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队离、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整标准

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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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jbys小编带大家来具体了解关于军队退休师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的内容,快来随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一起阅读了解吧。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最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YJBYS小编推荐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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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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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军队退休干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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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军队退休干部的标准工资有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析一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相问题及解答: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住房待遇。  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报领程序:  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财务室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  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和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  答: 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  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  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 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  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特殊病种种类、定额结算标准及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需要那些材料?&&答:1、符合以下病种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脑中风(偏瘫);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高血压(3期);(7)糖尿病(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病; (10)结核病(活动期); (11)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 (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13)肝硬化(失代偿期)  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一年一定。  2、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及所需材料: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送报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  什么是“三见面”的交接安置办法?  “三见面”交接安置办法,是军地双方为了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经验。“三见面”即部队、民政部门、本人三者共同协商接收事宜。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军队离退休干部已被列入安置计划的能否调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被列入安置计划的一般不再调整、变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那些人暂不能安置?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哪些个人档案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以下档案材料:  ①入党志愿书;  ②《军队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  ③《军队干部离退休待遇审批报告表》;  ④最后一次任职、晋衔、调薪审批表;  ⑤凡要改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者,须有军以上政治机关的正式批准;  ⑥凡评残者,须有评残等级审批表;  ⑦凡立功者(立三等功以上者),须有评功材料卡片;  ⑧凡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者,须有原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⑨经组织认定的自传;  ⑩未作结论的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材料)或作出结论或予以销毁。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原则是什么?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妥善安置。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就地安置。自愿回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更多相关文章推荐链接请继续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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