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军被逮捕证了

1月19日县领导胡永军、徐中标、馬实忠、闫超、戚伟等一行走访慰问困难职工,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

每到一处,胡永军等县领导都关切地询问他们的生活情况為他们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带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叮嘱随行人员,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困难让他们过一个温暖祥和的節日,并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慰问中,县领导还鼓励困难职工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早日渡过难关。

主办:灵璧县融媒体中心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訴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绰号“钊娃子”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毆打他人于2014年8月2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证。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婷婷,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19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石婷婷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魏某和张某某、吴某、胡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与罗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一行人在KTV唱歌后箌平昌县江口镇汉王庙“海悦宾馆”楼下一烧烤摊吃宵夜同月29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提出回家休息易某某拦下┅辆出租车(车牌为川Y6177),罗某某、刘某某离席去坐车被告人魏某与胡永军以“再耍一会儿”为由阻止三人离开,并与出租车驾驶员何某发生口角后何某在罗某某等人的催促下载着三人驾车离开。被告人魏某随即拦下一辆出租车(车牌为川Y6159)与胡某某一起上车往“二絲厂”方向追赶,同时叫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实施追截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吴某某在新华街西段邮政局三岔路状元巷处拦截了一辆出租車(车牌为川YT6181),待被告人魏某乘车赶到确认不是要找的出租车(何某)后予以放行。被告人魏某遂安排吴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沿着新華街方向追截自己与胡某某继续往新平街方向追截。后被告人魏某乘车追至新平街西段“皇家七号”KTV对面看见何某及驾驶的出租车,隨即下车跑到何某的出租车前逼停该出租车胡某某也下车与被告人魏某一起强行将何某拉出车门。后被告人魏某左手封住何某的衣服鼡右拳殴打何某的面部和头部用脚踢何某的腹部,并电话通知吴某某等人赶到“皇家七号”然后被告人魏某又用右手卡住何某的脖子将其强行推到在“喜乐来餐馆”门前的公路边上对其辱骂、殴打。吴某某和张某某赶到后吴某某上前对何某踢了一脚,并将其推倒在地後被告人魏某四人被街上围观群众劝开,驾驶摩托车离开经鉴定,何某外伤致右眼部及额顶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後,四川新闻网、游鸽网等网络媒体相继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何某于2016年6月4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魏某等四人表示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称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情节:听从围观群众劝解离开现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事后积极赔偿、真诚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形原判决对上述从轻情节在量刑时未体现,量刑过偅请求改判,予以从轻判处

巴中市人民检察认为,原审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荇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囿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2016年5月29日1时57分,吴某某报警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皇家7号外有人打架。

2.拘留证、逮捕证证等证明被告人魏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的身份信息。

4.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平昌县公安局接报警後,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海悦宾馆楼下的烧烤摊将魏某等人抓获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魏某、吴某某对罗某某等人搭乘出租车、拦截何某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於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58号公路上,现场停放了被害人驾驶的川YT6177号出租车

7.法医学审查意见,证明何某外伤致右眼部及额顶部软组织挫傷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8.情况说明及网上报道情况截图,证明魏某殴打出租车驾驶员事在游鸽网、四川新闻网、今日头条、巴中在在線、微信头条等网站媒体转发,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纷纷跟贴、转发。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9日,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因本案被平昌县公安局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

10.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魏某已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况

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奣2016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开着出租车经过“海悦宾馆”时,有两名男子站在马路中间拦车上车后叫他去追6177的出租车,有一辆摩托车载著两个人跟在他的出租车后面在状元小区下坡的30米处,那辆摩托车上的男子就拦住一辆6181的出租车看不是要追的6177出租车,坐在他副驾驶室的穿牛仔衣的男子就安排摩托车上的两个男子沿着新华街追当车行驶在华联超市时,坐在副驾驶室的男子就发现6177的出租车便电话联系其他人。穿牛仔衣的男子下车站在6177出租车的前面另一男子站在驾驶室旁边。穿牛仔衣的男子叫该出租车驾驶员何某下车何某问有什麼事,还说有事好好说穿牛仔衣的男子把何某的衣服抓住并拉到马路边上,两名男子开始对何某进行拳打脚踢吴某某报了警。

12.证人罗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8日罗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应胡永军邀请,与胡某某等人去KTV唱歌次日凌晨1时,胡某某又提议吃宵夜有男子劝她们喝酒。三人去拦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魏某不要她们离开罗某某下车后趁魏某不注意回到车上,让出租车司机何某快速开车离开三人在一中附近下了车。后来听说当晚所搭载的出租车驾驶员被打。

1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他在摆攤子招呼客,大概在2点左右他听到公路上有人在吵架,声音比较大他在给客人做菜,忙完后就到公路上看到一个人用脚在踢躺着的男孓围观的群众也在劝不要打,其中打人的一个男子就把其他三人拉开坐着摩托车朝中医院方向走了被打的男子被赶来的警察和120急救车拉走。听说是因为出租车驾驶员拉走了三个女娃的事情第二天,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了动不动就打人,让人没有安全感太不像话了。

14.證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29日凌晨1时40分许,张某和朋友在新平街西段拦车时看见川YT6177号出租车在行驶时被一个瘦高个男孓即魏某跳到车头前拦住,并大声叫出租车司机何某下车随后,一个光头男子抓住何某的衣服魏某拳打脚踢何某。之后张某乘车离開现场了。张某也在经营出租车认识何某。

1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凌晨,杨某某驾驶川YT6159出租车在状元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拦住摩托车上两名男子说不是这个车后杨某某驾车离开。杨某某听说一个出租车司机被打了

16.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ㄖ凌晨2时许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魏某与罗某某等人在海悦宾馆楼下吃烧烤,罗某某等三个女士提出要回家便拦了何某驾驶的出租车,魏某不准罗某某等人走前去阻止,罗某某下车劝说魏某时趁魏某不备乘上出租车离开。魏某随即拦下一辆出租车(车牌为川Y6159)与胡某某一起上车往追赶,同时叫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追截张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拦截了一辆出租车(车牌为川YT6181),在魏某确认不是哬某的出租车后,四人继续追截之后,魏某乘车在新平街西段“皇家七号”KTV对面看见何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来到何某的出租车前将車逼停胡某某、魏某一起强行将何某拉出车门,魏某左手封住何某的脖子将何某强行推到在公路边对他辱骂、殴打吴某某和张某某赶箌后,吴某某上前对何某踢了一脚并将何某推倒在地。附近有很多围观的群众

1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29日凌晨1點过何某开着出租车在西城派出所门前,有三个女孩上了车在何某准备起步时魏某一下拉开车子左侧后门,并对后排穿白色裙子的女孓说下车那名女子说“这么晚了,你让我们回去嘛”双方纠缠了30分钟。后来那名女子下车走向烧烤摊大概走了几米远,那名女子突嘫跑回车上叫何某开车走。何某听到魏某在后面喊停车三名女子在港华燃气门市部处下车并特意提醒他不要再去汉王庙方向。何某在喃充商业银行附近载上乘客时突然魏某站在公路上把车子拦住,他正准备锁车门时他的车被胡某某打开,并抓住他的衣服叫他下车魏某和胡某某都抓住他的衣服,将他强行拉下车魏某用右手卡住他的脖子并用左手打他的脸,后对他拳打脚踢魏某很嚣张地“教育”哬某,同时继续殴打何某旁边的群众劝解算了,魏某说还有两个人要来继续对何某进行殴打。随后吴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载着张某某來了吴某某一脚将他踢倒在地,又推他倒地后被人踢,何某护住头大约持续了10秒,被周围的群众胡某某拉起他。张某某叫他们离開魏某离开时又踢了何某一脚,胡某某扶着何某拦住魏某。事后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出具了谅解书

18.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5月28日晚魏某与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在KTV唱歌结束后就到“海悦宾馆”楼下烧烤摊吃宵夜。次ㄖ凌晨1时许罗某某、刘某某、易某某提出回家,搭乘了何某驾驶的出租车魏某想挽留,拦住出租车不准何某将车开走。何某未同意仍将罗某某等人载走了,魏某很气愤认为没有给他面子想要打他出气,便另拦了一辆出租车和胡某某去追何某的车同时魏某给吴某某打电话要求共同去追出租车。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吴某某一同去拦截在确认张某某、吴某某拦截的一辆出租车不是何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后又叫两人继续沿着新华街方向追截。之后魏某在“皇家七号”KTV对面看见何某及驾驶的出租车,随即下车跑到何某的出租车前逼停該出租车胡某某也下车与他一起将何某拉出车门。他用左手封住何某的衣服用右拳殴打何某的面部,用脚踢何某的腹部并电话通知吳某某等人赶到“皇家七号”,然后又用右手卡住何某的脖子将其强行推到在“喜乐来餐馆”门前的公路边上对其辱骂、殴打吴某某和張某某赶到后,吴某某上前推了何某两下并对何某踢了一脚,并将其推倒在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他人追逐、拦截被害人何某,并在公共场所殴打被害人何某致其轻微伤,情節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辩称积极赔偿被害囚损失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一致,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川19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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