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悦律师的谈律师人悦诗风吟怎么样样

同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人律师可以见面谈细节吗_百度知道
同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人律师可以见面谈细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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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里是可以的,但是涉及案情还需谨慎。
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呀。
可以是可以的,但有时也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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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民日报连发4文谈律师“维权”黑幕:律师不是“法律商人”
关键字:&人民日报律师维权黑幕访民访民闹事
上周日,公安部揭开律师“维权”黑幕,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挑头闹事、组织“访民”举牌滋事被查。今天,人民日报连发4文关注当代律师的职业操守,指出真正的律师不仅仅是个经济人,更是法律人,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要比个体属性重要得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在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律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商人”,而是有其职业性和公共性,还要强调其公共利益性。律师队伍建设中长期以来只注重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律师队伍“质”的发展。
锋锐所组织“访民”闹事的幕后推手翟岩民
以下为人民日报文章:
司法部表示坚决支持依法查处极少数涉嫌犯罪律师
为最广大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黄庆畅)“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极少数涉嫌犯罪的律师,作为律师工作主管部门,我们坚决支持。”今天,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清除律师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必然会为最广大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近日,公安部指挥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
何勇谈到,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长期以来,广大律师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专业技能和坚定的道德操守,在推进法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律师事业也实现了长足发展。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律师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切执业活动更应当依法开展。何勇说,在近期查处的极少数律师涉嫌犯罪案件中,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节看,有的律师存在带头挑事、非法滋事的问题,这些行为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涉嫌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涉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律师的身份定位、与法治精神均背道而驰。
律师是助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使命。何勇认为,律师要做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律师队伍中极少数违法犯罪,不能代表全国27万多名律师,不能代表行业主流,但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被依法追究,律师也不能例外。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才能保障律师行业风清气正,塑造律师全行业的良好形象,也才能得到更广泛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为法治中国建设凝聚更多正能量。
严格依法加强律师工作的管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何勇表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广大律师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履行职责使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介绍,了解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犯罪的情况后,北京律协高度重视。同时他表示,如果公安部门想了解一些问题,北京律协将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邱宝昌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有法律法规,作为律师协会,也有章程,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如果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了律师法和相关行业规定,北京律协将按照行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从目前警方披露情况看,他们现在涉嫌的是犯罪,一旦定性是故意犯罪,他们的执照将被吊销。现阶段,律师协会是调查了解情况。如果司法审判最终认定是犯罪,那么肯定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他们追究相应的责任。
律师不是“法律商人”(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
我国现在有27万多名律师,极少数违法律师不代表整个律师界,也不代表律师队伍的主流。我国律师队伍主流是好的,广大律师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辛勤地工作。
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律师具有公共利益性,不是“法律商人”。
作为律师,这个职业得以存在,他的执业行为能够进行,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因此,律师应当有意识地、自觉地维护法律秩序,做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法律秩序的破坏者。这也是建立法律共同体的一个前提。如果破坏了法律的基本程序,也就破坏了法律的秩序,那么律师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哪怕有轻微的违法,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任。同时,律师的言论不能够损害公平审判。在一些案件的代理中,有的律师喜欢在庭外过度宣传,在国外有学者称之为“表演性辩护”。因为这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公众对案件的认知,涉及到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决,在国外是受到严格规制的。
在我国出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等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应做尊法守法楷模(专家说法)
《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研究员&刘武俊
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而有的在某些敏感案事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通过策划炒作敏感案事件,扩大知名度,借机敛财,扬名获利,完全置律师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于不顾。他们在庭内闹庭、网上炒作,并幕后指使滋事骨干组织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滋事,内外呼应,相互借力,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使一些案件真相被舆论蒙蔽,混淆视听。
律师要回归法律服务的正道,而不是沉迷于网上炒作、庭外滋事等“旁门左道”甚至“歪门邪道”;律师应站在捍卫法治的立场而不是站在法治的对立面;律师应当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楷模,而不是沦落为兴风作浪破坏法治的“推手”。律师必须具备应有的职业操守和法治精神,越是法律工作者越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越是重大敏感案件越要彰显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法律操守和职业道德。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和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始终恪守法治的原则,始终怀有对法治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律师不仅自身不得违法违规执业,还应积极发挥尊法守法的表率作用,主动教育和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进行,任何律师都没有违法执业的特权。
律师怎样拥抱法治大时代(锐评)
今天,我们已经步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也是律师最有作为的大时代,不少律师因此而欢呼,“律师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律师应该怎样抓住机遇,用自己的知识和肩膀担负起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一般的职业,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是对法律和正义的维护。但是,我国的律师队伍仍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律师剑走偏锋,谋名谋利,闹法院,扰乱司法秩序,这无疑是与律师的职业使命背道而驰,是法治社会所不容许的。
著名律师张思之老前辈曾经说过,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主义之中”。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告诉我们:真正的律师不仅仅是个经济人,更是法律人,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要比个体属性重要得多。
律师应当是一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令人骄傲的职业。
——一方面,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越来越多的律师活跃在法庭之上,努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辩。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普法宣传,越来越多的律师活跃在百姓之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特别是近年来法律顾问逐渐成为热词,越来越多的律师带着一双“法眼”,审视立法、决策等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另一方面,党和政府重视律师的力量,人民群众期待律师的作为,律师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正在得以“不断完善”。前些年,还有不少律师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犯难,随着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关于“三难”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少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全会《决定》多次提及“律师”,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律师应当更加坚守法治信仰,维护职业荣誉。要知道,律师一次对法律合法合理的“代言”,就是一次对全社会的法治示范,带来的是一大批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深化;反之,一次不恰当的“代言”,带来的可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伤。因此,只有始终坚持职业操守,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以弘扬法治正能量为己任,律师才能不负春风,将自己的价值追求更好地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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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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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谈谈袁裕来律师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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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49 发布在
&&&&说起中国行政诉讼,可能大家第一反应就是袁裕来。没错,袁裕来靠打了几个行政小官司,就自封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其深谙市场营销学,手段也确实高明,通过不遗余力地自我推销,得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光环,反过来又进一步提升了其知名度,现在其新浪微博粉丝已经超过了700万,同时,也为他带来了滚滚财源,据说现在袁裕来的律师代理费10万起价,而且不准还价,但是找他打官司的人还是趋之若鹜。如果袁裕来不从事律师行业,改行做市场营销,也绝对是一个难得的人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也无可厚非。可现在的袁裕来越来越多地开始利用他的影响力来愚弄普通民众,肆意扭曲法律,拿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来误导民众,还以“公知”的名义大量制造、传播谣言,被人揭露后,不但不道歉,还曾以“我从不故意造谣传谣,由于急公好义,识别水平不高,又天性轻信,确实发过不实信息”等为由搪塞,一副“爱谁谁”的霸道嘴脸,让人实在难以接受,不得不出来说几句话,不禁要问一下袁律师,你既然有着这么一个天生弱点,不知袁律师在代理诉讼时是如何来识别证据和分析事实的,是不是也经常犯“识别水平不高,天性轻信”的错误?&&&&作为一个也学过几天法律的人,大言不惭算是半个法律界人士吧,这里不得不来揭一下袁裕来的老底,以正视听。在法律圈子待过的人都知道,作为一个律师来说,最喜欢打经济类案件官司,如金融类、地产类、海事类、知识产权类的,不为别的,因为经济案件标的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律师又可以选择“风险代理”按比例提成,一旦打赢,收益是大大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案件不是一般律师能有机会接手的,具体原因,不细说,你懂的。其次,律师喜欢打民事侵权官司和小的经济纠纷,主要是民法博大精深,而且民事证据的瑕疵往往较多,很考验律师的真实法学水平,撇开司法腐败问题不谈,如果律师能巧言善辩,又能自圆其说,相对来说更容易凭真本事打赢官司,加上收益也不算太差,大多数律师主攻方向就是民商类官司。再次,就是打普通刑事官司,除了一些刑法学界的大腕(他们主要接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疑难杂症案子),这大多是一些刚入行的小律师们被逼无奈的选择,原因很简单,目前的中国,律师打其他官司主要靠的是他掌握的司法资源和人脉关系的多寡,小律师显然没那方面的优势,而检察院和公安局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做的都比较扎实,可供律师挑刺的地方不多,刑法上面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规定得很死,可供操作的模糊空间很小,律师很难打赢官司,所能做的也就是在一些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上为被告争取点利益,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刑事被告都是社会底层人员,即使打赢了律师也没多少油水可赚。最后,想说一下的就是行政官司,其特点是立案很难,但一旦立了案,官司就很容易打赢,被告(主要是政府机关)也会主动提出庭外和解,个中原因也很简单,相当多的一些政府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做得不到位,往往领导干部拍脑袋就决定了,而行政官司又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责任,这样,政府一上法庭必然出洋相。当然,打行政官司是需要点勇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愿意冒得罪政府的风险。&&&&下面就着重来分析一下袁裕来能成为所谓“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的原因吧。翻开袁裕来的简历,89年浙江大学化工系毕业,曾在上海某化工厂工作,95年才开始在浙江宁波从事律师工作,照此判断,法律应该是自学的,这也决定了袁裕来的法官同学、检察官同学、律师同学甚至公安同学不会很多,而且由于半路出家学法律的缘故,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学培养,也决定了当时袁裕来的法律素养不会太高(现在他的法律素养不作评价)。这么一个现实状况,袁裕来注定只能是个默默无闻的小律师。袁裕来开始小有名气是在2000年以后,当时国家开始推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在这种大气候下,袁裕来开始涉足当时很少有人敢涉及的行政官司领域,从好的方面看,可以说是袁裕来很聪明抓住了机遇,敏锐地看到了别人没有看到的机会,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何尝又不是袁裕来的一种赌徒心理呢?与其窝囊地活着,不如壮烈地死去,与其一辈子做个小律师,不如奋力搏一把,已经没有什么好失去的了,即使得罪了政府也不会让自己变得更惨。这里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是当时浙江宁波开放、开明的法治环境造就了袁裕来,浙江的领导也确实希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袁裕来自己也承认“浙江省具备出产‘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的人文环境,其他地方包括北京也不具备,上海则是偶尔尝试也必遭至鼻青脸肿,广东怎样不大清楚……”,并多次谈到自己 “只接浙江的案子,间或也接一下江苏的,安徽要看是皖南还是皖北。上海的案子有时也看情况接一下”。当时,宁波司法局也不遗余力地罩着袁裕来,袁裕来在外面捅了篓子被人家投诉到司法局,宁波司法局就帮忙摆平。如果不是浙江的这个大环境,就不会有现在的袁裕来。&&&&可袁裕来一旦出名后,就开始膨胀,据说宁波司法局已经不在袁裕来的眼里了,领导的善意劝告不但不能让他有所收敛,反而成了袁裕来卖弄显摆的谈资,日,袁裕来在他的新浪微博中写道:“碰到一位领导,很严肃地告诉我:你知道这些年你为什么没出事吗?不是因为你的本事有多大,而是体制内不少领导觉得你是对的,你说的有些话是他们想说而不敢或不便说的,你做的有些事是他们想做而不敢或不便做的,但是你也得稍微悠着点,譬如微博上的发言。”同时, 袁裕来还开始客大欺店,开始利用自己的话语权不停攻击中国的法治环境,连浙江也不放过,相当一部分攻击是很荒谬很无厘头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会一夜之间就变好,这个道理袁裕来不会不懂,之所以还要这么做,就暴露了袁裕来虚伪的一面。前面已经说过,行政官司不难打,但同时也越来越不好打,一旦政府领导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不再一拍脑袋而是征求一下法制部门意见,行政官司存在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律师想从法律层面上打赢行政官司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包括袁裕来在内的一些律师就开始从舆论层面上、道德层面上打行政官司,通过一切方法来妖魔化、丑化政府,给民众一种政府干什么都是错的误导,然后通过民意、舆论给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最近几年,袁裕来打赢的行政官司屈指可数,而他的知名度却越来越大,不得不说他的那一套做法尽管令人不齿却是成功的。&&&&日,袁裕来还在其新浪博上称:“我跟当事人说,我从来不搞司法腐败。” 这里,举袁裕来任主任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近期的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袁裕来的虚伪性。为了不想招惹法律上的麻烦,有关这个案例中的姓名均隐去。具体案子就是这么个情况:宁波某当事人已判决的一个经济案子在法院执行阶段遇上了麻烦(可能法院存在腐败问题,不细说),对方当事人及执行标的在中国北方某自治区,宁波的当事人就找上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该律师提出代理费人民币400多万(可以想象标的有多大),当事人当时同意了也签订了合同,没想到执行得很顺利也很到位,但更没有想到的是宁波的当事人在执行完毕后反悔了(这里要批评一下那当事人没契约精神),不想支付那400多万代理费,认为其中有猫腻,反而把律师告上了法庭。不知口口声声称从不搞司法腐败的袁律师怎么评价你的律师所出了这等事?解释一下为什么你的那位同事一代理法院就执行了?袁律师平时又是如何教育、管理你的下属的呢?希望袁律师就此事能做个正面回应。&&&&本人作为法律界的一个无名之辈去批判一个法律界的名律师,深知必然会被千夫所指,但还是这么干了,不想证明自己有多高尚,只是因为实在看不惯律师界的一些无耻伎俩和龌龊手段,就象一些政府高官,表面道貌岸然,一本正经,不出事时个个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律师界也同样如此,一些律师表面上看起来大义凛然,似乎自己就是正义、公平的化身,想尽一切办法神化自己,其实背后就是一俗人、一小人而已,最终的目的只是能多骗一点当事人的钱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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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33 &&
这样容易。那小律师找几个政府有关的案子,不都成大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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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36 &&
以前是这样,现在当然不行了,这就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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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47 &&
真是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律师也不知是谁的枪,对着袁裕来开火了。只可惜,子弹都是塑料泡,一点儿真材实料都没有.拿出点儿真凭实据来,也让看官们看到搞倒袁裕来的正当性啊!就这么酸溜溜地一通胡咬,只能适得其反,衬托出袁裕来的高大上……还得修炼啊,小同志,多调查调查,掌握了袁裕来的确凿违法证据,再来搞他也不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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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25 &&
我当然不相信袁裕来是个完人,更不相信袁裕来没有缺点和问题,但我坚决相信楼主这样的绝对是个畜生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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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00 &&
首先,我不是律师,也没意愿做谁的枪,也没想过要搞谁,只是随感而发,你难道真的以为凭我的这个小文就能搞倒谁了,是你幼稚了吧,想象力别太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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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58 &&
会好好说话吗?不怕脏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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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08 &&
看你的注册日期就知道你是个什么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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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01 &&
你先说说自己是什么货色吧?早注册几天也能成为贬低别人的理由,凭这一点,就已经说明了你自己是个什么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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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38 &&
袁裕来,我认识,人有点狂。但到高司法腐败,不太听说,也不像。他所里有其他律师,也有可能,但不能划他的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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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58 &&
他不会不知道吧?知道了不干预,能说他没责任吗?其实,律师搞司法腐败是个很普遍现象,没有律师在其中拉皮条,法院也不会这么腐败,律师在收取高额代理费时往往会对当事人说他需要打点法官。我只是看不惯袁律师那种做了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做法,显得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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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8 &&
这个吴言不是那种卖面粉的见不得卖石灰的吗?妙语了半天,不就是眼馋别人钱多名气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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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7 &&
楼主是哪所大学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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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47 &&
要说眼馋,我更眼馋那些当官的,我还真没把一个律师放在需要我眼馋的地步,希望大家理性点,我说的不对,尽管指正,没必要对我搞人身攻击。我只是看不惯当今一些律师的装逼做法,袁裕来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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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46 &&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1986.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真不敢相信这种疑问是一个名律师提出来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对于埋藏物的规定很明确,别说祖坟,就是你们家房子底下挖出来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你的,就是归国家所有。一个名律师不学无术还整天大言不惭,妄评时政,不得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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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再谈律师与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之前笔者曾经专文对此进行讨论,本文重点介绍律师如何对付垃圾当事人。
垃圾当事人的说法也许过重,但有的当事人对于律师来说,确实垃圾得狠。这类当事人主要有如下表现。
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
四、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
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我代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对方不想抚养小孩的理由竟然是嫌小孩经常在她床上爬!还有的公司老板,明明有钱支付货款,或者职工工资,但就是千方百计地赖帐。对这类做事没有底线的当事人,律师不要客气,律师费按规定当收多少收多少,绝不含糊。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
五、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从骨子里看不起律师。
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她)就是律师的主人,他(她)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们。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与前者相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垃圾当事人的种类和表现并不限于以上几种,待日后有时间笔者再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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