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开庭程序陪尝金不到位,闹到法多久开庭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A、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二、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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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首先,受害人及其家属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法定程序。而楼主所提到的“说现在就是等检察院通知,因为对方犯有交通肇事罪,检察院要进行公诉,然后刑事民事一道诉讼。”所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作为受害人一方,有权选择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其中民事诉讼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缴纳诉讼费。所以,楼主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等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就需要楼主多到检察院跟进案子,时刻掌握进度。  其次,刚刚在网上查了一下,安徽省2012年的赔偿计算标准已经出来了,给楼主作参考:  日,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了《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希望能够帮到您。。。。。。
提问者评价
谢谢这位网友的帮助。。。。也要谢谢所有回答问题,给我帮助的热心人。。。。感谢大家!!
其他3条回答
首先你不必等检察院起诉,你可以先起诉民事赔偿,这个是你的权利,至于法院怎么处理是法院的事情。第二,法律规定是上一年度的那就是2011年度的。不可能是2010年度的,2012更不可能了,2012到现在还只到3月份呢。要到2013才会出2012的年人均收入。审计刚出来没到法院这个没关系,因为法律规定要用2011年度的,所以法院只能等这个数字出来才能下判决。所以你不用担心。
广东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答复如下:
1、首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肇事司机刑事责任案件属两个独立的案件,你们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等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你们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由于你们与肇事司机已经在交警队就民事赔偿事宜初步达成协议,由肇事司机向你方赔偿9万元;该金额是否应在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中扣减,具体就得看你们协议的具体内容了。
3、死亡赔偿金额,一般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当然,在民事案件开庭前新的标准已经发布了的情况下,你们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最新标准计算赔偿。
广东地区,处于保护受害方利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按照开庭审理...
恩,上面几位都回答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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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贵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支公司、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金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郑贵明,男。委托代理人:郑英伟,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朝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深发行南头大厦12楼A、B、C房。负责人:霍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育才路6号通讯大楼。负责人:高红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百顺,男。原告郑贵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金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与金百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贵明诉称:日17时55分许,被告金百顺驾驶粤BM6W38号小型轿车自广州向湛江方向行驶至6H沈海高速下行线3273K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由郑金明驾驶的粤TBN818的车辆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金百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有:1、车物损失26806元;2、评估费1840元,请求判令:1、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8646元;2、被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金百顺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一、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应由肇事方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6806元过高,应以保险公司作出的估损金额11281元为准;三、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金百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17时55分许,被告金百顺驾驶粤BM6W38号小型轿车自广州向湛江方向行驶至6H沈海高速下行线3273K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由郑贵明驾驶其本人的粤TBN818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金百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贵明驾驶的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由原告自行委托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损失鉴定,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中损鉴第23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经勘察、鉴定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事故损失其中更换零配件价格为20206元,修理项目价格为6600元,鉴定损失总价为26806元。原告郑贵明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840元。受损的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被送至中山星宝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日,该公司开具三份金额合计26806元的汽车维修费发票交原告收执。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对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损失价格有异议,但未申请对该车的损失价值重新鉴定。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提供一份由其作出的机动车车辆估损单,评估该车修理费总金额(含税)11281.00元。被告金百顺驾驶的粤BM6W38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等;商业保险中载明: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和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均自日零时至日24时止。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保险单、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发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估损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金百顺驾驶粤BM6W38号小型轿车自与由郑贵明驾驶的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金百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该认定是客观、公正的,且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金百顺应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金百顺驾驶的驾驶粤BM6W38号小型轿车已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分担,金百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贵明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故原告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金百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金百顺驾驶的粤BM6W38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投保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的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赔偿给原告,仍有不足的,由金百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郑贵明的损失确定如下:1、车辆损失费,粤TBN818小型越野客车经原告自行委托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更换零配件价格为20206元,修理项目价格为66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对该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主张应按其作出的估损价值11281元计算原告的车辆损失。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且是与原、被告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较之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自行作出的车辆估损单更有证明力,且原告的车辆维修后,维修费用的实际金额为26806元,故本院对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予采纳,因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鉴定的换件项目更换零配件有一定的残值,而修理项目则没有残余价值,故本院酌定按该换件项目的5%扣减残值为宜。因此,扣除20206元X5%=1010元的残值后,应由被告赔付25796元(20206元+6600元-1010元=25796元)给原告;2、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其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鉴定费18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郑贵明的上述损失合计为27636元。原告郑贵明的车辆损失费25796元、鉴定费1840元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承担的赔偿款项,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应在该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郑贵明,超出部分25636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南山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原告的损失尚未超出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原告请求被告金百顺、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郑贵明;二、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偿25636元给原告郑贵明;三、驳回原告郑贵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元、公告费350共608元,由原告郑贵明负担2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支公司负担587元(该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仲献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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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受伤者受伤前也是司机误工费怎么算、
悬赏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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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受伤者受伤前也是司机误工费怎么算、
律师回答区共&4&条
开庭时才准备太晚了,建议早作准备,另外如你所受的伤较严重可以鉴定下,如能评得上残还会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赔偿项目,为避免遗漏赔偿项目或少计算赔偿金额,建议委托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代拟赔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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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准备好事故认定书、出院证等资料,误工费按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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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答案已同步到: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索赔,需哪些证据?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如果不能全面提交法律所要求的证据,要么不能立案,要么与自己的要求相差甚远。本律师认为,如果你希望法院支持你的赔偿要求,至少需提供如下证据。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原告为交通事故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
4、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或机构代码登记资料。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双方当事人存在交通事故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肇事车辆已购买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被保险人应当提交保险单。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应当提交:
⑴、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注明护理人员数、是否需补充营养)、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医疗费发票。
⑵、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条、银行存折、个人纳税证明等)。
⑶、如需配置残疾用具,提供残疾用具价格证明。
⑷、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
⑸、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⑹、非城市户籍,应当提交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及有固定收入的证明,否则按农村标准赔偿。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
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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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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