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厨房工作人员应如何避免受伤?

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案情】
  张某是上海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公司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单位内部设置了职工食堂,某天中午,张某为了保障下午按时工作就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在排队买饭过程中,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后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认定,其左股骨骨折。事后,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张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
  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公司认为,职工受伤系发生在下班时间,并且职工就餐是职工的私人行为与单位执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市局认为,虽然张某受伤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是在就餐时候发生事故所致,但是单位提供就餐食堂以及职工在单位就餐都是为了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是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多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建有职工食堂,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也迫使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否则可能会耽误正常的工作,那么在单位就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职工可以获得何种赔偿呢?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现在就对我们的认定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一、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首先,职工中午在单位就餐从目的上讲是保障接下来的工作顺利进行,主观上具有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意识;其次,职工中午就餐是发生工作时间前后,虽不是上班时间但其与上班时间具有密切的衔接性,是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所为的行为;最后,从客观上讲,职工中午就餐是职工正常工作的需要,是保障职工工作的前提,也就是说就餐是职工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综上所述,职工在单位就餐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单位指定食堂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本案中的职工食堂便可以这样认定。所以结合上面对在单位就餐行为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单位就餐的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张某就餐行为是为按时上班,并且就餐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所以,张某受到伤害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单位食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伤害单位有过错的也可以依据民法规定予以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具有安全权,经营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对于其过错导致事故伤害的,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产生的赔偿仅仅是民事赔偿,这与上述工伤保险赔偿是有本质不同的,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受伤者想获取民事赔偿就必须证明经营单位对于事故伤害存在过错,而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则是不需要对用人单位过错予以证明的。那么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何种关系呢?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不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比如说,在现实生活中,因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职工食堂就餐,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而受伤,对于张某受伤的事实予以评析可以看出,职工食堂负有保持地面清洁防止就餐者滑倒的义务,所以对于张某的受伤食堂负有民事责任,可以要求食堂主办者也就是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以上评析我们又可以认定张某受伤系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这时的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律师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相竞合的情形,这就需要当事人对于不同的损害予以证明,正确处理两种赔偿的关系。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的,此时民事赔偿仅仅具有补充地位,仅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两种赔偿的赔偿主体不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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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厨师工作三个多月工作受伤,到四个多月刚好但手指头没能弯曲,公司辞职了可有什么赔偿吗
我是厨师工作三个多月工作受伤,到四个多月刚好但手指头没能弯曲,公司辞职了可有什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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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工伤,拿到赔偿后再辞职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买房子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物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对于业主的财务安全是否富有责任呢?一旦财务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可向公司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有需要可电话联系。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工资标准、治疗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伤者可争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等多项款项,工伤赔付项目很多,各项计算方式不同。建议你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并与对方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等级要求赔偿!
你好,你想要赔偿,只有走工伤的程序,先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你好,需要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据和医院的材料还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再进行伤残鉴定,我是东莞专门做工伤的律师,浏览律师网站会让你对工伤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建议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要赔偿工伤保险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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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图片推荐劳动者在单位食堂摔伤应认定工伤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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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单位食堂摔伤应认定工伤
南京V 法院
日,尹某在单位食堂用餐完毕立即前往车间途中滑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单位不服社保部门工伤认定,诉至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尹某受伤时间是在前去车间、准备工作的时间,受伤地点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属于工伤。
原告:南京某服装公司
被告:溧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尹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尹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目前,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 “三工”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工伤确认和司法审判中,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及受伤的劳动者对“三工”的理解干差万别,争议很大。例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执着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 的字面理解,对认定工伤极力否认,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则对“三工”作宽泛理解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其法律精神,工伤保险倾斜于受害人正是该社会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据此,对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三工”不能局限于字面解释。
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操作工人实行计件工资,为赶产量工人一般吃过午饭就立即前往车间工作,第三人尹某在用餐完毕后立即前往车间,途中滑倒受伤,受伤时间是在前去车间、准备工作的时间。原告的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第三人受伤的地点虽然不是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岗位,却也是在原告厂区范围之内,此时原告厂区内的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最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溧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巳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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