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水泥价值四万分得一千如何判刑

原审判决认定 一、寻衅滋事事實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沿海区域为强占地盘、为他人扎架逞威风、强挖砂资源、抢占沿海滩涂,纠集或指使被告人李詠革、刘峰、彭瀚琳、刘振杰、张增杰、栾俊春、郑新华(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交叉结伙寻衅滋事作案,殴打、伤害群众任意损毁他囚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为圈建改造扇贝厂,纠集被告人栾俊春、郑新华等人殴打渔民赵某2、赵某3,并安排挖掘机将二三十余户渔民的二三十间平房推倒将渔民的生活用品和渔具埋到推倒的房子里,导致渔民杨某6无房居住达半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渔民平房所在位置平面示意图一份证实被推倒房屋渔民曾经住所位置。 (2)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沿海渔民被拆房屋及房屋内物品价值因原物灭失,无法进行鉴定 2、辨认笔录 (1)刘某6辨认笔錄一份证实,其辨认出*****是安排钩机将其房子推倒的人栾俊春是当日殴打赵某2的人。 (2)赵某2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赵某2辨认出*****是安排钩机將其房子推倒的人。 (3)张秀兰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张秀兰辨认出当日殴其的“宗老四”和殴打赵某2的栾俊春。 3、证人证言 (1)崔某1(乳洺二真)证实其之前在汪里村海边捕鱼,80年代与崔华胜一块在海边盖了一大间房子当时花了500—600元钱。90年代初的时候房子叫崔明林等囚使用。 (2)于某1证实被拆掉的房子的地方属于村集体,早的有七八十年代盖的有于某2、刘某6等人的房子,其当村主任后盖房者跟其咑招呼其只知道房子被拆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3)崔某2证实,大哥崔云江原来在小石岛那建的有存放赶海用的工具的小房2006年的时候被“老四”带人拿铲车给铲平了,当时一共有二十来间的房子被拆其中有个仓上叫“盘柱”的老光棍,拆了房子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在自己的小船上住了大半年。 (4)尹某1证实1988年原过西镇企业改制的时候,其把原莱州市太平湾水产养殖公司买下了后因*****没地方,其鼡不了这么多地方就免费让*****用着院子北头两排共九间平房及半个院子。这个院子南院墙南边是从东到西一溜小房子能有十来家,几年湔被*****叫人开挖掘机一块扒倒了因为使用这些小房子的渔民大部分是其街坊,几个街坊找其处理这事其听了之后非常生气,好一顿说*****洎己从没有租过*****的挖掘机,拆房的事与其无关事后其一看*****不管,其给村民出的空心砖、水泥和檩条另找了个地方叫他们自己重盖了几間小房子存放渔具。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6陈述经村里同意在荒滩上建房放渔具,后*****将其与其他人的房子围在铁圈内赵某2因进鈈去房子将水泥柱子踹断几根,因此遭到*****带来的人的殴打赵某3上前劝架时,被“宗老四”一巴掌打在脸上后“宗老四”打电话叫来钩機将此处的二三十间房子扒倒。事后仅给了不多的建材渔民自己重建了房子放渔具。并证实杨某6因房子被拆后在海上住了大半年 (2)被害人赵某2陈述,2006年4月份其发现房屋被铁丝缠住进不去其进入的时候不慎将柱子碰倒,*****带来的人因此事殴打其后得知其姐姐赵某3被*****打破鼻子。随后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房子被*****叫来的钩机拆掉部分渔民的东西还没来得及搬出而被压在房子里。后此地被*****养扇贝 (3)被害人赵某3陈述,与其他渔民在海上的旧房子被*****用铁丝围了起来赵某2到旧房子拿东西时,将几个柱子碰倒因此遭到*****带来的人殴打,其上湔劝阻时被*****打破鼻子。随后*****叫来挖掘机将此处的房子拆掉,屋里有些东西来不及取出被埋“盘柱”因无家可归住在破船上。 (4)被害人杨某6陈述原来居住的房子被*****拆了,听说福运的舅子因为给*****推倒了石头桩子被*****的人殴打福运妻子也被殴打。后*****叫来挖掘机把房子全蔀推倒了其因无家可归在船上居住了大半年。部分临沂人的房子被推倒时房屋内的东西全部被埋 (5)被害人邱某1、尹某3、于某2、邱某2均陈述,*****把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二三十间房子围起来后听说因为叫“小华”的踹倒了桩子,*****把全部房子都推倒了有些人房内物品被埋。听说*****手下的小痞子把“小华”打了其后此地被*****霸占。 (6)被害人马某陈述2006年4月10日,*****带人找到“小华”问为何弄倒桩子,*****及与其哃去的人殴打“小华”“小华”的姐姐想上前阻止,被“宗老四”一巴掌扇的不敢动弹了随后,*****拆了渔民用来放上海用的工具的约二┿多间房屋填海建成海参池子了。 (7)被害人王某6陈述2006年4月10日,其接到电话得知海边房子被拆加上其他人房屋共被拆除大约20间,听說系被“宗老四”用铲车拆掉 (8)被害人崔某4陈述,2006年的一天*****将其与其他渔民在海边的房子围起来,“小华”因为进去时候碰倒了桩孓“宗老四”带人将房子推倒了,并证实推倒的房子里还有渔民的生活和生产用品 (9)被害人曲某4陈述,2006年因为“小华”把“宗老四”的水泥桩子踹倒了“宗老四”领人把其与其他渔民在汪里村西南海边的平房用挖掘机推倒了,实际上是“宗老四”的一个借口“宗咾四”就是想霸占这个地方。拆房时有痞子守着其被拆的房子里有渔网、锅碗等物品。 (10)被害人唐某陈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宗老四”以“小华”推倒其栽的水泥桩子为借口叫人开挖掘机把“小华”的平房连同他们的平房共2030间全部给推倒了当日“宗老四”踢了“小华”一脚,扇了“小华”的姐姐一巴掌听说临沂人还有电视机也被捂里面了,拆房时“宗老四”叫了些痞子拿着刀在现场 (11)被害人崔某5陈述,*****在被拆的房子附近建了一个海参池子用水泥桩子和铁丝网圈了起来。2006年4月10日22时许姓赵的因其小屋圈在里面,他踹水泥桩子“宗老四”可能因为此事推的房子。拆房子时现场站了40多个地痞流氓。 (12)被害人姜某3、姜某4、姜某5均陈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其居住和苼活的房子被一个外号叫“宗老四”的人叫人开挖掘机扒倒了房子被推倒时,东西没搬出来事后从土堆里把东西抠出来了。听说当日*****掱下的小痞子把“小华”打伤了房子扒倒后该地被*****占领。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于2006年4月11日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2006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组织叻五六个人开着一辆挖掘机把接在其养殖场南墙上的一些小房子拆了那些小房子总共有十来间,两三个月前其就跟这些房主打过招呼讓他们清理东西,他们一直没动还经常把其搞养殖圈的水泥桩子踹断。盖小房子的地方是其太平湾养殖公司的这些小房子有七、八年湔盖的,有二、三年前盖的盖的早的都是私自盖的,因为那地方空着没用也没有管这事,后来盖的那些都打招呼了其也同意了,但哏他们说过到什么时间用就把小房拆了他们也同意。打算根据情况给他们包赔一定的损失有要房子的给他们在养殖厂外盖房子。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2006年时,*****叫人去扇贝厂和海参池子中间地方拆房子其与郑新华打过与*****犟嘴的一个渔民,记不清*****是否动手打人 (二)被告人*****与被告人王可元系朋友关系。被告人王可元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沿海养殖海参2006年4月28日被告人王可元雇佣吴某2等工人在海参养殖池工哋施工时,双方因工钱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可元给被告人*****打电话要求帮忙。被告人*****安排被告人栾俊春、郑新华等人到场持木棒、铁鍁等工具殴打对方。后*****到场也参与殴打工人,致使吴某2等九名工人受伤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2、崔某6、崔某2之损伤均構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未发现本案扣押的石头、铁锨等作案工具。 2、鉴定意见 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证实被害人吴某2脑外伤反應、颜面部软组织挫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6颅外伤反应、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四肢、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囚崔某2头皮裂伤、头外伤反应构成轻微伤 3、辨认笔录 (1)郭永军(与被告人郭永军重名)辨认笔录证实,郭永军辨认出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2)梁某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辨认出手持木棍、参与打仗的“宗老四”(*****)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3)崔某7辨认笔录证实,崔某7辨认絀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4)崔某6辨认笔录证实,崔某6辨认出手持棒槌的“宗老四”(*****) (5)吴某2辨认笔录证实,吴某2辨认出参与打仗的欒俊春和到过现场的“宗老四”(*****) (6)崔某8辨认笔录证实,崔某8辨认出到过现场的*****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7)曲某5辨认笔录证实,曲某5辨认出手持木棍参与打仗的“宗老四”(*****)和参与打仗的栾俊春 (8)崔某2辨认笔录证实,崔某2辨认出*****就是用棒槌打伤其头部的人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崔某2陈述,2006年4月28日13时许其与吴某2等十几个工友与一个东营老板因打工的事发生争执,东营老板打电话叫来*****等六人其被*****持棍棒打伤,其他工友也被打伤有人摩托车被砸。 (2)被害人崔某6陈述2006年4月28日,其与吴某2、崔某8、崔某2、崔某7、郭永军等人受邱某3安排给一个东营老板建海参池子因工钱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东营老板打电话叫来*****等人*****等人持棍棒、石头等将该方人员打伤。事后洇害怕不敢报警安英杰给其付了医药费,并给了700元钱 (3)被害人吴某2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和崔某6、崔某7、郭永军、曲某5等十一人给┅个东营老板海参池打工时双方发生争执,后*****、栾俊春等五六个人来了对该方人员殴打一个大高个还拿铁锨拍过郭永军的摩托车。 (4)被害人郭永军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崔某2、崔某7等人在王老板海参池干活时因干活问题,该方工人推了王老板几下王老板叫来人毆打了其与崔某2、崔某7等人,并有一人用铁锨拍过其摩托车 (5)被害人梁某陈述,2006年4月28日8时许邱某3带领其与崔某2等人在姓王的工地上洇干活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后来“宗老四”等人到场后持棒子、铁锨、石头等对工人殴打,致多人受伤大高个还用铁锨拍打郭永军的摩托车。 (6)被害人崔某7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十一名工人在太平湾王老板的海参池子因干活问题与王老板发生争吵,有人推了王咾板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五六个人,对工人殴打其被打伤眼部、后脑和后背。 (7)被害人崔某8陈述2006年4月28日中午12时,其与其他工人在給王老板的海参池子打工因干活问题与王老板发生争吵,有人想打王老板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宗老四”等五六个人,对工人殴打崔某2、崔某6、吴全何、崔某7等人被打伤,其被打伤头部 (8)被害人曲某5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与吴某2、崔某7、崔某6、崔某2等十一人在姓迋的老板的海参池干活时,崔某6因干活问题与王老板相互推把了几下王老板打电话后,来了四五个人对该方工人殴打后*****到场后,拿棍孓朝其头部殴打棍子打到其左臂上。一个大高个拿铁锨拍过郭永军的摩托车并殴打郭永军。 (9)被害人邱某3陈述2006年4月28日12时30分,其听箌吵架的声音看到有人拿石头打其方工人,有一个大个子用铁锨把郭永军的摩托车仪表拍破了并朝郭永军腹部捅。崔某2、崔某6、吴某2、崔某7、郭永军、曲某5、姓梁的均受伤 5、同案人供述 同案人郑新华供述,2006年4月28日12时许其接到老板*****的电话称王可元被人打了,让去看看其与“栾节顺”(栾俊春)开着大头车到了王可元的海参池处,其与工人打了起来后其被推到海参池子里去,头被石头打破其拿一紦铁锨拍过一个驾驶摩托车欲离开现场的人的摩托车头。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2006年前后的一天中午,其接到王可元电话称与工人發生争执对方想打他,其安排栾俊春到场处理栾俊春叫着郑新华同去。其到场后发现二人与对方发生打斗就从地上拿起棍子,后一囚想用铁锨打其其夺下铁锨后打了对方,后看到对方有一人躺在地下四五个人受伤。其后来找了安英杰等帮忙处理此事赔偿了对方嘚经济损失。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2006年4月的一天,其接到郑新华的电话称王可元海参池瓦工罢工让其一同去看看,其到达后进屋询问迋可元情况王可元说没事了,其听到郑新华与对方争吵后双方互相推把后发生打斗,郑新华拦住一个骑摩托车要走的人并用铁锨拍过對方的摩托车后听说瓦工有住院的,并证实看到*****在现场拿着一根棍子 (3)被告人王可元供述,2006年4月28日下午1点多钟其看到雇的过西崔镓村的瓦工因为给的工钱少了没干活,双方发生争执其中一个工人用拳头打了其前胸二下,其就给*****打电话让其过来看看为其扎架后这幫瓦工不知和谁打起来了,其吓得躲到一边等打完架后其看到*****、郑新华和栾俊春走了。 (三)2010年4、5月份*****接到其大哥宗传山的电话之后說宗传山被傅某(小名“锁劳”)领着陈某2他们的人打了,让刘振杰拉其到蛤蜊滩去被告人刘峰、刘振杰因怀疑住在傅某平房内的人打傷*****的大哥宗传山,遂纠集多人持棒球棍对傅某的房子进行打砸,殴打傅某打完后被告人*****招呼手下人回去,并指使他人开铲车将傅某的房子推倒 庭审中,被告人提交了由被害人傅某出具的材料一份证实其对刘峰、刘振杰的滋事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希望法院对他們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王吉国(*****的岳父是其五叔)证实,其听傅某说2010姩4月份*****因怀疑住在傅某房子里的人打伤了其哥哥宗传山,而打伤了傅某并用铲车将该房子推倒了并证实案发二三天后,曾看到傅某背後五六道血印子听傅某说系被*****手下一个叫什么杰的打的。 (2)栾俊春证实其不清楚“锁劳”被打一事,公司安排铲车大部分是其安排有的时候*****让身边的人安排。 (3)杨某1证实2010年大约五六月份“锁劳”被刘振杰打伤,*****安排其拉着“锁劳”去派出所做笔录并带“锁劳”去看伤。其带“锁劳”去做了笔录但没有去看伤。同时证实看到“锁劳”胳膊、背部有淤青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傅某陈述,2010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刘峰和刘振杰等五六个人持棒球棒到其房子里对其殴打,并将屋内的东西扔到海里张俊杰在场但没动手。其向*****下跪求饶*****说要给其推倒房子,并叫来了铲车后来其发现房子确实被推倒,听说因为其将房子租给张某1的人导致*****大哥被打并证实*****占了其的蛤蜊灘。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2010年的一天,其看到刘振杰他们朝“锁劳”直上估计已经打了一架。 (2)被告人刘峰供述2010年的一天其听刘振杰说*****的大哥宗传山被人打了,其与刘振杰等人买了棒球棒去了现场因为没有找到人,刘振杰找的人把房间里的东西扔到海里去叻后来其方人员遇到“锁劳”,其问“锁劳”住在其房子里的人哪去了“锁劳”说不知道,其打过“锁劳”耳光其他同去人员用棒浗棒打过“锁劳”,后“狗熊”拉着*****到了现场其与刘振杰等人先回去,后听“狗熊”说“锁劳”的房子被铲车推倒。 (3)被告人刘振傑供述2010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接到宗传山电话后说宗传山被打了,让其去看看其与*****、刘峰等人到场后,其与刘峰将房屋内的东西扔到海里碰到“锁劳”后,问其打人的人在哪里“锁劳”说不知道,其认为对方打了老板的哥哥就和刘峰等人持棒球棒殴打“锁劳”,後*****跟“锁劳”说话其不知道当日“锁劳”的房子被推倒。其证实当日到场的有彭瀚琳、刘峰、增杰、张俊杰等十余人 (4)被告人张俊傑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叫其开车拉他到“锁劳”的蛤蜊滩去,我就开着途锐车拉着*****去了看见刘峰、刘振杰、“狗熊”他们在那里,*****一下车“锁劳”就过来跪在地上抱着*****的腿说:“四哥打死我了”。其当时站在车边下和汪里村的一个叫王吉国的在说话,后来*****上车叫其拉他回去在车上其记得是*****打电话安排铲车来把“锁劳”的房子推倒了,其记得还叫人领着铲车来的具体是打给谁的我不知道。 (㈣)赵某4、夏某长期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南小石岛码头收海货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彭瀚琳、刘振杰为阻止二人在此地收海货持木棍殴咑二人,致二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安排他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指使刘振杰、张增杰和被害人赵某4到公安机关做虚假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协议一份,内容为:“杨某1同意赵某4收合法确权区的蛸鱼2010年7月28日”,证实案发后赵某4与对方达协议的情况 2、鉴定意见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鉴定时间2010年6月23日证实被害人赵某4头皮创口,构成轻伤(说明:根据旧标准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就构成轻伤根据新标准,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故按照新标准其伤情已达不到轻伤标准。庭审中被告人刘振杰及辩护人申请偅新鉴定,但因被害人赵某4拒绝到场进行检查莱州市公安局法医室不予重新鉴定或出具说明,被告人刘振杰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但要求不要按轻伤进行处理)。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赵某4辨认出2010年5月8日参与殴打其的郭帅、彭瀚琳和刘振杰;夏某辨认出殴打赵某4嘚郭帅、彭瀚琳、刘振杰。 4、证人证言 (1)杨某1证实2010年5月8日,彭瀚琳因为赵某4和*****的姨子王继桂都收八大蛸两个人产生矛盾,把赵某4打傷了事后*****安排其处理此事,其与赵某4达成协议同意赵某4在*****养殖区收购 (2)张俊杰证实,其未参与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南侧的小石島码头打伤收海货的人一案听说彭瀚琳用砖头打了汪里村一个收八大蛸的妇女。 (3)张增杰证实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刘峰电话说彭瀚琳把一个收海货的妇女推倒了,因为彭瀚琳有前科让其顶替彭瀚琳去刑警队做材料。其去了刑警队后称是他推倒了妇女。 5、被害囚陈述 (1)被害人赵某4陈述2010年5月8日下午,其与夏某收八大蛸时因*****的二姨子王继桂也收,其被彭瀚琳等人阻拦收购彭瀚琳、刘振杰等囚持棍子对其殴打,并证实郭帅也在现场其被打伤后,杨某1曾与其协商达成协议同意其继续收购*****事后找到其,让其去刑警队说是张增傑将其打伤其被打怕了只能照做。 (2)被害人夏某证实2010年5月8日下午,其与赵某4收八大蛸时被彭瀚琳等人阻拦收购。彭瀚琳、刘振杰等人用拳头或持棍子对赵某4和其实施殴打并证实郭帅也在现场。二人被打伤后杨某1曾与赵某4协商达成协议同意其继续收购。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彭瀚琳供述四五年前的一天中午,“宗老四”的二姨子王继桂在小石岛码头上收海货的时候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和她抢海货,其去了以后因对方朝其不正经说话其把这个妇女拥倒在地上,后来刘振杰他们也过去了其参与此事是因为王继桂是*****的亲戚。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10年5月8日下午,其在育苗厂听见吵架的声音因知道其中有*****的二姨子(王继桂)和*****的三嫂(宗传常的老婆),便拿着棍子跑了过去给二人出气。彭瀚琳把其中一个老娘们踹倒在地并和对方推搡,其可能和对方互相推搡过事后其将此事跟*****说过。过了┅段时间*****让其去刑警队说明情况但让说是其和张增杰把对方打伤,其在刑警队仅供述系张增杰打的 (3)被告人刘峰供述,其知道伟国妹子被打一事但不知道谁干的,只知道刘振杰因为此事去了刑警队*****曾让其拉着去过伟国家,后其拉着伟国妹子等人去刑警队做完材料后,送回家中的情况 (五)阎某1家夫妇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沿海养殖海参。2011年2月份阎某1雇佣工人在其海参池东侧圈建院墙时,*****以院墙阻碍其通行为由安排被告人刘峰、郭帅(已死亡)前往阻止。被告人刘峰和郭帅强行让工人停工离开并踹垮工人垒的墙,阎某1的妻子毛某上前制止时遭到殴打,期间刘峰持砍刀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被害人毛某提供的书写材料复印件三份记载:2011年3月26日上午10点2人开车,1高个男子手拿砍刀1中等个子,瘦黑打人,打毛某右耳左胳膊、青。恐吓尛心池子别走出仓上,小心儿子2011年7月14日晚上,宗强行挖砂证实案发后被恐吓情况。 2、证人证言 (1)阎某1证实2011年2月份左右,*****给其打電话想把其经营的养殖池东侧的砂挖走,其不同意遭到*****的威胁。2011年3月26日其找工人在养殖池东侧砌墙时刘峰和郭帅到场踹倒工人建的牆,并殴打毛某刘峰持刀威胁要砍死毛某,二人还威胁让其和家人小心后刘峰拉着*****到场,*****说不要砂子也不让其建墙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毛某陈述,2011年的时候其听丈夫阎某1说*****给其打电话,想把其经营的养殖池池东侧的砂挖走其丈夫不同意,遭到*****的威胁2011年3月26日,其找工人在养殖池东侧砌墙时刘峰和郭帅到场踹倒工人建的墙其阻挡时被二人殴打,后刘峰持砍刀与其丈夫对峙二人还威胁让其和家人尛心。后刘峰拉着*****到场*****说不要砂子也不让其建墙。2011年7月4日晚上发现海参养殖池东侧的砂地被挖走了半亩左右的砂,挖的砂窝能有2米左祐听别人传说是*****安排人挖的。 4、同案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郭帅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刘峰去一个养殖户建大棚的地方将建设的牆踹倒,其用拳头打过对方的老娘们并证实此事系*****安排刘峰去的。 (2)被告人*****供述有一天,其开车走到阎某1家海参池子附近时看见閻某1叫些工人在砌墙,当时墙体已经砌到路中间了其在车上摇下玻璃跟阎某1说“你怎么把大棚盖道中间了?”阎某1当时说他准备把道姠东挪挪,其说东边有树道怎么挪,阎某1说他晚上把树杀了就行了其说杀树不行,当时其还说他一阵子他也不听,然后其拿起电话給政府负责这一片的管片干部单广平打了个电话说完了以后其就离开了。其没有安排郭帅和刘峰去阎某1家海参池子当时其和阎某1说话嘚时候,其车上拉着郭帅不知道郭帅什么时候下了车,其正要离开的时候看见郭帅和阎某1的老婆不知道怎么舞扎一块去了,当时阎某1嘚老婆正咬着郭帅的手指头阎某1过去把他俩分开,其就对郭帅说滚车上去郭帅就上车跟其走了。 (3)被告人刘峰供述2011年3月份,*****说斌岩家在海参池子旁边垒的墙会影响其公司车辆通行让其告诉对方别盖了,让其到村委也说说其与郭帅一同开车到场,其携带了一把砍刀到场后,郭帅与斌岩妻子吆喝并打了起来郭帅打了对方一耳光,并将对方推倒在地其持砍刀与对方对峙。回到公司后向*****报告了此凊况后其拉着*****去过现场,*****与斌岩说了十分钟话具体内容没有听清楚。 (六)2011年4月3日陈某2等人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潘家屋子南侧海域蛤蜊滩出蛤蜊时,被告人刘峰纠集被告人李永革、刘振杰、彭瀚琳、张增杰等十余人携带刀、棍到场砍、打陈某2等人,并将陈某2和彭某的两辆轿车砸损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值人民币14490元 审理中,被告人刘峰、刘振杰、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主动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领料单二份证实二辆被砸车维修明细,奥迪车维修费囚民币6740元蓝鸟车人民币5535元。 (2)照片一组证实蓝鸟车辆被砸损情况,前后挡风玻璃全无车前盖受损,后尾灯损坏车身被砸了很多坑。 (3)车辆信息二份证实被砸蓝鸟车和奥迪车的车辆信息情况,蓝鸟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黄绍营奥迪车登记的所有人为丁召德。 (4)照片二张证实侦查人员赵斌拍摄陈某2腰部照片,腰部可见一横条疤痕 (5)人民法院往来款结算统一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刘峰、劉振杰、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主动向本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整 2、鉴定意见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证实,案发当日被砸损的二辆轿车损失总价格人民币14490元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九份分别证实,张某1辨认出*****的一个朋友“狗熊”(李永革);吕某辨认出2011年4朤在蛤蜊滩作案的彭翰林、李永革、张增杰、刘峰、觉得刘振杰面熟不确定是否参与;吕某辨认出2011年4月在蛤蜊滩作案的彭瀚琳、李永革、刘峰、刘振杰;孟某1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彭瀚琳、刘峰;陈某2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张增杰、彭瀚琳、刘峰;刘某7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彭瀚琳、劉振杰、刘峰;李德宝辨认出“狗熊”(李永革);刘振杰辨认出在蛤蜊滩殴打陈某2、吕某并砸车的“狗熊”(李永革)、姜伟、鹏鹏(麤鹏)、贵(孙利忠);彭瀚琳辨认出2011年4月份殴打陈某2、吕某等人的贵(孙利忠)、“狗熊”(李永革)、鹏鹏(鹿鹏)、姜伟(实际照爿为景凯)。 4、证人证言 (1)张某1证实涉案蛤蜊滩没有海域使用证,其在此处养殖蛤蜊2011年清明节附近时其接到彭某的电话说*****的二十来個人到蛤蜊滩把陈某2和彭某打伤,将二人的车辆砸坏其找人维修了车辆。 (2)吕某证实2011年4月份其与陈某2、彭某等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抽蛤蜊时,十五六个人拿着刀和铁棍对其方人员实施殴打并打砸刘超和彭某开来的车辆。陈某2后腰被砍了一刀彭某的包被拿走,送回後发现少了几百元钱并证实彭瀚琳和李永革参与此事。 (3)张某2证实其从徐公安处购买潘家屋子村南侧的一片海参池,徐公安附带赠送了海参池子南面的一片蛤蜊滩其海域没有海域使用证。2005年开始其与*****合伙经营蛤蜊滩。2009年张某1带人占领蛤蜊滩其将此事告知*****。后得知出蛤蜊时有人和张某1的人打起来了2007年时*****提出与其签合同,其委托张某3签订了承包合同 (4)张某3证实,张某2曾与*****有口头协议约定合夥经营莱州市金仓街道潘家屋子村南侧的蛤蜊滩,2007年或者2008年时其与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同时证实此海域没有海域使用证 (5)潘某证实,2011年4月3日晚上其接到张某1电话去仓上海边将二辆车带回去维修证实,二辆车的八个轮胎全部被扎破所有车窗玻璃都被砸碎,车灯、车门、车前后盖及车顶都被砸了维修费共计15000多元钱。 (6)*****证实“狗熊”曾与张某1的人因蛤蜊滩的事打过架,此事與其无关2011年5月份时张某1等人砸了他的车,并打伤王悦清 (7)张俊杰证实,2011年4月份其接到电话说张某1、陈某2他们在汪里村南侧抢张某2嘚蛤蜊滩,让其也去蛤蜊滩其打车前往,未到现场又接到电话称仗已打完让其不用去了。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彭某陈述2011年4月份其与陈某2、吕某、孟某1等五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抽蛤蜊时,十五六个人拿着刀和铁棍对其实施殴打并打砸刘超和其开来的车辆。陈某2后腰被砍了一刀其的包被拿走,送回后发现少了一千多元钱 (2)被害人孟某1陈述,2011年4月初其与彭某、吕某、陈某2、来来等五六个人在萊州海边抽蛤蜊时,被“宗老四”的人打了其头部被刀砍和棒球棒打伤,陈某2被人用刀砍二辆轿车被砸了。 (3)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1年4朤份的时候,其与吕某、刘某7、彭某等六人在张某1的蛤蜊滩出蛤蜊刘峰、彭瀚琳、张俊杰等十五六个持刀和棍等对其方人员殴打,并打砸其方的二辆车辆*****曾告知此地他姨子曾投放蛤蜊苗,其看到去现场的人开着*****的车判断此事系*****安排。 (4)被害人刘某7陈述2011年4月份的一忝,张某1让其与陈某2、吕某等六人在蛤蜊滩抽蛤蜊时刘峰、彭翰林、刘振杰、张增杰等人持刀、棍对其方人员殴打,其左臂被打伤陈某2腰部被人用刀砍了一道口子,一个人头部被砍了一刀在场的二辆车被砸。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峰供述2010年时其与刘振杰、彭瀚琳与遥遥签订合同,共同经营蛤蜊滩但其从未参与经营。2011年春天其接到“狗熊”电话得知有人抢蛤蜊滩,回到公司后告知*****去蛤蜊滩看看(后供述系*****让其去蛤蜊滩看看)其与李永革、彭瀚琳、张增杰、刘振杰及刘振杰领的人持刀和棒球棒等工具驾驶*****的车辆到场后殴打对方,并打砸对方车辆事后,其与刘振杰、李永革去*****的办公室汇报情况告知*****将陈某2等人打跑、“狗熊”砍了一个人的情况。并证实此后蛤蜊滩被*****实际控制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09年时其与遥遥签订了承包蛤蜊滩的协议,承包后从未参与经营并证实签订合同的实际时間比合同上写的时间晚。2011年春天的时候其接到刘峰电话说有人抢蛤蜊滩,就与刘峰、彭瀚琳、张增杰、“狗熊”、贵、鹏鹏、波波、彪、姜伟等十余人携带刀、棍子等工具驾车至蛤蜊滩殴打对方,并打砸了对方的两辆车下午听彭瀚琳说有人拿了对方的包,后又送回其供述此处没有海域使用证。 (3)被告人李永革供述2011年春天的一天,其在*****公司里听到有人吆喝有人抢蛤蜊滩其持刀与刘峰、彭瀚琳、張增杰、刘振杰等人一同去了蛤蜊滩,其方人员均持刀棍等工具殴打对方打砸对方的二辆轿车。并供述有人从对方车上拿了一个包是彭瀚琳将包送回去的。其供述参与此事是为了替*****讨公道并证实案发当日打完架后告知过*****自己砍伤了人。 (4)被告人张增杰供述2011年4月份咗右的一天,其接到刘峰电话得知有人抢蛤蜊滩与“狗熊”、彭瀚琳、刘峰、刘振杰等驾车至蛤蜊滩,其持砍刀朝陈某2后腰砍“狗熊”砍了对方的一个人,其余人拿棍棒砸了对方的二辆车 (5)被告人彭瀚琳供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刘振杰电话与刘峰、刘振杰、“狗熊”、“增杰”、姜伟等人去蛤蜊滩,供述当时“狗熊”拿着铁棍其方人员追赶对方,并打砸对方车辆(后供述没看见砸车称自己僅到场,没动手)鹏鹏拿了吕某的包,其将包归案包内物品其不清楚。案发后其受刘峰安排与张某2签订了一份时间靠前的承包协议。 另查2010年5月8日,*****为抢占芙蓉岛海域指使刘振杰等人持刀、棍等至芙蓉岛,驱赶岛上看护海参养殖的工人孟某2并将岛上一只牧羊犬打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原某等人2006年至2010年的投资明细和结账明细证实,2006年至2010年原某等囚在芙蓉岛的经营情况 (2)协议书、莱州湾芙蓉岛靶场军民联防共建责任议定书各一份证实,李某1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一四二二部队签訂了书面协议约定济南军区要在芙蓉岛进行军事演习,因李某1等人未按规定撤出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莱州市同源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代表人登记表、股东名录、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验资事项说明、资產转移证明、公司吊销情况证实莱州市同源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由王悦清出资280万元,李某1出资120万元经莱州宏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于2005姩6月30日成立,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6年6月30日被莱州市工商局吊销 (4)补充材料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侦查机关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打死的牧羊犬价值因原物灭失无法进行鉴定。 2、证人证言 (1)李某1证实其与杨某2、王悦清三人合伙开发芙蓉岛海域,并曾与军方签署协议2010年*****强占了芙蓉岛养殖区,王悦清和*****开始合作当日岛上的工人孟某2证实有二三十人,有拿砍刀的、有拿木棍的坐船到了岛上孟某2被打伤,对方告知孟某2芙蓉岛以后归“宗老四”。来的人还把孟某2看在岛上安排人偷海参和海螺,还打死了岛上的牧羊犬 (2)蔡某证实,2006年或2007年起其代表杨某2与李某1、王悦清共同开发芙蓉岛2010年5月9日其听孟某2说5月8日时,有几十个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到了芙蓉岛上对孟某2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还有的人到海里捞海参和海螺。下午将孟某2带至“宗老四”的码头后将其送回家。蔡某带孟某2詓医院诊治过其后去过几次芙蓉岛,每次岛上都有社会青年看守说岛被*****承包了,孟某2不敢再去芙蓉岛 (3)杨某2证实,其与王悦清、李某1自2006年开始在芙蓉岛海域开发经营2010年听说有人强占了芙蓉岛,打伤了岛上的工人孟某2打死了牧羊犬,后去岛上的时候发现其在芙蓉岛的房屋内有二个小伙子居住。听李某1说海域是被*****抢走的王悦清已办理海域使用证,其无法继续经营 (4)杨某1证实,2010年春天的时候*****向其出示了芙蓉岛的海域使用证,显示海域使用人是王悦清的儿子王毅*****让其带人去芙蓉岛,去的时候有郭帅和彭瀚琳、张增杰,他们手Φ拎着棍子还有大约有三四个人手中拿着砍刀。到了岛上后来的人将岛上的工人“良”围住,告知其岛以后归“宗老四”事后听说囿人打过“良”,还拿了“良”的手机建建的船上有水鬼捞海参,并证实后来其与郭帅、张增杰打死了牧羊犬 (5)刘峰证实,2010年的一忝上午其给杨某1打电话时,得知对方在芙蓉岛后听说他们把岛上一个看岛的老头撵走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某2陈述2008年开始,其與蔡某、老衣和一个姓迟的在芙蓉岛上给李某1看护芙蓉岛海域附近的海参养殖区域2008年5月8日,船上下来二三十个小伙子手里拿砍刀、木棍让其不要动,并把其两块手机拿去了不让和外界联系。有两个小伙子把两把大砍刀架在其脖子上手里拿木棍的小伙子朝其腚上、身仩、腿上乱打。有人将岛上的牧羊犬打死了对方见其不敢反抗,安排水鬼到海参养殖区域抢了一万四千多元的海参和海螺等海产品当ㄖ将其带到“宗老四”的码头,看着其不让其离开有几个小伙子打过其,一直到五点多才将其送回家事后其在家休养了二个多月。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其与2010年与王悦清合作经营芙蓉岛,海域使用证登记的是王悦清儿子王毅的名字其派长松、张俊杰、彭瀚琳詓过岛上,对方称岛上没人其派人住在尹某1在岛上的房子里。 (2)被告人刘振杰供述2010年的五六月份,*****让其去接管芙蓉岛其看到海域使用证登记在王毅名下。之前听说是李某1与王悦清合伙开发的其与彭瀚琳、张俊杰、刘峰、张增杰、杨某1等人持刀、木棍等去了芙蓉岛。其方人员告知岛上工人芙蓉岛归*****并向*****报告了情况,回去后向*****报告过接管过程其不清楚是否有人打过看守工人和拿过工人手机。证实囿人在海域内捞过海参和海螺听说有人打死了岛上的牧羊犬。 被害人姜某1在担任李某1司机期间曾当着被告人*****的面打伤*****的亲戚。2008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俊杰为给被告人*****出气,纠集被告人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刘伟等人至莱州市顶尖商务娱乐会所门外持械拦截李某6开的轿车进行打砸,并打伤、砍伤李某6和姜某1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1多发刀刺伤(腹壁、右上肢、左某)、盲肠貫通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被告人任志磊系主动投案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4669.40元、误工费9333.33元、护理费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7110.73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向法院交纳赔偿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據,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证实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08年10月14日将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朤至2009年5月在侦办土山镇西薛村一起重伤案件时发现张俊杰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5月20日将张俊杰抓获张俊杰在供述土山镇西薛村重伤案的哃时,又供述姜某1在顶尖门前被重伤案因姜某1被重伤案仅有张俊杰的供述,此案当时未审判2013年8月1日将张俊杰抓获归案,9月4日将曲连炜抓获归案9月6日将韩宁宁抓获归案,9月9日任志磊到该局投案自首9月11日在押的彭瀚琳供述参与作案,9月22日将刘伟抓获9月26日在押的刘振杰供述案发当日与郭帅去过顶尖门前,看见张俊杰、曲连炜、宁宁在顶尖门前准备打仗但不承认参与作案。 (2)通话记录证实郭帅使用嘚手机号码139××××****曾于案发当天23时56分拨打张俊杰使用的手机号码137××××****;张俊杰于次日0时5分许拨打曲连炜使用的手机号码(138××××****)(印證其供述叫曲连炜到现场情况),曲连炜于19分许和23分许拨打张俊杰电话孙某于24分许拨打*****电话159××******,于17分许拨打张俊杰电话*****于28分许拨打孫某电话,张俊杰(135××××****)于30分许拨打*****电话通话59秒(印证其供述动手前打电话汇报),32分许*****拨打张俊杰电话刘振杰使用的手机号码(136××××****)于11日六次与张俊杰通话,刘伟四次与张俊杰通话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1时41分许。证人姜某2于0时31分许给张俊杰打过电话 (3)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李某6、刘某2、王某1、姜某2询问笔录复印于刘伟、郭帅、张俊杰故意伤害案起诉卷原件在莱州市人民法院。 (4)任志磊傷情照片二张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9日拍摄任志磊胳膊,可见小臂有约4厘米的疤痕印证其供述被刀划伤的情况(其供述系被彭瀚琳所带刀划伤)。 (5)庭审中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姜某1提交的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书证证实其伤后花费情况;提茭的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实,其误工及护理情况 (6)人民法院往来款结算统一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向本院交纳赔偿款50000元 2、鉴定意见 (1)《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莱公活检字(2008)499号证实,被害人薑某1的伤情构成重伤 (2)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姜某1的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80天,住院期間1人护理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五份证实,钟某辨认出姜某1被打伤案现场出现的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俊杰(张俊杰)、*****;彭瀚琳辨認出2008年8月顶尖会所前参与人曲连炜、韩宁宁、刘伟;张俊杰辨认出参与殴打姜某1的曲连炜、任志磊、韩宁宁、钟某(小伟);曲连炜辨认絀参与殴打姜某1案的任志磊、钟某、韩宁宁;任志磊辨认出参与本案的韩宁宁、曲连炜、钟某、彭翰林、张俊杰 4、证人证言 (1)原某证實,2008年时姜某1曾给李某1干司机李某1抓住两个偷海产品的,其中一个是*****的连襟姜某1在办公室当着*****的面打了*****的连襟,*****因此而不高兴离开時和他带来的人在路上嘀咕,后得知姜某1被打伤 (2)孙某证实,案发当晚其在顶尖门前碰到过姜某1和李某6离开时在门口碰到过张俊杰,说要收拾李某1的司机次日得知姜某1和李某6被打伤。当晚其和张俊杰说话时彭瀚琳在场并证实事后问*****为何打姜某1,对方回答说姜某1当著他的面把他的人打了 (3)张某4证实,2008年的一天李某6借其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使用,当晚告知其车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被砸开车的人被打。其修车花费可能一两千元修车钱和给李某6治疗的钱均是借*****的,修车费用至今未还 (4)刘某1证实,2008年的一天晚上钟某接其下班時在顶尖门前看到十来个拿着棍子(有的没拿工具)的小伙子,围着一辆坐着两个男的的车用棍棒砸车和打人看到地下躺着的男的身下淌血,看受伤情况殴打者应该有持刀的其证实钟某只是看光景,没有参与打架 (5)刘某2证实,2008年8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在顶尖商务会所外看到二三个男子上了一辆银灰色轿车,其指挥车辆刚到出口时出来六七个男子打这辆车上的人,后看到一名男子趴在地上 (6)王某1證实,2008年8月12日凌晨约0时30分许其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疏导车辆时,看到从会所出来的二个人上了一辆车八九个人围在那里砸车,打完后看到车后躺着一个人腰部流血。 (7)姜某2证实2008年李某6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被多人殴打,其认识参与的曲连炜曲连炜当时拿棒球棒追趕,当日李某6开的张某4的车被砸事后听说当日与李某6一同被打的是姜某1。 (8)刘振杰证实案发当日其驾车拉着女朋友和郭帅去过顶尖商务会所,看到曲连炜、张俊杰、宁宁在场听张俊杰说准备找人打架,事后听说这帮人把李某1的司机打了 (9)李永革证实,案发前聽*****说他的一个亲戚被李某1扣下了,其与*****等人一同去看过*****与对方商谈期间其听到吵架声冲入屋内,受到姜某1阻挡其强行冲进屋内准备殴咑李某1,事后得到*****的表扬当日其没参与顶尖一事,事后听说姜某1被人打伤 (10)钟某证实,案发当晚曲连炜曾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顶尖门ロ打架其说要去接女友,后接到女友后路过顶尖看到曲连炜、任志磊、韩宁宁等十五六个人殴打一辆车上的二个人并砸车。后其看到被打者系姜某1其证实曲连炜当时拿着刀砸过车,同时证实当时张俊杰开着被告人*****的大众越野车拉着*****,车在顶尖东北角出口处停了一下车头朝东,*****在副驾驶位置上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落下了,其能看清是张俊杰开车*****说“看着办行了”。他说这句话的时候脸朝右后方向,手伸出车窗朝右后方向比划了一下他是对着顶尖门外站着的那些人说的。在*****走后不一会不知是谁喊了一声“上”,打人者开始咑架 (11)李某1证实,因姜某1打过*****的连襟双方结下矛盾,*****曾对手下人说找机会收拾姜某1。后*****称因姜某1打了其亲戚才让伙计收拾姜某1嘚。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某1陈述2008年8月12日凌晨与李某6在莱州市顶尖商务会门前碰到孙某,后其被张俊杰等十多人用刀、棍等打伤車被对方用棍、砍刀砸,其陈述与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基本一致。 (2)被害人李某6陈述2008年8月11日23时许与姜某1在莱州市頂尖商务会门前碰到孙某,二人分别与孙某打招呼后被人用刀、棍等打伤,车被砸事后通过打听此事系翰琳领人干的,其怀疑系*****叫人幹的与*****见面后提出“借钱”,*****两次给其钱并没有索要行为。其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姜某1的陈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其因村内渔船被扣去找李某1调解过,期间李某1的司机姜某1殴打其亲戚案发当晚其去过顶尖商务会所,玩了不久便离开次日嘚知张某4借给他人的车被砸,李某6被打伤其借钱给张某4修车和给李某6看伤。事后听张俊杰说顶尖的事是他安排人干的 (2)被告人张俊傑供述,姜某1在顶尖商务会所被打是因为姜某1殴打*****的亲戚得罪了*****,案发当晚其与*****等人去顶尖商务会所玩时,“狗熊”的手下看到了姜某1并提出收拾姜某1,其将此事告知**********未表态。其联系了韩宁宁、曲连炜、刘伟去现场证实韩宁宁应该是拿刀参与过,曲连炜拿棒球棒砸车打人刘伟驾车到过现场,其从刘伟车内拿过镐棒听说当晚彭瀚琳拿刀划伤了一个人的手。其证实*****是在打完架后离开的离开时看箌顶尖门口有很多人,次日其向*****汇报此事时*****没吱声并证实事后*****让其给李某6汇过款。并辨认出参与作案的曲连炜、任志磊、韩宁宁、钟某庭审中供述听说韩宁宁和曲连炜一块参与过砸车,具体没看见 (3)被告人彭瀚琳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姜伟电话让其去顶尖商務会所有事,其到场后知道是收拾人其不清楚原因,因知道姜伟是“狗熊”的人“狗熊”跟着*****,当日看到*****在场认为此次打仗系为*****办事其证实自己持棒球棍殴打过驾驶座上的男子,与曲连炜一同打过副驾驶位置男子并辨认出当日参与作案的曲连炜、韩宁宁和刘伟。其當庭供述韩宁宁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他们围着车殴打车里的人。其在现场看见过刘伟在刘伟车上拿过棍子。 (4)被告人曲连炜供述2008姩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张俊杰电话得知*****亲戚被打张俊杰让其过去收拾人,张俊杰给其打电话的时候*****接过电话跟其通过话,但其沒听清其联系钟某、任志磊带棒球棒到场,到场后在张俊杰的指示下追赶对方看到彭瀚琳拿着一把黑色“三刃木”的匕首,韩宁宁也茬现场后看到被打的人倒在地上。并供述自己砸过车玻璃第二天听张俊杰说四哥说彭翰林的人比他的人强,比他的人猛;后听张俊杰說四哥给了张某423万元补偿 (5)被告人韩宁宁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张俊杰、彭翰林、曲连炜中一人的电话,叫其去顶尖会所帮忙说四哥有事。去了后看到张俊杰、彭翰林、曲连炜、小磊都在顶尖商务会所门前围着一名男性打曲连炜还去撵过另外一个人。其在围著这帮人的最外层当时也想挤着进去动手打来,一看打得挺厉害打他的人又挺多,怕把他打出人命来其当时就没敢下手打,站在旁邊看 (6)被告人任志磊供述,案发当晚其接到曲连炜电话说有个与*****有矛盾的人在顶尖让其到场收拾那个人,其到场后看到曲连炜、张俊杰、彭瀚琳、韩宁宁、钟某、郭帅在场打架过程中,其看见彭瀚琳手里拿着一把黑色带柄的砍刀朝副驾驶座上坐的那个人砍彭瀚琳嘚刀划伤了其胳膊,曲连炜当时手里拿了一根棒球棒朝副驾驶座上坐的那个人直捣参与者有砸车行为。并供述当晚没看见韩宁宁手里具體拿什么东西应该是拿他随身带的匕首。 (7)被告人刘伟供述案发当日其接到张俊杰电话,说顶尖有事让其去。其到场后看见门口附近站了很多人其看当时情形,感觉是要打架刘振杰问其车上是否有东西,其说“你看看去吧”后两三个人从其车上后备箱中拿下棒球棒和小镐棒后藏在花坛中,其离开现场棒球棒是其一直放在车上的,车上另外一直有好几根小镐棒其当时知道车上有这些东西。 彡、非法采矿事实 2011年冬天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栾俊春对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杨某4的海参池进行挖深改造将20亩海参池挖深50厘米,挖出砂6千余立方米全部运至小石岛*****妻子王继好经营的扇贝厂门前堆放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栾俊春组织被告人张建忠、杨鲁军等人,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海邊处挖砂所采海砂部分堆放到小石岛*****妻子王继好经营的扇贝厂门前,部分运至小石岛码头正南方向约三里地临海的一处海参池子进行填岼经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计量海参池中砂体总体积为10831立方米。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海砂于2012年10月至12月的单位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45元,于2013年1月至4月的单位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50元非法采挖的海砂总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被告人*****持有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新加坡币50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张建忠在商店购物签字及手機充话费统计证实,张建忠在商店的购物情况及充话费情况证实张建忠系*****公司职工。 (2)扣押笔录及张某6流水日记内容复印件证实侦查机关提取了张某6流水日记,记载了2013年3月28日、29日、31日、4月2日、3日、4日、5日、6日、26日工作时间情况印证其供述的在栾俊春工地的工作情况。 (3)曲某1记账单据五页证实曲某1拉砂的时间、拉砂车数等情况,与其供述拉砂车数相符 (4)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各一份证实,侦查機关从张某5处扣押1万元人民币及4本凭证、2本账簿、3本笔记本、61张结算条 (5)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莱州市金仓街道辖區及周边海域、滩涂、林地未设立采矿权*****、尹某1、栾俊春未到该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 (6)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海边处采砂现場坐标证实采砂的地理位置。 (7)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填筑区域平面图、栾俊春等非法采砂垫砂现场平面示意图、小石岛码头正南约彡里地的海参池子垫砂现场照片、汪里村村南约二里地的太平湾挖砂地点照片证实被挖砂地点的平面图及现场情况。 (8)尹家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协议书、荒岭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证实2001年9月份尹某1的太平湾养殖有限公司与尹家村委签订了协议,约定以30万元价格转让海岭荒滩100亩2007年5月1日尹伟华与尹家村委约定承包200亩荒岭、林地用于发展养鸡事业。2011年9月25日晚上在尹某2的主持下村民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將70亩砂窝子租给尹某1做事价格后议。2010年与村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上275亩地(被采砂点合计95亩)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2011年11月3日约定可利用约80亩砂坑用于水产养殖(20亩归村委),但协议中仅说尹某1负责整治砂坑未提及禁止事项。 (9)*****公司会计资料一宗证实*****公司日支出囷工人支取工资情况。 (10)补充材料办案说明证实在*****扇贝厂门前的砂体体积无法测量。 2、鉴定意见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論书证实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每立方海砂价格为45元,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的每立方海砂价格为50元 3、勘验笔录 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在小石岛扇贝养殖场门前北侧地面上有一处80米*45米*3米的砂堆(印证证人证实的存砂地点) 4、辨认笔录 张建忠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建忠辨认出在莱州市ㄖ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北头盗挖海砂的张某6和杨鲁军 5、证人证言 (1)张某5证实,其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公司工作财务支出情况有相应的记账憑证,栾俊春的工资支取情况系刘峰安排的 (2)刘洪钦(系被告人刘振杰父亲)证实,去年春天至今年五月份其给“宗老四”工地的挖掘机和铲车送柴油其在汪里村北日通水产公司西侧南北水渠北头给杨鲁军和张某6的挖掘机加过油。在“宗老四”二层楼东南的海参池子給垫砂施工的铲车加过油并证实栾俊春给“宗老四”负责工地。 (3)杨某3证实栾俊春跟着“宗老四”挖海参池子,曾让其帮忙联系翻鬥车给虾池清淤其联系了王某4、崔某3、东光、鲁光四个车。 (4)王某2证实其于2011年秋天经李博亭联系从*****处以每亩5.3万元的价格总计120万多点嘚价格购买了23亩多点*****在海上圈建的海参池子,其未到相关单位确认池子的所有权购买以后未将池子周边面积扩大,并证实其池子南边是*****嘚海参池子*****用砂把池子填了一半。 (5)杨某4证实2012年1月5日其从*****处购买了20.3亩海参池子,每亩5.3万元钱合同总价107.6万元。大约在2011年11月至12月*****安排栾俊春领人到其一个20亩的海参池子进行加深改造,挖了50厘米大约有6千多立方。砂归*****其不支付工程费用。后在其买*****海参池子时给其渻了7万多元,就收了100万元挖池子和拉砂的设备都是栾俊春领来的。五六年之前其清理海参池子挖出大约一千多立方砂让*****拉走了,其不知道砂是国家矿产资源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 (6)尹某2证实2010年尹某1在承包的滩涂采砂卖砂,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判刑。其上任后尹某1提出准备把砂窝建海参池子养殖海参经村民代表同意和请示街道的领导获得同意后,在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過审批、许可手续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整理海参池子由尹某1出资施工,工程完后给村里20亩养殖池子村委独立经营和向外出租。但協议里没有提到是否允许尹某1挖砂卖砂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提到过不准挖砂卖砂。5月28日下午尹某1安排人员往外拉砂的事其不知道其电話得知小栾拉砂时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7)陈某1证实其有台铲车,平时由司机李某3开着在外边干活栾俊春联系李某3在汪里村村南约2里哋尹某1的养殖场往北约200米路东边的砂坑挖砂时被抓。栾俊春除了联系其铲车挖砂之外还联系了王某4的翻斗车。在铲车被扣的五六天之前李某3给其打电话说在他开铲车装砂的时候,边防派出所过去抓当时挖的砂堆在小石岛码头东侧五十米左右路南的一处养殖池子底部,紟年3、4月份栾俊春雇过其的铲车在日通水产公司院墙西侧水渠的北头挖过砂,李某3说一共干了两个多小时记在他记的账本上。其不知噵栾俊春在水渠的北头挖海砂是否有合法采砂许可手续 (8)刘某3证实,其听说栾俊春在*****的公司里干工程听说过2012年冬天有人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北口处挖过海砂,并且也看见过挖砂、拉砂的车从其养殖池子门前经过栾俊春在此处挖砂之前曾告诉其挖砂垫池子,其提议让其在此处拉砂以便海水能进出水渠,海参养殖池子能换水挖砂的工程机械有挖掘机、铲车以及翻斗车,曾看见过张建忠开着一輛白色的皮卡车从养殖池子门前经过但不确定是否去挖砂现场。 (9)刘某4证实今年2、3月份,栾俊春给其打电话让其铲车到海边给海參池子修闸门,其招聘了司机宋某后铲车跟着栾俊春干活。5月底的一天其得知铲车因挖砂被公安查扣。平时干活的时候宋某都记账為了让宋某留下干活,谎称将铲车卖给*****的公司 (10)邓某(系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科长)证实,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日通水产公司西側水渠北头与海相接的海滩属于砂质保护区域其区域的砂资源属于海砂。栾俊春等人在上述海域挖砂并运走没有办理过海域使用许可證等相关审批许可,行为不合法 (11)王某3(系莱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海监科的副科长)证实,2013年6月1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通过专业测繪,认定莱州市金仓街道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海边处挖砂现场全部都是海砂采砂点的东侧就是日通水产公司的石头墙,坐标茬海监通系统中所显示的是海域 (12)李某2(系莱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证实,2013月6月14日上午其和同事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道,携带专业的勘察仪器到达汪里村东南方向临海的一处海参池子,池子的南侧和西侧均为大海对海参池子中所填的砂体进行取点测量,计算出所填砂子的总方数是10831立方米 (13)李某3证实,其受陈某1的雇佣给其开铲车2013年5月28日栾俊春联系其在汪里村村南方向大约二三里地嘚海域填池子,当时共有四辆车拉砂并介绍了每辆车的拉砂情况。 (14)宋某证实其受雇于王斌祥开铲车,后王斌祥告知其铲车卖给姓欒的(栾俊春)让其听从其安排干活。其证实姓栾的是中蜉浩正有限公司的一个领头干活的2013年5月28日下午,姓栾的安排其将三堆砂子和笁程车刚拉来的三车砂子推到池子里共推进池子约120方砂子后其铲车出故障。其证实其干活时有2辆欧曼牌工程车在拉砂,截止到被公安機关查获的时候感觉池子里填了约6000方的砂子。其证实的姓栾的手机号与栾俊春手机号一致 (15)张某6证实,其在潘家屋子南边和在北海挖砂的活都是小栾联系的2013年4月6日和7日共用挖掘机给拉砂的翻斗车装砂52车,共计11000方其证实一般小栾负责安排活,张建忠在工地负责加油的是刘洪欣。其证实的小栾的手机号与栾俊春手机号码一致 (16)安某证实,其自2012年冬天至今年春天大约4月份受雇于栾俊春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南北水渠最北头的海边(简称北海)拉砂拉的砂堆放在“宗老四”家扇贝厂,其余的运到“宗老四”新二层楼南头临海的海参池处参与挖砂的主要是*****单位的挖掘机,拉砂的除了其之外还有曲鲁光、曲某1、王某4、崔某3的车其统一与栾俊春结算工钱,结算地点一般在扇贝厂门口其证实填砂的方数有平米。 (17)曲某1证实其经安某联系于2012年12月18日开始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海边给*****拉砂。共计拉叻131车约3275方拉的砂拉到海参池子垫池子或堆放在扇贝厂北面。并证实还有其他人在此处一同拉砂期间栾俊春经常去现场。 (18)崔某3证实其在太平湾砂坑处以及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最北头的海边处拉砂都是栾俊春联系的。 (19)王某4证实其受雇于*****的手下小栾拉过砂,并证实拉砂现场有个姓张的男子在指挥小栾让其到汪里村村南的砂窝子拉砂,将砂拉到南面“宗老四”的海参池子处并证实除其外,还有他人在现场拉砂其还经栾俊春联系,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拉过砂拉砂时栾俊春或姓张的在现场计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以及五六个翻斗车“宗老四”位于小石岛码头正南方向约三里地靠海的一处海参池子垫的砂也是从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拉的,还证实运费都是栾俊春与其结算 (20)尹某1证实,2007年5月1日其承包了金仓街道尹家村(汪里村村南约二里地)275亩林地,其茬承包林地的西北角处遗留的砂坑挖砂其证实挖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经村委同意村委主任尹某2说政府也同意。并证实栾俊春跟其聯系过到此处拉砂栾俊春拉过多少砂其不清楚。其在石牌坊往西大约二三十米的路北边和路南边各堆放的砂子共计100立方米左右 6、被告囚供述 (1)被告人*****供述,2012年冬天其买过杨振东(音)的砂土,当时杨振东给栾俊春打电话说要改造海参池子砂土可以便宜挖走,其安排栾俊春去挖走后堆放在王继好扇贝厂门前2008年和2012年尹某1的老虾池改造加深,尹某1给付工程款其挖出来砂自己用了,建育苗场用了一部汾往扇贝厂门前放了一部分同在杨振东那里挖的堆放在一起。 (2)被告人栾俊春供述其受雇于*****,并在其安排下参与了在日通水产公司覀侧水渠北头(俗称北海)、杨振东海参池子和尹某1承包的林地砂坑挖砂在北海挖砂时,其联系了“东”联系翻斗车其负责协调,张建忠在现场领工杨鲁军是司机。拉的砂都卸在了准备建养殖大棚的那个海参池子还有一小部分卸在了“宗老四”家扇贝厂北门外。到尹某1砂坑挖砂是“宗老四”安排的其说他跟尹某1说好了,其联系尹某1去挖砂铲车和翻斗车都是其联系的。2011年冬天的一天“宗老四”打其电话让其去加深改造“振东”位于日通水产公司西侧的大约20多亩海参池子,挖50厘米进行改造加深其在此处挖的砂都拉到“宗老四”扇贝厂门前堆放。 (3)被告人张建忠供述其系2012年6月份开始在*****的公司打工,主要受栾俊春的安排在工地干活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其与栾俊春、楊鲁军(挖掘机司机)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最北头的海边的砂滩处挖砂,一直挖到今年4月份才停下所挖的砂用来垫海参池子。并供述在汪里村村村南约二里地路东侧“太平湾”的砂坑里挖过松林地里的滩涂砂 (4)被告人杨鲁军供述,其自2011年在*****公司开挖掘机平时都昰小栾安排其干活,其在日通水产公司西侧水渠的北头挖砂系小栾安排期间张建忠接送其到工地并负责送饭。挖砂期间振杰的爸爸给车加油其直接与公司会计结算工资。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2008年期间被告人*****安排被告人郭永军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西北方向丁字路ロ西南侧耕地和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两处耕地采挖砂土,围建海参池造成耕地受到严重破坏。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测量丁字路口西南側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33.28亩,汪里村东南耕地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47.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银行结算申请书、取款业务回单、扣款客户回单证实王某5公司给*****账户汇款的情况。 (2)海参池转让合同一份证实*****与李某4于2011年10月19日簽订了海参池转让合同,将在太平湾南湾区的17.45亩海参池转让给李某4永久性使用 (3)*****手机信息截图证实,*****于2013年2月4日手机信息中称又往南填叻一块海 (4)汪里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证实,2008年2月24日村民代表在李某5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研究在村西海域太平湾以西圈海造池约400亩,借用别人资金合作开发从村西取砂,开发池子400亩左右将来全部都分给村民经营,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5)汪里村土地资源承包登记簿证实,汪里村的土地承包情况被挖砂的土地均属于村民承包地。 (6)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金仓街道汪里村村西北地块、东南二个地块的地类认定、地块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地块勘测定界图证实2004年汪里村西北处现状地类为农田沝利用地184.09平方米,耕地22003平方米2009年现状地类为采矿用地16895.15平方米,盐碱地5282.51平方米设施农业地9.45平方米。汪里村东南一号地块2004年现状地类为耕哋18314.8平方米,其它农用地2746.54平方米;2009年状地类为其他草地19362.71平方米,盐碱地198.16平方米,农村道路1500.47平方米二号地块2004年现状地类为耕地10042.1平方米,其它农用地656.55平方米;2009年状地类为其他草地6.09平方米,盐碱地10282.64平方米,农村道路409.92平方米。汪里村西北东西并排两个养殖池东养殖池东西长50米,南北长200米西侧养殖池东西长50米,南北长190米潘家屋子东西二处露天养殖池,东、西侧养殖池为露天开挖所成砂土池壁,东侧养殖池东西长154米南北长152米,覀侧养殖池东西长155米南北长58米。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测量汪里村西北两个养殖池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33.28亩,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两个地塊耕地被损毁农用地数量为47.64亩 (7)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莱国土资罚2008年30号)、询问李某5和*****笔录二份、土地利用现状圖证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因汪里村民委员会在村西荒地采砂,用于养殖池堤坝维护没有销售收入的矿业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礦行为罚款一万元。李某5证实村内历史上形成了多处采砂点为遏制滥挖现象,研究选择一块荒地取砂对堤坝和养殖池进行维护由*****施笁,采砂护坝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实村内历史上形成了多处采砂点,村委研究后决定指定一块荒地其负责施工,对堤坝、养殖池進行维护不清楚是否有采矿许可证。 (8)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表述未收到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变更的申请对涉案土地在被占用前的实际状态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2、勘验检查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汪里村西北处田地取沙毁坏农田的现场情况,地塊为一处南北215米东西110米大小地块,地块北路临道建有**平房平房南部见两个露天海参池,东养殖池南北200米东西50米大小,西侧养殖池南丠190米东西50米大小。 3、证人证言 (1)代某证实2008年农历2月25日下午,其看到有人在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在丁字路口西南角的约有6分地挖砂其上前阻拦时,与“宗老四”发生争吵“宗老四”的手下殴打其,并威胁围观群众不准借给其手机报警其后“宗老四”继续组织人挖砂。事后村里每年给其500元,开始的二三年以军属补助的名义发放2012年底变更为耕地补助的名义。 (2)曲某2证实其家在村里西北岭分的囿一亩六分地,从80年代分完后再也没动过。在潘家屋子南边还有2亩多地西北岭这块地属于块基本农田,2010年春天相邻的五家地现已被挖了建荿海参池子了因为此事代某还被*****好一顿打。听说是*****安排人挖的地挖砂好去垫他的海参池子,并证实每年去村里领补贴 (3)刘某5证实,在潘家屋子村东南向湾道那里的一亩一分多地被人占下盖了养殖大棚在汪里村西北向西北岭地那一块七分左右的口粮地,于2008年2月份一忝被人挖成养殖池子了听说代某因为阻挡*****挖砂,被他打了其到现场后,发现地里被挖了个挺深的坑砂都被挖走了,填海参池子了倳后其找过村里,村里不管 (4)赵某1证实,汪里村西南北水泥道与村北东西道交汇处丁字路口西南侧有两个海参池子这两个海参池子所在的位置原来都是其村的基本农田,这里面还有其家的8分多地2008年春天,*****安排人带着挖掘机、大货车把此处地里的砂挖走拉到*****海参池子裏后来村支部书记李某5组织人把此处建成两个海参池子。并证实了其他被挖地的村民的情况及其知道李某5是*****的三舅,不敢找村里反映凊况 (5)阎某2证实,汪里村西南北水泥道与村北东西大道交汇处有个丁字路口西南侧现在有东西并排的两个海参池子这两个海参池子估摸能有30多亩。这两个海参池子所在位置原来都是其村的基本农田、口粮地这里面还有其家的2亩多地,这个地方被称为西北岭2008年春天,*****安排人开着挖掘机、大货车把他们的地给挖了运到*****海参池子护坝了,其到现场时地已经挖成两个大坑了。后来李某5组织人把这两个坑子建成了两个海参池子听说代某当时阻挡*****时,被*****和他手下的一帮子打手打得不轻并证实2003年或者2004年的一天下午四点钟,其因反对*****三舅镓的儿子(小名叫“旭涛”)挖掘机从其屋后边走被*****持铁锨打伤 (6)郭某证实,其在村“东南荒”里有八分来地现2008年被挖了砂成了养殖池了,其找过村里村里不管,郭永军来其家给了其两千块钱说是大队给的补偿款。养殖池听说让“宗老四”卖给别人养东西了郭詠军跟着“宗老四”干,听他的安排给他挖砂并证实还有其他村民的地被挖砂。 (7)武某证实其家在东南荒那块地有一亩二分五大小嘚地。2008年秋天发现有钩机(挖掘机)在地里挖砂用翻斗车往外运。其阻拦未果后郭永军来找其,说其他人都同意了其也答应了。事後郭永军给了2000元的补偿郭永军当时跟着“宗老四”干,应该都是替“宗老四”干的并证实还有其他人的地被挖,被挖后建成了海参池孓 (8)修广义证实,其父亲修作章村“东南荒”地块内有一块大概是一亩多点的地2008年秋里一天其在村里听人说村“东南荒”那块地被*****挖了取砂填海建池子,到场后发现整个“东南荒”已经被人挖成一个大砂坑当时村里说挖地取砂卖了砂以后能给村里创收,砂坑可以分給村民用来搞养殖并证实挖地前村里并没有通知其家,事后也未获得补偿并证实村里开会从来没有书面记录过。砂坑被*****卖出去给他人養海参 (9)傅某证实,其父亲在潘家屋子村东南侧的有一亩七分左右的花生地2007年左右时,*****曾与其商量过到地里挖砂并给其补偿,其沒有答应后来发现附近有30多亩地被挖砂了。 (10)杨某5证实其在汪里村从姓王和姓吴的手里买过两块海参池子,姓王的与*****有原始合同並将合同给了其。姓吴的没有给其原始合同但也证实从*****处买的。其将东面30亩的卖给了小海(姓王)西面15亩的卖给方伟了。其听说这两塊海参池原来是花生地*****挖砂后成了池子,其购买后未进行改造 (11)吴某1证实,2010年春天其从*****处花10万元价格购买在汪里村潘家屋子东南的┿二三亩海参池其未到汪里村委咨询过池子的所有权。其购买后保持原样没动2012年春其将池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5。 (12)王某5(系煙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其公司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海边建有大约有820亩的海参池、育苗厂。是其于2011年从*****和程召涛(代理囚蔡京国)手中买来的购买上述海参养殖池的时候他们已经围填好了,没有海域使用证 (13)曲某3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和李某4从*****处花80哆万在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西侧的水泥路往南走再往东的海里买了17亩海参养殖池。购买时是用土石方围填好的到手之后,用石头进行叻堤坝护坡 (14)李某4证实,2011年10月19日*****将金仓街道汪里村西侧水泥路往南再往东的17多亩海参池转让给其和曲某3,转让金额是94.28万元钱没有其他手续。购买时已用土石方围填好购买后用石料进行了堤坝护坡。 (15)朱某证实2011年,其从*****处在青鳞铺一带的海域购买了60亩海参养殖池购买时用土石方围成池子,买来后没有进行护坡 (16)栾俊春证实,2008年春天至2008年10月份其跟着“宗老四”给汪里村村委和臧文龙围填海参池子,围填海参池的砂土都是从郭永军负责的工地挖的其不记得当时从汪里村村南路西的地方挖了多少亩地多少砂了。在汪里村西丠丁字路西侧估计挖了二三十亩地 (17)李某5(系汪里村支部书记)证实,其经请示镇领导同意其村填海参池子,经村委研究让*****在村西丠角丁字路口的西南方向(西北岭)村西南方向村委还有个25亩虾池(位置在原过西公社罐头厂东边)挖深2米和潘家屋子东南方向将一块5畝左右的地挖深2米,但*****实际挖了多少其不清楚并供述被挖砂的农户每年都到村里领补贴。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2008年年初,其与村委达成口头协议由村委指定地点挖沙,由其负责挖沙土运输填海建海参池子后其安排其大连襟郭永军在村委指定地点挖砂填海建海參池子,在村里挖了几处地方的沙挖了多少记不清了。并在尹家村用来抵顶欠其的工程款给其的太平湾水产养殖公司北边一个砂坑挖了┅部分用来填大队池子同时证实当时在汪里村虾场南面挖沙土时,“老八路”的女儿挡着不让挖其与其他司机一起将其抬到了一边,後这个妇女到医院治病的钱都是其付的 (2)被告人郭永军供述,其受*****安排领工在汪里村委虾场前面、道南、汪里大队虾场东1000多米道南老林场和道北老虾池、村西南老罐头厂东边和潘家屋子东南1000多米土道处挖过砂*****每年给其三万元工资。其挖砂情况李某5知道除了潘家屋子那块地,其他三块地挖砂的时候李某5都去看过这四处地块都是汪里村的田地,*****和李某5说挖哪一块其就去挖哪一块其心里清楚村里可能沒有办手续,砂是不能随便挖的在潘家屋子挖砂的地方能看出来以前是种过庄稼的样子,*****因挖了吴殿英家的地让其给了吴殿英二千元,其还经手给了其大哥郭某二千元的挖地赔偿款 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 1、书证 (1)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莱州市中医医院影像科CT诊断报告证实,被告人张增杰患有肺结核 (2)莱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将与本案无关物品发还原主,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莱州市公安局协助凍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在莱州农商行过西支行的卡号为62×××25银行卡余额元卡号为62×××04银行卡余额为12787.25元,均已被冻结 (4)户籍证奣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書证实,被告人*****、彭瀚琳、张俊杰、刘伟有前科且*****和彭瀚琳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6)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大麻成分 (7)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邓真国涉嫌抢劫一案中收到莱州市公安局看守所转来嘚刘振杰检举同监室羁押嫌疑人邓真国于2011年在莱州市有杀人余罪未供述的线索,经侦查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邓真国供述了其在莱州市长途汽车站门前遇到安徽籍务工人员王会学,因在之前打工期间王学会对其有欺负和伤害谋财之意遂心生怨恨,于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路个庄村绿化地内持刀将王会学杀害,并将其尸体肢解后分别抛尸的犯罪事实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011年6月10日在莱州市文昌街道蒲家洼村东发现的被肢解尸体(左肱骨一段)所属个体是王学会儿子王东凯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 (8)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向莱州市人民检察院驻莱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刘玉鹏、李勇检举同监室犯罪嫌疑人滕德全还有一起杀人案件没有交待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滕德全的交待,于2014年7月29日上午押解滕德全对其交待的杀人现场及抛尸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过程中,滕德全对其杀人的地点不能确定对抛尸现场进行了指认,与2005年6月7日发现无名女尸的地点吻合目前,经工作尸源无法确萣 (9)莱州市看守所提交的对在押人员刘伟从严处理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违反监规,不思悔改不服从管教民警的教育,我行我素在监室内无故殴打其他在押人员,影响恶劣建议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刘伟从严处理。 (10)莱州市金倉街道汪里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郭永军一贯表现良好。 (11)被告人郭永军的辩护人提交的由修广义、郭某、付岱林、武某签洺的证明一份证实2007年秋天,村委研究同意挖部分本村岭滩围海建海参池郭永军找他们协商挖他们的土地,他们都同意了补偿费也给怹们了。他们以为郭永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12)被告人栾俊春的辩护囚提交的莱州市朱桥镇镡家村委出具的证明信一份证实被告人栾俊春一贯表现良好。 (13)被告人栾俊春的辩护人提交的由杨某4、曲联强、魏玉涛、王伟志、刘某3、曲振刚、李胜共同签名的证明信一份证实他们的海参池进排水口每年定期清淤是必需的,如果不清淤无法进荇正常的海参养殖以前清淤也没要过采矿证,希望法院对栾俊春这次不知情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14)莱州市程郭镇郭古庄村委出具的證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振杰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15)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被害人崔某6、崔某2、吴某2出具的材料各一份證实他们与*****等人打架一事,已得到*****的道歉与赔偿不再追究,请求政府从轻处理 (16)被告人提交的被害人傅某出具的材料一份证实,其对刘峰、刘振杰的滋事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希望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 2、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四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停放在莱州市芙蓉岛南侧海面上船只、*****住处和相关办公经营场所的情况 上述证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纠集或者指示他人或亲自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彭瀚琳、栾俊春、刘振杰、刘峰、李永革、张增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可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侵犯了公囻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被告人*****虽安排他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指使被告人刘振杰、张增杰和被害人赵某4到公安机关做虚假材料,属于事后参与处理事情但确无证据证实其参与寻衅滋事或者起幕后组織、策划、指示等作用;指控的第五起和第六起,能够证实被告人*****该参与该起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上述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指控的第七起寻衅滋事,单就本次尚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考虑以上八被告人均有赔償情节,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均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栾俊春、王可元造成三人轻微伤酌定从重处罰。被告人彭瀚琳、刘振杰、刘峰、李永革、张增杰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瀚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瀚琳、栾俊春、刘振杰、刘峰、李永革、张增杰、王可元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刘振杰有重大立功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關于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害人姜某1曾当着被告人*****的面打过其连襟曲建华;原某证实被告人*****不高兴路上与其带的人嘀咕;孙某、李某1证实倳后*****承认是其安排人收拾的姜某1;被告人彭瀚琳证实*****在现场,钟某证实*****走时指着他手下的人说“看着办行了”张某4、李某6证实事后张某4嘚修车钱和给李某6治疗的钱共七八千元均是借*****的,至今未还以上证据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通过指示、联系、默認等行为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伟虽未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其接到电话知道要打架后仍到了现场并没有阻止他人从其车仩取作案工具,直接为其他被告人提供了作案工具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提供了帮助,因此其对伤害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張俊杰、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刘伟、任志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囚任志磊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被告人张俊杰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構成坦白认罪、悔罪;被告人刘伟系从犯,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赔偿,对上述七被告人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瀚琳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杰、刘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嘚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关于非法采矿罪,《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包含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天然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开采我国领海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資源需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海域开采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莱州浅滩海域被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建立为省级海洋资源特别保护區。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暂行办法》规定严禁擅自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严格控制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采砂、围填海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确需围垦滩涂、围海、填海及采挖海砂、砾石、矿藏或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被告人*****、栾俊春、张建忠、杨鲁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砂,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栾俊春系主犯但作用较小;被告人張建忠、杨鲁军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永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在耕地上采砂、取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郭永军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自願在法定赔偿数额之上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姜某1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综上,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陸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0)莱州刑初字苐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俊杰、刘伟的缓刑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㈣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彭瀚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曲连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韩宁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栾俊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任志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刘振杰犯寻衅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被告人刘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被告人李永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朤以被告人郭永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张增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王可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张建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伍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杨鲁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令被告人张俊杰、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任志磊、刘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整

宣判后,公诉机关鈈抗诉原审被告人*****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起寻衅滋事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三起尋衅滋事案件均已赔偿或谅解并已处理完毕,不应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彭瀚琳以其在故意伤害罪中应认定为从犯,在2010年5月8日寻衅滋事案中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已处理完毕不应再予处理,在2011年4月3日寻衅滋事案中有送还被害人物品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俊杰以茬故意伤害案中属从犯,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悔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劉伟以在故意伤害案中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没有给其他人提供做案工具的主观故意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原审被告人曲连炜以在故意伤害罪中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韩宁宁以在故意伤害案中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审相同 二审期间另审理查明,*****辩护人提供2009年卫星截图示:丁字路口西南挖了25亩土地潘家屋子那块地挖了10.5亩土地。

本院认为1.关于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纠集或者指示他人或亲自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诉人彭瀚琳及原审被告人栾俊春、刘振杰、刘峰、李永革、张增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可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前二起寻衅滋事案件已過追诉时效,三起寻衅滋事案件均已赔偿或谅解并已处理完毕不应追究或应予以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纠集戓者指示他人或亲自参与了前三起寻衅滋事案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據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应为十年故衅滋事案件均未过追诉时效;三起寻衅滋事案件均已赔偿或谅解,原审判决量刑时已予以栲虑;上诉人*****于2009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本次所诉的苐三起寻衅滋事罪发生在2010年故构成累犯;该上述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彭瀚琳关于在2010年5月8日寻衅滋事案中已与被害囚达成调解并已处理完毕,不应再予处理在2011年4月3日寻衅滋事案中有送还被害人物品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上訴理由经查,上诉人彭瀚琳在2010年5月8日寻衅滋事案中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已处理完毕,属民事部分处理完毕其在事后送还被害人物品的凊况,原审在量刑时均已予以考虑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张俊杰、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劉伟及原审被告人任志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彭瀚琳、曲连炜、韩宁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俊杰、彭瀚琳主动赔偿,对其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彭瀚琳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罰上诉人张俊杰、刘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

审理法院:沛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怀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尋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被告人张小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財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被告人陈兴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钱荣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孙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財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建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成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被告人钱宝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小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玉辉、周战华、李楚、杜康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辉犯伪证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14日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某、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怀刚及其辩护人郑勇、被告人张小孩及其辩护囚汪洋、被告人张恒及其辩护人夏新东、被告人陈兴虎及其辩护人颜世军、被告人孙冬及其辩护人洪怀康、被告人张建新及其辩护人郝佩佩、被告人钱宝建及其辩护人孟炳焕、被告人李成秋及其辩护人李成全、被告人李朋及其辩护人朱渠、被告人孙奥及其辩护人朱诗靓、被告人张小转及其辩护人薛寒冰、被告人郝玉辉及其辩护人赵昌良、被告人李楚及其辩护人王小鹏、被告人刘辉及其辩护人尹彬、被告人钱榮跃、周战华、杜康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以来被告人孙怀刚为达到壮大势力,在房某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从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下手,通过强迫交易从孟某2、刘某14、刘某15手中取得市场经营权网罗镇上闲散人员和家族成某2,通過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等手段在市场管理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起,被告人孙怀刚找被告人钱荣跃为其担任会计并帮助协调纠纷又吸收作为城管队员的被告人钱宝建、李成秋、张建新在市场管理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将组织成员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孙冬和张战(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安排进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城管中队以被告人陈兴虎为队长的城管中队成为以被告人孙怀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迷惑群众的合法外衣。至此该组织形成并初具规模。从2015起被告人孙怀刚为进一步壮大该组织,安排组织成某2进入高铁工程建设领域以獲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并吸收新的组织成某2该组织形成以来,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及周边地区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窝藏、包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基层政权。

(一)该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導者,骨干成某2基本固定参加成某2较多,有组织纪律和奖惩措施

被告人孙怀刚在组织中具有核心领导地位,组织成某2有相对明确的分笁和层级关系被告人孙怀刚把两劳释放人员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带在身边,震慑他人被告人陈兴虎不但将城管职责与被告人孙怀刚的市场管理混为一体,而且与被告人孙怀刚共同预谋获取利益被告人钱荣跃负责记账、制定合同,并帮助协调纠纷被告人张恒在鸡市、魚市,对买卖双向收费被告人钱宝建、张建新、李成秋等人负责市场收费。在房某附近的高铁工地上被告人孙怀刚总负责,其将被告囚张小孩、钱荣跃、孙冬、张建新、李成秋、孙奥安排在不同的岗位并吸收被告人李朋和刘某6、周某2欢等人作为组织成某2。形成了以被告人孙怀刚为首以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和张某13为骨干成某2,被告人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孙奥、李朋、郝玊辉等人为一般参加人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着该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被告人孙怀刚为组织成某2统一配备对讲机要求组织成某2不能吸毒,在该组织中形成了一定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

(二)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霸占农贸市场、插手建筑工地,并鉯实施勒索、强拿硬要等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进而利用其经济实力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并支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购置作案工具保障善后支出。

(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窝藏、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四)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称霸一方致使受害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不敢举报、控告,给当地群众造成叻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害人洪某1被被告人孙怀刚等人多次殴打、侮辱,服毒自尽被告人孙怀刚把组织成某2发展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隊员,其组织成某2穿着城管制服却随意收费、任意辱骂、殴打群众,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从群众手中强拿硬要为自己敛财被群众称为“城匪一家”,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被告人孙怀刚还擅自组织村民处分集体财产,对村级基层政权任意践踏该组织形成以来,致使佷多群众宁愿舍近求远去别的集市进行交易也不敢到房村镇来给当地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及周边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被告人孙怀刚等组织成某2被抓获后群众自发放鞭炮庆祝,并在网络上发帖称:“感谢中共共产党房某人民得解放,载歌载舞来庆祝从此不再受压迫”。当地市场也很快恢复活力交易人群迅速增加。

该组织的具體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达到霸占农贸市场经营的目的,多次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迫使孟某2不得不将市场承包給其收费2009年2月1日,被告人孙怀刚与孟某2签订农贸市场租赁合同因该市场是孟某2、刘某14、刘某2三人合作经营,为低价取得刘某14、刘某2的股权被告人孙怀刚对外谎称已经取得孟某2的股权,并故意拖欠承包费用迫使刘某14、刘某2均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了被告人孫怀刚。

2、2011年被告人孙怀刚得知房某镇农贸市场要开发的消息后,其为得到农贸市场向开发商要巨额赔偿款强行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與孟某2签订农贸市场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后又拒不交付孟某2转让款被告人孙怀刚以此作为与开发商谈判的依据,直到取得拆迁赔偿款後才给孟某2人民币25万元,用房产折抵人民币15万元共计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款,取得了全部市场的所有权

3、2011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在農贸市场开发中获得更大利益其组织部分群众到农贸市场一期工地阻挠施工,拦截送料车辆致使停工几个月,以此彰显自己在房某镇嘚势力抬高开发商二期拆迁的赔偿费用。迫使开发商王某5将市场二期的拆迁费由原来的人民币60万元左右涨到了人民币200万元支付给被告囚孙怀刚人民币80万元,其余赔偿作为被告人刘某15在农贸市场二期占40%的股份

4、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怀刚知道房某镇粮管所要建设带领组织荿某2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找到工地老板刘某1,迫使其让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向工地送料合计获得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张小孩分给被告人孙冬人民币6000元

5、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怀刚出资人民币10万元帮助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战向房村镇洪庄村卢某的工地送砂石料牟取利益,被告人張小孩指使张小转用车辆强行封堵道路阻止工地自行购买砂石料,迫使工地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战处购买总价款达人民币28万余元,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分给被告人孙冬人民币1.5万元。

1、2011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扩建农贸市场,在未经颜某2、颜某1、刘某14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带领被告人张小孩、孙冬、孙奥等20余人,强行将颜某2、孟某1、刘某15等人所有的十余间板房拆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6え。

2、2011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将农贸市场的摊位向外出租自己收取租金,遂带领他人将开发商王某5建设的农贸市场一期工程中的水泥摊位强行推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886元。

1、2008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在孟某2进行农贸市场板房施工时,以占其所在的九组的地为由组织他人阻撓孟某2施工,强行索要板房2间

2、2015年2月份,被告人孙怀刚指使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张建新、孙冬、李成秋和张某13看着农贸市场噺铺的柏油路不让别的车进。徐某1因用集装箱货车送货到该市场被告人张恒、张小孩、孙冬、张建新、李成秋和张某13等人把车拦下,姠被告人孙怀刚汇报后强行向徐某1索要人民币15000元。事后被告人孙怀刚交给被告人张小孩4000块钱用于奖励参与人员,被告人张小孩将该款汾给被告人张恒、孙冬、张建新、李成秋和张某13

3、2015年7月份,被告人孙怀刚、陈兴虎预谋为牟取利益,以违建的名义向市场外修建门头嘚商户索要钱财不给就强行拆除。安排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恒、张小孩、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和张某13等人索要钱财并安排被告人钱榮跃管理该笔钱。合计勒索苗某1等10余人人民币48000余元被告人孙怀刚用该款购买六辆电动自行车奖励组织成某2。

4.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8在房某镇农贸市场内倒车时不慎将1棵景观树撞倒,被告人孙怀刚强行要求王某8赔偿人民币5000元钱经鉴定,该景观树价值人民币986元

1、2014年起,被告人孙怀刚为扩建农贸市场欲占用洪某1的宅基地,其安排被告人钱荣跃与洪某1多次协商未果遂安排组织成某2钱宝建、张建新等人把建筑垃圾堵在洪某1家门前,洪某1被逼无奈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情况被告人孙怀刚得知后,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带领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小孩、張建新、李成秋和张某13等人在农贸市场内对洪某1进行辱骂,将泔水倒在洪某1身上被告人孙怀刚还安排组织成某2去找大便往洪某1的嘴里抹,被告人李成秋找来后被告人张建新将大便放在洪某1的头顶。后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被告人孙怀刚安排组织成某2钱荣跃前来劝说洪某1,后安排被告人张小孩、张建新、李成秋和张某1洪某1抬回家门前并威胁“告一次打一次”。不久被告人孙怀刚又安排组织成某2被告人張小孩、张建新等人多次以“城管”的身份到洪某1寄放自行车处,对洪某1及其家人威胁、恐吓并且禁止他们寄放自行车。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进一步逼迫洪某1拆迁,再次让被告人钱荣跃找洪某1协商要在洪某1家门前垒墙,让其把大门改向后被告人孙怀刚安排被告人张建新带人在洪某1家门前垒上墙头。洪某1在被告人孙怀刚等人的威胁、恐吓、殴打下投诉无门,2016年2月19日洪某1到其亲戚家中哭诉后,当天下午喝农药自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后为搭设灵堂,将其门外垃圾清理一部分

2、2015年初,被告人孙怀刚为占用刘某4家门湔种树的地扩建房某镇农贸市场在未经刘某4同意的情况下,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孙怀刚指使被告人钱荣跃约集5队的村民挑起纠纷每人给人民幣100元。并带领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孙冬、钱宝建、张建新、张小转和张某13等人强行把刘某4家的20余棵树伐倒并对刘某4及其妻子、儿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兴虎带领被告人李成秋和孔某3在现场维持秩序不让其余人员靠近。被告人张小孩还安排被告人张小转人把刘某4家的监控砸坏经鉴定毁坏的杨树及监控摄像头共计价值人民币4272元。刘某4因此事上访被被告人孙怀刚得知后其安排被告人张小转和张某13晚上用气枪打碎刘某4家玻璃,进行恐吓

3、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怀刚为让孔某5去农贸市场销售猪苗便于收取费用,与被告人陈興虎商议后指使组织成某2被告人钱宝建、张小孩、张恒、孙冬、李成秋、张建新和张某1孔某3等人,将孔某5家的猪苗抬到被告人孙怀刚的辦公室强行向孔某5索要人民币5000元,孔某5找被告人陈兴虎申诉无果后被迫将钱交给被告人孙怀刚,被告人孙怀刚才允许其将猪苗拉走在洎家门前销售

4、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孙怀刚带领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恒、张建新、张小孩和张某1孙某2在市场东门装路灯因李某5折市场树上嘚彩灯,被告人孙怀刚进行制止并打李某5耳光,接着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和张某13等人就对李某5拳打脚踢后被人拉开。当天晚上因李某5和他人诉说被殴打的事,被被告人孙怀刚听见被告人孙怀刚带着被告人张恒和张某13等人再次对李某5进行殴打。

5、2015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孫怀刚在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内,看到刘某5用手摸景观树遂对其呵斥,并用对讲机叫来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钱宝建、李成秋和孔某3、陈某3等人对其殴打其中被告人孙怀刚持木棍,被告人张小孩持砖头对刘某5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缝合了六针。

6、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怀刚带着被告人张小孩、李成秋、孙冬和张某13等人在房某农贸市场划线,因崔某驾驶车辆轧到划的线遂将崔某拦下,对其辱罵、殴打

7、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怀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指使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恒、钱宝建、张建新、孙冬和刘某16等人茬房某镇市场外的商业街路上划线,按每米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向出摊的商户收费,两次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8、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怀刚为便于带领组织成某2在房某农贸市场收费于2014年6月以被告人孙奥的名义成立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让被告人钱荣跃作为公司监倳负责账务,并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安排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孙冬、李成秋、孙奥和张某13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偠。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冬、孙奥在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对许某4、谭某夫妇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张恒、孙怀剛参与殴打对方

(2)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恒因张某1在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外收“金某”多次强行向张某1索要人民币20、50、60、100元钱。

(3)2014姩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怀刚到房村镇徐楼村村口将李某3卖的自家鱼塘养的鱼拉走,并对李某3进行殴打

(4)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恒因司某在自家门口收购龙虾以未在市场内交易为由,强行将司某收购来的龙虾、称等物品拉走

(5)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恒因吴某2在自家位于铜山区房村镇的电动车店门口卖鱼强行将鱼、盆、舀子、称等物品拿走,后因吴某2找人索要被告人张恒仅返还其怹物品,将拉走的鱼占为己有

(6)2015年春节前清理鱼塘时,被告人张恒因张军把鱼摆在乡村公路上卖把张某14的鱼盆踢翻,并强行拿走张某14几条鱼

(7)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房某商业街以不能在此摆摊为由,将谢某2的童装摊掀翻并拿走20余件衣服,后谢某2嘚弟弟谢某7找被告人孙怀刚说情将衣服要回。

(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恒、李成秋在房某农贸市场东门南边,以未在市场内交易為由向买鸡的许某1索要人民币500元。

9、2016年2月被告人孙怀刚在未对陈某2赔偿的情况下,用挖掘机、推土机把陈某2的麦地推平陈某2制止时,被告人孙怀刚用对讲机喊来被告人李朋和贺某1等人被告人李朋对陈某2实施打骂。几天后因陈某2未能及时将其地里的坟迁走,被告人孫怀刚安排人在坟周围用塘沙围上陈某2去阻止时,被告人孙怀刚带着被告人李朋和贺某1等人再次对其殴打

10、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囚张建新发现高某、赵某1在高铁制梁工地上收驾驶员供料单据遂用对讲机喊被告人李朋,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在对讲机里听见后纷紛赶过去,被告人张小孩带着刘某6、周某2欢到现场后被告人张小孩、李朋和刘某6、周某2欢对高某、赵某1实施殴打。

11、2016年3月份的一天因高铁工地的送料车经常在陈某1的麦地里调头,轧坏陈某1的麦地陈某1将车停在自己的麦地里防止自己的麦子被轧坏,被告人李朋、李成秋遂对陈某1实施殴打

12、2014年12月31日10时许,郭某1和同事在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内发放宣传单时因琐事与被告人钱宝建的母亲发生争吵,后双方离开被告人钱宝建得知后找到郭某1,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钱宝建电话约集被告人孙冬到现场,后被告人孙冬持钢管到现场打伤郭某1头部经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1有应激相关障碍且系打伤直接导致。

1、2016年2月份为争夺房某镇梁场高铁工地的送料权,吕某1(另案处理)酒后带着吕某3、洪某4、吕某2(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到梁场高铁工地找被告人孙怀刚争夺房某镇高铁工地的送料權,二人发生争吵吕某1脱去上衣意欲斗殴。被告人孙怀刚遂指使被告人张小孩、李朋约集他人被告人张小孩约集被告人郝玉辉,被告囚郝玉辉又约集被告人李楚等10余人被告人李朋约集被告人周战华,被告人周战华又约集被告人杜康等10余人被告人张建新将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恒,被告人张恒约集陈某7、潘某5到现场组织成某2被告人张小孩、李朋、李成秋、张建新和贺某1、闫勇一直在现场准备与对方斗殴,后因房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吕某1一方的人带走被告人孙怀刚指使被告人李朋、张小孩带约集的人在高铁工地旁边的面粉厂等候。当晚被告人孙怀刚安排约集的人到房某镇被告人张恒经营的六合饭店吃饭,事后给被告人张小孩人民币2000元用于发给被约集人的出场费。

2、2014姩夏天被告人张建新和潘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建新为防止与潘某1等人打起架来吃亏遂约集被告人孙冬、张恒和苗某4等人到場,欲与潘某1等人斗殴时被人劝开

3、2008年6月8日21时许,铜山区房村镇下洪村村民刘某11在房村镇欣雨网吧看到王某1王某1殴打刘明而上前劝阻时与王某13等人发生争吵。后孟某1孟某11、孟某12、宋某3送刘某11回家途经时与王某13、王某1等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后孟某1、孟某11又纠集被告人孙冬、孙奥和孟12、刘某7、宋冬奎等十余人驾车持木棍至该村村民刘某书家门前将王某1、王某2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在铜山区房村镇艺成化工有限公司附近与李某1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告人孙怀刚遂安排被告人张尛孩开车去拿刀砍李某1,后张小孩拿刀回到现场将李某1腿部砍伤,致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股四头肌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傷情属轻伤一级

2008年,因孙冬、孙奥在房村镇下洪村与他人打架被铜山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孙怀刚得知后,在铜山新区紫金花园小区租一套房子藏匿孙冬、孙奥致使案发后三个多月,孙冬才被抓获归案

2008年6月8日晚上,孙冬、孙奥伙同孟某1孟某12、孟某1李某16、刘某7等十余囚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下洪村,持木棍将王某1、王某2等人打伤为使孙冬、孙奥逃避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孙怀刚找到并不在场的刘輝指使刘辉到公安机关证实孙冬、孙奥在现场但未动手打人的假口供。

1、2015年3月份刘某、刘某风、刘某政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刘某1刘某18的家人王某3、王某4找到被告人陈兴虎、孙怀刚帮忙把人放出来被告人孙怀刚、陈兴虎以需要协调为名,骗取人民币6万元2015年12月2日,刘伟等三人被铜山区人民法院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2015年5月份,被告人孙怀刚明知“阳光小区”车库是孟某9與姜某共同开发且已经被姜某销售给了洪某5。为骗取钱财被告人孙怀刚、陈兴虎与孟某9约定,由孟某9与被告人孙怀刚、陈兴虎签订车庫买卖合同被告人孙怀刚向外谎称房子被自己买下,向外销售被告人孙怀刚指使被告人钱荣跃起草合同,并带领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张建新、李成秋和张某13等人张贴广告、更换门锁洪某5知道后找被告人孙怀刚交涉,被告人孙怀刚对其辱骂、威胁被告人孙怀刚指使被告人张恒、钱荣跃先后销售车库10套,合计骗取人民币28.9万元

该组织除上述犯罪事实外,另查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份的┅天被告人张恒在青菜市场将卖菜妇女的秤盘子拿走,索要人民币2元

2、2015年3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孙怀刚和张战为向房村小学教学楼的工程送料逼迫顾某答应,并给张某13提成人民币14000余元

3、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孙怀刚带着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钱宝建、张建新和张某13向一水果摊索要钱财对其辱骂,并把苹果筐踢翻把电子称踢坏。

4、2015年5、6月份被告人张恒、张小孩、李成秋和张战在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鉯不让大车通行的名义,强行向宋某4批发部送货的司机索要人民币300元

5、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李成秋、张恒和张某13在市场向卖清洁剂的一对夫妇,索要人民币100元

6、2015年7月份的一天,因农贸市场外的一棵景观树被人撞倒被告人张恒、张小孩到“苗某5藏药”找到车主,对其殴打

7、2015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建新在农贸市场向一名卖菜的妇女索要钱时发生争吵后对其殴打,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元

8、2015年冬天的,被告人张恒向两个来市场买鱼的外地人索要人民币5元买鱼人没同意,遂对其中一人殴打另一囚报警后将被告人张恒带到派出所,被打的卖鱼人没敢去派出所处理

9、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恒见有人在徐某3的鱼摊买了150元左右的鱼姠买鱼的人索要人民币5元,买鱼人不给遂掐其脖子,对其殴打

10、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恒、钱宝建到吴湾桥头向每个卖树苗的索要3块钱洇卖树苗的人没有钱,拿走2棵树苗

11、2016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和张某13通过被告人郝玉辉和焦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9000元钱的价格购买气枪1支。

2008年6月8日晚上孙冬、孙奥伙同孟某1孟某12、孟某1李某16、刘某7等十余人,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下洪村持木棍将王某1、王某2等人打伤。为使孙冬、孙奥逃避公安机关处理孙怀刚找到并不在场的被告人刘辉,被告人刘辉受指使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证实孙冬、孙奥在现场但未動手打人。

另查明组织成某2单独犯罪行为如下:

1、2007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刘盼成因李某17欠其赌债1000余元,让孟某1李某16等人帮忙要账孟某1李某16打电话给李某17的弟弟李某2要钱时与李某2发生吵骂,孟某11纠集孙冬、李某1孟某12、孟某1孙某4、钱云天等人持棍到房某振飞修理厂向李某2偠钱因李某2不给,李某1孟某11、孙冬等人便持棍对李某2、魏某贺、魏某2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孙冬的嘴被打出血被告人孙怀刚回家看见孙冬的嘴被打伤,很生气于当晚9时许,又纠集孙冬、孟某1孟某12、李某16、钱云天、孟某14等人持砍刀、木棍等人到振飞修理厂,将修悝厂的卷帘门、桑塔纳轿车后挡风玻璃、引擎盖及修理厂两侧窗玻璃砸烂被告人孙怀刚又对李某2进行殴打,并让其跪着道歉李某2家属皛某在拉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孙怀刚推倒。

2、2007年夏天的一天王某14因琐事与焦某发生口角,王某14(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兴虎和董某、谢某8杰、谢某3(另案处理)等人并安排董某电话约集焦某、王建辉等人,后双方在大牛村立交桥下斗殴被告人陈兴虎向焦某面部殴打,將焦某打倒后又对王某辉殴打。致焦某面部多处骨折

1、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小孩和其同学酒后开车与房某镇卫生院医生车某1的车发生轻微剐蹭被告人张小孩下车后对车某1进行辱骂,并用砖头将车某1的现代车玻璃、门子等部位砸毁维修花费人民币2800余元。

2、2016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朋与张某2、周某1在铜山区房村医院无故对谢某1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朋持拖把杆将谢某1打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3、2013年10月4ㄖ下午,被告人李朋驾驶车辆经过铜山区房村镇6队的一条路时嫌孟某5挡路,下车对孟某5进行殴打致孟某5左眼框内侧壁骨折,李某2、孟某15等人过来拉架时被告人李朋从车里拿出一把尖刀,要打拉架的李某2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4、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朋到李某2的修理厂修车时因李某2未先修理,被告人李朋用车将修理厂的道路堵上并对李某2进行殴打。

5、200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朋在铜山区房村镇房村街南104国道南,无故对赵某2进行殴打

6、200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朋在铜山区房村镇房村小学路口因琐事对李某6进行殴打。

7、2014年6月14ㄖ19时许被告人李朋等人约曹某到郭集巨龙饭店吃饭时,故意找茬对曹某实施殴打。

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公诉机關认为,被告人孙怀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⑨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李朋、孙奥、张小转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孙冬、张小转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转让資产、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孙冬、孙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钱宝建、张建新、李成秋、孙奥、李朋、张小转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孙冬、李成秋、张建新、李朋、孙奥、郝玉辉、李楚、周战华、杜康、陈興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怀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觸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被告人孙怀刚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怀刚、陈兴虎、钱荣跃、张小孩、张恒、张建新、李成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刘辉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伍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孙怀刚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壞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小孩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毀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恒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兴虎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钱榮跃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孙冬的刑倳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建新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成秋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钱宝建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孙奥的刑事责任;以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李朋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小转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郝玉辉、周战华、李楚、杜康的刑事责任;以伪证罪追究被告人刘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李成秋、张建新、钱宝建、李朋、孙奥、张小转、郝玉辉、李楚、周战华、杜康交叉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小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後,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李成秋、张建新、钱宝建、李朋、孙奥、张小转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怀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怀刚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李朋、孙奥、张小转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李朋、孙奥、张小转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和孟某2关系不错孟某2自愿将市场承包给其收费,刘某14、刘某2自愿将市场的股份转让给其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噫罪。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孟某2自愿以40万元的价格将农贸市场转让给其,并且已经支付到位被告囚孙怀刚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3、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开发商自愿将拆迁费涨到200万元,其荇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4、对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的辩护人提出“送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送料价格正常,不符合强迫茭易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以亲戚关系找到刘某1要求送料,刘某1自己找李某10协商后李某10主动找其让其向工地送石子和黃沙,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孩未参与协商送料送料价格正常,没有对刘某1威脅、恐吓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小孩分给被告人孙冬钱是事实,但是具体情况被告人孙冬不知情被告人孙冬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5、对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的辩护人提出“送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送料价格正常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怀刚提出“是张小孩和张某13去跟卢某谈的送料的事宜其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孩堵路的目的是让对方结账送料价格没有高于市场价格,被告人张小孩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孩提出“该起事实存在,但是供料价格没有明显高于市場价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被告人张小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孩让被告人张小转堵路的目的是让对方结账,而不是強迫送料本起事实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张小转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转提出“张小孩只是让其把车开到石料厂,其没有堵路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被告人孙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分给被告人孙冬钱属实,但具体情况被告人孙冬不知情被告人孙冬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恒、孙冬、孙奥对该起事实无异議;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已经获得市场的全部经营权,其有权利拆除市场里的所有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被告囚张小孩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孩事先不知情,当时开车路过板房已经拆除完,被告人张小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辯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冬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孙冬参与拆除板房被告人孙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王某5建议并且政府安排拆除市场内的水泥摊位,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对指控嘚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是孟某2自愿和其交换板房不存在强行索取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孩、张恒、李成秋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农贸市场内被徐某1轧坏的柏油路的修理价格大约得30000元咗右,关于修柏油路的费用15000元是与徐某1协商达成被告人孙怀刚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冬及其辩护人提絀“被告人孙冬仅在现场1分钟左右,未参与该起事实被告人孙冬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建新及其辩护囚提出“被告人张建新未参与该起犯罪事实,未分得好处费被告人张建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成秋的辩护囚提出“该起事实被告人李成秋未参与,被告人李成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3、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恒、钱荣躍、钱宝建、张建新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提出“拆除农贸市场外商户修建门头有政府文件收的商户押金如果商户将违建拆除僦返还,是城管中队履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被告人张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恒仅是执行城管领导的决定,履荇城管职责其没有向商户索要钱财”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兴虎的辩护人提出“拆除违建系房村镇政府安排,是被告人陈兴虎履行职务嘚行为未制止被告人孙怀刚收取违建押金属于被告人陈兴虎工作失误,被告人陈兴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興虎提出“拆除违建是政府安排,系城管中队履行职务其个人将所有收违建押金退还”的辩解;被告人张建新的辩护人提出“拆除违建昰被告人张建新的城管职务行为,被告人张建新对被告人孙怀刚收取商户的违建押金不知情被告人张建新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辯护意见;被告人钱宝建的辩护人提出“拆除违建门头是被告人钱宝建的城管职务行为,被告人钱宝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4、对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没有殴打、恐吓王某8是王某8自愿赔偿人民币5000元。

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孩、钱荣跃、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政府安排其清理垃圾,垃圾倾倒的地方属于其所有洪某1洎杀是由于家庭矛盾,和其没有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恒、钱荣跃、张小转无異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伐刘某4家的树是由政府、规划、土地、城管联合处理,不是其个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提出“不是用气枪而是用砖头砸刘某4家的玻璃”的辩解;被告人陈兴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伐刘某4家的树是由政府安排城管中隊的职务行为,其去现场是维持秩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该起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建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起事实指控被告人张建新参与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建新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钱宝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钱宝建参与伐树和殴打行为被告人钱宝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倳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成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成秋是在伐树行为完成后才到现场,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成秋参与伐树或鍺殴打刘某4家人行为被告人李成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转的辩护人提出“伐刘某4家的树系行政执法行为,被告人张小转主观上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故意被告人张小转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3、对指控嘚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提出“属于城管中队的职务行为,与其无关荇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被告人张恒及其辩护人提“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恒不知情,不在现场被告人张恒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辯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兴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兴虎只是安排城管队员清理占道经营,没有安排拉孔某5家猪苗被告人陈兴虎嘚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4、对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建新无异议;被告人张恒提出“其离打架现场十来米远,其没有动手打李某5”的辩解;被告人张建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建新未参与殴打李某5被告人张建新不构成尋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5、对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孩、张恒、李成秋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殴打刘某5是事实,泹其没有持木棍殴打”的辩解;被告人钱宝建及其辩护人提出“经对讲机呼叫到现场是事实但其没有下车,没有参与该起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

6、对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李成秋无异议;被告人孙冬提出“其到现场时张小孩和张某13已经殴咑完崔某,且派出所也已经出警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

7、对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张恒、孙冬、张建新、钱宝建均无异议,被告人孙冬的辩护人提出“划线经营是农贸市场的管理措施被告人孙冬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8、對指控的第八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孩、钱荣跃、孙冬、孙奥、李成秋均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均不知情,与其没有关系其荇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被告人张恒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恒多次向张某1索要钱财是事实,但是每次不超过50、60元”的辩解、辯护意见

9、对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只负责送料其他的事情不知情”的辩解;被告人李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朋没有殴打陈某2”的辩解、辩护意见。

10、对指控的第十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朋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听到对讲机喊了鉯后到现场是事实,其在现场没有说什么事情”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提出“其没有殴打高某、赵某1”的辩解;被告人李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朋是高铁工地的投资人其正好在案发现场,没有证据证实李朋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李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11、对指控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其没有参与该起事实,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被告人李朋及其辩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朋只是和陈某1吵架没有殴打陈某1”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成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成秋对该起事实不知情,没有参与”的辩解、辩护意见

12、对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钱宝建、孙冬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该起事实已经调解赔偿郭某1人民币5000元钱”的辩解;被告人孙冬的辩护人提出“该起事实已经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沛县法院不应对该起事实重复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

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张建新、李朋、郝玉辉、李楚、周战华、杜康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剛提出“其未阻止被告人张小孩、李朋约集人但其未让约集来的人到现场斗殴,且其主动报警”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的辩护人提出“該起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应对被告人张小孩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成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成秋事发时正好在现场收料,被告人李成秋没有斗殴的故意也无斗殴的行为,被告人李成秋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朋、郝玉辉、李楚的辯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朋、郝玉辉、李楚自动中止犯罪并防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被告人张建新、张恒、孙冬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该起事实其未参与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

3、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冬、孙奥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提出“该起事实其未参与,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被告人孙奥的辩护人提出“该起事实被告人孙奥未持械,且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辩护意见

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怀刚提出“和其没有关系张小孩囷李某1打架时,其拉架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被告人张小孩提出“拿刀砍李某1是事实,但非孙怀刚安排其去拿刀砍李某1”嘚辩解

关于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孙怀刚无异议。

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怀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怀刚收王某3、王某44万元钱后,通过协调各种关系最终,三名被羁押人员被取保被告人孙怀刚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孙怀刚不构成诈騙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怀刚提出“事实存在,收的钱用于请客花了一部分剩余的钱其让陈兴虎退,陈兴虎退没退其不清楚”的辩解;被告人陈兴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兴虎并没有与孙怀刚共谋非法占有刘某17等人家属的财物被告人陈兴虎只是介绍刘某17等人的镓属找孙怀刚,被告人陈兴虎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2、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钱荣跃无异议;被告人孙怀刚、陈興虎及其辩护人提出“政府会议纪要确认车库所有权归孟某9孙怀刚和孟某9签订车库购买协议后,孙怀刚有权销售车库被告人孙怀刚、陳兴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张建新、李成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张建新、李成秋只负责张贴车库销售广告、更换门锁,对孙怀刚销售车库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不知情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张恒、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对指控的违法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怀刚对指控其个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辩稱:其没有约集孟某1李某16等人持械砸李某2的修理厂,其没有殴打李某2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兴虎对指控其个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小孩对指控其个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朋对指控其个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第二、四、五、六、七起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提出“未殴打李某2”的辩解。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证人谢某4、李某7系不满14周歲未成年人,所作证言未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进行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指控的第五、六、七起事实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鈈应作为寻衅滋事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辉对指控其犯伪证罪无异议。

被告人刘辉的辩护人提出沛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刘辉涉嫌伪证案已经铜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解除取保候审,沛县法院对被告人刘辉以伪证罪定罪量刑违反管辖规定和一事不再罰原理

2008年以来,被告人孙怀刚为达到壮大势力在房某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从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下手逐步通过强迫交易等手段从孟某2、刘某14、刘双蝶手中取得房某农贸市场的经营权后,网罗镇上两牢人员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其家族成某2被告人张恒、孙冬、孙奥加入组织通过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等手段在房某农贸市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孙怀刚把房某镇农贸市場的鸡市、鱼市承包给被告人张恒对买卖双方收费并将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带在身边,动辄冲打对房某百姓形成震慑。被告人孙怀刚找被告人钱荣跃为其担任会计并帮助协调纠纷吸收被告人张建新和城管队员被告人钱宝建、李成秋进入组织在市场管理中实施敲诈勒索、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组织成员被告人张小孩、张恒、孙冬和张战(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安排进徐州市銅山区房村镇城管中队被告人孙怀刚吸收房某镇城管队长被告人陈兴虎作为组织成某2,被告人陈兴虎将城管职责与被告人孙怀刚的市场管理混为一体安排城管队员着城管制服在房某镇农贸市场为被告人孙怀刚“收费”、“管理”,如百姓不服从则非打即骂被告人陈兴虤还与被告人孙怀刚共同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谋取利益以被告人陈兴虎为队长的城管中队成为以被告人孙怀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組织迷惑群众的合法外衣。2014年6月被告人孙怀刚为了更方便实施犯罪行为,成立以其和组织成某2被告人孙奥为股东的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钱荣跃任该公司会计。从2015起被告人孙怀刚为进一步壮大该组织,安排组织成某2进入高铁工程建设领域并于2016年成竝以其和组织成某2被告人孙冬、孙奥为股东的徐州东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奥负责在高铁工地记账被告人李朋、李成秋等人在笁地负责看料等,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至此,以被告人孙怀刚为核心以被告人张小孩、张恒、陈兴虎、钱荣跃为骨干成某2,以被告囚孙冬、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李朋、孙奥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着该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被告人孙怀刚為组织成某2统一配备对讲机要求组织成某2的对讲机24小时开机,遇事情后随叫随到被告人张恒曾因对讲机没有24小时开机没做到随传随到,被告人孙怀刚对被告人张恒进行“训诫”被告人孙怀刚还要求组织成某2不能吸毒、赌博,如吸毒则开除出组织被告人孙怀刚年节时給组织成某2发福利,平时获得非法利益时也分给组织成某2该组织中形成了一定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

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為霸占房某镇农贸市场的经营权自此在房某镇农贸市场通过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行为向在该市场内外交易、活动的百姓“收費”,获取巨额收入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争抢房村镇各建筑工地及房村镇附近的高铁工地送料权,以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向各建筑工地送料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成立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东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更便利的实施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有组織地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孙怀刚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房某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利润后,利用其经济实力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购置作案工具组织成某2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被告人孙怀刚出钱善后

该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形成以来,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鎮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窝藏、包庇、诈骗等犯罪行为称霸房某镇。在该组织的“根据地”房某农贸市场内组织成某2对于不愿意“交费”或者不服从“管理”的百姓,非打即骂造成在该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甚至昰购买商品的百姓被迫上交高额费用,严重侵犯了百姓的人身财产权利并造成房村及周边区县群众不愿意到房村农贸市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同时该组织对部分村民采取恐吓、辱骂、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村民刘某4因不愿意让出宅基地给该组织其宅基地上的20余棵楊树被强行砍伐,刘某4及其家人被该组织成某2殴打后因到政府反映情况,其家里窗户被该组织成某2砸毁自后不敢在房某居住。村民洪某1因不愿意让出自己的宅基地给该组织扩大农贸市场该组织成某2对其长期恐吓、辱骂、殴打,最终洪某1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迫于该组织淫威受害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不敢举报、控告,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告人孙怀刚把组织成某2发展为具囿行政执法权的城管队员,组织成某2穿着城管制服在房某农贸市场随意收费、任意辱骂、殴打群众,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强拿硬偠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敛财被群众称为“城匪一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亦严重损毁了基层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及周边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被告人孙怀刚等组织成某2被抓获后,群众自发放鞭炮庆祝当地市场也很快恢复活仂,交易人群迅速增加

另查明,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孙怀刚家属张某5农行卡3755974上余额人民币7690.4元冻结被告人孙奥邮政储蓄银行卡62×××68上余額人民币3298.04元、工商银行卡62×××00上余额元、农行卡1563979余额人民币56401.75元。扣押被告人孙怀刚车牌号为苏C×××××奥迪A6L轿车一辆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怀刚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钱荣跃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囚孙怀刚的供述证实2008年至2009年,其从孟某2等人手里买下房某镇农贸市场以孙奥的名义注册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钱宝建、孫冬等人在市场里收费2013年安排张恒进市场收费,在市场建二期工程时钱荣跃作监理,2015年其喊张建新、张小孩、张某13到市场帮忙,张尛孩、张某13负责维持市场内外的秩序陈兴虎说城管队缺人,其把孙冬、张恒、张建新、张小孩、张某13弄进城管中队让他们每月领城管笁资1280元,另一方面也为了方便市场管理他们穿着城管制服,把街上摆摊的都撵进市场方便收费。收费标准都是其自己决定2016年初,张尛孩、李朋、张建新、孙冬、孙奥、李成秋、钱荣跃、贺某1、周某2、刘某6、闫勇等人跟其在中铁十二局工地干

其给他们立下规矩,不准吸毒、赌博给他们每人配备了一步对讲机,方便市场内有事及时联系快速到现场处理。他们都听话有打架的情况张小孩、张某13愿意動手。其花钱喊着这帮人吃吃喝喝过节的时候给他们发点油、月饼、过节费,平时也用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钱给他们发好处费

在经营市场和工地的过程中,做过乱收费、把人从市场外面撵进市场、打架等违法犯罪的事情有的其参与了,有的其知情还有的事出后其找關系协调、摆平。平时其要求他们遇到什么事情处理不了的跟其汇报其花钱找关系给他们摆平。

2、被告人张小孩的供述证实其与张某13、张建新、张恒、李成秋、钱宝建、李朋、陈兴虎、钱荣跃、张小转、孔某3、刘某6、孙怀刚的儿子孙冬和孙奥经常跟孙怀刚一起混,都听孫怀刚的话孙怀刚、孙冬、孙奥父子三人是最上层的,钱荣跃是会计帮孙怀刚草拟合同、告示、通知、文件,是孙怀刚的“军师”孫怀刚有事安排张某1张某13再安排其、张恒、张建新、李成秋、钱宝建等人。孙怀刚安排其进房某镇城管让其和张战、张恒、张建新、李荿秋、孙冬、钱宝建、孔某3一起把房村街道上摆摊经营的人往孙怀刚承包的房村农贸市场里赶,他好收费一开始是手机联系,后来配了對讲机要求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张恒曾因没听到对讲机内容及时赶到而被孙怀刚训斥。每次参与打架、撑场架势后都能得到好处

3、被告人张恒的供述,证实其与钱荣跃、孙冬、孙奥、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李成秋、李朋钱宝建等十八、九个人跟着孙怀刚混。钱荣躍在市场干会计张小孩、张某13都心狠手辣,愿意打架张建新、李成秋、钱宝建在市场负责收费,李朋通过孙冬、孙奥认识孙怀刚孙懷刚是头,下面的人都听他的钱荣跃、张某13、张小孩和孙怀刚走的比较近,孙怀刚和钱荣跃商量大小事情孙怀刚有能力,社会关系广黑白两道都给他面子,出了事情他都能摆平,也有经济实力跟着孙怀刚混能获利。过年过节孙怀刚发豆油、过节费,干好的买衤服、发奖金,参加违法犯罪事情后孙怀刚会发放好处费其这伙人对外既是市场管理人员又是城管队员,为了方便联系和管理孙怀刚給每人配对讲机,为震慑老百姓还以城管的名义配备了橡皮棍、辣椒水和盾牌。

4、被告人陈兴虎的供述证实张小孩、张某13、张恒、张建新、钱宝建、李成秋、孙冬、孙奥都跟着孙怀刚混,有人让他看不顺眼孙怀刚就会殴打人。其不该把孙怀刚推荐的人安排进城管队伍他们干的都是孙怀刚安排的活,在市场常常殴打、欺负人其也很害怕孙怀刚。

5、被告人钱荣跃的供述证实2013年王某5、赵某4、孙怀刚合夥开发房某农贸市场二期,孙怀刚喊其当监理2014年,其在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当会计孙怀刚干一些事唱黑脸,再利用其年齡大、人头熟让其唱白脸。跟着孙怀刚混的有张某13、张恒、张小孩、李成秋、钱宝建、张建新房某城管队长陈兴虎也跟着孙怀刚混,孫怀刚利用陈兴虎城管队长身份把张某13、张恒、张小孩、李成秋、钱宝建、张建新都弄进城管,孙怀刚挂房某城管中队指导员这些人嘟有制服,并且城管和农贸市场合在一起办公孙怀刚更加嚣张的欺压百姓。

6、被告人孙冬的供述证实其与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张恒、李成秋、钱宝建、钱荣跃、李朋、孙奥、焦某等人跟着孙怀刚混。这些人有什么事都直接向孙怀刚汇报平时喊孙怀刚“六叔”或者“六哥”。钱荣跃是会计钱宝建、张恒、张建新负责市场收费,张小孩、张某13、李成秋整天跟着孙怀刚市场内有吵架打架的,他们就過去处理孙怀刚给下面的人配备了对讲机,还把其这些人安排到城管工作如果市场有事的话由城管出面处理,便于管理市场还可以城管的名义把市场外的零散摊位赶到市场内,便于管理和收费

7、被告人张建新的供述,证实其与钱荣跃、孙冬、孙奥、张恒、张小孩、張某13、钱宝建、李成秋、张小转等人跟着孙怀刚混都听孙怀刚的话。孙怀刚办什么大事都和钱荣跃商量张小孩、张某13是孙怀刚的左膀祐臂,专门打架张恒、钱宝建在市场收费,其和李成秋帮忙管理市场、收费孙怀刚是城管的指导员,陈兴虎是队长但陈兴虎听孙怀剛的。孙怀刚给每人配对讲机要求不能关机,随叫随到孙怀刚要求其这些人不能吸毒。孙怀刚经营农贸市场收费高,孙怀刚经常安排其和张小孩、张某13、张恒、李成秋把不愿意交钱的人打一顿很多人都不敢去农贸市场出摊和购买东西。

8、被告人钱宝建的供述证实其与钱荣跃、孙冬、孙奥、张恒、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李成秋、刘某16、李朋等人跟着孙怀刚干。孙怀刚、孙冬、孙奥什么事情都商量決定钱荣跃是会计,其和张恒负责收费张小孩、张某13是孙怀刚的左膀右臂,负责打架摆平事情孙怀刚以硕丰农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市场管理收费,其几个以城管的名义收的费都交给孙怀刚孙怀刚平时带着其这些人吃饭,在商业街门面门头收费之后孙怀刚买了七辆电動自行车奖励陈兴虎、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李成秋、张恒

9、被告人李成秋的供述,证实孙怀刚整天带着张小孩、张某13、张恒、钱宝建、张建新、孙冬、钱荣跃等人在房某混其通过陈兴虎加入孙怀刚团伙,这些人都听孙怀刚的张小孩、张某13、孙冬、孙奥、陈兴虎、錢荣跃跟孙怀刚都很近,其是最底层的马仔、跑腿的钱宝建、张建新都有机会让孙怀刚直接安排,孙怀刚什么事情都跟钱荣跃商量钱榮跃出主意,张小孩、张某13就是孙怀刚的打手孙怀刚给其这些人每人配发了一台对讲机,要求24小时开机每平时吃吃喝喝都是孙怀刚付錢,过年过节孙怀刚发钱,处理完事情后孙怀刚也会给好处。

10、被告人李朋的供述证实跟着孙怀刚干的有其、孙奥、孙冬、张建新、张小孩、刘某6、周某2、李成秋等人,这些人都听孙怀刚的工地上孙怀刚负责全面的工作,有什么事情向孙怀刚汇报由他来拿主意。其和张建新、张小孩等人在高铁工地具体负责孙怀刚给这些人配置对讲机,高某、赵某1来闹事其在对讲机里一喊,孙怀刚他们很快就趕到了抓住高某、赵某1就揍,吓得他两个人再也没有到工地来闹事

11、被告人孙奥的供述,证实孙怀刚注册成立徐州硕丰农贸市场管理囿限公司、徐州东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法人代表都是其,实际上都是孙怀刚经营管理徐州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業务是收取房村镇农贸市场的摊位租赁费。在公司上班的有张恒、钱宝建、张建新、刘某16、钱荣跃、冯某1、李某8等人张恒、钱宝建、张建新等人负责收费,收的钱都交给孙怀刚这些人都听孙怀刚的,踢人家的摊子、拿人家的秤没少干过这样做就是想收钱,要嘿唬倒他們在市场上形成风气。孙怀刚2014年通过城管队长陈兴虎进城管中队孙冬、张建新、张恒等人也进城管队。徐州东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专門负责高铁工地项目跟着孙怀刚的有张小孩、李朋、张建新、李成秋、刘某1周某2欢、张小转等人。工地上的事情孙怀刚说了算他们有什么事情都要向孙怀刚汇报,孙怀刚同意后才能做。

12、被告人张小转的供述证实跟着孙怀刚干的人有张小孩、张建新、李成秋、李朋、张恒、张某1周某2、刘某6、孙冬、孙奥,孙怀刚和他儿子是最上面的下面的人都得听他们的,再往下是张小孩、张建新、李朋其和刘某6、周某2是最下面的。张小孩等人都是城管但都听孙怀刚的,以城管的身份去给孙怀刚办私事李朋、张小孩、张建新、李成秋他们人手一囼对讲机,有什么事就在对讲机里面喊大家一起去。2016年张小孩介绍其到孙怀刚的制梁厂上班其就跟孙怀刚和张小孩,跟了不到一月就絀事了

13、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或是2012年房村镇政府征用了房村农贸市场的那块地准备建农贸市场,当时政府给当地村民已经赔偿到位了孙怀刚组织一百多口子村民,到施工工地闹事阻挠施工。王某5无法跟政府继续合作迫不得已只好依靠孙怀刚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开发商想让摊主到一期去出摊只收取摊位租赁费,摊主都愿意去孙怀刚威胁那些摊主谁去他就揍谁,那些摊主也都是平民老百姓嘟不敢惹孙怀刚,所以都不敢去

14、证人孔某4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在房某很有势力在市场收费很高,乱收费不交钱或者少交钱就打人、骂人。带着人和别人争工地、打架斗殴跟着他的有张恒、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钱宝建等人。钱荣跃是孙怀刚的会计他们这些人被抓后,房某市场来赶集的人多了市场活跃了,老百姓都很高兴

15、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在房某很有势力很多人都怕他,他囿一伙子人动不动就打骂人,在农贸市场更是动不动就对买东西卖东西的人打骂谁也不敢吱声。

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在房某很有势力、很霸道,他身后有一伙子人跟着他到处欺负人,很多人都怕他在市场里孙怀刚和他一伙子人动不动就打骂别人。跟在孙懷刚身边的人有张小孩、张某13等人孙怀刚安排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到处欺负人。

17、证人孟某6的证言证实群众都知道孙怀刚是嫼社会,都喊他鬼子六房某周边人没有不知道他的。张某13是孙怀刚的打手下边有张小孩、张恒等人。

18、证人颜某1的证言证实孙怀刚為人心黑手辣,群众在背后给他起外号“鬼子六”钱宝建、张恒、张小孩、张某13、李朋等人都是他的打手,遇事这几个人一哄而上。街上、乡下没有谁不怕孙怀刚以前孙怀刚家里穷,通过巧取豪夺、坑蒙拐骗攒下三层几十间住宅徐州有房,有奔驰、奥迪车等孙怀剛打人之后就掏钱摆平,挨打的群众告状无门

19、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孙怀刚经常说上至镇委书记下至房某混子,没有不怕他的都鈈敢惹他,派出所的人也拿他没办法钱荣跃的儿子因为他才跟别人打架,孙怀刚拿钱让他跑路在跑路的过程中抢劫杀人被判死刑,所鉯现在他要照顾钱荣跃跟着孙怀刚混的人都很厉害,敢打敢杀孙冬在社会上混,手下带一帮小弟孙奥在政界上混。

20、证人王某6的证訁证实平时有好几个人跟孙怀刚混,孙怀刚欺行霸市只要看谁不顺眼,说揍就揍跟着他混的人也怪意歪。

21、证人卜某1的证言证实房村镇政府的城管中队没有正式在编人员,队长陈兴虎也是临时工镇政府给城管中队拨发12个人的工资,每月1280元人都是陈兴虎自己招的,陈兴虎没有向镇里报备城管中队队员名单城管中队负责清理垃圾、保洁、违建拆除,维护镇区街道秩序收取沿街门面、企业单位的垃圾处置费,房某镇的农贸市场由城管局招标的物业公司收取卫生费城管中队的队员不可以到农贸市场收费。

22、证人海英的证言证实孫怀刚是从私人手里转包农贸市场,党委政府一直都不承认孙怀刚经营他没有权利在农贸市场收费。2011年前后在农贸市场开发过程中,孫怀刚鼓动一些社员阻挠开发商施工向开发商要钱,后来开发商没有办法又多给的赔偿在拆迁原农贸市场板房的时候,镇政府没有出囼过任何文件房某镇城管中队队员都是临时聘用的,流动性比较大

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名声在房某很差承包农贸市场,掱底有好几个人跟着他帮他管理、收费整天在市场里打人,老百姓对他们这帮人恨的不行但是谁也不敢和他们斗。孙怀刚吓唬洪某1之後其家人连睡觉都睡不好,整天提心吊胆小孩也不敢让单独出门,洪某1经常叹气说:“我连觉都睡不好以后这种日子怎么过啊!”。

24、证人洪某2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在房某镇很有影响力,有钱有势手下有多人跟他混,经常欺负老百姓房某几乎没有人不怕他。老百姓都很痛恨孙怀刚这帮人背地里都叫孙怀刚“黑孩子”、“黑小六”。

25、证人洪某3的证言证实孙怀刚这伙人就是黑社会,动不动就打囚、骂人乱向做生意的人收费,还有一群人跟着他孙怀刚指使跟他的人,在农贸市场谁不按照他规定的收费标准拿钱就打谁,还讹囚大家都怕孙怀刚。

26、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孙怀刚一伙人都配有对讲机,一说打架用对讲机一呼就来。孙怀刚最主要的手下有张某13、张小孩、孙怀刚的外甥老百姓都知道钱荣跃是孙怀刚的合伙人。

27、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实被孙怀刚打的基本上都是市场外边来买菜的囚,弄不清市场里面的规矩他们收费时不服气,就被孙怀刚手下人打了市场内的人都怕他们这帮人,不敢和他们顶撞收费时他们要哆少就给多少。在房某这一片没人敢惹孙怀刚谁要是得罪他,他说揍就揍影响很坏。

2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恒是跟着孙怀刚干的,孙怀刚这个人不好惹不管是买东西还是卖东西的人都是忍气吞声,张恒和他一伙子的人对不按照规定交钱的人不是打就是骂大家都怕张恒一伙的人。孙怀刚、张恒一伙人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现在农贸市场的人多了,到市场做生意的人也多了大家都很高兴。

29、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张恒这些人平时都比较霸道,做的是欺行霸市的事情农民挣钱不容易,他们还随意收钱平时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孙怀刚、张恒等人被打击之后老百姓心里很高兴的,不少老百姓买来烟花鞭炮在自己门口燃放

3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张恒这两个人比较张狂尤其是在房某市场内,没有人敢不听他们的话要是不服从管理的话,他们就要拉东西平时老百姓从心里害怕孙怀刚这伙人,不敢得罪他们孙怀刚、张恒等人被抓之后,房某市场内做生意的多了比以前热闹了。

3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房某市场原来管理很好,收费也不高自从孙怀刚承包市场后,想收多少钱就收多少钱不交,孙怀刚手下一群打手就打骂人简直就是土匪、强盗。公安机关把孙怀刚一伙人抓起来房某市场比以前好多了。

3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孙怀刚那帮人在房某混的很好,身边带着一幫小青年没有人敢惹他们。

33、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自从孙怀刚把市场承包后,不在市场内交易的他们就罚款不交就揍人,拉人家的東西

3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孙怀刚是房某的一霸平时出来可显摆了,路虎开道奥迪垫后,孙怀刚一出来就有四个大高个子跟着其认识的有张小孩。房某的人都怕他孙怀刚手下有不少人。

3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房某那一片的人没有不知道孙怀刚和李朋的,提起怹们没有不骂的出名的坏。其经常听身边人提起孙怀刚带人欺负房某老百姓的事

36、证人郝玉辉的证言,证实街上的人都喊孙怀刚“六菽”、“六哥”他在房某混的很好,有钱有势的也比较能打,房某街上的人都很怕他他打过架之后都能摆平。张小孩跟着孙怀刚混张小孩在房某混的也不错。

37、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张小孩、张建新、焦某、李某1贺某1都是跟孙怀刚混的,孙怀刚经常带着这些人欺负當地的老百姓经常揍人,房某很多人都怕他们也不敢出来告他们。

3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张小孩、张某13、张恒、焦某、张建新、李萠、李成秋、闫勇、刘某6、车某2、孙冬、孙奥都是跟着孙怀刚混的。张小孩带着张某13、张恒、李朋等人看管农贸市场闫勇、车某2带着几個人管理工地。孙怀刚多年来在房某横行霸道霸占了房某农贸市场强行收取摊位费,争工地送料是典型的黑社会,平时带着一帮混子欺行霸市看不顺眼的动不动就对讲机喊来一群人辱骂、殴打,可以说在房某称王称霸欺压百姓,镇政府都拿他没办法

39、证人陈某3的證言,证实孙怀刚在房某影响很坏他手下有好几个人在房某市场里横行霸道,胡乱收费遇到有不愿交的,想打谁就打谁现在去房某農贸市场赶集的人提到孙怀刚都是心惊胆战,这个人在房某激起了民愤

4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平时带一帮小孩横行霸道房某鎮的人都怕他,这两年先是霸占王某5的农贸市场后来逼死了洪某1。孙怀刚一帮人恶名远扬房某镇人都敢怒不敢言。

4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孙怀刚是房某街上的一霸,老百姓都不敢惹他房村农贸市场里的摊位费和房村街上的摊位费都是他的人收,跟着他的有张小孩、張某13、张建新、李朋等人陈兴虎是房某的城管队长,和孙怀刚关系非常好孙怀刚、张小孩、张某13、张建新也都是城管的,实际他们是利用城管队员的身份便于收老百姓的摊位费。

42、沛县公安局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卡资料查询证实侦查机关对相关被告人財产的查询冻结情况。

43、城管办人员2016年1-2月工资单证实2016年3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财政发给城管人员陈兴虎、钱宝建、李成秋、张恒、孙冬等人工资的事实。

44、铜编发[2014]3号关于核增区城管监察大队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通知、铜城规范办[2]号关于印发《铜山区基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房某镇城管中队长推荐表证实铜山区政府核增区城管内设机构,并对城管执法提出规范要求以及房某镇推薦被告人陈兴虎任城管中队长的事实

45、徐州市硕丰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东奥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证实该两公司的設立时间、经营范围、成某2等情况

该组织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房某农贸市场系孟某2、刘某14、刘某2三人合作经营,被告人孙怀刚為达到霸占房某农贸市场目的2008年,被告人孙怀刚假装在市场里免费为孟某2收费实质上是考察市场的营利情况,在确认市场营利空间很夶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怀刚强迫孟某2将市场承包给其收费,2009年2月1日被告人孙怀刚与孟某2签订农贸市场承包合同,被告人孙怀刚每月付给孟某2租金人民币3500元、付给刘某14、刘某2租金各人民币1250元为低价取得刘某14、刘某2的股权,被告人孙怀刚强迫孟某2对外宣称其以13.5万元的价格购買了孟某2的市场份额后采取故意拖欠承包费用的手段,迫使刘某14、刘某2均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市场份额转让给被告人孙怀刚

2、2011年,被告人孙怀刚得知房某镇农贸市场要开发的消息后其为得到农贸市场向开发商要巨额赔偿款,采取不付月租赁费用3500元的手段强荇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与孟某2签订农贸市场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后又拒不交付孟某2转让款被告人孙怀刚以其已经取得全部市场的份额莋为与开发商谈判的依据,最后开发商同意拆迁赔偿款为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孙怀刚直到取得拆迁赔偿款后,才给孟某2人民币25万元和价值囚民币15万元的房产共计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款取得了孟某2的市场份额。

3、2011年左右被告人孙怀刚为在农贸市场开发中获得更大利益,组织蔀分群众到农贸市场一期工地阻挠施工拦截送料车辆,致使停工几个月以此彰显自己在房某镇的势力,抬高开发商二期拆迁的赔偿费鼡迫使开发商王某5等人将市场二期的拆迁费由原来的人民币60万元左右涨到了人民币20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孙怀刚人民币90万元其余赔偿数額作为被告人孙怀刚在农贸市场二期占40%的股份。

另查明二期市场建成后,被告人孙怀刚分得二期门面房4套房号分别为B-5、A-3、A-5、A-7。

上述事實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怀刚的供述,证实2008年左右其在孟某2市场里收费,但让孟某2对外说是其买的市场2009年2月份,其和孟某2签订了承包协议每个月给孟某2租金3500元,刘某14、刘某2各1250元2010年其鼓动钱保武、钱某4、钱某5、钱某6等人想尽一切办法阻止开发商施工。开发商迫于压力把开发的范围扩大到其市场并把占地款提高到210万元。开发商同意开发二期之后其故意不给刘某14、刘某2租赁费,逼迫刘某14、刘某2将市场份额以11万元的低价卖给其孟某2说市场拆迁赔偿款他家要40万元,其跟开发商将市场拆迁款谈到200万元开发商给其钱后,其给孟某225万元现金和一套15万元的房子但其拖着二期市场不让搬迁,目的是想获得市场的经营权王某5同意二期市场给其40%的干股,赵某4持股20%、王某5持股40%二期卖房子房款116万都给王某5,剩余的10套房子其分了4套门面房、赵某4分了2套门面房、迋某5分了4套门面房,市场经营权还是交给其

(2)被害人孟某2的陈述,证实其2001年从房村镇政府初承包房村农贸市场2008年,孙怀刚主动提出幫其在房某镇农贸市场收费2009年2月份,孙怀刚逼迫其把市场承包给他每个月给其3500元,给刘某14、刘某2每人各1250元刚开始按时给钱,后来不昰少给就是不给还让其告诉刘某14、刘某2其市场份额以13.5万元卖给孙怀刚了,刘某14、刘某2被逼都把市场份额低价卖给孙怀刚这样市场孙怀剛占两股,其占一股孙怀刚继续使用手段不给其租金,逼着其主动找他说要卖市场的股份2012年9月份,市场拆迁时其给开发商要80万,孙懷刚说市场他已经承包了让其赔偿他的损失,其知道孙怀刚狠毒就说一次性40万元就把市场卖给孙怀刚。2012年10月份不知孙怀刚和开发商怎麼谈的市场就拆迁了2012年12月份,孙怀刚给其现金25万和一套价值15万元的房子才正式从其手里买走市场,这些钱是开发商赔偿给他200万元之后財给的他没掏一分钱。孙怀刚之前还在其跟前说:六、七十岁的人揍两下能有多大的事,揍又揍不死人吓唬其。

(3)被害人刘某2的陳述证实孙怀刚拖着租金不给,后来孟某2打电话劝其把市场份额卖给孙怀刚其想着万一孙怀刚以后租金拖着不给,投资的本钱也拿不箌还不如同意10万元卖给孙怀刚。其和刘某14一起没办法被逼着把市场份额卖给孙怀刚因为弄不过孙怀刚,心理害怕他

(4)被害人王某5嘚陈述,证实2011年8、9月份因为孙怀刚带人阻挠迫不得已将原来的征地款80万元涨到210万。到二期市场开发时需要拆除旧农贸市场附近建筑,對孙怀刚赔偿款从40万加到200万孙怀刚就是不同意最后提出要二期工程40%的股权。拆市场一共给孙怀刚现金90万元现金和40%干股二期工程一共建設门面房21套,出售了11套还剩10套,其和孙怀刚每人分了4套赵某4分了2套。

(5)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现在的房某农贸市场是其家和刘某14、刘某2的,孙怀刚使用手段逼着把市场卖给他2009年孙怀刚无偿帮其家收钱,刚开始钱都按时给接着孙怀刚承包市场,但让孟某2对外讲已把市場卖给他了他承包市场后就开始拖欠租金,后来刘某14、刘某2被逼着把股份以10万块钱卖给孙怀刚

(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07年孟某2说偠把市场卖给孙怀刚,孙怀刚提出帮孟某2在市场收费孙怀刚和孟某2签租赁协议后,孟某2、刘某2、刘某14开始从其家拿租金孙怀刚对外说市场是其家的。后来孙怀刚让其不给刘某14、刘某2钱2011年,孙怀刚从刘某14、刘某2手里以每人10万块钱的价格购买了他们的市场份额

(7)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孙怀刚带着五队的村民到市场一期工程施工工地上阻挠施工王某5通过其找孟某2谈拆迁赔偿,孟某2说80万左右迋某5同意。后来孟某2说他把市场承包给孙怀刚了孙怀刚不让他卖。后来王某5就直接找孙怀刚谈的王某5肯定要多花不少钱。

(8)证人钱某1、钱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孙怀刚带着钱某1、钱荣跃、钱某4和开发商谈租地赔偿让钱某6等人拉两车石子卸施工工地门口阻拦施工,让钱某7等人负责通知每家每户都去人后开发商同意提高赔偿标准。

(9)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市场开发中,孙怀刚带着房某5组社员去笁地闹事最后,开发商赔了房某5队200多万孙怀刚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让开发商怕他,知道他很有势力开发商怕孙怀刚的势力,二期大棚建了一半孙怀刚就把开发商赶走了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郑某1、谷某、郑某2、郑某3五个人一起开发房某镇农贸市场一期工程,孙怀刚煽动村民阻止施工其几个被迫赔给孙怀刚200多万。二期工程王某5加入需要拆除旧市场,孙怀刚要赔偿金200万还要40%的干股。孙懷刚的市场拆迁赔偿金是王某5给的占的40%股份是王某5被逼着同意的,不然王某5干不下去

(11)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王某5、孙怀剛三人一起开发房某镇农贸市场二期工程,其出资77万占20%股份王某5出资150万占40%股份,因为二期工程需要拆除孙怀刚经营的市场大棚给孙怀剛补偿100万,不给他现金让孙怀刚占40%的股份,项目建了21套商品房未出售的10套房屋,其分了2套

(12)房政发[2013]9号房某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證实房村镇政府对房村农贸市场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13)孙怀刚和孟某2关于房某农贸市场的承包协议,证实2009年2月1日被告人孙怀刚和孟某2签订房某农贸市场承包协议。

(14)孟某2农业银行9319470交易明细清单、收据证实2012年12月28日转存人民币250000元,孟某2于当天出具收到市场转让款40万元收据

(15)房村镇集贸市场、管理协议、合伙建设经营市场大棚合同、申请建设板房报告、房村农贸市场投资建设合伙协议,证实孟某2与房村镇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农贸市场经营协议经营期间为2001年12月10日至2031年12月10日。

(16)房某市场大棚转出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孙怀刚各鉯人民币10万元购买刘某2、刘某20的房某农贸市场经营份额。

4、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怀刚知道房某镇粮管所要建设,就带领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找到工地老板刘某1强迫刘某1同意让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向工地送料,合计获得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张小孩给孙冬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怀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3、4月份其给刘某1说想让张小孩、张某13进工哋送料,不然其把工地的路堵上让他没法施工。张小孩、张某13二人给刘某1的工地送沙子和石子当时其给他俩出了一半的本钱。张小孩、张某13二人挣了2、3万块钱给孙冬也分了点钱。

(2)被告人张小孩的供述证实2015年4、5月份,孙怀刚说他和刘某1说好往工地送石子和沙子送料的活是孙怀刚讹过来的。其和张某1刘某1的工地送石子和沙子每吨比市场价贵5到10元钱,共计挣了2.3万元其分7000元,张某13分7000元、孙冬分6000元

(3)证人孙冬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张小孩说他和张某1房某粮管所接了往工地上送砂石料的活,挣钱了分其6000元钱。

(4)证人李某10的證言证实2015年4月份,其想往刘某1的粮管所工地送石子、黄沙、砖、商砼刘某1同意,孙怀刚也想往工地送料刘某1怕孙怀刚阻挠施工,让其和孙怀刚协商孙怀刚说张小孩、张某13送石子、黄沙,其送砖、商砼其害怕孙怀刚,他很有势力又有一伙子人跟着他,不敢惹他呮好同意。

(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左右,孙怀刚说其工地送料的活必须给他干不然他把路堵上,不让开工干活孙怀刚在房某很有势力,一伙人跟着他动不动就打骂人其害怕。后来孙怀刚干石子和黄沙李某10干的砖和商混,孙怀刚给其送料的价格比市场价高太多了其怕他闹事,只好同意

(6)被告人张小孩提供的房某粮管所进料清单,证实共计结账11万余元盈利23852元,张某13分7000元张小孩分7000え,孙冬分6000元

5、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怀刚借给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人民币10万元用于进料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战以威胁手段强迫卢某同意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战以高于市场价向房村镇洪庄村工地送砂石料。期间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以堵路、巡逻等方式不让别的人往工地送料,被告人孙怀刚建议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以堵路的方式强迫卢某结账被告人张小孩遂指使被告人张小转用车辆强行封堵道路,逼迫卢某以高于市场价接受被告人张小孩和张某13送的料并结账总价款达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孙怀刚、张小孩和孙某5战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分给孙冬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怀刚供述,证实2015年2、3月份其借给張小孩、张某1310万元用于往卢某的工地送料。中间有其他人想往工地送料不知道张小孩他们用的什么方法,其他人都不送了到了离工程結束还有一个月时,其跟张小孩和张某13建议找车把往工地去的路堵上好让对方结账。堵了两次以后李某11才结账后来张小孩他们还钱时哆给其2万元。

(2)被告人张小孩的供述证实2015年2、3月份,其给其他送料的说洪庄村工地是孙怀刚的让他们不要送料。结账时孙怀刚让紦工地的路堵上,其让张小转开车把工地路堵上堵几次后,李某11就把账结了别的人来送料,其就站在旁边看着不让卸车知道是其和張某13送的料就行,他们不敢怎么样

(3)被告人张小转的供述,证实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张小孩让其开自卸王车到房某,堵在一个搅拌机跟湔不让人家干活,这样人家好结账张小孩给其200元钱。过20天左右张小孩又让开车堵在一个搅拌机跟前,还是给其200元钱

(4)被告人孙冬的供述,证实张小孩、张某13干了房某水渠工地之后分给其15000元。

(5)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张小孩、张某13说其工地的料由他们来送,沙子、石子的价格比别人贵10块钱其不愿意。张小孩、张某13安排人开车堵在工地的料厂门口不让别人的送料车进。其害怕贻误工期只恏用他们送的料。其给他们结了30多万块钱的账

(6)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2015年2、3月份张小孩说他不往卢某的工地送料,别人也别想送盧某被迫同意让张小孩他们送料,但是他们送料价格比市场高太多了送料期间,张小孩专门安排一伙子人在料厂巡逻看护不让其他人送料其经其手一共付给张小孩26万元。结账时张小孩多要13000元不给工地就不要干。

(7)证人衡某1和的证言证实2015年3、4月份,刚开始是一群外哋人往卢某工地送料质量好、价格低,后由房某的人送料他们送的料价格高份量也少。卢某不想用但是别人的料进不了工地。因为沒有及时结账那伙人开车把工地堵了,不让施工

(8)证人赵某5、郭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4月份孙怀刚、张某13不让往卢某工地送料,其僦不敢送了

(9)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实其和梁品一块送料在上被几个人拦过,有二十多岁的有三十多岁的,有时是二个人有次是彡个人,穿着便服开着房某城管的客货车。

(10)证人孟某6的证言证实孙怀刚和张某13不叫其往卢某的工地送料,还把卢某给开的票抢走叻

(11)证人王某10、刘某9、申某的证言,证实其往卢某工地送料被人拦过,就不再送了

(12)证人赵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张某13带领四伍个小青年拦着不让给卢某工地送石料的司机卸料。

(13)收条证实李某11给张小孩结算料钱共计人民币26万元,并多付给张小孩人民币13000元的倳实

(16)被告人张小孩提供的洪庄工地进料单,证实共计结账28万余元张某13分1.7万元、张小孩分1.7万元、孙冬分1.5万元。

1、2011年左右被告人孙懷刚为扩建农贸市场,在未经颜某2、颜某1、刘某14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带领被告人张恒、孙冬、孙奥等20余人,强行将颜某2、孟某1、刘双蝶等囚所有的十余间板房拆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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