要得到用工单位的配合。为了防止劳动力派遣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力派遣不是逃避责任和推脱责任的“港湾”,劳务派遣工有权享有医疗期待遇。  ■本报记者周斐
主办:河北工人报社
投诉电话:1 6 传真:5 Email:本网常年法律顾问: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王子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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