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征用集体返逐地买卖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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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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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号:深府〔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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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管理,规范其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
  (一)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与监管。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规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
  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集体决策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应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规定缴清地价的,用地确定为商品性质。
  对于已经转为商品性质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可以申请按照合法评估机构核定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登记。
  空地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以下规定缴交地价:
  (一)工业类用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
  (二)居住类和商业、办公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在3.2以下部分(含3.2),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3.2至4.5之间的部分(含4.5),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落在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地价测算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收,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
  (二)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协商交易,但需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受让主体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转让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招标、拍卖、挂牌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参照国家、省、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服务费减半计收。
  第九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含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交易主体或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等内容。交易方案制定后,必须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结束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现场监督,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所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结束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报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或股权交易,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2/3以上(含2/3)同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4/5以上(含4/5)同意;但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对表决通过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交易。
  受让人或合资合作申请人应当符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与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注册成立的公司调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首次交易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可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合作开发权利人新增、退出、变更的,按照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所得价款应按章程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和处分,并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同时接受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转让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履行生效合作开发协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且不违反市、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一)依法取得国土部门合作建房批复的。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合作建房并已经过公证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本规定施行前市、区政府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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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右侧展开北京凯诺拆迁律师谈:已经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能否返还给农民?
网友提问:我村2000亩耕地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逐步将我村的土地全部征收。现在,村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村民纷纷要求原用地单位将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原用地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归还村民或以有偿的形式合理作价出让给村民,以解发展生产自救。因此,不知村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答:在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存在一种情形,即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后,不能再恢复为集体土地,即不存在把国有土地归还集体或农民的问题。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抑制乱占土地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这也就是国有土地的集体使用问题。长期以来,国家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并不因此而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且只限于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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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温州肯定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中新网
温州肯定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温州6月5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据此,温州将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举将打破各地通常只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的惯例。
  《意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多项内容。
  根据《意见》,温州中院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温州将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温州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这意味着,农民房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农民合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将得到充分保障。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此外,温州法院还将“农嫁女”合法权益写进了《意见》――“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法院支持其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的请求;法院支持“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此外,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也将受到法院保护,其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意见》,还对二、三产指标返回地转让给集体经济体外成员做了相关规定。“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护。”(完)
>地方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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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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