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川镇达家梁村妇联主任个人总结是?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拟选址永登县上川镇区域--甘肃频道--人民网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拟选址永登县上川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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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数次换址,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了解到,规划拟选址位于兰州新区西北部的永登县上川镇区域,计划投资约1186.84亿元,2020年前将建成集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和原油及油品储存于一体的西部地区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届时基本完成兰州西固区全部石化产业整体搬迁工作。
目前,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总体规划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第一次环评征求社会意见。据了解,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规划拟选址位于兰州新区西北部的永登县上川镇区域。具体涉及村域为苗联村、上古山村、祁联村、涝池村、古联村、达家梁村、黄茨滩村,距离兰州新区核心区约30公里,总占地约40平方公里,其中炼化片区约20平方公里,精细化工片区约20平方公里。根据规划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将分两期进行建设,具体规划近期为2014年~2020年,远期为2021年~2030年。初步建成资源配置率高、装置规模效益好、产业集聚效益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集群,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建成集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和原油及油品储存于一体的西部地区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届时,基本完成兰州西固区全部石化产业整体搬迁工作。
规划实施后,预计总建设投资约1186.84亿元,项目投产后,年均工业产值约3211.09亿元,年利税约420.10亿元,年利润3022.79亿元。(首席记者 丁炜娜)
(责编:邵兰、杜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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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评校网
  兰州晚报讯(记者瞿学忠特约记者满自文张春鹤)“多亏了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联扶干部们,让我多年撂荒的山旱地长出这黄澄澄的大棒子玉米!我估摸着今年一亩收1000斤左右不成问题,我家的收入可要翻番了!”节前,当记者走进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的山旱地双垄全膜玉米试验田时,村民杨子章蹲在地里捧着成熟的玉米棒子高兴地说。  达家梁村是上川镇最大的村,有7个社,827户人家,人均水浇耕地2.5亩,山旱撂荒地达6000多亩。去年3月份,兰州市执法局领导带领20多名干部轮流驻村,看到这里6000多亩的山旱地撂荒地,心中很不是滋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市执法局联扶干部,通过实地考察,聘请农业专家调研,多次与村干部、党员、十户代表座谈交流,决定在4社、5社的50多亩山旱盐碱地试种双垄全膜玉米。  据了解,兰州市执法局从去年帮扶上川镇3个村子以来,在每村投资2万多元试种双垄沟播玉米的同时,还在祁联、达家梁两村各投资1万元修建了文化广场,在古联村投资1万元修建了篮球场,从市体育局协调健身器材2套,分别安置到祁联、古联两村,用4万多元慰问3个村的贫困户20多户,并在3个村建立营养包计划248份计5万多元,帮助祁连村村民销售农产品。近期,市执法局争取到省级农村连片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0万元,用于七山乡长沟村环境整治。文章来源评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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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城刑初字第759号
(2011)城刑初字第759号
来源:城关区法院
发布时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城刑初字第759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炳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身份证号码:251616,汉族,高中文化,系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农民,住该镇五联村七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泽明,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身份证号码:205316,汉族,初中文化,系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农民,住该镇达家梁村五社59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1)第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伙同苗承云、&黄毛&(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爱乐庄园后门,因琐事和被害人王兴智发生矛盾,使用拳脚并持刀将被害人殴打致伤,被害人王兴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背部及右大腿刀砍伤、左前臂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锐器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伙同苗承云、&黄毛&(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爱乐庄园后门,因琐事和被害人王兴智发生矛盾,使用拳脚并持刀将被害人殴打致伤,被害人王兴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背部及右大腿刀砍伤、左前臂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锐器伤。后被告人高泽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兴智的陈述,孙新宏、王兴乾、杨怀喜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门诊病历、法医鉴定结论,收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无视国法,伙同一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泽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炳强、高泽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炳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冬郁
二O 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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