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丘长荣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丘长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林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蒋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汤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林清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小区*幢*单元*室。

被执行人刘桂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小区*幢*单元*室。

被执行人赖肇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程善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丘长荣、林海英、蒋家华、汤春兰、林清良、刘桂彩、赖肇垣、程善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丘长荣、林海英、蒋家华、汤春兰、林清良、刘桂彩、赖肇垣、程善真偿还借款本息、代垫诉讼费合计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丘长荣、林海英、蒋家华、汤春兰、林清良、刘桂彩、赖肇垣、程善真房产暂时无法腾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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