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建私人住房中,由工头带领收工在抬设备下楼过程中摔伤,工头,将房主当小偷打死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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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包工头与房主是什么关系?_百度知道
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包工头与房主是什么关系?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是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师傅”建私房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似乎更为恰当。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问题,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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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中,包工头雇佣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不再认定劳动关系
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中,包工头雇佣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不再认定劳动关系
【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电话:,邮编:
蔡开剑律师最近通过研究四川省、成都市及各区法院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对于在建筑施工中建筑企业发包给不具备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包工头,法院在认定民工与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持否定态度。这类案件一般是劳动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上诉到了成都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刘建敏法院主审的黄忠国与肖体兵、胡劲松、陈胜、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一案【(2014)成民终字第2609号】、周文法官审理的钟云彬与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一案【(2014)成民终字第2941号】、臧永法官主审的汤洪全与李兴富、唐汉章、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2014)成民终字第2911号】、刘世法官主审的彭寿兵与成都崇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一案【(2013)川民申字第2328号】。
与此类案件相似的就是实际车主挂靠在运输公司,驾驶员与运输公司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法院也持否定态度。如杨丽法官主审的卢红波与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一案【(2013)川民申字第261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此类案中,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与包工头直接联系,民工由包工头招聘进场,由包工头负责管理,劳动报酬也由陈胜发放,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和民工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民工未接受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因此,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民工一般会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上诉,要求认定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用工主体并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由于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动公司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二审院不予支持上诉意见。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车牌号为川C16681号的货车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自运输公司未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驾驶员实际上是接受实际车主的雇请,驾驶该车主要为实际车主从事拉沙运输业务,其工作安排和劳动报酬均由实际车主负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驾驶员工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其关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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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包工问题:私人修建民房,把整个工程包给一包工头做,一民工由于不小心把一根长近6米的钢管碰触附件的高压线造成烧伤事件,现在追究责任分担问题,是不是应该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而房屋主人只需尽人道主义的赔偿?
如果房屋主人需要赔偿,那责任和包工头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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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有没有用工资质?如营业执照等证明。如果没有,包工头有没有骗当事人,当事人有没有知道的可能?如果是明知没执照又发包了,那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不是,房屋主人应该要承担部分责任。并不因为你把工程包出去了就可以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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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农村工地意外摔伤,包工头不管,我该怎么办
wl6945zapq
您好,我父亲是一位农民工,在一个包工头手下做事,是在农村盖房,没有劳动合同,前段时间在工地的地下室楼梯意外摔伤,包工头的儿子叫了120拉到了医院,只交了500块钱急诊费就走了,后来也没看过也没赔付过,我父亲住院半个月花了两万,包工头也不管,现在出院了,在家养着,吃喝拉撒需要人照顾,包工头是我们一个村的,我们找了村委会协调,协调无果,请问我们如何索赔,听说有个什么劳动仲裁,就是说起诉么?好像起诉的话得要有人作证,证明是在他的工地出的事,可是其他农民工怕惹麻烦不愿作证,我们该怎么办?希望律师支个招,谢谢。
河北 保定 定州市发表时间: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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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律所: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02
听说工伤坚定那是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像我们这种盖农村房子的农民工一般都不签合同的,我们想起诉包工头,我们需要什么证据资料之类的么?包工头儿子叫的120,这个算证据么?评这一个证据能证明是在他工地出事的么?
wl6945zapq河北 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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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农村
其它回答共 2 条
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温馨提示:回答即可得2分,答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
律所: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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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索赔
律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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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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