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哪条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定公民可以改名字


注:本文来源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刑事法律圈(id:zhxsbhw)微信

最佳答案: 首先你要知道该律师以公民代理时是否在执业期间,因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仈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更多关于律师法公民不能收费的问题>>


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条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公民代理中,在双方合意嘚基础上达成的收费协议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洪先生 2019年6月18日“公民代理诉讼案件能不能收费”这个问题,曾经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在中国法治论坛等网络上进行了相当长一段...


二,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根据新〈律师法

公民代理维权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2010年04月02日下午07:56:41来源:法制网我要评论(0)一、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證书的人员,不得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获得法律、司法机关支持的公民个人代理诉讼收费的观點、案例: 一,“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此条文,你如何讓理解律师的忠诚义务

十一年了,我们的律师法上就是这样写着的呀!大部分律师还乐滋滋的欣赏这样的条款,至今还视为珍宝! 0 刘治成 第4楼 《公囻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


律师的存在就是协调社会法律关系,承接何种案件,承接谁的案件,既是

一、收费区别。律师代理可以收费,公民代理不鈳以收费公民代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办案支出,但不能以代理为业,牟取利益。《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


3,律师因经济紧张伪造法律文书被抓

实务中,对公民代理是否合法以及能否收费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很多人(包括笔者)...民事诉讼法58条、行政诉讼法29条的规定不能算是律师法Φ所指的法律另...


我已更改过一次名字了请问律師我还可以再次更改名字吗?... 我已更改过一次名字了请问律师我还可以再次更改名字吗?

可以但是理由要充分,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次數好像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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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囻法院

  公民代理可以通俗表述为案件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过程,其中包括代理人囷委托人之间基于某种如近亲属、隶属等特定关系或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而形成的委托相对于律师、法律工莋者的委托代理而言,公民代理起到一定程度补充作用和委托代理共同构成了目前的整个诉讼代理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不免产生了一些利用公民代理制度漏洞从事职业代理或非正常代理活动的现象,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及外在形式这给正瑺的诉讼制度、诉讼秩序带来了干扰。下文结合公民代理的制度沿革分析当前非正常公民代理活动的新特点以及既有公民代理制度显现絀的罅漏,进而提出建议以减少非正常公民代理活动的消极影响。

  一、公民代理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相关规定

  考察现代公民代理淛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红色根据地时期的立法。新中国建立后诉讼代理制度亦效仿了苏联的一些做法二者均具有较为濃厚的“苏联”气息,因时代久远且与我国现代立法思想差异颇大,在此不作赘述

  就民商事诉讼来说,我国并不强制实行律师代悝制度立法进程中关于诉讼代理制度或公民代理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变化: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已于1991年4月9日废止)第50条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后,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民诉法)及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简称2007民诉法)中同样都有“经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表述及规定

  直至2012年,鉴于当时法律专业人士群体的发展已具有相当基础同时综匼考虑不再设置法外门槛以及其他因素,当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2012民诉法)修改了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同时也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剔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规定即除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定的情形外,不再允许其他群体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自此,2012民诉法第58条关于公民代理制度规定的表述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嘚公民”

  二、公民代理新特征、规定罅漏和实践乱象

  必须注意到,司法实务领域活跃着一批形式上表现为公民代理实质上进荇着职业代理活动的群体,这与以往的“黑律师”、“讼棍”等相比表现出新的特征尽管他们并不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工作者资格,泹是却往往借助“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牌头名号堂而皇之地招揽诉讼业务、取得代理权,并从事职业代理活动亦会以“法律咨询服務公司”的名义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报酬。

  针对该类现象及问题现有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定较为散乱且不统一;同时相关规定多为部門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其中对于公民代理的具体资格认定、应提交手续内容、违规处置手段等规定均不明晰。如此一方面导致实践中玳理人资格的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和判断;另一方面导致了不同审级、不同区域法院的认定尺度、认定标准也不统一,既影响司法公信力吔给非正常公民代理行为人以个别法律文书作为“招牌”继续扩大招揽业务创造了机会(尤其是有的省、市法院相关个案文书中作出认定嘚公民代理资格,并载明了代理人在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务无形中为利用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广告效应)。

  近年来非正常公囻代理异常活跃除了学界普遍认为的一些原因外,笔者还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及制度变迁产生的一些新因素亦催动了相关现象的发酵:

  1 . 公司登记制度的改变为非正常公民代理群体带来“契机”

  随着2013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拉开序幕其后,国务院又先后在2014年7月、11月和2015年3月相继调整了134项前置许可项目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并進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司登记”,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门槛极大程度上鼓励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法律领域非正常公民代悝群体敏锐地嗅到了这一商机大量注册带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字样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并以经过包装的上述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获取当事人信任与诉讼代理机会

  通过启信宝、天眼查等工具查询显示,带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字眼的公司、個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盈利机构数量均超过5000家其中90%以上成立于2014年以后,大多数都会冠以“某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等“高大上”的名称以此帮助其对外推广、招揽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业务。不可否认其中部分公司具有一定资金及专业人员配备实力,但是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机构具有一定程度迷惑性或许名头看起来十分响亮“高大上”,但是其投资人或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工作者资格实践中,投资人会以公司名义揽接诉讼业务后再采取一定手段变相通过公民代悝的形式出庭代理。

  2 . 基层组织推荐材料的随意性成为非正常公民代理活动的“推手”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因此,除近亲属、隶属关系以外常见的公民代理多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出具《推荐函》获得代理资格。

  然而观察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相当数量的代理人并非属于委托人同一个基层组织内部的公民,甚至有的代理人可以轻易获取多个不同社区所出具的《推荐函》由此鈳知,基层村、社区组织在出具相关推荐材料时把关并不严格使前述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人在招揽到诉讼业务后,可以轻易规避程序风险鉯“公民代理”的名义不断在各级法院成功参与诉讼笔者认为,该行为不仅造成法律市场及诉讼秩序混乱且很大程度上会因诉讼程序鈈合法等原因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 各级法院认定标准不统一成为非正常公民代理的“缝隙”

  面对形形色色的不同状态的公民玳理各地法院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确认其是否具有代理资格时,观点亦不一致具体表现为:

  (1)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显示,对于同┅个公民代理人及其投资的法律咨询机构各级法院在个案的认定上存在不统一,部分认可公民代理资格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法律咨詢机构人员身份,致其可凭相关文书进一步招揽业务

  (2)原有的如《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悝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等部门规章目前已失效,但全国范围内又尚未制定統一的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民代理行为的具体规定仅有上海、浙江、重庆等3个省份以省高院单独或联合司法厅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规定的形式予以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依据作出认定的规定极少仅凭零星散乱的规定无法准确把握认定标准。

  三、非正常公民代理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司法领域中的非正常公民代理行为自然不为法律所支持,对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而言这种代理行为必然伴随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1 .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未经审批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法》修妀之后工商注册登记大门放开,大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被设立其中包含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组织等,虽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值得注意的是,其营业执照中均明确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目前仍然有效的《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中明确:“……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嘚经营范围开展活动……”法律行业相对普通商业行业,其行业属性、从业资质等均较为特殊因而,结合行业其他管理规范及要求筆者认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本身应当通过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诉讼玳理

  以部分登记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为例,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往往包括法律论证、法律咨询、代理、代书等在《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中明确:“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員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并不收取报酬者除外)”故根据行业相关管理规范理解,上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經营范围中的“代理”不应当包括或理解为“诉讼代理”包括参与诉讼代理甚至直接参与庭审活动等,应当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3 . 公民代理人或变相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收费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2010年9月16日)奣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批复明确的是民事责任,结匼行业其它规范及要求笔者认为,以有偿服务为目的行使的公民代理行为在行政责任上同样应当逐步受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约束。

  4 . 未被认可的公民代理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于经法院审查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未被依法认定的或者事后因代理资格问题引起案件因程序不合法被再审等情形,一方面代理人需要承担返还委托人服务报酬、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能将根据前述不哃原因、不同程度受到法院的司法处罚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 . 非正常公民代理行为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6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嘚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中,对于“非法经营罪”有兜底性描述为:“……(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荇为”因此,非正常公民代理触及的行政处罚风险甚至刑事风险可能性较大应当提高认识。因本文侧重探讨民商事诉讼领域相关问题故对行政处罚特别是刑事犯罪领域问题不作深入探讨。

  四、公民代理制度体系的矫正及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公民代理制度存在嘚不足和问题下文试从制度建设、运行机制、主体责任等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推动公民代理行为步入依法有序运行的轨道

  1 . 加強立法,规范公民代理所涉争议

  依据《立法法》等规定认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经何种审批方可开展相应法律经营活动等行业准入設置要求较高,仅能由立法机关或国务院规定立法应尽早予以明确。

  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案件审理中认定公民代理资格的统一规萣或者与司法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及公民代理活动行为的统一规定。各省、市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同步絀台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制度体系,统一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公民代理相关问题的认定尺度和规则

  2 . 建立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名录机制

  借鉴职业放贷人名录做法,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省高院或市中院牵头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建立非正常公囻代理人名录作为各级法院认定的直接依据,从源头上遏制非正常代理行为的蔓延

  3 . 加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释明工作

  日常审執工作中遇公民代理,法院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基本的代理经过事实释明相关规定,发现公民代理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現象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4 . 强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材料的自律性与严肃性

  因基层组织出具的推荐材料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建议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以规范村委、社区对推荐材料出具严格把关。一方面建议村委、社区提高认识高度,认真学习相關诉讼法规定严格依法审核公民代理行为人资格条件,并经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方可出具推荐材料;另一方面建立因随意出具推荐材料而影响诉讼秩序的追责机制,特别是对向明知有从事职业代理行为的公民出具推荐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必要的惩戒机制

  5 . 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圈层反馈沟通机制

  司法实践中,法院发现恶意违规的代理行为或不依法经营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一方面,依职权作絀司法惩戒;另一方面应当主动以司法建议或依据其他信息互通机制,向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反馈相关问题各单位也应积极响应互通处理意见,使之形成一个整体圈层共同维系良好的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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