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搜狐网 com

白岩松:王立军为何坐轮椅出庭需解释(转自搜狐网)
  核心提示:
  在9月23日央视新闻1+1《复盘,薄熙来案庭审》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谈到了“王立军坐着轮椅出庭”的细节,他呼吁有关方面给予解释。
  《新闻1+1》2013年9月23日—复盘,薄熙来案庭审!
  审判长王旭光:被告人薄熙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说:一场历时5天的公开审理。
  公诉人杨增胜: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薄熙来:说给我送三次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
  解说:如此公开透明的大案审判。
  薄熙来:王立军就是我想问你一下,1月28号,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王立军:每天我都要被你叫去两次。
  解说:庭审实录全部公开,公众关注身临其境,公诉证据,被告权利,每一个细节都在庭审中一一呈现。
  《新闻1+1》今日关注:复盘,薄熙来案庭审!
  评论员白岩松: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昨天在济南,薄熙来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如果要是不上诉的话,此案了结,如果上诉的话,也是他的权利。从公开庭审一直到一审宣判像一个大大的棋局,那这一个棋局如果是一堂公开的司法课的话,这堂课上的怎样?又会给我们什么样的一种启示?这其中我们有哪些进步?对未来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期待?接下来,咱们共同复盘。
  解说:昨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审判长王旭光: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说:在一起见证了5天的庭审之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备受关注。
  审判长王旭光:本案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务,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解说:对薄熙来的指控第二项罪名是贪污罪。2000年,在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长的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随就该款如何处理,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并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转款事宜,后该款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由他人代为保管。
  审判长王旭光: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解说:对于滥用职权罪,法庭认为被告人薄熙来作为时任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也就是“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审判长王旭光: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解说:昨天的宣判,116名旁听人员在法庭见证了整个过程。这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三名亲属及两名陪同人员,22名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89人,而在法庭外,公众也同时通过媒体见证了整个宣判的每一个细节。
  白岩松:当薄熙来案走进司法程序之后,这就是一个广为关注,而且不仅仅是国内,整个国外也都在广为关注的这样一个司法的路径。在这样的一种关注之中,人们也会有众多的议论,这个议论之中既有期待也会有担心。比如说大家会想,刑上了大夫,但是会不会走一个过场呢?会不会让他的这个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会不会让公众也会了解里头相关的一些的情况呢?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会不会变成一个铁案,让各方最后都服呢?
  尤其一个重要的背景,可能容易被大家忽略,但是必须要摆放在这里头。在去年两会上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个新的刑诉法当中,明确的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他们在相关的司法诉讼之中的这种权利应该是得以保障的。那么如果以新的刑诉法在今年的1月1日,也就是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那么薄熙来案作为一个广受国内外关注的一个重点的案件,如何以新的刑诉法作为一个参照的体系,我们来看究竟在一个过程当中是不是一切都符合法律精神,就极具价值?
  我们一起来看,最后在一审宣判的时候,薄熙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他所涉的罪名,受贿罪做实110.94万,这是直接收受,加上1933.79万元,这是明知并且认可,贪污罪是500万元,补贴家用,转入指定账户,滥用职权罪,涉及到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批准发布“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等等。因此,这些东西是在做实的。那么你如果去观察前后的话,或许当一审宣判了之后,我们可以有这样的一些判断。
  第一个,在这次庭审的过程当中,媒体的报道很立体、很充分,新的互联网的这种媒体,包括传统的媒体,主流的媒体,还有其他的媒体,在报道方面是相当充分而且是多元的。而且从法院的角度,也提供了相当完整的文本,现在你通过互联网或者去查阅,也都可以查到。
  第二个,在之前的话,大家可能会有各有各的猜测、担心以及期待。但是之后,相对来说,舆论是比较平稳的。那还是在这样一个5天的公开庭审以及宣判的过程中,让大家看到了很多做实的这种证据链条。
  第三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的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整个司法行进的过程比较规矩,如果你去拿刑诉法去作为一种参照。我觉得这里有一点是非常重要,应该是“很自信”,为什么说呢?当你要保障被告的相关权利,他可以去提问证人,甚至可以推翻自己原来的一些证词等等的时候,如果相关的证据链条,准备不够充分,经常被打一个措手不及,你就很难有说服力。因此,越是保障相关被告的和各方诉讼权利的时候,对司法人员的水平要求就越高,因此,能做到这一点,也体现出相对来说是比较自信的。
  接下来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很期待,这样的一个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案件,是这样的在以新的刑诉法作为一个背景来进行的,并且给了大家一种信心。那如何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面前,大案、小案将来都能够同等和一致的对待,我觉得这也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其实在济南中院,在发布的相关的微博等等里头,其中在报道整个庭审过程的时候,也有一些与司法有关的名言,这些名言似乎在微妙的表达它们的态度和想法以及它们坚守的立场。比如说“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等等,这两句特别值得关注。“对法治的新风与对司法程式的尊重结合起来方能产生作用”。也就是说,你不仅要信奉一种理念,具体实施的时候还能紧密跟它结合一起,所以二者相以相伴,缺一不可,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效。再看最后一句,“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么说了,是不是也是这样做的,我们是不是可以认可这个过程,也是体现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呢?来,咱们继续复盘。
  解说:从7月25日提起公诉,到8月22日开启5天的公开审理,再到9月22日一审宣判,两个月来,公众在关注着薄熙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证人徐明:大概在2000年的时候,薄谷开来提出他在法国尼斯买了一个经营性物业,大概需要300万美元左右,我提供了320万美元的现金。
  薄熙来:我相信他们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王立军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并不能证明这套房子和我本人有关系。
  王立军: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内没谈任何事情,就是骂,骂的差不多了,就走过来指我鼻子,你必须把此话收回去,谁是杀人犯?然后拍自己的胸脯,我是杀人犯吗?他后来一拳打过来,打到我的左耳朵,而绝不是一巴掌的问题。
  公诉人盛文:那么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住成都的总领事管。
  王立军:当时那个情况很危险,首先,我受到了暴力,而后,就是我就在我受到暴力之前和之后,已经有11位我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王旭光:被告人薄熙来可以对证人发问。
  薄熙来:王立军我想问你一下,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王立军:除了6日以前,1月28日,从29日开始,一直到5日,每天我都要被你叫去两次,而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来告诉办公厅给你安排任务。
  解说:从受贿、贪污再到滥用职权,5天的审理,关键证人纷纷出庭做证,特别是一段长度为11分钟的薄谷开来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也及时对外发布,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在审判中公开发布音、视频证据。
  薄谷开来作证视频:
  记者:今天为你和瓜瓜支付的这些费用薄熙来知道吗?
  证人:应当知道,因为关系比较近。
  解说:5天的庭审最令公众印象深刻的是法庭全面及时的公开了庭审记录全文。包括庭审现场、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的全部的言论。全面权威,可靠及时的信息,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了案件的庭审的过程。
  检查日报一篇名为“薄熙来案开启司法公开信时代”的评论文章写到:“司法公开的过程,正是司法机关向公众展示司法逻辑的过程,司法公信力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强”。作为重大案件的本案尚且可以如此公开,那么凡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公开的案子,还有什么道理不公开呢?”
  公众看到,整个庭审过程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均给予充分保障。
  被告人辩护律师王兆峰:庭审过程中,恐怕大家也都看到了,整个法庭的组织非常规范,能够充分保障了诉讼各方的参与人的权益,我们辩护人应该说一方面尽我们的职,尽我们的责,法院很好的保障了我们的权益。
  白岩松: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来帮着我们进行更加专业的复盘。他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陈卫东,陈教授你好。
  陈卫东:您好,主持人。
  评论员白岩松:首先陈教授,我们要先来看今年1月1号实施的新的《刑诉法》,它这个第一章十四条上面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从这条来看,您怎么看待这次薄熙来案的一个公开庭审的一个过程,他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
  陈卫东:我们大家通过官方微博都看到了,这一次济南中院在庭审薄熙来一案中,采用了公开审理的方式,而且是采用了微博直播的方式。那么在庭审中法庭很好的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贯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主要的关键的证人出庭,所以我认为整个庭审中是规范,是有序的,也是非常的成功。
  评论员白岩松:陈教授,其实说到这个相关的证人的时候,你看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数据,相关的数据在这一次公开庭审的过程当中,五天的公开庭审,受贿罪主要证人是15人、贪污罪主要证人6人、滥用职权罪主要证人14人,而且这个证言当中有声音、有画面、有文字的等等比较全。
  但是也有两点大家会去谈论它,第一个比如说涉及到他的证人唐肖林时候说,他本身也是收了250万,他是犯罪,他能作证吗?第二个,薄谷开来在之前的故意杀人案庭审的时候说他有精神障碍被认定,那么有精神障碍可以作证人吗?
  你怎么看待大家的这两点疑问?
  陈卫东: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证人的资格问题,唐肖林作为行贿人,他的案件中他是作为一种直接的参与人,也就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作为证人来出庭的作的证。那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他们是一种证据,那么不是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那么行贿人他就是一种证人,所以不能因为他实施了犯罪、实施了行贿,他就不是证人
  。薄谷开来作为薄熙来的妻子,她了解案件实施的人,尽管她是他的妻子,但是在我们国家,证人作证不因为有利害关系而免除他的作证资格,我们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能强制他到庭作证,但是他可以采取其它的方式,是这样的。
  评论员白岩松:那之前关键是涉及到她在故意杀的人案,她会被认定有精神障碍,这一点不影响吗?我们对她的这个证言的这种,是不是也有这种精神障碍所导致的因素呢?
  陈卫东:这个薄谷开来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于她的精神状况,当时的司法机关已经做了司法的鉴定,鉴定表明薄谷开来患有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精神障碍,那么这样的一种精神障碍,对她本身的身体没有影响,但是她的控制能力减弱,也就是说减弱的时候,她是富有这个完整的这样一种刑事责任能力,具备这样的一种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她的作证。
  这点在法庭最后的判决之中做了分析,并且从她作证时的表态、神态、语速、逻辑这些可以清晰的看出她的精神障碍是没有问题的。
  评论员白岩松:好,陈教授接下来我们继续复盘。
  解说:对薄熙来的指控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项是受贿罪,法庭认定薄熙来犯有受贿罪的证据时,薄熙来接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接受徐明给予的财务。
  公诉人郭一星:工作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证实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购买了枫圣乔治别墅。
  解说:来自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词证时,法官尼斯的房产是薄熙来是知情的。
  郭一星:那么对这件事,薄熙来知道吗?
  徐明:在辽宁沈阳的家里薄谷开来在她餐桌上有个电脑,她演示给我看就是法国尼斯房产的情况,说省长你看看吧,我说以后就说吧。
  解说:起诉书中指控,薄熙来及其家人除了购房款以外,还收受了大连实德集团徐明给予的其它钱物,包括机票费、住宿费、旅行费、信用卡还款等,合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一共有76笔。
  徐明:大概在2002年到2012年,这期间确实有十年的时间,有一些国际机票,她的朋友和家人的一些旅行费用,大概有三四百万以上的,以你们调查为准吧。
  被告人薄熙来:70多张也好,或者是700多张也好,我不管它,我的观点是所有这些机票我都一无所知。
  解说: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这些钱物不是被告人本人收受的,不应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李贵方:实际上存在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上承担责任,刚才被告人也讲了说他对这些事情都不知道。
  审判长王旭光: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对该部分费共计人民币134万,3211元,本院不予认定。
  解说:法庭经过调查取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被薄熙来这部分受贿指控中的部分钱物最终没有纳入到量刑的判决之中。五天庭审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再加上法庭及时对外公布的全部庭审记录,对照昨天法庭进行的一审判决,薄熙来案的审理和宣判,体现了中国的政治文明和司法进步。
  被告人薄熙来:我感觉到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平的,这个同时我也感谢法院,能够基本上让我把话讲出来。
  审判长王旭光:刚才我也讲清了,法庭是一个理性、平和、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的一个地方,本庭将按照法律的规定一如既往的保证你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
  解说:在庭审期间,薄熙来否定了其原有共诉的表现,同样引人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我们国家的行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案件的判决要从证据上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如果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了,照样可以定罪判刑。
  评论员白岩松:并不是所有在公开庭审时候的指控罪最后都被认定,你比如说一百多万的这个机票费这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回头我们去复盘的话,还是要请教一下陈教授,陈教授您觉得这次公开庭审,一直到一审宣判的这个薄熙来案件会给未来中国司法的前行,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和比较坚持的东西?
  陈卫东:今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而且在薄熙来这个案子开了一个好头,通过济南中院这样一种审理,我们看到了中国的司法走向更加的规范、更加的文明。那么如果以后所有的案子都能如此,我们的法庭、我们国家的法制会更加的进步,也使我们对未来的中国的司法更加的憧憬。
  评论员白岩松:您怎么看待这句话,就是有人会觉得连薄熙来的案子都能够做到这个去审,其它的案件更该这样了,但是可能也有一种声音,是不是薄熙来案广受关注,所以这么审,其它的案件怎么做到也去借鉴它,跟它保持一致,也就是公开、公平、公正面前,案案平等。
  陈卫东:确实是这样的,薄熙来如此享受关注这样的案子,能够做到这样的一种审理,自然有它的特殊的背景,但是我们,就像你刚才说的,如此复杂又广受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都能够做到,难道其它的案子我们不能够做到吗?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更有理由做得更好。
  评论员白岩松:非常感谢陈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解析,其实对司法界人士来说一定也在高度的关注着整个公开的庭审一直到庭审判决,因为这样,为今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的刑诉法其实也开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头。当然做得非常好的也有很多的细节值得我们去更多的复盘。比如这几天也有议论,为什么证人王立军是推着轮椅出来的,是身体有什么问题吗?也应该给予解释。
  其实接下来也会有很多这种案子,比如说明天就是丁书苗案,之后还有王书金案等等这样的案件,相关的这种法院都已经开始说会用更公开的方式去进行这样的一个审理,我觉得对于中国的司法来说,薄熙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是一个新的起点。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王立军: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被害人
来源:新华网
  【庭审现场】(8)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 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责任编辑:UN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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