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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农村五保户待遇,最新山东农村五保户政策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条 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可以在复查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实施评议、公示程序。  申请人未能通过五保供养待遇复查、审核、审批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者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解决。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优先救助。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属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内的丧葬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变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并在其停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后及时返还本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种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流转,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和获得的各种奖励资金归五保对象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  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供养标准;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协议解除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章 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撤销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照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0的比例聘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要事项,协助做好供养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全体供养对象中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中,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农副业生产。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代养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财政负担,列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三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供养资金的支付,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方式。属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人员的,由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其个人账户。  对于取款不便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存折可由基层有关单位指定两人负责代管、代领,并确保将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本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列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稻城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稻城县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开展“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开展“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保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保密意识,领导带头学习保密法律知识,把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局长张春林担任组长,副局长赵光勇、汪堆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所谓五保,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安葬。不过,记者在当地调查时还发现,在息县部分乡镇,五保变成了&四保&,而安葬费用,要由急于申请五保供养的人承担。
  曹黄林镇马寨村的老陈说,虽然自己马上就能排上队了,但为了这个指标,他还额外花了1500块钱:
  老陈:你抵他的还得掏钱,还得掏1500块钱。
  记者:这钱交给谁啊?
  老陈:先是交到村里嘛。村里说乡政府里要。
  记者:你有这个钱吗?
  老陈:我这不借的嘛! ..…
 供养对象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P&  5、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注:五保对象是未..…
 为不断改善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据悉,青岛市委、市政府又将2016年提高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列为市政府市办实事,决定连续第五年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5〕3号),从日起,青岛城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西安农村五保供养原则   西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西安五保供养有哪些形式   西安市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五保我国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实行的社会保险,即保吃、保穿、保注保医、保葬五个方面,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
办理条件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
办事说明: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保密委员会、施甸县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开展“六五”保密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我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工作性质,认真开展了保密工作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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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村五保供养形式 西安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 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西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404 - 找不到文件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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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二 农历:八月廿八
国家低保、五保政策标准、申请方式
国家低保、五保政策标准、申请方式(一﹚、农村低保政策标准、申请方式&1、政策标准:﹙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6周岁以下的孤儿;&﹙2﹚、年满16周岁的智障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因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4﹚、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致残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人员;&﹙5﹚、家庭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6﹚、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人员。&2、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村委会调查&﹙3﹚、民主评议&﹙4﹚、张榜公示&﹙5﹚、乡政府审核&﹙6﹚、民政部门审批&(二)、农村五保户政策标准以及申请方式1、政策标准:&﹙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青少年。&﹙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办理程序:&﹙1﹚、应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提出申请。&﹙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3﹚、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 曙光垸安徽省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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