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赔偿标准农地打井关于赔偿问题该咨询什么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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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占用土地是怎么补偿的
我家的耕地被油田打井占用~~给5000元的补偿我不是很满意~~就不是很明白谢谢大家帮帮我分析一下,?????
 问题来自:辽宁 - 盘锦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3:52 咨询人:wanggang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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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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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
回复时间: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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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占有了多少土地以及土地前几年的收益而定,如果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申诉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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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文  号:国土资函219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号)收悉。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汇总各生产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时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包括用途、用地面积、涉及区域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建标〔号),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年初,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钻井及配套设施等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其特点,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每季度末,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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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路引发房屋征收纠纷 被住户告上法庭
&&&京石二&修路占地被指程序违法&&为了给&京石二通道&让路,马广秋等房山区水务局的退休职工,被自己曾经供职几十年的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住房。  今年1月份,他们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将房山区住建委告上法庭;4月份,他们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房山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房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新《国有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马广秋等人的代理律师金翔和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桂林。&&案件还原&&原告马广秋等五人是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在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均工作有三四十年的时间。20多年来,他们一直居住在房山大石河京周路路南的平房内,这些平房的所有权人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的下属公司。&&据了解,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系房山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打井队性质为事业单位。&&日,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将马广秋等五人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屋,理由是这些房屋处于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必经之地,因国家修建&京石二通道&要被征用。&&马广秋等人认为,平房是打井队给他们的福利分房,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占用土地施工修路,就要将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先行征收,征收应按照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由房山区政府负责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征收部门。&&由于至今没有查到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看到征收公告,马广秋等人一纸诉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山区政府对其居住的房屋做出依法征收决定。同时,向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诉讼焦点&&是否依据新《补偿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今年4月初,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马广秋等人对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对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房山法院也已于今年3月21日进行了庭审。&&据马广秋等人的代理律师金翔介绍,在去年11月23日,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诉讼马广秋等人返还房屋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日给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认为,因&京石二通道&,政府要征收五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故应适用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金翔律师介绍,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日,且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律师认为,由于涉案房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因此房山区住建委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系违法颁发,应予撤销。&&律师解读&&政府是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桂林律师,对该案进行了部分解读。&&刘桂林律师告诉记者,自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城市土地上的拆迁变为了征收,政府站到了最前面,成为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收主体。&&征收是需要许可,关键问题是依据的到底是新的规定,还是旧的规定。办理拆迁证,需要权利人提出一系列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政府或相关机构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办理也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到住建委,经过住建委审批后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自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执行时,还存在相对混乱的情况。有的是以下发通知的形式执行,有的是以颁布地方条例的形式来执行。&&北京市在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下发了一个通知,具体以哪个时间节点为准适用新的条例,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推,要以发证的时间节点为准,如果发证那天是在新条例实施之后,那么应该适用新的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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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被征地的困惑
  孙大午的困惑具有普遍性。农场土地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法律规定尚存空白,很多现实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解。眼下虽问题还不是很激烈,但在土地收益庞大的今天,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飙升,这无疑将成为下一个棘手的土地问题
  孙大午:被征地的困惑
  文/本刊记者 王晓慧
  孙大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早在2003年,“孙大午融资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孙大午被诉,心里很是纳闷,大午集团向员工“借钱”却变成了“非法集资”。
  如今,孙大午又遇到了新的困惑。
  2010年年初,天气非常寒冷。
  就在此时,孙大午听到了一个比天气更让人心凉的消息:全长1820公里的荣乌(荣城―乌海)高速途经河北省徐水县,将占用大午集团225亩的承包地。
  “这事太突然了,没有人提前通知我们,也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听到消息后,孙大午赶忙跑到国有农场确认,得知消息属实。国有农场成立于1958年大跃进时期,上述大午集团的225亩土地就是从农场承包租赁而来,租赁期为三十年,如今尚未期满。
  让孙大午想不通的是,225亩地被占,大午集团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问题在哪?
  困惑一:承租人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河北省的相关文件,我应该能得到80%的土地补偿款,但现在我们只得到了土地附着物的赔偿,征地补偿款分文未得。”孙大午“80%的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通知指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据《新财经》记者了解,大午集团被占的土地主要用于小麦种植,农场根据土地产值收入给予了每亩约2000元的青苗补偿费,而土地补偿款全部被农场截留。之所以没有给予大午集团土地补偿,农场给出的理由是,大午集团并非土地使用权人。
  孙大午不明白了:“我们承包了三十年却不是使用权人,这是什么道理?如果合同可以无偿废止的话,还讲什么市场经济,讲什么契约精神?这么多年,我对土地的投入都是按照租赁期限进行规划的,现在全被打乱了。”
  按照农场的做法理解,国有农场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土地所有权人,也是使用权人”。
  农场的做法也并非毫无根据。记者看到一份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于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其中关于农场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说明如下:“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按照该规定,补偿款归为农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大午集团所有似乎无可厚非。
  对于该规定,孙大午认为应该分情况。当农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二为一时,这个规定没有争议。但当农场对外承包出土地时,就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依据132号文件,大午集团认为自己是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得到80%的征地补偿款。
  1997年,大午集团承包了国有保定农场土地工980亩(包括前述被占的225亩),承包期限三十年,目前已经营十四年,还有十六年到期。截至目前,大午集团因整理土地、打井、接电等已投入1000多万元,所承包土地也已经开始产生效益。
  从今年4月份起,孙大午多次找到徐水县政府、交通局、农场等主要负责人,要求获得80%的土地补偿款,至今没有明确答复。“这样的事全国不知道有多少?国有资产居然不属于国也不属于民,它到底属于谁?国有农场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行政单位,它究竟算什么?它从何处来?要向何处去?”孙大午极度困惑。
  困惑二:农场是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
  就该案,《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江平认为:“大午集团与国有保定农场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存在承包关系,大午集团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被征而土地使用权人得不到补偿,是说不过去的。国有农场的土地,所有权人虽然是国家,但国家是虚化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农场相当于国家行使所有权,即农场是所有权人,大午集团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是土地使用权人。”
  但江平也表示,“农民承包的土地一般不会太多,一人也就两三亩,大午集团承包的是大片土地,就目前,大午集团和农场的争议在法律和政策上存在真空现象。”
  这个现实让孙大午很焦虑,提出了一连串的“为什么”。他说:“如果农场本身没有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实实在在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只是替国家在管理土地,那它在市场经济中有没有主体地位?有没有和我签订租赁协议的资格?大午集团与农场签订的、经过公证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法律效力,大午集团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却为什么得不到补偿?如果没有效力,是不是意味着农场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为什么企业或农民承包土地很少时能得到足额的补偿,而承包土地很多时就得不到补偿?”
  孙大午告诉记者,他的情况不是个案。距大午集团不远的另一个村庄有一户李姓村民,遭遇了和大午集团类似的困境。李某于2006年初承包了村里的126亩果园,承包期为二十年,合同上有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村委会公章,并经过了法律公证,手续十分严谨。合同生效后,李某一次性付清了126亩土地二十年的承包款共计50多万元。仅五年后,2010年,因当地一家大企业扩张,李某承包的126亩土地全部被征用。根据补偿方案,每亩土地补偿款为2.8万元,但时至今日,李某只得到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款,其余全部被截留在了镇政府,而村里其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到位。李某先后花费了近十万元向各级政府及最高法院反映、上访,均无果。在这过程中,不断有人劝他,“这是政府行为。在政府行为面前,合同、协议、文件全部可以无效。”
  可见,在土地征用补偿分配问题上,很多地方对承包大户和普通农户是区别对待的。孙大午认为这样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而且是在破坏契约精神。“当农民承包土地多、补偿款数额巨大时,政府常常就不按文件执行了。这样的做法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既然鼓励土地有序流转、集中经营,向规模化、市场化发展,就应该支持鼓励承包大户,而不应限制甚至歧视土地规模化经营者或者农民企业家。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就要一视同仁,应该按政策予以补偿,不能多要,也不能少给;如果市场主体之间要废止合同,就要协商解决,对受损方予以合理补偿。这才是市场经济,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契约精神。”
  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商业社会中,契约精神简单理解就是说话算数,而且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要求契约关系中每位成员都要践行,包括个人、企业,也包括政府。
  困惑三:谁是国有农场的主人
  国有农场是一个历史产物。
  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国有农场数量增长迅速,多由垦荒而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有农场遍布各省、市、自治区,以农牧业为主的国有农场归属于农垦系统,由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建立和管理的分别称为国有林场和国有渔场。国有农场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它的身份越来越尴尬。
  在孙大午看来,地方国有农场就是一个“怪胎”。它的经营活动与上级无关,盈亏与上级也没关系,赚了钱既不上交国家,也不交给当地政府,农场在市场经济中经营生产、盈亏自负,看不出和“国家”有什么关系;而政府按照农用地给予农民的补偿,农场也不落(原先农民纳农业税,农场也纳农业税;现在农民享受每亩80多元的补贴,农场也享受)。
  “场长是农场的一把手,权力最大,他有权将农场的土地发包给任何一个人,收益全部由农场领导说了算,只要农场职工不闹事,就万事大吉。对于农场的经营事务,上不用请示,下不用商量。一般农村还有个民主选出的村委会,有事村委们商量着办,地方国有农场的‘主人’是谁,让人看不明白。这是非常奇特的现象。”孙大午说,“国家开荒开出了大片农场,主要分布在新疆、黑龙江、海南等地,但保定农场的情况不太一样,它有着更复杂的历史背景。”据记者了解,保定徐水县正是当年人民公社的发源地,保定地方国有农场是在当年的“共产风”的大潮中通过无偿占用周围村庄的土地成立的。
  孙大午告诉记者,农场职工有100多人,人均耕地高达到五六十亩,而当地一般村民的人均耕地不足2亩。这让村民们很不平衡,他们希望能够要回被农场无偿占有了几十年的土地,上访多年,无果。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物权法》留下了空白。”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物权法在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权利的时候留下了好多空白。其中就有国有农场的承包人有没有用益物权、是不是使用权人的问题。解释的时候用‘集体’来解释,来对付你,实际上是把民营企业的承包租赁使用权否了,所以,你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什么时候说把你收了就收了,承包租赁得不到法律保障,这是个要害问题。”
  保育钧建议,一定要把国有农场的主人找到,这是根源。“其实不光是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渔场、盐场都存在类似问题有待解决。”
  孙大午说:“我们缺乏契约精神,以虚构的所有权随意剥夺着实际使用权。农场土地归属问题,政府应着手开始解决,否则问题迟早要爆发。”就实际问题,孙大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将地方国有农场改制,让其市场化或企业化,留下一部分土地分给农场原职工,作为对他们的安置,数量可以几倍高出于当地一般农民的土地份额,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而将其他的土地归还给周围的村民。”
  截稿前夕,记者再次连线孙大午,电话另一端的他显得尤为疲惫。孙大午告诉记者,目前有了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那就是,“农场不给我们征地补偿款,但同意给大午集团调地,也就是大午集团可以在周边的地域选择相应数量的土地进行耕种,但土地资金投入等具体细节还没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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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客服:自己开荒的土地国家现在要占用个人有权力得到所有补偿金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个人开荒使用20多年的土地现在被国家征收,个人有权力得到全部的补偿费么?
三十年前,我爷爷为村里做了贡献,干部给我爷爷一块未开荒的地,这三十年我们一直使用,但现在国家修铁路要使用,这赔偿金是属于谁的啊。
我们家自己在河边开荒了6亩地,现在个人在我家开荒地打井占用土地,可以得到赔偿吗?
我家的口粮地被首钢建成了采石矿当时连合同也没给只按一亩地八百元的补偿给了我们十二年的补偿款请问这合法吗我们该得多少钱
现在土地上还种有各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我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若赔偿 怎么算? 遵义县南白镇的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国家提倡开荒的政策。。。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占用个人开荒土地的补偿。
谢谢麻烦帮我解答一下!!
我家承包地两地头新开荒两亩地被政府征用了,老百姓自己有没有权要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吗?
我现在已经结婚,但是在婚前我娘家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了,后来我父母说是不喜欢我老公,所以对于后来国家针对之前土地征用的一切赔偿及个人地基问题,我父母都没有给予我(注明我还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我想问下对于国家给我的赔偿及我个人地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我父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们是内蒙赤峰的
以前我家自己开荒了几亩土地
现在我们自己一直种着这个地呢
也就是说我们从生产队承包的
年限是20年
现在还没到期呢
要是开放商占了 他能给我们多少钱一亩啊
我嫁夫未拨户口,在娘家一直都有土地,现在组上要我吧土地让出分给别人,请问是否合理?
我在安徽宣城市+我想咨询我家自己开荒20 多年的土地现在拆迁要拿出来集体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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