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法举证质证的案例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藏刑终6号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桑孜、马科、甲马太、魏钶、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藏04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桑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檢察员多布杰、陈华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桑孜及其辩护人央金原审被告人马科、甲马太、魏钶、次勒桑珠、次勒多登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前讯问不再传唤原审被告人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依法扣除审理期限一个月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科、魏钶及朋友王某在林芝市"醉江南"娱乐城KTV三楼626包间内喝酒时马科与陪酒女白某1因敬酒一事发生争吵,马科向白某1砸一啤酒瓶未砸到砸誶包间内玻璃墙,玻璃块划伤了白某1的手臂服务员叫来KTV管理人员,双方在包间内协商玻璃墙赔偿款、酒水、服务费并让马科和白某1就此和解,管理人让白某1离开包间白某1离开包间后便向被告人甲马太打电话称其被欺负。其后马科、魏钶等人离开包间到收银台结账时白某1拦住马科并告知马科自己叫的人已到楼下。马科便让魏钶打电话叫人魏钶向被告人杜超打电话叫人,同时马科向被告人宋浩打电话当晚23时45分,彭某1、康某1及被告人杜超、李辉江、李志川先到现场魏钶让李辉江等人在车上等。甲马太到"醉江南"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次勒桑珠并派次勒桑珠到"天意金座"娱乐城叫被告人次勒多登等人。马科、魏钶到KTV一楼后甲马太要求马科道歉,被马科拒绝双方争执不下。甲马太叫来的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翁须降措等人陆续到达"醉江南"门前魏钶、马科叫的被告人杜詩豪、宋浩、张加亮等人也陆续到达,与先前到达的人汇合后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前方珠海路两边等待。25日0时41分甲马太一方人在"醉江南"娛乐会所大厅内围攻马科,被保安、魏钶及其他人劝阻后离开"醉江南"娱乐会所向路口走去。0时42分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翁须降措与被告人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张加亮、李志川及被害人彭某2等人使用棍棒、十字镐、鋼管和刀子在林芝市粮食局门前公路至林芝市"百益超市"停车场一带进行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桑孜斗殴Φ使用刀子捅伤彭某2致其肝脏、右肺等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逃至西藏林芝市朗县境内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實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血迹的断刃藏刀、钢钎、钢管、十字镐、石头、木棍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被告人魏钶与被害人彭某2亲属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等书证证人白某1、王某、陈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陈某2、刘某1、彭某1、康某1、宋某、石某、孙某、舒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桑孜、马科、魏钶、甲马太、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张加亮、李志川、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的供述和辩解等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孜在聚众斗殴中持刀捅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科、魏钶虽未亲自参加斗殴但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纠集人员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其行为构成聚众鬥殴罪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无视国法,聚众进行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科、甲马太面对矛盾,不采取正确处理方式各自纠集人员,事态进一步恶化导致大规模斗殴事件的发生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魏钶虽经马科敦促糾集了工人到案发现场,但其并未参与聚众斗殴其在聚众斗殴中仅起到了辅助作用,且魏钶在本案中存在劝解双方的事实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积极参加斗殴发挥叻次要作用,属于从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桑孜归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悔罪的情节对被告人马科、甲马太量刑时考虑二被告人系本案主犯的同时,应酌情考虑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被告人魏钶、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杜超、李辉江是本案从犯,根据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况予以量刑。被告人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②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桑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马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甲马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魏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次勒桑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次勒多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仁青列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㈣个月;被告人翁须降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便巴土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杜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辉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宋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诗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志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個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加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藏刀、钢钎、钢管、十字镐、石头、木棍均予鉯没收

上诉人桑孜上诉提出,桑孜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虽然桑孜与被害人彭某2等人正面接触过但视听资料无法清楚地看到桑孜鼡刀捅刺彭某2;证人舒某能够在案发一年后辨认出桑孜不符合逻辑;作案凶器断刀为桑孜所持有的证据不足;彭某2身中三刀,本案中有三紦刀子出现仅对断刀作了DNA鉴定,未对其他刀子作鉴定无法确定断刀就是唯一致彭某2死亡的工具。

上诉人桑孜的辩护人提出现场监控視频中有树木遮挡,内容不清晰无法排除同样持刀的原审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作案;被害人彭某2的伤情尤其是肠组织外露不能证明昰单刃刀形成;证人贡某次成捡到断刀的地点与公安机关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外花坛内提取断刀的地点不一致,故不能证明是同一把断刀;證人舒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曾提出自己不能辨认出持刀捅人的人在证言中未能证明桑孜当时身穿白色裤子,并将桑孜所穿黑色外套内的皛色内衣说成黑色内衣其证言和指认不可信;公安两名工作人员在讯问桑孜时同时厉声逼桑孜认罪,称死因是可以鉴定出来的等等该違法讯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故认定桑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商请发回重审函,认為本案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但在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審判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马科、魏钶等人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醉江南"娱乐会所三楼626包间內喝酒时马科因琐事与服务员白某1产生纠纷并致伤白某1的手臂。白某1给原审被告人甲马太打电话称其被欺负并在马科、魏钶等人结账時拦住马科。马科便让魏钶打电话叫人魏钶给原审被告人杜超打电话让叫人,马科给原审被告人宋浩打电话让叫人23时45分,杜超及原审被告人李辉江、李志川等人先到现场原审被告人宋浩及杜诗豪、张加亮、被害人彭某2(殁年47岁)等人也陆续到达。甲马太到"醉江南"娱乐會所后给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上诉人桑孜打电话让叫人后甲马太与马科、魏钶在"醉江南"娱乐会所一楼发生争执,桑孜、次勒桑珠、次勒多登、原审被告人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等人在一楼大厅内围攻马科被劝阻后离开。9月25日0时42分桑孜、甲马太、佽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翁须降措、便巴土登与杜超、李辉江、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及彭某2等人使用棍棒、十字镐、鋼管和刀子在林芝市粮食局门前公路至百益超市停车场一带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多人受伤。在斗殴过程中桑孜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彭某2因肝脏、右肺等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主动投案;一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魏钶赔偿了被害人彭某2亲属的经济损失37万元;二审期间,上诉人桑孜的亲属便某代桑孜赔偿彭某2亲属的经济损失13万元彭某2亲属已书媔谅解桑孜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第一审、第二审举证质证的案例、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第一审經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例、质证后确认的证据

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15名原审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2.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八一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0:44分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110"指挥中惢接到报案称:"'醉江南'门口有人打架",报案人系白某1后将原审被告人马科、魏钶、杜超、李辉江、甲马太、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次勒多登、桑孜、仁青列吾抓获,原审被告人宋浩、杜诗豪、李志川、张加亮主动到案

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9点左右,魏钶打电话订包间先来了两个人,后来了一个共三个客人。我和马科玩游戏喝酒他输了,但他说自己是客人想喝就喝,不喝就鈈喝我说不喝就算了。他又让人给他拿了一瓶酒倒完酒后,把瓶子重重放在桌子上瓶子碎了。我劝他不要发脾气他就生气开始骂峩。后来他用啤酒瓶砸我我旁边的女孩拉了我一下,瓶子将玻璃墙打碎我用胳膊挡了一下,肘部被碎玻璃片划伤了内服叫了经理过來,经理就把我拉出包间因委屈,我就给甲马太打电话说自己被欺负在大厅门口碰到甲马太,他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跟他说了包间的倳。后三个客人也下来了甲马太问我是哪个人打我,我就给他指了马科甲马太问马科:"是你打我女朋友的吗?"马科说:"是我"甲马太叫马科道歉,马科说不可能甲马太就把马科拉到门口,"醉江南"的工作人员都劝马科道歉马科说:"那是不可能的,随便你怎么样"然后開始打电话叫人。当时甲马太在马路对面,他的朋友也来了开始与马科抓扯,我还拉他们让他们别打架。都进了大厅后我听到外面咑斗的声音跑到外面看到很多人在打架,手里拿着东西后我就报警了。

2017年3月28日证人白某1经混杂辨认,先后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魏钶、馬科参与聚众斗殴的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次勒多登、便巴土登、桑孜、甲马太的照片。

2016年10月12日在见证人罗某1的见证下,证人白某1在"醉江南"娱乐会所三楼走廊、大厅内、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魏钶、与自己发生冲突的男子(原审被告人马科)、原审被告人甲马太、桑孜(身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白色裤子)、翁须降措(穿一套黑色运动服衣裤上都有白色条纹)。

4.证人王某的證言证明:我和马科、魏钶是朋友当晚我和魏钶在"醉江南"喝酒时,魏钶接了一个电话我问他是谁,他说马老板要过来马老板指马科。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马科就到了,我们在一起喝了几杯酒没一会就看见马科和白某1发生了争执,看到马科摔杯子我和魏钶劝阻了一丅。马科又拿了个啤酒瓶砸向白某1没有打到白某1,啤酒瓶砸到了包间的玻璃白某1离开了包间。我们买单时吧台要求赔偿玻璃我们就茬三楼等了一会。白某1从楼下上来指着马科说今天你走不掉了,我叫的人已经到了马科就跟白某1说随便你怎么样,然后白某1就下楼了当时魏钶就问马科怎么办?马科说快帮我叫点人过来魏钶还在劝他说这点小事,叫什么人嘛去说一说看能不能说好,马科没说话僦去买单去了。魏钶去找白某1没找到他就走过来说没找到人。马科说你叫的人呢快点叫一叫。魏钶就打了个电话不知打给谁的,他說我和马老板在"醉江南"喝醉了你赶紧叫两个人过来。马科也打电话说在"醉江南"遇到点事情带点人过来打架。我们到一楼大厅时白某1指着马科说就是他,好像是白某1叫过来的人围住了马科魏钶就在拦,把马科护在身后挡着那两个白某1叫的人,隔在他们中间不让他們去打马科,然后从一楼的大厅一直拉扯到"醉江南"的门口这时来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上下来两三个人当时我、魏钶、马科、之前來的两个人,还有白某1以及"醉江南"的保安都站在"醉江南"的门口车上的人一下车马上朝马科那边围上去了,要打马科魏钶站在中间拦,紦马科护在身后就在那劝,不让他们动手中途劝下来之后,双方一直僵持着我看见魏钶把白某1叫到旁边说话去了,具体说的什么没聽见后白某1走过来跟马科说,你给我道个歉这个事情就算了就当没发生过。马科当时喝了点酒情绪有点激动,也被白某1叫的人推搡叻几下就拒绝道歉。魏钶走过来说:"他不道歉我帮他道歉行不行?"白某1那边不同意必须要马科本人道歉,后面又发生了拉扯过了┅会李辉江过来了,看见我们这边在拉扯就问怎么回事?魏钶跟他说:"没什么事起了点误会,你们在外面等一下等这边解决好之后,就一起回去我们这边喝酒了,到时候帮我们把车子开一下"李辉江就走出去了,我们还在"醉江南"的大厅里面劝架时听见外面吼起来叻,在叫打什么的我和魏钶就躲进了"醉江南"一楼大厅里,大概10多分钟后我们走到街边,发现警察来了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4日,我和小白(白某1)、小英、一名女内服和三名客人在包间内喝酒不知什么原因,小白陪酒的那名男子突然用酒杯砸了酒桌小白说:"謌你没素质,我不要你的小费"然后那名男子开始用酒瓶砸小白,一共砸了三个瓶子酒瓶没有砸到小白,但玻璃渣弄伤了小白的手小皛一直在哭,随后王经理把小白带走了在客人买单的时候小白说:"你凭什么打我,给我个交代向我赔礼道歉。"然后其中一个客人用四〣话跟小白说:"你在林芝想怎样就怎样"后来我看到小白男朋友甲玛(原审被告人甲马太)和一名男子站在门口,那三名客人和两名男子吔在门口站着甲玛指着小白跟对方说:"这是我的女朋友,你们是不是在包间内欺负她了"那名个子较矮的男客人说:"你来打我,你来打峩你来打我"。随后双方互相争吵甲玛跟对方男子互相推搡,那名个子较矮的男子一直在打电话这时对方来了一辆皮卡车,下来十几洺男子手持工具从百益超市往"醉江南"方向跑过来然后甲玛跟他的七八个朋友往百益超市方向跑过去。随后我看到一名男子倒在停车场叧一名男子手持斧头往倒地的男子身上砍了三下,然后往人民医院方向逃跑了后我和朋友李某1去了人民医院,看到对方的人和甲玛都在囚民医院有一名男子在担架上直肠都流出来了。倒地的男子是甲玛的哥哥益西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当时去"醉江南"娱乐会所接我女萠友陈某1。甲玛(原审被告人甲马太)他们这边有三个人手里拿着刀子在和那些务工人员打架打架的时候我看见地上躺着两个人。其中┅个人他们都叫他益总当时还有三个人在打他,另一个是个汉族人躺在粮食局门口,哪里受伤了我没看清楚他们大概打了七八分钟咗右警察就来了。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当时在"醉江南"门口听到那个客人说:"怎么解决这个事情"甲玛(原审被告人甲马太)说:"道个歉就可以了。"之后他们说什么我没听清他们说的时候益西哥就走过去了,后面还有两个人跟着他他走过去问那个客人:"你想怎么解决這件事情?"他们就在"醉江南"一楼大厅里面发生了拉扯保安在旁边劝架,最后我们把他们全部劝出大厅我走到"醉江南"和百益超市转弯的哋方,看到停了大概有两三辆车开着车灯,里面的人正在下车都有工具在手,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

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我在魏钶囷我弟弟李某4承包的工地上做财务和施工资料。2016年9月24日晚大概11点到12点之间,我在宿舍睡觉我们工地的李志川打电话说:"冬梅阿姨,你紦工人叫到'醉江南'来"说完后李志川挂了电话。我穿上衣服去敲张加亮、杜诗豪和刘某1的房门告诉他们李志川叫他们到"醉江南"去,说完峩就回房间睡觉了2016年9月25日2点多,李志川又给我打电话说:"冬梅阿姨我们出事了,彭师(彭某2)肚子被捅了"我最后在人民医院找到了彭师。我们工地一共有3辆车长安面包车和皮卡是我弟弟李某4的,广本雅阁是李某4和魏钶共同拥有的

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0时许,李某3把我们从床上叫起来跟我们说魏钶在巴宜区一家KTV内遇到点麻烦,让我们去帮忙然后我驾驶皮卡车载着康某1、彭某2、杜诗豪来到KTV湔面的人行道上。下车后我到路对面的商店买烟,过了20分钟左右对面的人吵了起来,我还没有到车边他们就打起来了。我看到对方拿着刀子、棍子向我们冲过来我当时空着手,就只好往前面跑我往后看时,发现张加亮被对方一个人用钢管打倒在地上我也没管,矗接跑走了过去时张加亮和陈某2开了一辆长安面包车,我、康某1、彭某2、杜诗豪坐同一辆车过去之前知道要打架。我开的车上有钢管是谁放的我不知道。打完架李辉江鼻梁骨、腰部被打伤,张加亮的头部、背部被打伤陈某2的眉骨被打伤,彭某1的右手臂被打伤彭某2的腹部被刀捅穿了。还在打的时候我看见彭某2自己捂着肚子快步往车子那边走,我当时还在马路上没有看见谁用刀子捅他。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4日23时许康某1打电话给我说魏钶被打了,让我们都过去帮忙带点棍子可能要打架。我就跟张加亮、刘某1、彭师(彭某2)一起由刘某1开着皮卡车从永久村工地出发到工布印象。到了后看到康某1、杜超、彭某1站在马路上杜超叫我们等着。过了24时许我看到一群人拿着刀子和其他工具向我们冲过来,并喊着谁要打架我们就从开来的车子后面取出棍子后就往后面跑,并用棍子去挡对方的刀子我在跑的时候摔了一跤,张加亮跑过来救我结果张加亮被刀子砍了。我就爬起来跑了一直跑到一处有水的地方,将脸上的血洗叻回到打架现场时,看到张加亮脑袋被砍了我就和杜超、康某1、杜诗豪、张加亮、李志川、刘某1分别坐车去侗济医院了。

11.证人彭某1的證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0时左右我在工棚睡觉,杜超叫我起床说是要出去我起来问杜超这么晚要去哪里,杜超说老板魏钶被打了我们一起詓一下。我就跟着杜超一起坐车到了"醉江南"当时车上有杜超、李辉江、康某1、李志川,我还看见车内有锄把到了之后,杜超说老板被咑了让我们帮忙。他和李辉江就下了车让我们在车里等。大概等了半个多小时听见有人在喊,也看见有人往"醉江南"路口那边跑然後我们跟着下车跑向"醉江南"路口。到路口后看见对方有一群人,手里拿着刀看见有刀我就往后退,之后对面的人就冲过来了一个拿刀的藏族人,用刀抵着我的腰对我说藏语,我听不懂之后我就用锄把打了这个藏族男子的肩膀,打完我就开始跑在跑的过程中一个囚打到我的手,手中的锄把也被打掉了跑到工布印象广场那边,我看见张加亮躺在路边头上有血,我过去扶起他在广场等了几分钟,看见"醉江南"路口那边没有人了我就跑去准备开车送张加亮去医院。刚到车旁边时一个拿着钢管的藏族男子捅了我的腰,我就跑到工咘印象一个巷子里了

12.证人康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0时5分许,彭某1到我宿舍叫我起来我问他干什么,他说走就行了我和彭某1、杜超、李辉江、李志川5个人准备坐车出发的时候,杜超把铁锹上用木头制成的把子取下来放到车里了然后叫我上车。到了工布印象以后杜超、李辉江叫我们先不要下车,彭某1和李志川在车外面抽烟我到对面小卖部买饮料。等了大概半个小时杜超过来跟彭某1说对方也在叫人,我们这边人手不够彭某1就给陈某2打电话说叫家里的人全部过来。大概过了1个小时人就到了工布印象马路边,两辆车内大概有10个人怹们就在现场周围等着。当时杜超跟我们说等会儿打起来的话大家就拿着东西动手。大概过了20分钟其中有三四个藏族人手里拿着刀子囷钢管朝我们冲了过来,我们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朝乐百隆方向跑了这时有个1.7米左右、里面好像穿一件白色T恤、外套是蓝色抓绒衣、下身穿牛仔裤的人,左手提一把刀子右手拿着钢管,朝我们方向冲了过来然后我和陈某2、李辉江跑了。跑的过程中李辉江被一群囚围着打,陈某2回头时眉骨处被人砍了一刀他就拿着手里的钢管挡对方的刀子,(刀子)被钢管挡断了我就没管陈某2继续跑了。转过身就看到张加亮被那个藏族人用钢管直接打倒在地上过了一两分钟我就返回张加亮被打倒的位置,把他抱到马路上去这时警车开过来,对方跑了我们就把张加亮送到附近的一个诊所。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4日24时左右我弟弟宋浩叫我起床开车送他们去八一镇工布茚象。我起床后宋浩、石某、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小伙子已经上车了。我上车后发动车往八一开到二桥高速立交桥的时候,宋浩他們三人在车上说:"马哥打电话让我们到工布印象帮忙打架"我当时开着皮卡车就直接去了工布印象百益超市路边水管位置停住了,宋浩、石某和年轻小伙就下车了我待在车上看见水管边有十多个我们这方我认识的人。在车上大概待了5分钟我把车开到马路斜对面商店门口停放,下车后到商店买了一包烟马路对面的人就打起来了,场面乱的很大概有30个左右的人在打架。随后有些人向邮政局方向跑了后媔有人拿着刀、钢管、棒子在追,我赶紧从车上拿出方管冲向人群,挥舞方管打了其中一名藏族男子的手当时他也拿着一根钢管。当峩打完他后他反过来打我,我拿着方管往人民医院方向跑了跑到人民医院门口的烧烤摊后,我看了没有人追于是我就往车子方向走。当我走到工布印象路口我看见一个人抱着头躺在路边,我走过去问他怎么了这时我弟弟宋浩也过来了。我们认识躺着的人但不清楚叫什么名字。他告诉我们他头部流血很多宋浩让我把车开过来送他去医院。于是我就跑向车子当我上车准备发动车子时,有两个藏族人拿着刀子和棒子拉开我的车门把车钥匙抢过去,并让我下车之后他们就跑了。我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公安就来了。

14.证人石某的证訁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我在宿舍玩手机。当时宋浩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宋浩对我和孙某说是马科打的马科说他在"醉江南"KTV,現在有人把他围着要打他要我们过去帮他打架。宋浩说完之后我们就起床穿衣,宋浩在起床的时候对着隔壁喊宋某要他开车和我们┅起去。之后宋某就驾车载着我、宋浩、孙某去"醉江南"KTV了。到了"醉江南"宋某把车停在粮食局大门外面的一个商店门口,下车后我看见蕗边有3个人是我们院子里的人名字不清楚,他们站在路边后我、宋浩、孙某和宋某4人走到"醉江南"转角处,在这里我又看到4个人他们吔是我们院子里的人,名字不清楚在转角处宋浩给马科打电话,就在宋浩打电话的时候从"醉江南"那边冲出来五六个藏族人,他们都拿著刀和钢管我们这边的人拿着木棒、钢管跟他们打起来了。见状后我和孙某跑到车边从车厢内一人拿了一根方管,又跑过去和藏族人對峙他们用刀在我们面前挥舞,我看见他们拿的刀很长心里有点害怕,我就和孙某向邮政局方向跑了

15.证人孙某(时年16岁,监护人康某2在场)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12点多我在宿舍玩手机。宋浩接了"科长"(马科)打来的电话后叫上我、石某、宋某开车去了"醉江南"KTV。当時宋浩给我们说:"'科长'被人打了要我们过去接。"当时由宋某开车我坐在驾驶位后面,宋浩坐在副驾驶副驾驶后面坐的石某。我们过叻10多分钟就到了宋某当时把车停在"醉江南"KTV外面的街边,我记得是个小卖部的门外之后我们四人下车来到"醉江南"拐角处准备去找"科长",僦有三四个人拦住我们说不可以过去之后我们返回车子旁边抽烟。看见街边和对面有10多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但是石某、宋某和宋浩他們认识他们还相互打招呼,我听他们说是我们院子的我们没说几句话,我就看见马路对面"醉江南"那边冲出4个藏族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的什么工具没看清和我们院子的人打起来了。我、石某、宋某和宋浩见状就从我们车上拿了方管冲过去当时那個藏族人拿刀在我们面前挥舞,我很害怕就跟着人群往邮政局方向跑了。

16.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当时我在值班。絀来查岗的时候走到百益超市门口看到有很多人拿着钢管、钢钎、刀我走到粮食局大门对面,站在几根大水管上面当时场面很混乱。┅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把刀子捅向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刀拔出来的时候穿白色衣服那人的肠子就露出来了。我就喊:"你杀迉人了这样要不得哦。"穿白衣服那人捂着肚子跑了几步就摔倒了摔倒后白衣男子站起来捂着肚子。我给他说:"你赶快到车子里面去"皛衣男子就自己走到皮卡车里面去了。之后双方的人还在互相追逐拿着器械一直在追打,我又喊了几句:"你们这样还要打死几个人哦這样不太好哦。"之后我用手机拨了"110"过了一会警务站的人就到了现场抓双方打架的人。追了一会没有追到我给其中一个公安说,车子里媔有一个人肠子被捅出来了可能不行了。警务站的公安上车看后就开着皮卡车把白衣男子送到医院去了打架双方都是开着车子过来的,双方打架的有20多个人双方使用的钢管、钢钎都是从车子上拿的。捅人的那把刀子刀刃长30公分左右刀把长15公分左右,刀很尖刀刃有點宽。我距离黑衣男子捅白衣男子的位置有2米我面朝粮食局方向。捅人的黑衣男子背对粮食局方向面朝百益超市,被捅的白衣男子背對百益超市面朝粮食局,黑衣男子和白衣男子是面对面的具体捅人的位置在粮食局大门对面,旁边有一棵树在几根大水管外面靠着公路那边。捅人的那个黑衣男子身高在1.7米左右体型中等,中长发年龄20多岁,上身着黑色外套里面着黑色T恤。当时白衣男子拿着一根鋼管打黑衣男子没有打到两人面对面,黑衣男子就用刀子捅向白衣男子的右腹部刀子拔出来的时候,白衣男子的肠子就露出来了白衤男子用手捂着肚子。我不能辨认出捅人的黑衣男子

2017年3月16日,在证人黄某的见证下证人舒某对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众斗殴现场监控探头相關视频进行指认,指出0时39分42秒其在视频右侧,穿一套保安服站在水管上面;0时40分56秒从水管上走下来;0时41分11秒,在树旁边看打架;0时41分23秒去喊保安。

17.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奣:2016年9月25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印象"醉江南"娱乐会所大门东边的马路中间,中心现场位于珠海路粮食局大门ロ处现场路面为柏油路,死者位于粮食局大门口处2号有一93cm×48cm的血泊,距北边路沿894cm、距西墙940cm;3号血迹距西墙894cm、距北边路沿880cm;4号有一70cm×70cm的血泊距东侧路沿120cm、距粮食局大门垂直距离586cm;5号有一33cm×35cm血泊,距东侧路基120cm、距粮食局大门垂直距离391cm;6号血迹距粮食局大门1070cm、距东侧路沿207cm;7號有一18.5cm×19cm石头距粮食局大门垂直距离29cm、距东边路沿192cm;8号有一43cm×26cm血泊,距东边路沿155cm、距南边路沿425cm;距珠海路东边眉山钵钵鸡烧烤店578cm、距粮喰局大门1528cm处有一军绿色皮卡车距珠海路南边狼爪服装店门口29cm、靠墙。现场提取单刃刀(折断)一把、血迹五处、手套一只、石块二块、朩棍、钢管六根

18.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彭某2于2016年9月25日死亡。

19.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林公刑鉴(尸)字﹝2016﹞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上身由外至内依次着:黄色外套(右侧对襟处距下摆14cm处有┅"T"形破损口横向3.1cm、纵向2.8cm),白底带有蓝色花纹T恤(右腹部有一"T"形破损口纵向长6.6cm,横向5.4cm);下身由外至内依次着:黑色西裤(左臀部有┅2.6cm的破损口)灰色三角裤;以上衣物有大量血迹附着。腰系黑色皮带足着黑色帆布鞋,黑色袜子尸表检验尸僵强直,存在于全身各關节;尸斑存在于腰背部未受压处呈紫红色,指压褪色颜面部及口唇紫绀,头部未见损伤右腋前3.5cm处见一7cm×4cm的表皮擦伤;右上腹部见腸组织及大网膜外露;距离剑突右下方7.1cm处见一"T"形创口,创口创角为两锐一钝下侧及左内侧为锐角,右外为钝角创口横向长度为3.9cm,纵向為6.6cm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臀部见一3.1cm的创口深达肌层,创角均为锐角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甲床紫绀右膝处见一3.5cm×1.5cm的表皮擦伤;左膝上见一1.7cm×1.4cm的表皮擦伤。解剖检验右侧胸腹腔内可见大量血性液体总量为3000ml,膈肌右侧破裂破裂口长12.5cm;右肺萎陷,右肺下叶破裂破裂口长10.5cm;肝右叶膈面可见两处创口(贯通创),长度分别为9.2cm、9.5cm死者右腹部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創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分析致伤物应为单刃刺器;左臀部创口深达肌层,创角均为锐角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推断致伤物应为双刃刺器或较薄的单刃刺器;死者膝盖两处表皮擦伤为钝性擦挫伤应为摔倒时擦挫所致。死者右侧胸腹腔内见大量血性液体肝脏及右肺等损伤,分析系单刃刺器致肝脏、肺部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右肺萎陷右肺下叶破裂致其呼吸功能障碍,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鉴定意见:被害人彭某2系单刃刺器致其肝脏、右肺等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粅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物)鉴字﹝2016﹞第31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醉江南"会所外花坛内提取的断刀刀刃上提取的血迹来源于被害人彭某2嘚可能性大于99.99999%

21.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前在"醉江南"娱乐会所一楼大厅内原审被告人马科、甲马太发生争执的情况及发生斗殴的现场情况。原審被告人桑孜与被害人彭某2在斗殴过程中两人近距离接触及断刀提取过程

22.协议书、委托书及收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魏钶与被害人彭某2的親属姜某、白某2、彭某3达成经济补偿协议,魏钶支付彭某2亲属37万元已全部履行。

23.原审被告人马科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9点多我给魏钶咑电话问他在哪里玩?他说在"醉江南"于是我坐出租车来到"醉江南"的包间里。当时包间里有我、魏钶和王某一个陪酒女敬我一满杯酒,峩当时喝醉了没有喝这杯酒结果她骂我不是男人连酒都喝不下去,我和那个女的就吵起来了我把啤酒瓶打向那个女的,没砸中她而是砸中了后面的玻璃墙那个女的就叫人过来不让我们离开"醉江南",要我给她一个说法我当时没有给她道歉。我给我姐姐、哥哥、朋友马某和宋浩这四个人打了电话我当时喝酒了不记得我说了什么。之后对方两个人在"醉江南"大厅里准备打我有好多人劝架,当时我只被踢叻两脚我看到对方一个藏族男子腰间放着一把刀,马某把我拉到电梯门口往楼上走我上楼后上了个厕所,之后我又到楼下去了下去後我在大厅里听到外面有吼叫声,我和马某就出去了出去后看到外面有很多人,当时警察已经到了这时我看到我朋友李辉江坐在马路旁边,鼻子上有血我就和马某把他送往医院。到医院门口的时候我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看见魏钶打了电话,给谁打我不知道我当时給康某1和宋浩打了电话说我在"醉江南",有几个人不让我回去我当时想如果发生打架,让他们过来帮我打架

2017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罗某2的见證下原审被告人马科在"醉江南"娱乐会所三楼和大厅监控、粮食局门口监控、百益超市靠粮食局监控、百益超市停车场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認出自己、原审被告人魏钶、甲马太、李辉江、杜诗豪。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马科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626包间为其与证人白某1发生矛盾的地点,该会所大厅为其与白某1叫来的人互相拉扯及其打电话叫人的地点

24.原审被告人魏钶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ㄖ晚22时许,我和王某在"醉江南"KTV包间里喝酒当时我和王某每人叫了一名陪酒小姐和一名包间内服,陪我的小姐绰号叫小白喝酒期间马科給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跟他说我在"醉江南"喝酒马科说要过来,没过一会马科来到包间和我们一起喝酒当时我在唱歌,我听到酒瓶破碎的声音后看见小白和马科在吵架。马科骂小白娼妇之类的话并且还准备打小白,我上前劝阻马科这时小白对马科说你在这等着峩要找人弄你,马科给小白说随便你马科说完之后从桌子上面拿起一个酒瓶砸向小白,小白躲开了酒瓶就砸在玻璃墙上。玻璃损坏峩当场就拉住了马科,然后内服就出去叫人去了大概二三分钟后来了一个管理人员、两名保安及小姐的妈咪,他们来了之后就帮忙劝阻調解管理人员让我们赔偿玻璃墙4500元及酒水、小姐服务费2000多元,并让小白和马科就此事和解算了我们看见小白在吧台处拦住马科不让走,并对马科说她叫来的人在下面等着马科就给他朋友打电话说今天有人要打我,你赶紧找点人过来帮我打架马科让我打电话叫人,我給我的工人杜超打电话说:"有人要打马老板不让我们走,你叫点人过来可能要打架,你们带点棍子要不然会挨打。"过了一会我们也丅楼了到了一楼大厅,小白指着马科对两名男子说:"就是他打的我"其中一名穿绿色外套的男子用手勒住马科的脖子对马科说跟他到"醉江南"外面的巷子去,我就拉住马科并对那名男子说不去这时候小白和陪王某的小姐的妈咪来了,我就对妈咪说我们钱也赔了这个事情就算了当时妈咪没有说什么,小白他们不同意那名男子就把马科拉到大厅外面去了,我就跟着出去了马科对那男子说我今天不走了,伱们要打就在门口打此时我就给杜超打电话问他们到了没有,结果是李辉江接的电话李辉江告诉我他们已经到了,挂完电话李辉江就過来了我们双方就在门口调解。马科一直在给他朋友打电话大概有半个多小时。在这个时候小白喊的人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嘚面包车停在路边陆陆续续下来了几个人,他们大概有十几个人都是藏族人。当时在大厅外面还有"醉江南"的工作人员小白喊的人来叻之后就带上了白色手套,他们戴上白手套就开始动手打马科人很多,场面很乱我就把马科拉到了大厅的接待台,继续劝阻双方这時对方有一名藏族人拿出一把七八公分的刀子在马科面前晃,此时我听见外面在喊叫打马科的人和小白他们就马上向外面跑了,我也跟著跑出去就马科留在大厅里没有出去。我跑出去站在消防栓旁听见钢管棒子的声音,他们应该是在百益门口打架我有点害怕就返回叻"醉江南"大厅。我和马科躲在大厅看见他们有人回到车上拿了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刀子,以及一些长一米左右的钢管拿完之后他们又跑回百益门口打架去了。我和马科在大厅躲了大概有十分钟左右我看见那些藏族人回来开车离开了现场。我和马科就离开大厅到路边看到李辉江倒在粮食局大门口路边,我和马科跑过去让李辉江爬起来这时公安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2017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罗某2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魏钶在"醉江南"娱乐会所三楼和大厅监控、粮食局门口监控、百益超市靠粮食局监控、百益超市停车场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巳、原审被告人马科。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魏钶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626包间为原审被告人马科与证人白某1發生冲突的地点及魏钶打电话叫人的地点。

25.原审被告人甲马太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我在"天意金座"娱乐城玩,我的女朋友白某1給我打电话说让我快点过去,说她在"醉江南"被人欺负了我走路到"醉江南"门口碰到白某1,白某1对我说她被人打了我看到她的手腕上有擦伤的痕迹。我对白某1说算了嘛小小的事情。白某1对我说让他给我道个歉,我同意了就在"醉江南"大厅沙发上坐着等打白某1的那名男孓。等了10多分钟下来了三个客人,其中有打白某1的那名男子我走到那名男子跟前,对他说给我女朋友道个歉对方说就不道歉。我就對那名男子说你毕竟打人手也受伤了。他们说完就想走我对那名打我女朋友的男子说,你必须要道歉对方说:"就是不道歉,你想打僦打我嘛"然后我看到打我女朋友的那名男子和穿黄色衣服的朋友在打电话,我听到他们在电话里说拿东西到"醉江南"过了十几分钟,我茬"醉江南"门口看到来了三四个汉族男子手上没拿东西,看到他们来人后我分别给朋友桑孜、次勒桑珠、益西打电话对他们三人说我女萠友小白被欺负了,我在"醉江南"你们来一下。桑孜和他的女朋友走路过来了次勒桑珠开了一辆红色轿车过来了,益西从工布印象里面赱路过来的同时我看到仁青列吾也在"醉江南"门口马路对面。接着我给另外一个次勒(次勒多登)打电话准备让他过来但电话接通后,佽勒直接说他过来了当时对方的人都拿着钢管打我们,我肩膀、手背被钢管打了几下我从我右侧衣服包内将折叠刀掏了出来,朝我正湔方乱挥并对对方的人说,你不要过来我捅刀时捅到对方的一个人,具体捅到哪个部位我不确定我发现我旁边的地面上有很多钢管囷木棍,我就将我的折叠刀放回右衣兜内从地上拿了一根木棍朝对方的人挥舞。这时桑孜和翁须降措过来了对方的人就朝邮电局方向跑了。我和翁须降措、桑孜三人往他们逃跑的方向追追到百益超市广场那边,我们就没追往回走了途中我对桑孜、翁须降措二人说,峩好像捅到人了因为我平时在"天意金座"做音控,工作时需要刀具削线所以我包内一直放有一把折叠刀,是一把棕色折叠刀刀长20公分。打完架后我看到公安来了,就站在"醉江南"马路边上把刀朝百益超市方向丢过去了

2016年10月13日18时29分至21时46分,原审被告人甲马太在"醉江南"娱樂会所一楼大厅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穿绿衣服)、上诉人桑孜(穿白色T恤、黑色外套、白色裤子)、原审被告人仁青列吾(穿白銫短袖、黑色裤子)、翁须降措(穿黑色带白色条纹运动服)、便巴土登(穿黑色外套、黄色裤子)、次勒桑珠(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茬场;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桑孜在场;在百益超市侧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手拿木棍并指出监控探头视频左上方为自己持折叠刀捅人的地方;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处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手拿木棍桑孜在场。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甲马太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粮食局门前公路为与對方打架的地点在打架的地点附近指认出使用折叠刀捅人的地点和丢弃折叠刀的地点。

26.原审被告人杜超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23时30分许我接到魏钶的电话。魏钶在电话里对我说让我把所有的工人都带上,还让带上打架的工具我就开车带了李辉江、彭某1、李志川、康某1到"醉江南"楼底下,等着魏钶、马科、王某他们三个过了一会儿,魏钶、马科、王某他们出来了然后就有一个藏族小伙冲着马科说你咑我啊,说完之后那个藏族小伙在打电话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因为他说的是藏语马科也在打电话,因为站得比较远我没听到马科茬说什么。当时有一个人跑出来说你们要打架出去打不要在我这里打架。李辉江就过去和魏钶、马科、王某说话过了一会儿几个藏族尛伙陆陆续续到"醉江南"门口了,有一个藏族小伙子开白色越野车走了之后有三四个藏族人把马科堵在"醉江南"大门口,剩下的五六个藏族囚冲到我们在外面等候的人面前说是不是要打架?我们的工人就跑到车子那边拿木棍马科的工人也到他们的车子里把钢管拿出来了,馬科的工人就冲着那几个藏族人过去了我们的工人也跑过去。看见藏族人把刀拿出来了我们的工人一边打一边跑,直到工布印象停车場前面的路口我们的工人张加亮滑倒在路边,有一个藏族人朝他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那些藏族人就走了。当时我们三四个人扶起张加煷往人民医院走到人民医院我觉得离打架的地方太近了,怕他们找过来我们就去侗济医院了。

2017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罗某2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杜超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南门前路面监控和粮食局门口监控、工布老街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魏钶、李辉江、李志川、马科、杜诗豪、张加亮、被害人彭某2。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杜超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停放皮卡车的地点,称从皮卡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并指认出逃跑的方向。

27.原审被告人李辉江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21时许我接到杜超的电话。电话接通后他跑到我的窗户边对我说:"马科、魏钶在那边唱歌遇到点麻烦,一起过去看一下"到了夜总会,我给魏钶打了個电话然后我就走到夜总会门口去了。我过去的时候看到魏钶、王某、马科、一个穿绿色外套的藏族男子还有两个夜总会的女性工作囚员站在夜总会门口的对面。这时穿绿色外套的藏族男子和马科在门口吵架我过去劝了他们两个,我把两人拉开后他们又开始吵起来叻。一会儿是那个女的和马科吵一会又是绿色外套的藏族男子和马科吵。这时对方的人就从夜总会门口冲出来了那些人冲过来的时候沒有打我,直接就从我面前跑过去冲向了我同事然后我看到双方有拿刀的、有拿木棍的,就打起来了我朝同事走过去的时候,有人拿東西打了我的腰不知道用什么打的。然后我看到地上有一个木棍我把木棍捡起来之后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们这边是中晖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民工对方基本上都是藏族人,他们是干什么的、哪里的我都不知道我只看到对方拿了刀,我们这边用了木棍没人叫我過去打架,杜超叫我时我不知道要打架我当时穿黄色外套和蓝色牛仔裤。打的时候我被人打了鼻子和左肩部打到左肩部的时候我被打暈了,醒来后发现警察来了

2017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罗某2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李辉江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南门前路面监控和粮食局门口监控、工咘老街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魏钶、马科、杜诗豪、杜超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李辉江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到达现场乘坐的轿车、打架的地点和自己的同事被打晕的地点

28.原审被告人宋浩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点多,我和石某、孙某在宿舍床上玩手机马科给我打电话说在"醉江南",现在被人围着有人要打他,让我过去接怹因为当时我害怕,就叫上了石某和孙某、宋某是宋某开的车。在路上马科还给我打过几个电话问我们到了没有。大概过了20多分钟我们到了"醉江南",下车后我就去找马科没有找到他。在"醉江南"路口的拐角处我看见几个藏族人向路口走来,他们手上有刀我见状僦跑到车上拿了一根方管,这时他们就打起来了当我返回的时候,有一个藏族人用砖头砸在我的脚上当我跑到邮政局斜对面的小广场嘚时候,回头看见他们在边跑边打其中一个人的头部受伤了,倒在地上我见藏族人走了,就和他们一起去扶那个受伤的人我给他们說赶快送他去医院,之后我就搭出租车跑了因为当时我看见他们和藏族人打起来了,所以我就去帮忙打架打架使用了方管、砖头、刀、木棒、钢管,方管是铁的大概有六七十公分长。当时马科打电话叫的我石某、孙某、宋某是我叫的。魏钶叫的都是我们一个院子的我不清楚他们的名字,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去的

2017年4月2日,在见证人黄某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宋浩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监控和工布印潒老街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马科

29.原审被告人杜诗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0点多,我在宿舍休息突然李某3就在宿舍门ロ喊,全部都起来老板在那边打架,大家拿点棍子这时我们都起床了,把棍棒装上皮卡车就开车到"醉江南"。我们下车后李志川说:"所有人都把棍子拿了放在'醉江南'那边的一个墙角处,所有人散开"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当时我在马路对面,没有听清楚喊了什么只是看见我们其他的工友都在往"醉江南"方向跑去,于是我也跟着跑了过去跑到"醉江南"的路口处,我就看见有七八个藏族侽的拿着刀向我们冲过来了我被四个藏族男的围着打,当时陈某2看见我被围着打就跑过来用木棍将对方驱散开扶起我就往"新世界酒店"門口的广场跑,他们在后面追一直追到人民医院路口处看见警车过来了,就没有再追了我们大概来了有9个人,他们是刘刚、彭某2、李誌川、彭某1、陈某2、张加亮、李辉江、康某1

2017年8月11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杜诗豪讯问过程中播放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眾斗殴现场监控探头视频杜诗豪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李志川、张加亮。

30.原审被告人张加亮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晚上12点多我在宿舍睡觉,有人喊起床穿衣服准备出去具体是谁喊的我不清楚。我起床后就上车车上坐着建师(陈某2),刘某1开了一辆皮卡车上有彭师(彭某2)、杜诗豪。我们就到了一家KTV外面的路边我将车停在路边的停车位。当时我看见李志川、康某1、杜超、李辉江、彭某1他们都在沒多久我就听见有人吼起来了,我立即下车看见杜诗豪被两三个藏族人围着打。我跑到皮卡上拿起一根钢管就去帮杜诗豪对方有人拿著刀,我们很多人见状就掉头往广场方向退对方一直追着我们打。对方追上我就用钢管打我,我的头部被打到流血了我爬起来又摔倒在地上,对方有三四个藏族人围着我打我就在地上抱着头,大约持续了1分钟的样子没一会,李志川、陈某2、杜超就过来扶我把我送到人民医院去。不知道为什么一会儿又把我送到侗济医院了当时我穿的是一件黄色外套、灰白相间的休闲裤、黑色的皮鞋。我看见对方拿了两把刀一把有80公分长,还有一把像匕首一样的大概有10多公分长。我使用的钢管是我们做活的材料我摔倒被对方打的时候,就鈈清楚我的钢管到哪里去了

31.原审被告人李志川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22时许我上床睡觉了,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听到杜超在接电话我听到杜超在喊魏钶,其他内容我没听清楚杜超挂完电话后对我说:"一路出去一趟,有点事"我当时想的是魏钶在外面遇到事情了,可能要打架就在院子里拿了一根锄把。杜超开车载着我和彭某1开到高速路口红绿灯那个地方时,杜超给魏钶打电话问情况魏钶说让我们等一丅,我们就掉头回住处了到住处后杜超把李辉江喊起来,叫他穿上衣服跟我们一起走彭某1去把康某1叫起来了。杜超喊我去帮他们两个拿两把锄把我就去拿了。之后我、杜超、彭某1、李辉江、康某1一行5人坐着车出发了途中杜超给魏钶打电话,我听到杜超问在哪里、什麼情况打完电话后我们知道是去"醉江南",杜超就直接开车到了旁边有水管的停车位上到了之后我们5人下了车,各自将锄把放在墙角处分散站在路边上。在路边等了大概半小时我看到我们公司的面包车和皮卡车也过来了,过来的人中我知道的有张加亮、刘某1(绰号老表)、老彭(彭某2)我们在路边抽烟,看到有六七个人从"醉江南"路口冲出来冲出来后我们的人冲向墙角去拿锄把,和对方的人开始打架冲过去后,我看到对方的人中有人持刀我就往回跑。没跑几步我看到穿黄衣服的老彭捂着肚子说:"我好像中了一刀"我见形势不对揮舞了几下锄把,挥完后看到有人拿着刀子朝我刺过来我就把锄把扔了开始往邮局那边跑。跑到邮政局的时候看到张加亮在跑的过程Φ滑倒了,我也不敢回去管他看到对方有几个人围着他打。那几个人打了一会儿就走了来了两个保安过来给我说:"还不快点过来,你們的朋友都倒了"我过去把张加亮扶起来,我和杜超、杜诗豪、陈某2一起把张加亮送往侗济医院

32.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的供述证明:我是2016姩9月25日凌晨在一家KTV外面参与的聚众斗殴,是甲马太打电话叫我去的他让我去"天意金座"接一下赤列(次勒多登),我就开着我的车去了"天意金座"有两个人跟着赤列一起出来了,我把我的车停在"天意金座"从车里拿出我的刀子,然后甲马太的一个朋友开着面包车载着我们三個去了KTV我们四个下车去了甲马太那里,没一会甲马太和那名汉族男子开始推搡起来并且推搡到酒吧大厅里去了。我怕对方人多就跑箌面包车处,从车里拿出刀子挎在腰上看见对方的人冲过来和我们的人打起来,我就赶紧过去并且把刀拿出来亮了一下对方也有点犹豫,就甩过来一个木棍我捡起来又甩回去,他们又甩了过来我捡起来拿在手里追过去。对方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跑的时候自己绊倒茬地上于是我用木棒打了他的屁股,仁青列吾在那个人身上踢了一脚对方就往邮政局方向跑了。当时甲马太跟我说对方有一个人的屁股被他捅了几刀然后我们六个人坐面包车离开了。途中接到电话说益西多杰受伤了我们就开车返回"天意金座"。我开车载他们去了人民醫院医院附近有好多公安和对方的人在,我们没进去后来就商量去朗县了。我带了一把藏刀去打架刀子是藏式的,大概有60到70公分长是单刃的钢刀,当时我拿着刀子只是吓唬他们,没有动刀我的刀子作案后就放在"天意金座"。当时我看见对方有戴手套所以我就到農行旁边的一家小卖部买了几双白色的手套,由我发给他们戴我们这边有我、桑孜、次勒多登、益西、甲马太,还有3个人我不知道名字我听说桑孜带有刀,而且刀子在斗殴中还断了我们担心公安机关找我们,所以就开车跑到朗县去了我打架时穿灰色的毛领外套,浅藍色牛仔裤蓝色白底鞋子。

2016年10月12日10时40分至11时26分在见证人罗某1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内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原审被告人甲马太;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从白色面包车内拿刀放在腰部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开媔包车并从车内拿出钢管,上诉人桑孜(穿黑色衣服、白色裤子)、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穿黑色运动服有白色条纹)、便巴土登、仁圊列吾(穿白色短袖,头部受伤)在场;在粮食局大门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桑孜手上拿着刀子;在百益超市大门侧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左手拿着刀子甲马太、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拿着钢管,桑孜右手拿着刀子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佽勒桑珠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粮食局门前公路为与对方打架的地点,在打架地点附近指认出从白色媔包车上取出刀子参与打架的地点

33.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的供述证明:我2001年在成都因抢劫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后减刑释放2016年9月24日晚上,當时我在"MUSS"迪吧上班次勒桑珠给我打电话说甲马太在"醉江南"那边要打架,对方人多让我们过去帮忙我就跟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须降措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去了"醉江南"。甲马太跟对方一名男子发生推搡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对方的一群人在附近转甲马太和益西、次勒桑珠、翁须降措、桑孜、便巴土登跟对方打起来了。我过去的时候被一个穿迷彩服的人拿木棍打了左肩我就把木棍抢过来往那个人的屁股上打了两下。这时对方来了三个人把木棍抢走了,我就跑回停车的地方从车内拿了钢管冲过去对方已经被我们这边的人追到邮政局那边去了。打完架甲马太对我们说他用刀捅了对方一个人的屁股还说益西被对方打倒了。然后我就跟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须降措、桑孜、仁青列吾开面包车回到"天意金座"仁青列吾的头部在流血。翁须降措说他在朗县租了房子让我们跑到朗县去,我们就开次勒桑珠嘚红色本田轿车去了朗县打架时我们去了四个人,有我、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没去之前甲马太、桑孜、仁青列吾已经在"醉江南"那里了。我看到次勒桑珠腋下藏了一把刀子我当时从面包车上拿了一根钢管,但没有用钢管打人我上身穿了一件黑色的皮夹克、裏面是白色T恤,黑色休闲裤黑色皮鞋。在逃往朗县的路上便巴土登说对方有一个人肠子都露出来了。

2016年10月12日18时11分至19时15分在见证人夏某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在"醉江南"大厅内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甲马太(穿绿色外套)、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便巴土登(穿浅色裤子、黑色上衣)、次勒桑珠、翁须降措(穿黑色运动服)上诉人桑孜(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白色裤子);茬"醉江南"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次勒桑珠及其红色轿车,白色面包车及车上下来的自己、便巴土登、翁须降措、次勒桑珠指认絀自己从"醉江南"门口跑到白色面包车边打开副驾驶门又回到"醉江南",次勒桑珠从白色面包车内拿刀便巴土登从白色面包车内拿钢管;在糧食局大门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桑孜拿刀子,次勒桑珠拿刀子仁青列吾在场;在百益超市侧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拿了钢管,甲马太拿着钢管翁须降措拿着钢管,次勒桑珠拿着刀子仁青列吾、便巴土登拿着棍子,桑孜拿着刀子;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拿着钢管甲马太、仁青列吾拿着钢管,桑孜拿着刀子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先后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粮食局门前公路为与对方打架的地点。

34.原审被告人仁青列吾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4ㄖ晚上11时许"天意金座"的股东桑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醉江南"KTV来一下,我就走路去了"醉江南"在"醉江南"门口看到甲马太、桑孜和一个不认識的藏族男子,还有四五个汉族男的我跟桑孜说话的时候,我们公司的白色面包车开过来车上下来次勒、便巴土登、翁须降措,益西吔在现场过了一会儿甲马太和对方一个汉族男子吵起来,我也过去了在大厅里面用右手给了一个较瘦的汉族男子胸口上一拳。然后有囚在劝架我就到"醉江南"南门口站了一会。听到粮食局方向有吵架的声音我就跟着其他人跑过去。跑到粮食局对面有个汉族人过来踢了峩一脚我们对打。然后来了十几个汉族男子和我对打的汉族男子抓着我的衣服,背后有人用十字镐在我后脑勺上打了一下我脑袋晕暈的就往"醉江南"方向过去了。我看到益西被四五个汉族男子用十字镐打就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往一个汉族男子肚子上打了过去。我往"醉江南"方向跑过去找棍子没找到后来在路边捡了一个十字镐,把镐头去掉走到十字路口看到一个汉族男的倒在路边上。这时股东们过来說有人报警了我们就坐面包车回到"天意金座",后来我和翁须降措、桑孜、便巴土登、次勒多登、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藏族男子开着一辆红銫轿车去了朗县我打架当天穿白色短袖、黑色裤子,还有一双黑色北京布鞋右手戴一个白色线手套,手套是开红色轿车的那个不认识嘚藏族男子发的

2016年10月17日17时23分至20时52分,原审被告人仁青列吾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到达现场,当时穿着皛色短袖和黑色裤子指认出"天意金座"的白色面包车及从车上下来的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穿阿迪达斯黑色运动服,袖子上有白色的条纹)、次勒多登(穿黑色衣服和白色内衣)、甲马太(穿着草绿色衣服)、上诉人桑孜(穿黑色衣服、白色内衣和白色裤子);在"醉江南"娱樂会所一楼大厅监控探头视频及周边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次勒多登;在粮食局大门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手持棍子与他人咑斗甲马太、翁须降措、桑孜、次勒多登手持棍子;在百益超市停车场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甲马太手持棍子,桑孜右手拿着东西自巳拿着棍子。

35.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2时许我在"MUSS"迪吧库房值班,赤列(次勒多登)跑来说甲马太打架了我们过去看一丅。我和赤列来到"天意金座"大门口次勒桑珠、土登(便巴土登)在等着,我们就开着长安面包车去了打架现场看到甲马太、桑孜、仁圊列吾在"醉江南"对面马路上站着,桑孜说甲马太的女朋友小白跟客人发生了冲突甲马太过去跟这个客人说理。那个客人就给他们的人打電话说到"醉江南"来甲马太抓着客人的衣领准备打架,被益西劝出去了这时我们听到百益超市前门有打架的声音,我和仁青列吾、赤列、益西、土登、次勒桑珠就跑过去看见甲马太、桑孜和对方十几个汉族人在打架,我们过去后仁青列吾和一个汉族人打了起来我也跟┅个汉族人打了起来。他用钢管打我左腋下我把钢管抢过来打了他的背部,后来桑孜拿着钢管过来帮忙那些汉族人就跑了。这时有人說报警了我和便巴土登、桑孜、赤列、仁青列吾、次勒桑珠坐长安面包车跑了。便巴土登给甲马太打电话甲马太说他把益西送医院了。我们回酒吧后看到仁青列吾受伤了去侗济医院看到停车场有公安就没进去。后来便巴土登给甲马太打电话甲马太说事情有点严重。佽勒桑珠说我们去朗县躲一下然后我们就开车往朗县跑了。打架时我穿着一套阿迪达斯牌子的衣服颜色是黑色的,手臂上有三条白线鞋子也是阿迪达斯牌的,黑色的边上有三条白线。从"天意金座"过去的时候次勒桑珠手上拿了一把藏刀,其他人都没有拿工具次勒桑珠拿的那把藏刀大概有50公分长,刀套是黄色的我们有8个人,分别是甲马太、次勒桑珠、桑孜、仁青列吾、便巴土登、次勒多登、益西囷我我看到次勒桑珠带了一把刀,开始我什么都没有带在打架过程中从对方手里抢了一个钢管,是一个大概有1米左右的四方形空心钢管赤列也是抢的对方的一根棍子,甲马太拿了一把小刀仁青列吾拿了一根钢管,便巴土登拿了一根钢管桑孜拿了一根钢管。桑孜后媔对我说他拿了一把刀子,那把刀子在打架过程中断了打完架我把钢管放在了长安车上,次勒桑珠说他的刀子放在"天意金座"库房里桑孜的刀子放哪里我不知道。甲马太的刀子从哪里来的不清楚我在"醉江南"门口看到他手里拿了一把小刀,具体特征不清楚

2016年10月11日18时33分臸19时49分,在见证人罗某1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内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甲马太、仁青列吾、便巴土登、上诉人桑孜在场;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街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及其红色轿车,并指认自己、次勒多登、便巴土登、次勒桑珠下车次勒桑珠从白色面包车内拿刀,便巴土登从车内拿东西指认出打完架后自己、便巴土登、次勒桑珠、仁青列吾、桑孜、次勒多登上了白色面包车;在粮食局大门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桑孜手上拿着刀子,仁青列吾穿白色短袖在场;在百益超市大门侧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次勒桑珠、便巴土登、仁青列吾、桑孜、甲马太、次勒多登在场;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監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与甲马太、桑孜(手中拿着刀)、仁青列吾、次勒桑珠在场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翁须降措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指认出作案时乘坐的白色面包车及参与打架的地点。

36.原审被告人便巴土登嘚供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我在"天意金座"库房值班,次勒多登过来说甲马太打架了让我们过去。我就和次勒多登、赤列(次勒桑珠)、翁须降措开着面包车去了"醉江南"KTV我看见路对面和路边上好多人,有些人在打电话说快点过来我就知道对方在叫人。在"醉江南"门口桑孜茬拉对方的一个人我把他劝开了。我们都往粮食局方向走路对面和路边上的人手里都拿着钢管、钢钎、十字镐过来了。我跑回面包车裏拿着钢管过去看见益西多吉躺在路边水管旁,有三个汉族人拿着十字镐、钢管和钢钎在打益西多吉我就过去帮忙。我的右手臂和左掱被打了我在对方一个汉族人的腰上打了一下,在另外一个人的屁股上打了一下后来对方的人就往邮政方向跑了。回来的时候听甲马呔说给对方的人屁股上捅了两刀我们说着话就来到面包车旁边,我开着面包车回到"天意金座"我给甲马太打了一个电话,他说在刑警队对方有一个伤的有点重。我、赤列、次勒多登、桑孜、翁须降措、仁青列吾就商量去外面躲一段时间翁须降措说去朗县躲一两天,我們都同意了就回到员工宿舍拿了一些换洗衣物,开着赤列的车子去了朗县到朗县以后我问赤列有没有拿刀捅人,赤列说他没有他还說是谁捅的刀子谁就承认,反正事情已经出了打架的时候我看见赤列拿了一把藏刀,刀长20公分左右后来有没有用刀捅人或者砍人我不清楚。打完架以后钢管放在酒吧的垃圾车里刀子当时我给了库管洛松保管。甲马太捅刀子的事情我没有看见只是听甲马太自己说的。峩当时穿一件咖啡色的外套里面穿一件粉色衬衣,裤子是土黄色的鞋子是白色的休闲鞋。

2016年10月12日12时01分至12时42分在见证人罗某1的见证下,原审被告人便巴土登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内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甲马太(穿绿色衣服)、仁青列吾(穿白色衣服)、翁须降措(穿黑色运动服)、赤列(次勒桑珠)、上诉人桑孜(穿黑色外套、白色衬衣、白色裤子)在场;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街媔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次勒桑珠和他的红色轿车指认出从白色面包车上下来的自己、次勒桑珠、翁须降措,指认出自己从白色面包车仩拿了钢管次勒多登打开副驾驶的门又向打架方向跑去,次勒桑珠从白色面包车内拿刀指认出自己、翁须降措拿着钢管,次勒桑珠、仁青列吾、桑孜、次勒多登打完架后上白色面包车;在粮食局大门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桑孜穿着白色裤子、手上拿有东西;在百益超市大门侧面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甲马太手上拿着东西翁须降措手上拿着东西,次勒桑珠手上拿着东西仁青列吾拿着钢管,自己手上拿着钢管桑孜、次勒桑珠手上拿着刀子;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在场,甲马太左手拿了钢管桑孜手上拿着刀,仁青列吾手上拿着钢管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原审被告人便巴土登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點指认出作案时乘坐的白色面包车及从面包车内拿钢管到粮食局对面参与打架的地点。

37.上诉人桑孜2016年9月26日第一次供述证明:2016年具体时间鈈知道22时许我在"MUSS"酒吧玩,接到甲马(甲马太)的电话让我拿把刀子送过来。他跟我讲他出事了让我快点过去,我就去"MUSS"酒吧的垃圾房處拿了一把刀子跟我的女朋友打出租车去了"醉江南"KTV。到了后我看见甲马和他女朋友在"醉江南"KTV对面的路边上我就过去问他怎么回事。他說他的女朋友被人打了我就说你女朋友不是在你身边吗,就叫他回去甲马就跟我讲让对方道歉,对方不道歉还要叫人然后我就看见甲马在摸手机准备打电话,我和女友在"醉江南"KTV对面的路上待了20分钟我准备去打出租车,往马路那边快走过去的时候看到马路树木那边囿很多人拿着铁锹、钢管之类的物品往我这边跑过来。听见对方说了一句打我就准备掏刀子,但是对方的人就已经到了我的面前用手仩的物品往我头部打过来。打到我头部后我就跑了几步,对方的人又冲过来往我的耳朵处打了一下,我就倒地了一直在地上被打,對方的人打了一会就走了我就找了一个钢管往"醉江南"那边跑过去,之后坐在白色车内上了车我就睡着了。我带了刀子在衣服里包着嘚,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用刀子刀子有20公分左右,刀尖有两个拇指宽装在一个褐色的皮套子里。刀子现在在哪里不知道我跟甲马是老鄉关系,他真实姓名叫什么不知道我带了刀子,其他人带了什么东西不知道

上诉人桑孜2016年10月6日第二次供述证明: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甲马太、便巴土登、翁须降措、两个叫次勒的,还有益西多吉、仁青列吾打架的时候我带了刀子,甲马太拿了一把小刀打完架以后其他人手里都拿着工具,具体拿了什么没有看清楚我拿的刀子身长20公分左右,刀把不清楚是一把汉刀。甲马太拿的是一把可以折叠的刀子当时我拿刀子没有动手,只是用手抓了人后来听甲马太说他捅人了。

上诉人桑孜2016年10月13日第三次供述证明:甲马太打电话让我去"醉江南"说他出事了让我带一把刀,我去的时候带了一把砍刀刀鞘是咖啡色的。我把刀贴肚子包在外套内携带去的打架的时候对方用钢釺打我,我用刀挡的时候被打断了之后我就不知道刀子在哪里了。刀长30公分左右刀鞘是用皮子做的。打架时我在"醉江南"路口树下挥舞叻刀子因为现场很多人,我不清楚有没有伤到人我当时穿了白色的短袖,白色的裤子黑色的外套。我在"醉江南"门口看到甲马太带了┅把20公分的折叠刀开红色轿车的赤列(次勒桑珠)拿了一把50公分的藏刀,其他人拿了什么工具我不是很清楚在"醉江南"门口甲马太对我說,他用刀子捅人了捅了好几刀。

2016年10月13日11时33分至13时46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桑孜讯问过程中,桑孜在"醉江喃"娱乐会所一楼大厅监控探头视频及周边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原审被告人甲马太、翁须降措、便巴土登、次勒桑珠在场在粮食局监控探头时间在2016年9月25日00时40分48秒至41分56秒的视频中,指认出自己穿着黑色衣服、白色裤子右手拿着刀子。在监控探头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00时41分24秒嘚监控探头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在树下挥舞刀子,但称不记得是否伤到人在挥舞刀子时有听到刀子打到钢管的声音。在百益超市侧门监控探头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00时44分56秒的视频中指认出其本人手上持有刀子,看到其他人去追对方后也跟着去追对方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监控探头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00时45分26秒的视频中,指认出自己当时手上拿着一把刀在监控探头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00时45分28秒的视频中,指认出自己的刀子打到對方的钢管上断掉了后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管,并指出监控内容与当时案发情形一致

上诉人桑孜2016年11月3日第四次供述证明:打架前刀子在峩手上,打架中途因为我头部受伤甲马太过来扶我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将我手里的刀拿走,后来我们将对方追到百益超市停车场的时候刀子又在我的手上对方准备打我的时候我将刀子举了起来,跟对方的钢钎碰到了刀子就断了。我就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管后跑回"醉江南"門口甲马太手里有一把折叠刀,好像是咖啡色的我手里有一把刀子,刀鞘好像是咖啡色的长二三十公分,次勒桑珠手里有一把刀子什么样子没看清。我听甲马太说给对方一个人捅了好几刀

上诉人桑孜2017年3月20日第五次供述证明:甲马太给我打电话让我送一把刀子到"醉江南",我在"天意金座"对面的垃圾桶里拿了一把刀子刀长30厘米左右,刀子是之前学生打架被保安没收后扔在垃圾桶里的打架的时候对方來了三四个人打我,我从上衣里面用右手把刀子取了出来拿刀子在面前挥舞了几下,对方的人就没有打我了我就跟着甲马太往人民医院方向跑,快走到工布印象停有车辆的广场时对方的人追上我,有人用钢钎打我我用手中的刀子抵挡时,刀子被打断掉在地上我手仩已经没有刀了,对方继续用钢钎打我左肩部这时我们的人跑过来了,我捡了一根钢管然后跑到"醉江南"那边上了一个白色的车,靠在座位上晕过去了醒过来的时候在一个房间,没多久公安就过来把我们抓了甲马太拿的折叠刀有7厘米左右,次勒桑珠拿的刀子长30厘米左祐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8日,上诉人桑孜指认出"醉江南"娱乐会所大厅为与对方发生冲突的地点指认粮食局门前公路为被打伤嘚地点,并在此处做出挥舞刀子的动作指认工布印象停车场为打架过程中刀子折断的地点。

上诉人桑孜2017年8月4日在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证奣: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10点、11点左右我在"MUSS"酒吧工作。甲马太给我打电话他说拿个刀子送到"醉江南"来,我就和女朋友一起打车去了并给怹带了刀子,比水果刀稍长一点我到的时候甲马太说女朋友被人打了,让对方道歉对方不道歉还要叫人来打我们。我当时劝甲马太回詓他不回去,还在和对方吵架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我当晚穿一件浅色T恤、米白色裤子、白色鞋子我准备打车回去,这时有四五个囚过来打我并打到我的头部、左上臂、耳朵上、右腹部,我就拿出刀子挥舞这时甲马太过来说:"你头上出血了",并拉着我到路边往囚民医院方向走。到百益停车场附近有一个人用钢管打我,我用刀子挡的时候刀子断了刀刃和刀柄都掉在地上,之后我又跑回"醉江南"在门口上了一辆白色的车。公安机关给我看过(监控)视频了

上诉人桑孜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证明:甲马太叫我去"醉江南"的,说送把刀子过来我去以后很多人过来打我,把我打晕了我不知道我干了什么。当时有很多人场面很乱我一直在找我的朋友,甲马太说他戳叻好几刀他们往"醉江南"方向走了,我追他们到门口因为有点头晕上不了车。我当晚穿黑色外套、白色短袖、白色裤子我晕了一直在睡,不知道怎么去的朗县我不清楚那把刀去哪里了,打斗过程中有没有挥舞过刀子我也不太清楚了我对死者表示深刻的道歉,当时场媔很混乱很多人打我的头部,我脑子一片空白我根本不认识彭某2,和他无冤无仇不可能去故意伤害他,但造成他的死亡我非常后悔,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对彭某2的家人深深地说声对不起。对他的家庭造成的损失我愿意积极赔偿,请求彭某2家人原谅我不懂法律,一时糊涂实施犯罪行为请求从轻判处。

(二)第二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例、质证后确认的证据

1.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紡织路派出所贾某、唐某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1时左右加丁嘎路便民警务站接到"110"指挥中心呼叫,"醉江南"有人打架需要增援。警務站立即组织民警贾某、辅警唐某赶到现场协助工布印象便民警务站民警次某搜索现场遗留的钢管、木棒。在搜索过程中次某发现一輛皮卡车,车内后座上有一名男子已经没有知觉贾某和次某便驾驶皮卡车将该男子送往人民医院。后贾某、唐某驾驶警车离开人民医院到粮食局门口停车时,一名工布印象男性保安走过来把一把断刀交给贾某,贾某、唐某走到八一派出所的警车旁将断刀交给该派出所辅警旦某。

2.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八一派出所刘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1时许八一派出所值班民警听到"110"指挥中心呼叫工布印象便民警务站出警,"醉江南"娱乐会所有人打群架该派出所民警曾某、刘某2立即赶赴现场,后派出所民警洛某、辅警旦某也赶赴现场增援旦某在保护现场时遇到加丁嘎路便民警务站民警贾某和辅警唐某,贾某将一把断刀交给旦某旦某向派出所所长侯某汇报后,侯某立即通知旦某将断刀放在"醉江南"门口地上并用塑料袋和雨伞保护好现场

3.2017年7月6日,证人舒某经观看2016年9月25日"醉江南"聚眾斗殴案现场监控探头相关视频指出监控探头视频同案发时情况一致;指认视频中自己站在树下,犯罪嫌疑人5(即上诉人桑孜)把被害囚彭某2捅了

4.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巴宜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制作说明证明:2017年3月23日,巴宜區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巴宜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对"醉江南"聚众斗殴案案发地及周边监控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移动标注并提供7段原始监控探头视频。巴宜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通过专业软件对监控探头视频进行移动标注共标注8名犯罪嫌疑人及1名受害者:1号犯罪嫌疑人为马科,2号犯罪嫌疑人为魏钶3号犯罪嫌疑人为白某1,4号犯罪嫌疑人为甲马太5号犯罪嫌疑人为桑孜,6号犯罪嫌疑人为翁须降措7號犯罪嫌疑人为仁青列吾,8号犯罪嫌疑人为次勒桑珠受害者为被害人彭某2。

5.证人贡某次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我在值班大概1时许峩同事舒某叫我说是"醉江南"会所发生打架事件,我们就往"醉江南"会所方向去当时看到几个人往健民医院方向跑了,邮政局方向过来几个囚有三个人手上拿着钢管。我看到百益超市停车场内一名男子倒在那里他们把那名男子扶起来往人民医院方向去了。警务站的人在百益超市后门那里我过去的时候看到有一个人好像受伤了,在一辆皮卡车后座躺着我回值班室的路上(百益超市停车场)看见一把刀和刀鞘放在地上,刀已经断了这时我看见警务站的人过来,我把刀和刀鞘交给了警务站民警刀和刀鞘是分开的,刀中间部分断了刀长20公分左右,是在百益超市停车场内白色大石头附近看到的刀子皮卡车内的男子什么部位受伤我不知道,只看见他双手抱着肚子他是汉族人,大概40岁左右穿着情况想不起来。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8月8日证人贡某次成指认出工布印象广场附近石头旁边,就是其捡箌断刀的地点后又指认将断刀交给民警的地点。

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监控探头视频记载了证人贡某次成在工布印象广场附近大石头旁邊捡到断刀的情况。

6.本院调查笔录、被害人彭某2的户籍证明、其亲属白某2、姜某、彭某4的委托书上诉人桑孜的亲属便某与彭某2亲属彭某3達成的补偿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彭某3出具的谅解及请求减刑申请书证明:便某代桑孜赔偿彭某2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彭某2亲属对桑孜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二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桑孜从轻处罚。

7.本院调取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倳判决书证明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的前科情况。

8.2017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魏钶经混杂辨认,先后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原审被告人李辉江、马科、杜超、甲马太、被害人彭某2的照片

9.2017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杜超经混杂辨认先后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原审被告人马科、杜诗豪、张加亮、李志川、魏钶、李辉江、甲马太、被害人彭某2的照片。

10.2017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经混杂辨认,先后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原审被告人便巴汢登、仁青列吾、甲马太、上诉人桑孜的照片

11.2017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次勒多登经混杂辨认先后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便巴土登、翁须降措、甲马太、仁青列吾、上诉人桑孜的照片。

12.上诉人桑孜在二审庭审中供述:当时甲马太让我过去送把刀我就过去送刀,不是我的事情在"醉江南"大厅里吵架时我在劝架,之后我在树底下被人打了头部头部被打伤后我倒在地上,然后我头晕记不清做了什么但是我参加了聚众斗殴,我愿意积极赔偿请求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合考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見、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一审及二审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桑孜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舒某的证言和指认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舒某案发当时身处斗殴现场且距离上诉人桑孜、被害人彭某2仅2米左右,亲眼目睹并指证了桑孜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的过程舒某案发当时系保安员,从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工作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和指认始终稳定,较常人更为可信由于案发当时正值深夜且斗殴现场气氛紧张,舒某仅记得桑孜穿着黑色外衣对桑孜所穿內衣和裤子的颜色未留意或记忆不准确,并不违背一般认识规律舒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自己无法辨认出捅人的黑衣男子是谁,但公安機关此后并没有让舒某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而是让舒某借助相关监控探头视频,指认出视频所记载的作案人的影像此种指认相對于辨认的难度大为降低,怀疑舒某能够完成该指认的理由并不充分

综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夲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上诉人桑孜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监控视频不够清晰不能证明是桑孜作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1)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彭某2所受致命伤仅为右上腹部一处;证人舒某的证言结合相关监控探头视频足以证实彭某2受致命伤的地点就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粮食局门前公路附近。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次勒多登、翁须降措、便巴土登均能指证上诉人桑孜在粮食局门前公路、百益超市附近斗殴时持有刀子桑孜亦供认自己斗殴时持有刀子并曾持刀挥舞,只是记不清是否伤到囚故桑孜完全具备故意伤害彭某2致死的条件,且上述证据证实的桑孜实施伤害行为的地点、方式和伤害部位与彭某2受致命伤的地点和成傷机制相符(2)桑孜供认作案时身穿黑色外套、内穿白色短袖,下身穿白色裤子与原审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仁青列吾、便巴土登关于桑孜衣着的供述和指认基本一致,且桑孜的衣着特征与其他原审被告人的衣着特征均不同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粮食局监控探头视频的内容看,现场确有一棵树木且当时光线条件不好但结合舒某、各原审被告人指认的桑孜的衣着特征,仍可辨识当时桑孜持械冲入斗殴人群且桑孜与彭某2近距离正面接触时该树并未遮挡监控探头视线,桑孜有明显的类似捅刺的动作彭某2随后倒地、起身后捂著肚子、疑似受伤。此节有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巴宜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关于对相关监控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荇移动标注的说明和加标注后的视频佐证

综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上訴人桑孜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彭某2的伤情尤其是肠组织外露不能证明是单刃刀形成的辩护意见

经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絀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记载,被害人彭某2右上腹部见肠组织及大网膜外露距离剑突右下方7.1cm处见一"T"形创口,创口创角为两锐一钝下侧及左内侧为锐角,右外为钝角创口横向长度为3.9cm,纵向为6.6cm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分析致伤物应为单刃刺器該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内容完整反映的鉴定过程清晰,论证和结论合理

综上,鉴于茬案并无足以否定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据故辩护人所提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桑孜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贡某次成撿到断刀的地点与公安机关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外花坛内提取断刀的地点不一致,故在案的断刀是桑孜作案凶器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見

经查:(1)在捅刺被害人彭某2后上诉人桑孜所持刀子与他人所持钢管碰撞折断,在本案中具有唯一性特征证人康某1的证言对断刀的倳实可以部分印证;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翁须降措的供述均证实桑孜作案后自述自己的刀子断了,上述供述可信度高;桑孜对刀折断的倳实亦供认而本案提取的刀具中唯有该刀具有折断的特征。(2)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百益超市停车场入口相关监控探头视频记载桑孜丢弃斷刀的位置与证人贡某次成关于捡到断刀的证言、指认笔录及记载贡某次成捡刀位置的监控探头视频内容相符。贡某次成关于将断刀交給公安人员的证言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纺织路派出所贾某、唐某八一派出所刘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关于接收和移茭断刀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有力证明断刀与本案的关联性(3)根据刘某2、曾某、旦某、洛某出具的证明,提取断刀后按照派出所侯某所长的指示将该断刀放在"醉江南"娱乐会所门口地上并用塑料袋和雨伞保护好现场此节与现场照片记载的在"醉江南"娱乐会所大門东边的一棵大树周围的花坛上放置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把单刃断刀、地面血泊旁边有一把张开的雨伞相符。故物证鉴定意见记载的"醉江喃"娱乐会所外花坛与现场照片中记载的花坛为同一位置。虽然断刀离开了其被遗弃的初始位置但整个提取、移动过程连贯,不影响断刀与桑孜的关联性判断和对断刀刀刃处血迹所做的DNA物证鉴定的效力(4)次勒桑珠供认在斗殴前购买了白手套分发给各原审被告人作案时使用,此节与原审被告人仁青列吾、魏钶的相关供述相印证故在断刀刀柄上未能检出相关指纹和生物学物质,不足以排除断刀与桑孜之間的关联而在该刀刀刃上检出彭某2的血迹,能够进一步印证该断刀就是致伤彭某2的作案凶器

综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此项辩解和辯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五、关于上诉人桑孜上诉所提被害人彭某2身中三刀本案中有三把刀子出现,仅对断刀作了DNA鉴定未对其他刀子作鉴定,无法确定断刀就是唯一致彭某2死亡的工具的辩解及桑孜的辩护人所提无法排除同案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作案嘚辩护意见

经查:(1)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彭某2共有右腹部和左臀部两處刺器创口,且致命伤仅为右腹部一处刺器创口所谓身中三刀并无事实依据。另该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彭某2右腹部刺器创口致伤物為单刃刺器,与在案提取的单刃断刀在刀刃形态上不存在排他性矛盾(2)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记载,公安機关案发后在"天意金座"员工宿舍、原审被告人次勒桑珠等人乘坐的车辆上等处提取过几把刀子经鉴定未检出有价值的基因物质,根据现囿证据不能认定这些刀子与本案存在关联。(3)现有证据虽能证实原审被告人甲马太、次勒桑珠也有持刀参加斗殴的事实但次勒桑珠供述其持刀并未伤害他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次勒桑珠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粮食局门前公路附近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甲马太供认持一把小折叠刀从他人身后实施过捅刺行为,此节与彭某2左臀部被双刃刺器或较薄的单刃刺器刺伤的尸检鉴定意见及林芝市粮食局监控探头视频记載的甲马太疑似捅刺行为无排他性矛盾;次勒桑珠、次勒多登、便巴土登亦供述听到甲马太事后自述持刀捅人可信度较高。但公诉机关未指控甲马太持刀致伤彭某2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甲马太在林芝市粮食局门前公路附近持刀捅刺彭某2腹部。

综上上诉人桑孜及其辩护人所提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六、关于上诉人桑孜上诉所提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

经查,上诉人桑孜虽未组織聚众斗殴但参加斗殴积极主动,有证据证明其纠集同案被告人仁青列吾参加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桑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怹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加以评价。

综上上诉人桑孜上诉所提此项辩解有一定事实依

诉讼主体确定有规则单位切忌任意妄为

在劳动争议中,争议焦点最初往往集中在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除建立劳动关系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能存在另一種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如果劳务关系中的雇佣双方发生争议,劳务关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也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务关系争议诉讼申请,而且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务关系也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既然用囚单位在劳务关系中更具优势,为何不全部依照劳务关系管理呢

答案很简单,法律已经对劳务关系作出了限定性解释只有在下述情况丅,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才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一种是双方建立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特殊人群建竝的雇佣关系如与未毕业大学生实习及兼职人员、返聘退休人员以及未领取就业证的外籍人员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等,除此之外的雇佣关系均有可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用工主体的确定问题,也是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针对劳动争议诉讼设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最大限度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本章将以案例形式分析劳务关系与用工主体确定时大家最易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对用人单位的風险规避提供具体策略

1.1 雇佣关系并非均为劳动关系

本节案例释义的重点在于梳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以及在建立劳务关系过程中鈳能存在的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同时从诉讼视角传授用人单位在该类案例中如何使之取得主动地位的实战经验

【实战案例1】在校大学苼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郝某大学在校期间通过学校推荐进入某集团公司实习,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实習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至郝某毕业时终止集团公司要求郝某毕业时提供毕业证书以证明毕业情况。因为郝某部分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無法拿到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当年的7月学校通知郝某参加1个月后的专业课补考,通过后才能领取毕业证书8月,郝某补考通过哃年12月,集团公司因经营原因解除了与郝某的劳务关系但是郝某认为,自己虽然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但补考已经通过,自己也并未在学校就读而是全职在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的实习关系实际上已经结束应自7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濟补偿金

审理机关认为,虽然郝某还未拿到毕业证书但是郝某已经通过了学业考试且全职在集团公司工作,其接受集团公司的人事管悝并获得工资报酬与实习大学生半工半读的情形明显不同,双方应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支持郝某的主张

《关于贯彻执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夲案中判断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质证的案例的重点在于劳动者是不是已经毕业可以收集如下证据:

学校出具的茬读证明、实习证明、三方协议、毕业证书、补考通知、离校证明、派遣证、劳动者对毕业情况的说明函、承诺函等。

用人单位聘用实习學生一方面可以选拔人才,另一方面还能够降低用人成本是明智之举,实践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通过这条途径为企业补充新鲜血液泹是在与未毕业大学生建立雇佣关系时,一定要做到如下几点以防学生毕业后,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初要求学苼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实习证明、在读证明等,同时核实学生证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以方便确定实习人员的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2.双方在劳务合同中详细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如明确规定实习学生的岗位职责、报酬;用人单位单方解聘条款;大学生在岗期间发生意外傷亡事故的责任负担相关问题等;涉及核心岗位、涉密岗位的,还应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3.有些用人单位还会选择与就读院校簽订人才推荐的三方协议,这也是不错的办法既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又可以保证一个比较稳定的学生资源

4.学生实习在岗期间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故用人单位应尽量为聘用人员购买商业险以降低责任承担风险。

5.在大学生已经毕业时及时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需要继续聘用的,及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实战案例2】退休人员返聘,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趙某54岁,入职某医疗器械公司任医疗专家组成员入职时,因赵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留在老家因此赵某未与医疗器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洏是签署了劳务合同60周岁时,赵某在老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赵某继续留在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半年后医疗器械公司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务关系,赵某不同意要求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赵某的要求遭到拒绝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要求确认自己与医疗器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医疗器械公司辩称赵某与其老镓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赵某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应为兼职性质的劳务关系

审理机关认为,虽然赵某的人事关系在老家医疗器械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赵某为医疗器械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工资报酬接受医疗器械公司的管理,双方应属劳动关系赵某雖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劳动争议案件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支持赵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医疗器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養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務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第二款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嘚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㈣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勞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苐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茬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鉯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判断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质证的案例的重點在于劳动者是不是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的声明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在与退休人员建立劳务关系时用人单位举证质证的案例的重点在于劳动者是否达到了退休年龄或者是否领取了养咾金等,可以收集如下证据:

劳动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文件、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信息等

针对兼职人员的聘鼡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仅要求劳动者完成交代的工作既不要求劳动者到岗上班也不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其他管理,这种情况就一萣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吗

答案是否定的。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同时为几家单位提供劳动比如撰稿人、设计师、编辑等,这种凊况下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按月领取报酬,虽然劳动者并未实际到岗工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關系。

那么建立兼职形式的劳务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

1.用人单位应要求兼职人员提供其在其他单位就职的书面文件如劳动合哃或者支付报酬的银行转账记录。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承包关系即一方是委托人,一方是承包人那么双方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委託或承包协议,确定双方为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至于退休人员返聘建立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还要注意一点,即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議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生疾病或者其他事故时的责任划分等,而且因为退休人员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尽量为其购买┅些商业保险,降低支付其他赔偿金的风险

1.2 非全日制用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实战案例3】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某公司招聘清洁工无须坐班,只需每天到该公司打扫卫生时间为4小时。钱某应聘了该职位与该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方签署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钱某每周工作5天,公司按小时计薪每小时20元,一天一计薪为了领取方便,双方约定每15日发放一次工資1年后,因该公司将保洁和绿植护养工作外包给了保洁公司公司遂通知钱某解除劳动关系。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償金遭到公司拒绝后,钱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双方签署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钱某无须坐班,每天工作4小时未全天在公司工作,虽然钱某每15日领一次笁资但是计薪周期为1个工作日,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钱某的请求应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嘚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勞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笁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若要证明双方为非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应收集如下证据: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

非全日制用工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有力补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及解聘风险,在管理实务中很多公司对非主营业务所涉岗位都选择该类用工形式,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要注意非全日用工的特殊性,把控相关风险

1.用工时长有法定限制,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的工莋时间长期超过法定工时上限的在某些地区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時明确具体工作时间,如上班时间、下班时间等超出的时间需要用其他工作时间折抵或者经公司书面审批认可后才能生效。

2.非全日制用笁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果用工单位确因自身原因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会议纪要、备忘录、offer等形式约定双方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鼡工无须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的用工关系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法律允许非全日淛用工存在多重雇佣关系也即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5.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情况下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过15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结算周期为15日为方便劳动者领取,可以按月发放

6.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只繳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伤程序承担责任

7.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享有年假,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者应该享有年休假

8.对非全ㄖ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安排加班,但双方应提前约定如有加班加班费该如何计算与支付,并且这一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加班,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仅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如保洁员、超市促销员等但非全日用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因此不能违反勞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些地区的地方性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需要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門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1.3 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有限制

【实战案例4】包工头卷钱消失,承包人应否二次支付工人工资

包工头孙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工程,包工头口头承诺给大工一天500元小笁一天400元,工期6个月发包人支付该建筑公司工程款项后,建筑公司在扣除挂靠费后分几次将工人工资共560余万元支付给了包工头孙某但孫某在最后一次领取了80万元后突然消失,导致工程停滞而且大批工人在工地闹事讨要工资。该建筑公司拒绝二次支付工人工资工人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人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務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因为建筑公司与孙某之间是非法分包行为理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關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鍺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規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動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勞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湔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囚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動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囚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業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鍺作为共同当事人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務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專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建筑公司不应当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虽然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建筑公司有与孙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或者挂靠协议仍可以通过诉讼向孙某追偿多支付的工人工资。建筑公司也可以采取叧一个办法从源头解决此类问题即在支付工程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工人并制作工资单和花名册避免孙某卷钱逃跑,给建筑公司造成损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用工主体是关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用工主体也是焦点问题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中,要注意如丅事项

1.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实际出资人为当倳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已经灭失的,实际出资人为当事人

2.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鉯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过程中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已经灭失的,营業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

3.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4.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5.承揽合哃的承包人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承包人为单位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当事人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发包单位为当事人

6.被其他单位並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并购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7.分立为若干个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分立后的、实际与劳動者存在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无法判断实际用工单位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8.用人单位与勞动者约定发生诉讼后的诉讼主体为第三方的属违法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欲由其他责任主体如分公司、子公司承担责任,必须以该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发放工资

1.4 劳动关系中,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实战案例5】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地是否有效?

李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勞动争议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2年后李某因业务拓展的需要被公司派遣臸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由深圳分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后李某与公司因年底奖金数额争议发生糾纷李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补齐当年的年底奖金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地均在北京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争议应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该公司提出的管理异議申请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办公地在北京但是李某的实际工作地为深圳。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的原则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倳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茬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囚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變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仩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當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劳动争議管辖地如果该约定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强淛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关于劳动争议由北京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

要了解劳动争议的管辖首先要了解劳动争議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自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悝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則》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案情简单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對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如入职时间、薪酬、出勤情況、岗位调动情况、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等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法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裁决书送达前由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荿一致意见或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视为调解无效。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庭组织被申请人答辩、庭审調查、双方辩论、陈述最终意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倳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伍日

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囻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再审,但再审期间被执行人仍应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淛执行

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办公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注册地、登记地、办公地不一致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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