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拘留所的真实生活下劳教对需要钱吗

  据说看守所要归入司法管,和监狱劳教一样,有没有可能?这样也好.  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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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说?!实话告诉您,这事黎叔知道了;他很生气,后果很严重=^Q^=
  有这个说法,新换了个女司法部长。不过利益上面没这么容易的,以前不也说过办驾照全部归交通部不,结果不也是没变什么。  
  看守所应该剥离出去
  共和国有了第二任女司法部长,听说会有举措,包括劳教问题...
  快改了吧?叫违法行为矫治所,有点张,哈哈,不过我觉得看守所作为司法系统与公安系统连接点还是有其一定的存在价值,所以短期内应该不会有所变动。
  归司法了,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吗
  听说过
  共和国有了第二任女司法部长——吴爱英,本届政府的唯一女部长,希望在胡温的支持下,有所作为。  当务之急的是希望吴部长通过努力提高我们监狱民警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yhd易水寒 权利支持你,,,,,,
  女的当部长,我说算了吧,还想什么其它的吧,有饭说就不错了,司法,嘿嘿!!!
  以前监狱和劳教场所都归公安管理,现在都交给了司法行政部门  其实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趋势,不可逆转的,当然现在永康可能不太愿意,但是个人或小集团的能量是抵不住改革的大趋势的,所以看守所的改革是迟早的问题  不仅仅是看守所,将来很多职能都要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毕竟我国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确实是有名无实!  未来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可能有:  1,看守所\戒毒所\妇女教养所的管理职能  2,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职能,包括后勤、财务管理、诉讼费收缴等  3、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职能。  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职能。  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职能  现在很多法学家建议改革检察体制,撤消检察院,将公诉职能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当然我觉得这估计不大可能
  希望不要归司法管。
  感觉看守所是个临时羁押的地方,相对来说,不如监狱正规。
  看守所本来就是羁押未判决的人员的(死刑犯一般也羁押在里面),和监狱关押的人员性质不同。但是也经常打交道。    看守所是公安部门管理的,监狱管理局虽然属司法部门管理,但是实际上自由度很高,一般来说,司法部门主要管理的还是劳教这块。
  说实话,看守所在公安那管的太次了……
  有些地方的司法厅现在正在逐步收回省监狱管理局的权力,有的司法厅厅长就兼着监狱局的局长
  归司法的话收入会大减少。
  现在说看守所归司法管的不外乎三点理由:1、防止刑讯逼供2、与国际接轨3、律师会见方便。请问在看守所外有没有刑讯逼供的,一般要在看守所刑讯逼供看守所都会管的;现在的律师素质怎么样,骗钱,带家属来会见,私传违禁品……要归了司法还不随心所欲!还有,司法局能管好吗,一个司法局才一二十人,看守所就要20人左右,而且看守所在整个公安局属于人家都不愿意来的单位,工作辛苦,责任重大,民警要经常轮岗,这些司法能做到吗?公安局警察多,可以经常轮岗,且看守所是专政机关,外部保卫要警力,这些问题在基层都是很难解决的。那些学者少发表一些空论,到基层来看看吧!
  这事闹了好几年,主要是学者的意见,听说康师傅一句话给断了后路,看守所在公安尽管都认为是差部门,要是等给了司法,以后公安机关办案等什么的就难了!按学者的说法,公安还要岔分为治安警察和刑事警察两部分呢,现实嘛???看守所到了司法,至少比监狱强,毕竟在城里!再说现在看守所都有武警部队警戒,给了县市设置武警中队的机会,要是给司法,那就不是县市能设看守所的,说不定就是几个县市共用看守所,象现在监狱的设置一样了,县市地方政权就没有武装力量了,反正在康师傅公安机关三大政治任务里,应该有看守所的位置,他不会交出去的!!!不知道这样分析有没有道理?
  楼上高人,真高人
  欢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话题!!!
  我最关心的是那看守所民警不会就直接归到监狱局了吧?
  看守所,暂时归司法的可能不太大.
  如果划走,肯定是整建制划走,包括民警,就象监狱一样的  
  我最关心的是那看守所民警不会就直接归到监狱局了吧?      兄台,从有些新闻分析,应该是成立省看守局,归省司法厅领导。监狱局、劳教局、看守局级别一样。    南方有的省市已经试点儿了,警车也改成“司法”了。  
  看守所现在级别可比监狱低,起码多数地方是这样.  监狱副厅或领导配副厅的不少了.  看守所里估计白领要少的多.
  其实归到监狱挺好的,现在待遇也好了.监狱也一样活阿.我们就是在监狱上班,不错的阿.
  没有可能
  一直有这个说法可是`没有官方消息
  据说已经定下来了
  还不是打工的一个?    好处有:1,.......  2,.........  3,公安要送人...难鸟...要求人鸟........看守送人...易鸟...不用求人鸟...  4,看守滴警察...变废为宝鸟......抢着去.....    坏处:
........没有.......
  我希望监狱能归公安管,臂上挂个司法就是不爽
  管理上难度更大!
  司法管理监狱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司法管理律师,律师为罪犯辩护后还送司法管理的监狱执行,能保证公平吗?再说,归公安比较合适,都是纯警察单位,管理方便,既然公安可以抓你,也可以关押改造的,不会存在不公平的,要枉法的话就不抓了,还有检察院监督啊.我们这里连司法助理员都授衔了,你说乱吧,这就是非警察机关管理警察的优势所在,
  看过一位部机关局级领导写的文章,建议看守所象边检一样收归中央,垂直领导,不知道是根据什么?    楼上已经有人说,定了的事,看来不假.
  看守所象边俭一样收到中央,那么还是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呢?如果还是象现在这样设置,中央直管几千个看守所,又那么分散。现实吗?不知道哪个部机关局级领导写出这样的文章,怀疑水平呀?????  
  穿便服的司法厅管着我们穿警服的监狱人民警察,我总觉得有点不伦不类,心里也不那么爽,警察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个特殊的职业,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管理模式,应该独立出来才好,各位同行,你们说呢?
  顶楼上
  公安不能再管看守所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太大了,太容易滥用职权!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凡是司法中的行政的都该由司法部管理,包括监狱和劳教场所,看守所等!谁来管无问题都是为民服务的。
  我关心的不是看守所归司法还是归公安,重要的是政治和经济待遇的问题.目前看守所是公安机关里没人愿意去的单位.没权没钱没关系的就要到看守所工作,提拔的机会等于零,经济上也比不上其他警种.而且工作风险很大,现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出了问题,那你就等着丢饭碗吧... ...我看监狱警和看守警的工作都不好干,归谁家管理都有它的弊病,要是看守所归监狱管理警察怎样交流和轮换,哎!归谁都一样啊.凑合着干吧... ... .
  长远我估计很有可能
但近期很难实现
  据说有这个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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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现在为什么这么严重,最重要的就是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  强烈要求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
  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从楼主日发出这个贴子,到现在快一年了,有动静吗?  这里面的部门利益远不是我们能说得清的!
  现在公安还明确提出加强看守所等基层所队建设
  要是把户口管理从公安体制中划掉,我看,省了很多事。一件纯服务的事情放在公安机关中拖累太多了
  有缘才能相聚,有心才会珍惜,请相信这份感情,我们是一家人!欢迎24一35岁有经历的成功人士 新非主流文化群:  
  强烈要求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的待遇正在改善,国家正在重视,司法改革正在朝着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方向进行.    
  我觉得归监狱管理局管在如今不太现实,因为首先公安不会把这块权利放给你,其次刑询逼供也不一定要在看守所里面呀。
  会有这么一天的!
  不懂不要乱讲,本人干了7年刑警,从来没有在看守所动过手,谁在看守所动手,找死呀!!!我认识的同行也没有,除非是颠仔,记住那里有检察院的检察室,在外面受了伤送进去的嫌疑人他们都要过问。而且检察院也追求打击数【刑讯逼供,渎职】
  拉倒吧.现在社会是很有权就会更有权,司法体制不会向人们想像的那样改革的.    
看守所就算给了监狱,但,你要么限制公安的预审权(抓人后,半小时之内必须送到监狱看守所和相关配套的惩罚措施)要不然,以后公安抓了要么放了,要么不抓,要么就不送,怎么办.    
这一切,等宪法有了处罚措施才行,中国的宪法,就算违宪有什么惩罚,所以宪法就是一部没有实权的法律,没有太大的用处,呼鬼的.
  看守所检察院有几个人,第二他天天陪内看守值门岗.    
制度的侵权总比人为的侵权更可怕,如果是楼上的那么想的,那不要监察,纪检和检察部门了,因为设立了,国家还是这么多贪污,腐败,失渎职.但是,如果不设,是不是更可怕了.    
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就能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吗?
  ——与梁慧星教授商榷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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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媒体转载了梁慧星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一个提案:《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彻底禁绝刑讯逼供》。虽然梁先生提出的改变看守所管理体制、将其从现有的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建议有一定道理,但是否这样一做就能像他所说的那样“根除发生刑讯逼供的体制根源”、“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呢?我认为梁先生在这个问题上有点简单化了。实际上,治理刑讯逼供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算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也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还需要辅之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必须在场、对讯问过程应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制度。尤其重要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讯逼供并不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后,而是进看守所之前。因为根据现在的《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可以对有作案嫌疑的人实行最长可达48小时的留置,这48小时往往是在看守所外,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至自己认为合适的地点如派出所或者其他地方,期间的讯问没有任何来自外部的约束。更何况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还超出这48小时的留置时间。  
因此,我们现在预防刑讯逼供的重点应放在从犯罪嫌疑人被抓到被送进看守所这段时间。具体设想如下:  
首先,某人是否应被拘捕,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说了算,而应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裁决。事实上,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据此,我主张借鉴当今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机关拘捕时起,他就应被立即无条件地送到法庭,由法官听取办案方和被拘捕方的陈述,做出应否对某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这里涉及两个相关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在法院内设预审法庭,以与审理案件的法庭相分隔,预审法庭要保证一天24小时有值班的法官,使任何时候警方拘捕到人都能即时送到法庭来听证;二是要设立政府的值班律师,可考虑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基础上设立一天24小时有值班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此一阶段对所有被送交法庭听证的被拘捕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防止有的办案机关和人员随意抓人,使不该抓的能够尽快得到释放。  
其次,在法庭认可后,任何被拘捕的人都必须及时送到看守所,统一羁押和管理。有人反对这样的方案,认为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偏僻乡镇离县城的看守所很远,要是公安机关一抓到人就都要送往看守所,就可能出现下面的现象:有的人稍经讯问后就发现应该予以释放,这样他要是就近留置就可马上回家,现在你把他弄到县城,他反而不高兴,回家费时费钱。对此,我的回答是:一是经过前述预审法庭的听证,一般来说,决定被留置或拘捕的人已很难出现稍经讯问后就发现应该予以释放的情形。二是即使稍经讯问后就发现应该予以释放,也没关系,国家可以承担其回家的车费甚至适当的误工补贴,从人权保障这一高度来看,这种“舍近求远”比那种“舍远求近”要大大有利,必要的支出是值得的。当前,我认为至少首先要在城镇,应尽快将公安机关的留置地方由现在的五花八门统一到看守所,这不存在任何困难,明天决定明天就可以做到,今天决定今天就可以做到。至于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偏远落后地区,如果实在一步到位有困难, 我建议也要将留置地方由派出所等地转移到派出法庭等场所,并由司法所给被留置人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在证据规则上必须确立一条:凡没有经过前述法庭听证的、讯问笔录没有在场律师认证的,所有被拘捕人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证据来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最后审案时,没有看到预审法官对被告人的留置或拘捕听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没有看到律师在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的笔录上的签字,则此种口供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若如是,则有关办案人员将不敢为所欲为,对遏止刑讯逼供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见到该文后,觉得该作者就像要求,有了检察院就一定没有贪污等行为了,那么我想问问,该作者这么要求是不是,如果有了好的教育部门就可以不要警察了呢.因为都教育好了,不会犯罪了.    
制度伤害人权和个人行为伤害人权的概念是不同的.如果看守所还是归公安的话,只能说,是在纵容
-----刑讯逼供
  作者:立党为公
回复日期: 21:29:00
      现在说看守所归司法管的不外乎三点理由:1、防止刑讯逼供2、与国际接轨3、律师会见方便。请问在看守所外有没有刑讯逼供的,一般要在看守所刑讯逼供看守所都会管的;现在的律师素质怎么样,骗钱,带家属来会见,私传违禁品……要归了司法还不随心所欲!还有,司法局能管好吗,一个司法局才一二十人,看守所就要20人左右,而且看守所在整个公安局属于人家都不愿意来的单位,工作辛苦,责任重大,民警要经常轮岗,这些司法能做到吗?公安局警察多,可以经常轮岗,且看守所是专政机关,外部保卫要警力,这些问题在基层都是很难解决的。那些学者少发表一些空论,到基层来看看吧!------------------开后门进来的吧?
  国际接轨,看守所,只是监狱的一个监区和管区而已.用得着什么警力.
  如果,看守所归司法了,你道看守所的警察会回公安么,想想,84年以前监狱是怎么到司法的了.    
律师,呵呵,和警察哪个单位很熟吗?他只是个自治协会,当然司法有指导管理权,但业务上没指挥权吧.    
在看守所,今天新闻说.又打死了一个人了,还不是有发生公安警察和律师一起串供的事.    
体制上合理和不合理随 和
管理中,一些败类的行为要分开来看.如果说只有公安的时候,也会的败类和有了检查机关也有败类是两码事,因为一个单位自己查自己的问题和其他部门查另一个单位的数据的作用,大家都是很清楚的.管理力度也是不一样的.
  新华网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日通过决定,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长,免去张福森的司法部长职务。   吴爱英简历    吴爱英,女,山东昌乐人,生于1951年12月,大专学历。197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山东大学政治系毕业。同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山东昌乐县高崖人民公社、城关人民公社党委书记,中共山东昌乐县委常委、副书记,山东昌乐县革委会副主任,共青团山东省昌潍地委书记、山东省妇联副主任、主任,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院长。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任山东省副省长。1998年11月在中共山东省第七届一次全会上当选为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2002年3月,在山东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当选为省政协主席。2003年4月在政协第九届山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山东省政协主席。同年12月调任司法部副部长。2005年7月任司法部部长。     是中共十四、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司法部从1949年成立,到1959年被撤销,再到1979年恢复,历任部长有史良、魏文伯、刘复文、邹瑜、蔡诚、肖扬、高昌礼、张福森,吴爱英是继史良之后第二位女司法部长。    “吴爱英上任之后,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的改革即将进行。”有消息人士说。这个局可能将改为“社会矫治局”,具体的职能尚待进一步划分。    当然,改革已经由其前任部长张福森做了大量铺垫。张福森今年已满65周岁,同样拥有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于2000年出任司法部负责人。    张福森任内,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施政举措——修改律师法。今年5月31日,由司法部部负责起草的《律师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并已提交国务院。11.4万中国执业律师的权益将被更好地保护。    另外,有消息称: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可能转交司法部管辖;而司法部所属的基层工作指导司将变更为法律服务司,旨在突出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通过官方网站可以获悉:在2005年2月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上,张福森已被增选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可能转交司法部管辖,只是可能,又没肯定~哎~
  中共十六大关于司法制度改革中提出过这个问题,就是关于审讯和羁押要分离,避免刑讯逼供。而且部监狱局确实发过文件在各省监狱局小范围传达过这个精神。但是是否实心,没有一个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雷声大雨点小啊!
  这个已经定了,没移交是因为监狱法正在修改
  有可能
  闹了几年了
还在闹啊~  郁闷  看守所
那公安把嫌疑犯
暂时羁押在哪?  只是嫌疑犯
都没有确定 就往司法部门送?  领导脑子都进水了?!
  无敌县令:  
你的脑子是不是进了水呀?  
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后,嫌疑犯还是暂时羁押在看守所!
  看看,新华网上,将看守所的事都是分在司法行政这一栏中的,看来快了。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约有一百多个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警戒围墙。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国监总队长(处长)暨拘留所“三基”工程建设现场会上获悉,目前除西藏外,全国还有三百多个拘留所仍在看守所的警戒围墙内,在今年底,这些拘留所将全部搬出,与看守所彻底“剥离”。   
  是为司法部的行为矫正局作准备吧.
  快划吧,
  看守所和法院执行局都应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强烈支持。这样才是真正顺畅的体制。
  如果按照党的16大的精神真正实现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的分离,那么法院除过审判的其他职能和工作,除过法官和书记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审执分离,实行审批、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而不实行像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    
所谓审批、执行、监督相分离,也就是三者起到很好制约关系,而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合一,就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三权分离”相悖离,所以审、执分离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了。只是时间问题。
  支持西安小新和司法行政者.
  现在这个消息又起来了
     作者:西安小新
回复日期: 10:07:00
      刑讯逼供现在为什么这么严重,最重要的就是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    强烈要求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    =========================================================  一旦划归司法那“放纵犯罪”的情况也就随后跟来了。。。归公安管会“刑讯逼供”。归司法管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律师随意、随时、无监管的情况下会见嫌疑人商量“对策”的情况吗?现在全国有哪个司法行政敢说“我跟当地的律师行业完完全全没半点关系”吗???
  依法治国!!!!
  这几件事我想五到十年之内都可能逐步实现:    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已经有动静了;  劳动教养制度取消;  户籍制度取消或者至少是现行户籍制度取消;  公安的政保部门撤销或划转;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决定权归法院;  各级政法委不复存在。    个人以为是正确的趋势。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再过100年可能实现。        
  留名走人!
  关注中,顶起来。
  一旦划归司法那“放纵犯罪”的情况也就随后跟来了。。。归公安管会“刑讯逼供”。归司法管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律师随意、随时、无监管的情况下会见嫌疑人商量“对策”的情况吗?现在全国有哪个司法行政敢说“我跟当地的律师行业完完全全没半点关系”吗???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已经辟谣,看守所并未涉及到此次司法改革范围。        
  “刑讯逼供”很多人无法接受!那“放纵犯罪”呢??大家就能接受了吗???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要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是防止和避免刑讯逼供保护人权的重要改革措施;二是要求严格执行《律师法》,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律师,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更不得以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者等身份资格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这样,一个好的司法体制没有人或者少有人敢“刑讯逼供”和“放纵犯罪”的。如果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仍然没有涉及此两项内容改革,只能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悲哀!
不过来也好.我们还想过去呢.
  在哪里都一样!该出的问题照出。无所谓公安或司法!
  针对社会传言看守所划规司法管的问题,人到中年,作为看守民警,我们还是很不安的。不晓得是福是祸,不晓得会对已经习惯了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从虚荣心方面来讲,我们不愿意当司法警察,愿意当人民公安。另外,在公安内部,看守所并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最不好的单位,就我所知,作为普通民警而言,局办公室,政工科,纪委监察,法制等等的科室都不如看守所,看守所福利还是比较好的,工作也比较轻松,风险大是事实,这就要求我们有更强的工作责任心。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的管理工作不尽职尽责,被监管人员就有可能因为我们的工作疏漏付出自己的生命,这样的惨剧已经发生不是一桩两桩了。    看了同志们上面的所有回复,作为一名已经在公安系统工作了近二十年的警察,作为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局机关科室都呆过的小民警,我的体会是。公安机关在侦察破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真的和看守所规哪家管没有关系(如果说假话不得好死,天殊地灭)。因为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如果身体上受伤或情绪上受剌激造成死亡或医治,看守所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和经济上的开支,这方面可没有公安内部那家单位来为你分担。所以,在看守所内部,也常常为偶尔有被打伤的犯罪嫌疑人被拒收的情况,闹得很僵,但最终还得按程序按法律走。因为,看守民警为了保饭碗,是不会给任何人开绿灯的。    刑讯逼供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安内部领导默许,为了追求高破案率,一般主要是局长这级默许,我就听到有局长说:“不打,不打他能招供吗?”二是公安技术侦查能力太弱,不打找不到证据,不打得不到破案线索。事实上好多案件的确也是打出来的,虽然侵犯了人权(本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犯罪),但它确也为公安工作作出了一些贡献的。这也为我们的刑侦英雄们提供了理由,这些私儿,不打他不说,一打就什么都说了。这也让我们这些反对刑迅逼供的人一时无语。也就是说,在一个技术侦察手段相对落后的公安刑侦工作时期,不用刑还真无法开展工作。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刑讯逼供被大力提倡?就是因为那个时候科学技术不发达,不那样不能开展工作。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运用到各个领域,我们的公安工作正逐步驶向正轨,好多案子不需要刑讯逼供就能得到证据定案。辅以一定的宣传教育和惩罚,刑讯逼供行为必将永远退出历史舞台。    看守所关人的场所,人关在这里,思想情绪和外面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看守所工作的人要懂一些心理辅导的经验或者说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确保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从而确保看守所不在人员内部出现事故。    本人经验,看守所是一个浓缩了的小社会,从这里可以找到外部社会的一切政治或管理经脉。由于本人至力于对人员管理的研究,正好利用担任看守所管教民警一职的便利进行探索。时至今日,已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管教经验,他可以保证我所管的在押人员在心理上身体上都和正常人保持最短的距离,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一些保障。(累了,休息一下,下回再说。)
  关于律师这块,我的体会是,律师就是中介,帮助被告送钱给法官,从而得到自己满意的判决。如此而已,基本上不存在什么争论法律条款的问题。三方受益。
  别争了,告诉你们一个消息,北京劳教人员调遣处已经拉起铁丝网,开始接收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了,看守所职能已经开始过度到司法,谁不信自己去了解,骗人不得好死!
  顶“看守人生”!!!!看守所就是不能交给死司法管!!于工作不利!!哦!!公安管就是“刑讯逼供”办“冤案”!害了一个人!那司法管呢??难不保律师和嫌疑人“串供作伪证”办“假案”放纵犯罪,那可就不是害了一个人可能是害了一大批人甚至整个社会!!!现在有哪个律师敢说自己跟司法行政一点隶属关系都没有的??你那吃饭用的证都拽人手里你敢说吗???上头不知想些什么!怎么会想出那么烂的招来!!
  手忙脚乱中多打了一个“死”字,都是同音的嘛!没别的意思就事论事!
  很多人都有潜在的经济职务犯罪的可能,或者过失交通犯罪等可能,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一生不会进看守所,看守所不应该是受虐待、体罚的黑暗地方!最近的躲猫猫事件再次提示立法机关应当及时痛下决心,将看守所管理体制整体从公安移交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刑罚的执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侦察、羁押、改造必须分离。
  看守所刑归司法管就能保证不再有类似云南“躲猫猫”的事件发生了么?这样的结论是无知的。如此说来,司法系统所管辖的劳改劳教系统就不会出事故出人命?据我所知,在劳教所,那些吸毒人员关在里面都能搞到毒品过瘾呢!按他们的话讲,除了飞机大炮搞不进来,什么都能搞进来。    另外,看守所除了要尽最大的努力保证被监管人不出事故之外,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开展深挖犯罪的工作,这可是公安内部的事。局长抓得很紧,因为来自看守所的破案线索是很多的,它为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为社会安宁作出了巨大贡献。试想一下,如果看守所划归司法管后,公安局长能到看守所指手划脚下深挖犯罪的工作任务吗?下了又有谁会听他的?    要看守所不出事,好比要求公路永远不要出车祸?这可能吗?有病人才有医生,有犯罪才有执法,这些东西是相互依存的,斗争是永远存在的。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在监管工作上没有一劳永逸的措施,一切都还得依靠大家共同努力。    公安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建议:在看守所内部有一个确寮需要解决的不符合朝代要求的规定,那就是”一年以内的罪犯在留所服刑“,看守所不是一个执行刑罚的场所,它只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短期的临时的强制拘押机构。事实证明,把一年以下的短刑犯留在狭小封闭的看守所服刑是极不人道的。活动范围太窄。同时,短刑犯的存在也为看守所的管理带来了不少弊端,使得通风报信成为了可能和事实,也为违禁物品的流入提供了渠道。为什么呢?因为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见面,而相当大一部分留所服刑人员又和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    下次再说。累了
  很同意看守人生的说法,我也是一个干了15年的看守警察,不过是铁路警察,一个看守所出现刑讯逼供等等的问题我觉得很不可思议,现在有点条件的看守所都有专门的讯问室,办案人员根本不可能接触到嫌疑人,更别说打了。如果是出所辨认等等回来都要净身检查身体看有无伤痕等等。要是能出什么问题,也是在关押前。除非你的看守所的条件很差,没有检查制度,没有专门的讯问室(我们单位以前就是这样)。  另外,所内出现的伤亡事故,跟看守所归哪管无任何关系,只是内部管理的问题。  真的想不出,要把看守所归这归那的人是怎么想的?建议多到看守所里去看看,去蹲点,多调研。  另外,作为一个铁路警察说心里话,很是希望转到司法局,起码不用担心调到沿线啊,外地警卫啊,援疆援藏啊!~~还可以转公务员,跟铁路警察彻底脱离关系。
  不应该对国家司法行政公务员资源进行浪费!  现在的司法行政机构在区、县司法局一级,职能上比较弱,很多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是无所事事,好些人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是对国家公务员资源的浪费,如果不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职能,很多人认为可有可无,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有的工作方面是越俎代庖:  一、如人民调解工作,按《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但现在事实上却是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县司法局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几乎没有内设专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但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表彰全国100个先进集体的时候,表彰的却是人民法庭,却没有一个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实际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远远小于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上级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核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司法行政机关考核,而不是对人民法院进行考核。   二、如监外执行罪犯五种罪犯的管理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应该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工作,可现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管理监外执行犯人,于法无据,名不正、言不顺的,不好进行管理。目前状况是“公安不想管,司法不好管”,如果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及时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三、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是社会律师从事的工作。可很多司法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自身就在以律师资格、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援助工作者资格从事法律服务(或者所谓法律援助)工作,自身都在从事这项工作,又怎么能够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不足,现在有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办理仲裁、诉讼等代理案件,有一些是有偿法律服务,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和个人收入;有一些是法律援助,受害方由一名工作人员代理,侵权方由另一名工作人员代理(或者法律援助)。有的案件明明可以调解好,可调解好了没有什么补贴和收入,为了收费或者得到法律援助补贴,就将案件递交到人民法院审理以便给单位和个人创收。  对司法行政机关职责重新定位的思考: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国家刑罚的执行的专政机关,应当管理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羁押人的场所,也包括对监外五种罪犯的管理。涉及到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机关。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6条,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资格形式进行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援助工作。  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司法鉴定、交通事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质量鉴定等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及时修改相关法律,统一鉴定管理工作。改变目前鉴定的混乱现象。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方面的参谋实施机关。    
  看楼上说了那么多,得出一个结婚就是,司法局完全可以撤销,没有存在的必要。
  看楼上说了那么多,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司法局完全可以撤销,没有存在的必要。  打错了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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