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有批捕,受害人要求复议?公安机关不立案 复议再次移交卷宗到检察院,接下来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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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该到自省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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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涉嫌特大诈骗案的两省通缉犯王汉毅、王汉铣抓获后十年不诉的问题,十年啊,什么样的“复杂”案件按照司法程序要办理十年?这个问题淮安市检察院其实不难回答的,关键是他们羞于回答,无脸面对,无人敢答,瞧那些检察院在网上的回复,没有一次提及问题的主题,总是让受害者去当面答复、电话联系等等,心虚啊!!!。& && &&&而在这十年里,漏网贼两省通缉犯为什么能横行?其实也很简单,因为有上面的官员在当保护伞。什么叫漏网贼?会逃匿的不叫漏网贼。你再会逃,你逃得过公安抓捕么?你骗的了钱财,要有人罩得住,这才叫漏网贼。漏网贼的最主要就是有相关的官员在支持它。离开了官方的保护,漏网贼就顶多算个屁,留臭一时。& & 再看这十年里,号称“正义之师”的检察院都干了些什么?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清河检察院多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表亲副检察长漆荣辉拒不回避,受害者申请其回避,而检察长杨却未经任何调查,直接安排漆荣辉与受害者当面讲“理”,回避事由不了了之。然后为了给“正义”形象涂脂抹粉,清河检察院还“屡建奇功”:召集贱猪、遗照等一帮骨干狗腿子组成检委会,否决并隐匿检察官王正泰“建议批捕”的卷宗、拒不受理清河公安移送提请公诉的卷宗,驳回清河公安分局的复议申请,多次下达不批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分子“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没有直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反而美其名曰本案“关键”而不予定罪、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犯罪嫌疑人目前从通缉犯过度到安然地娶妻生子,社会很“和谐”,连法治机关检察院与通缉犯都亲如一家。& & 受害者只能按设定好的程序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清河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事先都请示市检察院的领导,你如果能让市检察院领导发现错误并改正,那么猪都会爬树——申诉的回复上对其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只字未提,却依然维持原决定,其本质上是一张典型不符合规定的回复。& &&&根据市检察院回复的安排,昨天接到清河检察院电话通知,让我去清河检察院一楼的一间办公室内,听他们解释日期问题原因,居然只对落款日期辩称为“笔误”,而对造假的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案件定性错误等关键之处却从不提及,更没有撤销决定书重新审查下达的意向表示,包庇犯罪嫌疑人之意昭然若揭,究竟是谁在为两省通缉犯提供如此保护伞?淮安市检察院正义何在?公平何在?天理何在?在检贼勾结的十年中,正义得不到伸张,经济得不到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民众被贼光顾并不可怕,而真正可怕的是那些披着正义外衣却与贼沆瀣一气、置民众利益、置法治而不顾的司法机关。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40签到天数: 12 天[LV.3]III主题帖子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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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业欺诈被害人起诉时,希望以刑事诈骗办理
犯罪嫌疑人携款逃匿被两省通缉,至今十年分文不还,又不能举证其主张——半年将两百万借款全部亏损,您说是不是仍不能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假如,你说关键是——资金去向不明,那么,我只能向你表示,深深的——“敬佩”!&
非常难以判断&
请教砖家:两者区别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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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业欺诈被害人起诉时,希望以刑事诈骗办理
犯罪嫌疑人王汉铣、王汉毅兄弟二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私有财产。客观方面以经营砂石及运输为名,采用借款给高息、瞒报收入虚假记账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成功从受害者手中一次次骗得巨额财产后并最终逃匿。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汉铣、王汉毅兄弟二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期待您的高见,谢谢~
再告诉你吧,我表舅是市里面的副检察长,还怕你不成~&
不好意思,我生意失败,就剩下鸡头肉了,你要就拿去,不要拉倒,你想告就告去&
一个月后,还你5万
两个月后,还你8万
三个月后,88~~&
呵呵,姚姐,你借我一百万吧,我正在卖猪头肉,生意很好,三个月之后保证还给你,另加三分利,好不~&
半年将两百借款全部亏损,很难说是做生意失败还是故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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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清河区副检察长漆荣辉,身为犯罪嫌疑人的表舅,却利用分管批捕和公诉领导的职权直接负责干预此案,拒不回避案件查处,并且多次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宴请和送礼,请问检察院发炎人,这是依法办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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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湖, 积分 19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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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检察院本来就是一帮吃S家伙,胡作非为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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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175
官方公共微信轻情节,甚至把证据不够充分、存在矛盾的案件也都移;同时,公安机关担心检察机关对自己的监督,一些明显;(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适用也是不捕率上;近年来,在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五)内部原因;批捕部门的人员大多从事过公诉工作,熟悉了解法院庭;三、降低刑事案件不捕率的对策;由于多种因素,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将长期;1、加强政治和
轻情节,甚至把证据不够充分、存在矛盾的案件也都移送检察机关报捕。如刘某涉嫌盗窃案,刘某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现金1208元,案发后,主动退还了现金。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刘某盗窃数额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经研究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同时,公安机关担心检察机关对自己的监督,一些明显达不到提捕要求,办案人员也明知没有批捕可能的,也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即使以后出现什么问题,他们也没有什么责任。 (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适用也是不捕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在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给那些主观恶性不深,因偶然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高检院出台了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以及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一系列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那些轻微犯罪、有悔改表现、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捕,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从宽处理。自流井区院2007年的不捕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占了较大比例。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种体现“宽”的司法政策确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陈某涉嫌伙同他人抢劫案。陈某系自贡市某职业学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因伙同他人抢劫被抓获,承办人审查后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且其抢劫属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又属从犯。经研究后,决定对陈某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后来陈某被学校安排到广州打工。通过对其学校、老师了解到陈某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受到厂领导的好评。陈某还主动打电话到我院感谢办案人员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经后在工作中不管再苦再累,也绝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内部原因 批捕部门的人员大多从事过公诉工作,熟悉了解法院庭审对证据的要求,由于害怕承担错案追究,对逮捕条件从严掌握,以起诉的标准审查报捕案件,也是造成一部分案件不捕的原因。 三、降低刑事案件不捕率的对策 由于多种因素,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将长期存在,但检察机关的不捕率应该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对于不捕率多少才较为合理?当然各自都有不同的看法。结合工作经验,笔者认为不捕率保持在10%至15%左右较为合理,从目前的情况看,不捕率普遍偏高,少数地方严重偏高。如何降低不捕率,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笔者认为: 1、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侦查人员和批捕部门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2、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互相配合,确保批捕质量。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处理方式方法上不要轻易作出不批捕决定,应充分利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主动、及时联系,通报情况,交流看法,并及时向办案人员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使侦查机关在审查期间补齐证据,以达到批捕条件。 3、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提前介入是有效降低不捕率、减少扯皮的最好办法。对重特大、疑难案件在案发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参与现场勘查,了解发案现场情况,以增加感性认识,掌握第一手资料。实际工作中,注意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与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通过适时 41 介入,正确适用逮捕三个条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得证据、正确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主动了解案情,掌握侦查进度和侦查信息,参与重特大案件的第一次讯问,掌握供述辩解情况,向侦查人员提出取证方向。对重点案件提前阅卷,参与侦查机关案件讨论,掌握证据的证明程度,分别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证据清楚确凿有逮捕必要的,要求立即报捕;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查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撤案。同时,对侦查工作进行合法监督,防止以罚代刑的情况。 4、用好“两个文书”,严把案件质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详细可行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侦查方向,对已批捕但证据尚欠缺或涉嫌其他犯罪线索的案件,及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同时跟踪监督两个文书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引导侦查的水平。 通过以上措施,把报捕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一个较为合适恰当的水平上,使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既要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又要全面体现当前的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
论基层检委会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叶玲玲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和正确行使检察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大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处理其中重大疑难案件的任务也是主要由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承担。近几年,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朝着“公正与效率”的方向迈进,公众不但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高素质的司法官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直接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职能的正常发挥。结合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在转变观念, 完善议案决策方式、严格选任程序、实现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制度和任职期限制度,加强业务考核和建立监督机制等几方面加强检察委员会的改革。
一、检察委员会的职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一)决策职能。这是检察委员会体现其作为检察机关最权威组织机构的最本质特点,也是检察委员会现有的首要职能,集中反映在对“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权。检察委员会在履行该项权力时,首要地是要把“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具体化、明确化,实现检察委员会议案范围标准化。 (二)监督职能。检察委员会除了对经其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外,还应当强化对其他案件的监督。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靠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制约,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平面制约方式明显缺乏权威性,而降低了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从目前 42 我国的刑事案件的结构看,依照罪行轻重度和案件易难程度,大体呈现出三角形状,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于少数,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居于多数。如果检察委员会只把着眼点放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大多数案件则成为监督“盲点”。而事实上,实行主诉(办)检察官制度以后,主诉(办)检察官对一般案件有一定的决定权,减少了办案环节,但同时也减少了监督制约,使得主诉(办)检察官滥用职权和出现差错的概率增大。在检察委员会职能中增加监督职能,有利于在保障主诉(办)检察官公正执法和赋予其办案独立性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三)调查职能。指检察委员会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案人员所办案件进行抽查,以防止错立、错捕、错诉及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严等情况的发生,并将所发生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四)管理职能。作为检察系统的组织领导机构,检察委员会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项:第一,选任主诉(办)检察官;第二,考核考评主诉(办)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第三,研究决定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晋升;第四,对失职、渎职的检察人员的错误性质、情节进行调查、认定和惩戒处分。赋予检察委员会对违法检察人员相应的处分权、制裁权是维护检察委员会权威的必要保护措施。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基层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 由于依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思想和人员难落实的现实原因,各项业务不全部设有相应的部门,一定程度呈现散乱和不专的特征,部门设Z具有挂靠、合署的特点。基层检察院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实践中以确定研究室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普遍),设立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和兼职检察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兼职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办事人员,但由于属于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案件审查工作,导致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难以提高。 (二)委员结构行政职务化和委员资历良莠不齐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其委员的选任要根据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法学理论水平、议事能力等综合考虑选拔任用。但在现实中,除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当然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之外,只要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不管水平如何均被纳入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行列,把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一种行政待遇,形成因“位”而任职的不合理局面。这一点主要是在检察委员会的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委员的任用过份强调职务资历,如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必须有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政工部门领导,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级别一直套用行使级别,专职委员也是“因人而设”的安慰性位Z。《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实际上成为一种“精神待遇”。其次,任用委员的决定权掌握在党委,任命只不过是这一实际权力的程序化。委员任职的学历、专业知识要求低,规定委员“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委员会主要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属地化和低要求,忽视了检察工作对委员个人、专业性与独立性的要求,淡化了委员个人在实现检察职能中的作用,忽视了委员作为检察官的司法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不利于委员“忠于法律”精神的培养。第二不利于增强委员的荣誉感、责任心,使其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难以发挥,有的甚 43 至会产生消极应付情绪。第三不利于委员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从而影响委员正确行使职权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难以树立检察委员会的权威性。 (三)基层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范围不明确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外延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导致基层院检委会在讨论案件范围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一个事项是否应该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在等待讨论案件是否重大的标准的确立上,主观色彩相对比较浓厚。这样有可能造成个别办案人员和主管检察长在分散责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将不属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弹性较大,致使检察委员会可以对任何一个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其次,由于法定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启动权掌握在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手中,可能会出现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现象。再次,目前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怕担责任,变相加重一些简单的普通案件被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现象,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增加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这样一来,相当数量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四)责任不清,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作为检察委员会改革成果而普遍适用的对决定上会的议案,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适用法律意见,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运用由承办人负责,委员在此基础上讨论表决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的运作形式,实际上是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层层把关、领导决定”的管理体制,沿用的仍是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对办案活动进行管理, 由行政领导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陈旧模式,违背了“亲历性原则”。并且由于检察委员会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就使检察委员会的委员容易产生依赖和不负责的心理,淡化了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一旦出现案件错误,其责任归于检察委员会委员会,但是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负责,实际上是无人负责,存在“人人负责,但又人人都不负责”的不合理情况,如果出现错案, 无法追究个人责任;在检察委员会议事过程中依旧实行“定审分离”、“审决脱节”,容易导致检察委员会的主观擅断,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和正确性;检察委员会职权范围模糊化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增加了不合格议案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的可能性、随意性和主观性,不利于检察委员会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整体素质是基层检察委员会改善议事水平和提高议事质量重要环节,也是改革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要把检察委员会工作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去认识,基层检察委员会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机构,更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权威机构。它不是行政职务的简单组合,更不是一种行政待 44 遇,它事关基层检察机关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公正与否,执法效果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检察委员会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因此,从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出发,有必要选用检察长、业务科长、一般检察员的组合,扩大检察委员会的层面,把政治素质高、议事能力强、业务精通的检察官选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严格选任程序,实现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制度和任职期限制度。 《检察官法》应明确规定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检察官的职业特质要求检察官具有不同于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从世界范围看,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检察官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件是相同的:一是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二是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三是具有良好的品德。我国应该借鉴检察官任职资格的国际惯例,并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出发,建构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制度,析离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务的联系,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理论水平及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人员的专门化、职业化程度。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法律本科以上法学理论水平,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检察官满五年以上。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加以限定,明确规定基层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与同级检察长的任期相同,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2 届。并且要加强在职委员的培训。检察委员会正确决策需要高素质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而现在的委员状况不能适应检察委员会工作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但现行的体制、习惯等诸多因素都决定不可能也不允许把一部分素质差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全部免去。所以,提高他们素质就成为一种必要的、可行的手段, 而提高素质主要途径是加强业务培训。为此,笔者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不走形式地对在职委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及运用法律的技能。 (三)明确规定基层检委会讨论事项的范围 由于检委会讨论案件缺乏程序规定,致使基层检委会研究的事项比较繁杂,一些应该由承办人和主管检察长决定的事项进入了检委会,增加了检委会的负担。在启动检委会讨论事项的程序方面,对提交检委会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提交,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程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应限于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下列案件需要基层检委会讨论:(1)案情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的案件;(2)承办人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撤销、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3)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4)检察院对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或撤回起诉的案件;(5)当事人不服检察院决定进行申诉的案件;(6)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7)其他需要由检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需要由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1)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部署和工作制度措施;(2)总结基层检察工作的经验;(3)讨论决定对检察长以及公安负责人的回避;(4)讨论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 (四)设立基层检察委员会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这是法律的要求,检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发表意见是其法定的职权,对其发表意见导致错误决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4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31自贡检察第二期文章等内容。 
 13.下面对这篇文章的理解与分析, 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第②段文字介绍...自贡市二○一五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语文试卷答案 一、(27 分,每小题 3...  自贡市中考散文阅读训练及答案(语文版)_中考_初中教育_教育专区。自贡市中考语文...C.从作者的思路和文章的主旨来看,文章倒数第二段至倒数第三段似乎是多余的,删...  自贡检察第二期文章 检察文化内涵检察文化内涵隐藏&& 自贡检察文化发展纲要自贡检察文化发展纲要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四...  自贡检察第二期文章 70页 4下载券 第二节编辑文本2 4页 1下载券 第2节 修饰...( )班第一 章第 二节 学生姓名: 第(2)期 地球的运动一、 本节内容知识...  自贡检察第二期文章 70页 10财富值 检察文化的核心:忠诚、公... 4页 免费 检察文化之行为文化 4页 1财富值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  一、2014年自贡市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总考分汇总 及排名表(见附件1) 二、2014年自贡市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总考分汇 总及排名表(见附件2...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 年自贡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公招司法警察体能测评公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4年全省法院检 察院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求,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按《自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刑事案件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范文-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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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范文
刑事案件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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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原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进行重新审议时制作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二是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意见书的制作体现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差错,保证办案质量,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格式、内容及方法
&&&&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在顶端正中由“单位名称+文种”组成。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公予复字[年度]第×号”。
3.受文单位名称
&&&&这是要求复议意见书的重点。包括引言(要求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要求复议的理由、提出复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首先写明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签发时间、发文字号、案件名称和犯罪嫌疑人姓名。
2.要求复议的理由
&&&&针对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具体事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阐明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理由。
3.法律依据和要求
&&&&根据复议的内容来决定。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复议的,应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对不起诉提出复议的,应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在引出法律条款之后,明确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
&&&&加盖公安局印章、注明制作的日期和附注说明犯罪嫌疑人的预审卷宗册数。
三、注意事项
T&&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时,的议论中心要针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结论及根据。要求说明严密、逻辑性强。
&&T概括指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意见分歧的性质,是事实没有搞清、案件定性错误还是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等。事实根据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公允充分,态度要鲜明,使之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T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后五日内应当写出要求复议意见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T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一份留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 范 文 】
××县公安局
要求复议意见书
×公复字[19××]11号
××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19××年7月15日以×检刑不批字[19××]第12号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邝××盗窃一案,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邝××劳改释放不到两个月又盗窃作案三次,得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犯罪嫌疑人邝××患有胃炎,但不属于严重疾病和传染病,并且犯罪嫌疑人邝××主观恶性较为严重,不逮捕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邝××的行为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复议。
××县公安局(印)
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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