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种子的要种子款,种者要损害,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应该怎样受理

  各位领导您好:  我是吉林省壮亿种业有限公司经理郭晓英,今天向您反应大安市万民种业主要负责人蒲洪涛涉嫌犯罪,而大安市公安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一事,并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过问一下,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能被绳之以法,使真正的农民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并确保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一、 案件发生经过及涉案人员  日,大安市大岗子镇居民王平到大安市万民种业  购买“凤杂4”号高粱种子,一共买了2390斤,(已经厂家鉴定为假冒我公司品牌的种子),其中种子为每袋6斤,分22元和25元两种高粱种子。22元一斤的种子共310袋,25元的种子530斤。在王平支付人民币54170元之后,在装完车准备运输过程中,被大安市工商局查扣,在清点时发现缺少25元每斤的“凤杂4”号种子30袋,180斤价值人民币4500元。实际已经交易完的种子价值49760元。大安市工商局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于日向大安市公安局移交,直至日大安市公安局以“经大安市三长会议”研究决定,以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大公(经)不立字【2014】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立案决定。  本案涉案人员蒲洪涛,男,47岁,大安市人民法院法官,大安市万民种业实际负责人。  二、申诉依据  1、本案中王平购买了价值54170元的“凤杂4”号高粱种子有发票及证人证言以及被工商局扣押的种子等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扣押的种子实际价值与发票金额不符,是因为涉案单位大安市万民种业未将价值25元每斤的种子30袋装车。大安市公检法以实际扣押的种子价值(49760元)认定为本案涉案价值是错误的,依据这个涉案金额做出的不立案决定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本案涉案人蒲洪涛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款明确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本案实际扣押货物价值为49760元。已经付款但尚未付货的货值为4500元,所以本案涉案金额应认定为400=153780元。完全符合立案标准。  2、本次万民种业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价值是54170元,该54170元应认定为销售金额。我们认为假冒侵权单位已实际收到销售金额为54170元,也完全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相一致。大安市公安局仅以(实际销售额)计算销售金额对蒲洪涛不立案侦查完全是一种包庇犯罪的行为。  日大安市大榆树村王家炉的李玉海购买了25斤“凤杂4号”单价为每斤23元,销售金额为575元;同日王家炉村江波购买了20斤“凤杂4号”高粱种,价格为每斤23元,销售金额为460元;日该村村民李亮购买了40斤“凤杂4号”高粱杂交种,每斤23元,价值920元。以上三个人购买的均是大安市万民种业销售“凤杂4号”高粱杂交种,直接责任人均是蒲洪涛,上述三款均有销售凭证(信用卡)为证,合计金额1955元。  蒲洪涛销售的伪劣产品不仅本案扣押的这些,目前还有很多人反映从该种业购买了假冒的“凤杂4”号高粱种子(票据附后)。而大安市公安局并未侦查,仅凭此次扣押的货品价值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3、蒲洪涛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的打击,将大安万民种业的法人代表屡次更换以逃避责任。每次遇到销售出去的是假种子而老百姓来找的时候他都说法人已经换了,你去找那个法人去吧。因为蒲洪涛是大安市法院的公务员,在大安市司法系统有一定的势力,并且和老百姓经常扬言我有的是钱,我花50万可以摆平任何事情,你愿意告你就告。慑于蒲洪涛的淫威老百姓都敢怒不敢言。每年蒲洪涛  销售的假种子获利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大安市周边的老百姓因购买了蒲洪涛的假种子而减产数亿斤。  大安市工商局移交本案是在日,而大安市公安局直到日(移送十个多月后)才作出不立案决定是有原因的,因为本案涉案人员大安市万民种业主要负责人蒲洪涛是大安市法院工作人员。而且所做出的决定是由大安市公检法三家开会后做出的,已经堵死了我们的申诉的权利。  综上,我们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对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打击,绝不要做包庇犯罪嫌疑人、坑害老百姓的事。监督大安市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在全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罪、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大气候下,有案不立是对犯罪的纵容,我们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给过问一下,早日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保护我公司权益不受损害。否则我们公司将继续申诉,并将此案的全部过程公布于网上,让全国人民来讨论。  此
致  吉林省壮亿种业有限公司  郭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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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你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了吗  
  我们聘请律师了,立案都不行。我们年前又往以下地方邮购了挂号信  1、 白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2、 白城市公安局局长  3、 白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 白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5、 白城市政法工作委员会书记  6、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 白城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8、 吉林省公安厅厅长  9、 吉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10、 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  11、 吉林省政法工作委员会书记  12、 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3、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14、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面这十四家就有一家给我们回电话了。  2月24日又往吉林省公安厅纪检委、督查总队跟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那里邮了特快专递现在等消息呢。
  这个案件就应该以非法销售注册商标的种子罪立案,以销售总额计算,还有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案件两个罪名都够立案的,法制的社会需要一片晴朗的天空。
                  
  材料已同时报送:  1、 白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2、 白城市公安局局长  3、 白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 白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5、 白城市政法工作委员会书记  6、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 白城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8、 吉林省公安厅厅长  9、 吉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10、 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  11、 吉林省政法工作委员会书记  12、 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3、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14、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我国是法制国家,绝不会准许这种滥竽充数的法官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身为法官,恬不知耻、大言不惭,为了一己私利竟然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农,请问蒲法官,如果你认为此案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能给你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你的养老金已经不保。我不是恶意要跟你在这里打口水仗,我希望你能真正的忏悔,以后不要再为一己私利坑害农民。身为人民法官应为人民着想,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像你这种知法犯法、知假买假、见利忘义恬不知耻的不法之徒肯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法院的法官怎么什么缺德事都呢?枉法裁判才是他们的本行!
  坚持依法维权才能有希望成功  历史和事实告诉我们:缺少公平秤的市场,就是一个混乱的市场;缺少法律公正的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要维护公平秤的公平和法律的公正,就需要有社会有责任感的人们(人民群众)共同维护法律在每一个人身上得到体现,真正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让我们清楚的看到:法律是我们平安生存的唯一基础,希望大家共同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找出以往不公正的原因,根据证据,依据法律,坚持维权才能有希望成功!!永久的法律公正才能保障社会永久的稳定和平发展;才能让每个人的生存有安全感!!!  ——于国福有话说(法律维权人士)  电话:;电子邮箱:
  请问蒲法官身为法官,应深知法律,家中既然有种业,更应懂得我国种子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凤杂4号高粱种子即是保护品种又是注册商标,请问蒲法官卖的凤杂4号是经过谁的许可?又有谁的授权?你凭什么“挣点”差价?而且多年来一贯制假售假,又经过谁的许可?可见你的辨析实在是不能自圆其说。
  现在的法官什么缺德事没有干过?
  原来假种子案这么多,看来大家得团结起来,共同对付那些贪脏贪赃枉法的法官们。  看看怀来和张家口两级法官,千方百计的为贩假者追假种子款。这是链接,一样的命运,应该同命相伶,还应该齐心合力。
  这个案件太冤了,要想维权找回公平与尊严,就网上找“于国福有话说维权成功案例”
  农民不可欺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南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俊勇,男,日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俊勇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俊勇及其辩护人范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潘俊勇自行配制标有“河南农业大学”的“鸡法氏囊炎新城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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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农业局对销售假种子者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小涛
  [案情]
  袁某、易某于2002年5月间从他人手中调进288.5市斤稻种进行代销,同月被某镇政府以无证违法经营稻种为由处以7913.1元的罚款(罚款收据于2003年元月才开出),所销稻种予以收回,袁某、易某不服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于2004年6月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日作出行政判决,以某镇政府不具备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某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8月,某区农业局对袁某、易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易某不服某区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对区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已过两年的追诉时效问题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区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已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理由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袁某、易某无合法手续经营稻种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02年5月,并于同月被镇政府及时处理,其违法行为未处于继续状态,其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即从2002年5月起至2004年5月止)。区农业局于2004年8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已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区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综合本案的情况来看,袁某、易某无证经营稻种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未被发现”的情形,该违法行为已被镇政府发现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镇政府不具备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故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予以撤销。在此情况下,区农业局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针对袁某、易某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见,本案对袁某、易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直处于处理过程中,并不是行政机关“未发现”其违法行为而不作出处理。所以,本案区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本案区农业局还能不能对袁某、易某在2002年5月间无证经营稻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本案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
  本案袁某、易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于2002年5月被镇政府制止并以销售假稻种为由,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种子法》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第5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故镇政府不具有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对袁某、易某无证经营稻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但镇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不意味着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农业局对袁某、易某的违法行为不能再作出行政处罚,相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农业局有权依照职权对这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中行政处罚法两年的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因袁某、易某不服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而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从中断时起,两年的追诉时效应重新计算。所以,本案区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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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如果你父母让你到种子公司购买当年作物播种所需要的种子,你应当怎样挑选种子呢?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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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萌发的外界条件为适量的水分、适宜的温度和充足的空气;自身条件是有完整而有活力的胚及胚发育所需的营养物质.所以种子会萌发的内部条件是①胚有活性,②胚是完整.所以如果你父母让你到种子公司购买当年作物播种所需要的种子,应当挑选应挑选已度过休眠期、储存时间短、饱满、破损率极低的种子.故答案为:应挑选已度过休眠期、储存时间短、饱满、破损率极低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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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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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在《刑法》和其他的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的一些刑事制裁手段,主要针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相应的罪名和刑责来制裁种子侵权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无论是套牌行为还是仿冒行为,即无论是套着小品牌的包装卖大品牌的种子,或者仿冒大品牌的包装卖非大品牌的种子,都属于以假充真的情形。将水分含量或者其他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种子当成正品种子来卖是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明知该种子系不合格种子,在市场上销售可能发生危害,为谋取利益,放任其危害发生,给生产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上情形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种子是特殊行业,种子生产经营需要持有“两证”,即由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由农业部直接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无证进行种子的生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无证经营假劣种子同时涉及两个罪名,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法条链接&&&&《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参考案例:(2012)伊垦初字第1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疆硕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浉刑二初字第131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范泽林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条链接&&&&《刑法》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正杰假冒“敦煌飞天”,“隆平高科”注册商标罪。(2013)洛知初字第6号&&&&虚假广告罪&&&&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人通过虚构种子审定公告、高产等品质和推广人身份等一些虚假事实,通过媒体将虚假内容大肆散发,致使生产者上当受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形,适用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同时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种子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符合刑法上牵连犯的规定,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故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定为虚假广告罪。但是对于除广告主之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法条链接&&&&《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参考案例: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威刑初字第60号&买继军、李化民虚假广告罪&&&&植物新品种犯罪应当入刑&&&&《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为什么要严肃对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因为企业在研发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非常昂贵。一个新品种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企业科研人员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的反复试验培育,才能申请品种,投入市场。所以,当前普遍呼吁植物新品种保护入刑,来加大对新品种研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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