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和工伤竞合工伤因主体不存在了无法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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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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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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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日14时5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刚驶离某物流公司大约5公里的104国道时,与本公司从福州回程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据此,张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0多万元。同时,张某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争议焦点
员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否请求同一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双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张某主张双重赔偿理由是:
第一,工伤保险是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如果公司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这部分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公司不必支付。
第二,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一般依据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具体的个人进行补足赔偿。所以,员工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其工作岗位是司机,依照《》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虽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相同,但法律性质不同。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劳动法律范畴规定的补偿。一个属于劳动法律范畴,另一个属于民事律法范畴,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张某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双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一用工主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竞合不可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的释义为:一是工伤职工在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前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也不支持双重赔偿。《侵权责任法》作为调整侵权责任范畴的民事基本法,在调整所有涉及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形共有三条。分别是第三十七条“管理人或组织者责任”、第六十八条“环境污染者责任”、第八十三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所有涉及第三人竞合赔偿的都规定责任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是赔偿损失后的责任者向第三人追偿,不是受害人还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再取得双倍的赔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不支持双赔。本案中,张某与侵权方李某某属于同一用工主体,且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员工人身损害。因此,统一用工主体不可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的“双赔”。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加关注可以订阅哦!!!↓↓↓ 工伤通(gongshang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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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案件情况阜新市一企业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03年10月7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2005年12“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着社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的今年以来,云南省全面推进为期3年的“同舟计划”,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72.5万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甘肃省兰州市人社局积极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4万名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占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进一步调整。黄岩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依次将“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着社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的近日,云南省沧源县人社局积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沧源县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从行业工日前,湖南省涟源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市政府办、法制办、统征办、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具体表现是: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近年来, 山东省东营市人社局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措施,提高认定质量,使工伤认定工作在法治的引领下取得突出成“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我的公司就完了!”近日,山东省曲阜市鲁城街道创业大学生孔翔激动地说,“还是参加工伤保险好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日14时5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据英国《独立报》网站1月11日报道,新的科学证据显示,中国古代皇室成员好茶——起码在2150年前。  报道称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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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湖北宜昌第7座长江大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在该工程招gongshangtong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实际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免费解答。热门文章最新文章gongshangtong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实际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免费解答。您的位置: &
同一用工主体可否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竞合“双赔”
优质期刊推荐交通事故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也被称为交通事故工伤。
1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
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
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二)申请人:1、用人单位;……2根据道路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第39条的规定,2016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律师对2016年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计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28844元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注: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4一、上下班途中出依据《》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5一、工伤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二、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6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主张的同时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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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相关法律咨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律师365认证律师擅长: 婚姻家庭1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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