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集体日军杀人集体砍头的被判刑八年能减多少呢?

以下是周教授母亲的微博呼吁,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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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12-27 21:17
我个人认为,道德人品 和法律犯罪,是没有可以转换,或者讨价还价的
很多人说他人品怎么怎么好,我不清楚,也不评价,但是现在构成别人死亡,无论当初是什么一刹那的意念,但是现在已经造成对方死亡,就应该承担责任
真心呼吁那些 某某,不要用情感思维考虑法律问题,不然中国的法律如何做到人人平等
很多人一边呼吁要人人平等,一边又说要看情况,看道德。这就是中国特色,也难怪大家一辈子悲哀
请各位他曾经的同学,曾经的朋友,用另一种思维考虑一下受害死者,他的家庭承受了比这个教授更大的痛苦,如果各位对这位教授还有一丝怜悯以及对法律还有一丝敬畏的话,就请闭上你们的嘴,让周教授通过这次刑法接受人生的教育,也同时给他的学生好好上一课:法律是不可以用人情讨价还价的,一切看法律如何公正的判定,想想如果你的亲人是那个被捅死的,你还会这样为对方求情吗,你应该也不会,因为现在你们是盘观者,就应该相信法律,不要做这些让人觉得--与自己是有新思想的青年相悖的事情,不然各位的大学真的是一种悲哀,也是中国永远的悲哀。
发表于:14-12-27 21:20
理解其做为一位老母爱惜儿子的心情.但还是要走法律程序,该上诉就上诉.毕竟是持刀的,毕竟是死了人的,有理也说不清.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尤其不认同她的部分说法,比如是优秀老师\\弹钢琴的手就不会故意伤害人啊,这是说不过去的.一篇文章,如果瑕疵太明显了,就会影响整体质量.
发表于:14-12-27 21:24
所以我觉得这个所谓母亲的老师,或者老师的母亲,真的让我觉得太普通了,是一个普通的母亲在用一心的情感呵护着儿子的一切,无论对错,母爱是自私的,当然我们不奢求她有高风亮节,因为上下五千年,我们的传奇历史也没有见过某个高风亮节的母亲
发表于:14-12-27 21:47
死掉的是一个社会垃圾,况且是他挑衅的,死了活该!对于周教授,个人表示同情。
发表于:14-12-27 21:54
不了解,同情!教训啊,遇到这种情况,看来报警是最好的选择了。
发表于:14-12-27 23:55
发表于:14-12-28 02:27
人家是一个母亲,你又是谁
发表于:14-12-28 12:34
USA叫正当防卫。中国叫一命偿一命!
发表于:14-12-28 13:46
见好就收吧,谁不知道扬州有人家卖了两辆车,却换了台奔驰呢。。。
发表于:14-12-28 13:49
相信司法公正,不过杀人判八年确实太少,至少应该十五年!不管被杀的人是什么类,那些应该交给警察处理!教授也应该起码知道尊重生命,随便带凶器就是有谋杀意图!
发表于:14-12-28 16:47
这个贴看评论,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强弱。也呼吁大家遇到事情要冷静处理
发表于:14-12-28 19:13
周教授很优秀,犯罪也是事实,判刑也无不妥,不过确实判的有点重了,当时也有当时的情况,换了是你也不能忍受,而且周教授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有社会危害性,希望在二审能够改判,或者最好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发表于:14-12-28 19:15
判八年太重了,因为已经陪了100多万钱,而且死者有过错,但是在中国死者为大,管你有理无理呢。
为扬州的幸福、文明、精致而努力
发表于:14-12-28 22:40
不可否认,这个教授这辈子也算完了。就算坐几年牢出来,高校你肯定别想呆了,其他工作也只能去打打零工了。
我想有一件穿也穿不破的衣裳,&
&&让自己永远那么漂亮;&
&&&&&我想要一份真挚的爱永在心间,&
&&&&&&&让自己比别人更坚强;&
&&&&&我想长一双折不断的翅膀,&
&&让自己自由翱翔。&&&&&&&&&&&&&&&&&&&&&&&&&&&
发表于:14-12-29 12:20
不拿刀自卫,难道就等着对方把人往死里打?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太过于保护施暴者了?可以参考一下日本的一个案例(山口县光市凶杀案,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是否适用死刑的案例)。是不是我在中国,如果对方拿着铁棍把你往死里打,你就不能用刀砍?我相信,如果以后我的家人被人往死里打,我肯定也要去拼命。如果对方已经丧失施暴能力,我当然不会进一步还击,但是如果对方持续施暴,我必然与之拼命。正常的防卫,我觉得是人之常情。
发表于:14-12-29 12:55
&&[第2版 12-29 12:55]
1、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
2、即便圣人,也有犯错的时候;
3、判八年,已经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否则绝对不是八年;
4、中国有正当防卫,个别人可以看看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14-12-29 13:10
律师说的很在理,虽然我没有学法律,但是很关注法律常识,也希望大家都学学,法律和情感还是要分开的。
发表于:14-12-29 13:15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扬州胡延斌律师 的话:
<font color="#、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 2、即便圣人,也有犯错的时候; 3、判八年,已经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否则绝对不是八年;
4、中国有正当防卫,个别人可以看看刑法。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想说点啥,发现都被你说了,顶一下,呵呵
发表于:14-12-29 14:39
还正当防卫以公道。否则这样的事还会发生。一句话无礼者该死。
发表于:14-12-29 15:43
无耻的邗江区法院,践踏法制。
发表于:14-12-29 16:54
8年明显重了&& 除以2还差不多
淮左名都-P州
发表于:14-12-29 17:00
发表于:14-12-29 21:21
属于正当防卫
不能因为死了人,就判正当防卫者8年徒刑,周群教授无辜呀
发表于:14-12-30 05:32
死了的活该,8年基本差不多。
发表于:14-12-30 09:46
以上评论,有一部分人很无知,感觉法律就跟儿戏一样,真的觉得中国普法还有很深的路要走
发表于:14-12-30 11:13
我支持周群的母亲,一家三口,面对4、5个无赖的挑衅、围殴,拿起刀也属于正当防卫。事后积极赔偿,倾家荡产已经亡羊补牢,而法院判了8年,太重了。对方虽有已死,也不能免自己挑衅之责,犯罪在先之过。上诉,必须上诉...争取缓刑...
发表于:14-12-30 12:31
如果是正当防卫或者不是致死亡的直接施加者,那么周都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既然主动赔偿了,那么再辩解也苍白了。总之同情周,但他不应该拿出艺术刀。
发表于:14-12-30 15:39
请上判决书!(非指楼主)
发表于:14-12-30 16:43
回复 第10楼 的 @去者78:
此话可当真?他们家现在开的是奔驰?
发表于:14-12-31 08:15
法院判的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可不是正当防卫。。。
发表于:14-12-31 17:34
钱就别着急陪!不管是谁来协调!与其弄100多万给死者,不如去找关系找领导找律师呢!至少先这样做比先陪钱给死者家庭要理智!
发表于:14-12-31 19:12
起码从周教授随身带刀,说明其有伤人动机,就凭这个,八年就不多!
个人感觉起码十年,不让有失法律的尊严!
人家挑衅,可以报警,你动刀子就是有失起码的法律常识!
非常同意上面一位律师的说法,判八年已经是人情大于法了!
发表于:15-01-01 08:21
以下是引用 第28楼 @无痕梦 的话:
如果是正当防卫或者不是致死亡的直接施加者,那么周都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既然主动赔偿了,那么再辩解也苍白了。总之同情周,但他不应该拿出艺术刀。...
挑衅者,早死早安生
对于地痞流氓,百死不惜
发表于:15-01-02 01:31
谁要动我老婆孩子 我会想法让他灭门 &警察和法律只会做面子工程 只想着创收和出成绩 为自己的仕途和钱途增加筹码&
周公畏惧流言日&王莽礼贤下士时&&
向使当年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
&&&&&&&&&&&&&&&QQ&
发表于:15-01-03 13:14
怎么说好呢,药家鑫那案件提到“激情杀人”这个词,我看这个词这个案件才算合适。
强者说:江南是一种文化;&
弱者说:江南是地理位置;&&
小人说:江南是方言划分。&
发表于:15-01-03 19:46
看了回帖,才真正发觉我国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发表于:15-01-04 11:28
专业水管&[角落]
[飞语] 发表于:15-01-03 13:14&[]
怎么说好呢,药家鑫那案件提到“激情杀人”这个词,我看这个词这个案件才算合适。
事后有法律学者暗地讲,判决被媒体和情绪绑架了。
发表于:15-01-04 13:42
精致花园&&精心打造
发表于:15-01-04 17:38
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呀,呵呵
发表于:15-01-05 15:24
毕竟是一条人命,相信周老师在里面好好改造,早几年出来也不是不可以的,再说了,工作没有就没有了,其实一切都是浮云,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扬州搜才网-扬州企业人门户www.yzsc.net
发表于:15-01-05 19:14
我个人认为8年多了 怎么也是正当防卫
发表于:15-01-07 00:37
我只想问一下那个所谓的律师,在那种情况下,危急到你和你家人生命时候你怎么办!是劝那个醉鬼你不要打人,或者任由他胡来!或者去反抗呢?一个国家收到外来伤害该怎么办?犯大汉者,虽远必诛!估计你也会说!在伤害我和我家人时候,对来犯者一定要以牙还牙!教授太冤了!
发表于:15-01-07 00:41
你思维有问题,我不是看他是不是教授,换了你当时你会怎么做?伤害到你老婆儿子,你怎么办?死了活该,他不死还会祸害社会!我不是法盲,我只是痛恨中国这该死的法律!什么所谓的死者为大,活着的人的权益谁来保证!
发表于:15-01-07 00:42
司法明显不公!我问你等警察到了估计人死了,不过不是那个醉鬼!
发表于:15-01-07 00:47
你这个所谓的律师简直混蛋,我跟周非亲非故,我只想问你,你凭什么说人家明显防卫过了,你老婆儿子收到伤害你怎么办!你他妈的不配做律师,估计你也会碰到这帮类似混蛋的,到时候你去以你所谓的律师身份去劝阻吧!中国有你这样的律师简直是悲哀!
发表于:15-01-07 08:32
--你在我发的帖子里面,特别活跃,连续发了几个冲动的回复,我们无法辨别你是不是和周教授有什么关联,但是看看这架势,8-9不离10,应该是水军,不然,这么激动干嘛,大家只是讨论一些事情而已
发表于:15-01-07 12:03
回复 第47楼 的 @mannertrade:
一看便知,非常认同。
发表于:15-01-07 13:40
你就是个无知的无良的律师!
发表于:15-01-07 13:42
好像就你素质高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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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网吧老板还杀人 恶势力团伙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
  本报讯(记者& 杜明)勒索网吧老板,打架斗殴,抢劫路人。日前,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对一个横行乡里的恶势力团伙进行宣判,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从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据介绍,2007年以来,被告人班荣贞、班江海、丁红红、陈昌平结伙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贵阳市鸭江寨等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班荣贞为首,丁红红为骨干,班江海、陈昌平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07年底,班荣贞、班江海伙同陈飞、杨军、徐飞等人(另案处理)在贵阳市鸭江寨“文人网吧”,以暴力威胁方式勒索网吧老板张某,张某为了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为班荣贞、班江海免费充上网费。自2008年2月以来,班荣贞、班江海在“文人网吧”每月固定充上网费人民币350元,共计12000元。以同样方式,几名被告在鸭江寨“点点网吧”,勒索老板刘某为其充上网费1200元。
  日20时许,班荣贞、班江海、丁红红、陈昌平在鸭江寨,持刀威胁罗某,对其实施抢劫,遭到罗某反抗,班荣贞持刀将罗某大腿砍伤后逃离。
  同日,班荣贞、班江海、丁红红、陈昌平持刀对路人陈某实施抢劫,陈某妻子朱某上前阻止,班荣贞持刀将朱某肩部砍伤逃离。
  之后,班荣贞、班江海、丁红红、陈昌平在鸭江寨董某家门口与董某发生口角,丁红红持刀将董某家中物品砸坏,班荣贞、陈昌平持刀将董某头部砍伤,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2001年陈昌平向警方投案自首,随后相继抓获班江海和班荣贞。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荣贞、班江海、丁红红、陈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采取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依法判处主犯班荣贞有期徒刑8年,其余从犯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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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同学,你为艺术献身,我们会记住你的,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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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命案八年诉讼:七次审理,从死刑到无罪最终判死缓
周晶晶/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4月17日报道,湖北省高级法院日前对喻少林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喻少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自2008年12月案发,此案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理,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死缓,8年诉讼曲折反转,最终尘埃落定。记者近日走进武汉市检察院,听办案检察官讲述曲折的办案故事,剖析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姐弟俩惨死水塘,警方锁定嫌疑人2008年寒冬时节,一条消息打破了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钱寨村的宁静:一对姐弟溺死在村湾的大泊塘内,姐姐小花(化名)8岁、弟弟小草(化名)6岁。经警方现场查验,确认两个孩子均为生前入水窒息死亡,且身上有明显伤痕,案件性质为他杀。因小花衣着异常、下身有伤,警方判断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以性侵为主。现场勘查时,警方在出事的水塘边发现了一枚立体穿袜足迹,并用石膏制模的方式提取了该足迹,还在弟弟小草的羽绒服上提取了沾附的植物籽。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几名村民均证实,案发当天,即日下午三四时许,曾在案发现场附近见过两个孩子,有人还看到同村的喻少林推着自行车跟在两个孩子身后不远处。警方初步判断喻少林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展开调查。随后,警方在喻少林家中提取了其衣物,从其袜子内提取到水草叶及植物籽。经鉴定,喻少林袜子内的提取物与小草羽绒服上的提取物为同一;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与喻少林的足迹样本经比对,确认系其右脚穿袜足迹。喻少林到案后的供述也与警方的判断相吻合:两个孩子被其先后推入大泊塘溺亡;姐姐被推入塘前,遭受其猥亵;作案后,喻少林将尸体隐匿在塘内的水草下,并将小草的衣物和书包藏在水塘边的涵管内,然后逃离现场。警方后对喻少林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喻少林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虽思维简单,但明辨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事实认定有分歧,诉讼一波三折2009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此案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理,判决也历经了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死缓的曲折反转。采访中,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此案之所以一波三折,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上出现了不同观点,乃至较大分歧。法院认为,此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存疑”:案发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不能证明系喻少林所遗留;喻少林袜内提取的绿色叶片和植物籽不能证明系在大泊塘中沾染;相关证人证言及喻少林的有罪供述不能证明喻少林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喻少林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武汉市检察院则认为,法院判决割裂了案件证据体系,以孤立片面的观点分析论证事实和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院经两次检委会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喻少林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责,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该院遂以此为由提出抗诉。在抗诉书中,武汉市检察院针对法院无罪判决中质疑的问题一一进行了驳斥和分析论证。该院认为,案发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系该案定罪的重要物证,先后经4位痕迹鉴定专家进行科学比对,确认系喻少林右脚穿袜所遗留;喻少林袜内的提取物与被害人衣物上的提取物具有同一性,物证检验报告中有明确记载;喻少林具备作案时间和犯罪动机,几名证人证实的时间、地点、内容互为关联,且证言真实可信;喻少林关于作案细节的叙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的结论互为印证,其猥亵幼女杀人灭口的犯罪动机明显;喻少林在起诉审判环节的翻供内容与案件事实证据完全不符,其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与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和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看守所入所身体检查记录均不符,纯属无理。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还同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再次来到案发地走访调查,排除喻少林在案发现场外沾染到提取物证的可能,并在案发路段进行实地时间测算以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抗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当年案发后现场勘查时,在大泊塘底发现的成趟足迹的现场照片(该串足迹因抽水后被淤泥覆盖而无法提取)以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还将调查取证过程制作成专题片,形象展示了整个证据链的形成。抗诉有理有据,案件终获改判武汉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湖北省检察院的支持。日上午,湖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辩论激烈,痕迹鉴定专家和6名侦查人员应检察机关申请,出庭作证,对鉴定、调查取证过程予以进一步说明。近日,喻少林案终获改判。终审判决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评判时,采信了检察机关提交的足迹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结论和证人证言,支持了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的分析论证观点,确认现场穿袜足迹系喻少林作案时所遗留;证人证言内容真实、取证合法;喻少林庭前有罪供述具有合法性,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翻供理由、无罪辩解不能成立。采纳抗诉意见的同时,鉴于喻少林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控制行为能力弱于常人的情节,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原题为《三级法院七次审理 八年诉讼一波三折》)
责任编辑:孔德虎澎湃新闻报料:9 &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喻少林,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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