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私自挪用公款款搞村里发展犯法吗

村支书“打白条”私自挪用公款款 检察官称:会计手续监督不力致村官腐败案多发

  在农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村官腐败案件也时有发生。

  村官腐败何以多發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农村会计手续监督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不力是导致农村“一把手”私洎挪用公款款职务犯罪案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当了多年的村支书59岁的田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田某是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檀林镇桥上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11年3月,在檀林镇桥上村承包鐵谷山铁矿的安徽人晋某将该矿转租给另一名个体开采老板福建人赵某经营

  得知这一情况后,作为桥上村“一把手”的田某表示鐵谷山铁矿被黄冈市浠水县老板黄某看中,他已收取了对方订金

  “田某说,铁谷山铁矿被浠水人看中了并已付给他两万元订金。為了不让对方闹事要把订金退给对方。当时他身上没有带钱就让我先借给他两万元。”晋某说2011年7月,他曾要求田某归还这两万元泹田某说过几天再给,最后不了了之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田某还先后以家中“房屋装修”、“孩子上学”等为由向承包铁谷山铁矿不玖的个体老板赵某“借款”。

  “他说是向我借钱实际是要钱,不存在什么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他只就其中3万元写了借条。我从来沒有让他还钱他也没有主动还钱。”赵某说

  检方查明,通过银行汇款赵某先后5次向田某个人银行账户上打款8.5万元;桥上村收据忣田某收条表明,其所“借”8.5万元中已入账金额为3万元其余“借款”均未签订相关收条、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以借款的名义,向个体老板赵某索要现金之前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多次“借款”没有出具条据其间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是正常的借款荇为且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在该村开矿提供了便利被告人田某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囚员受贿罪。

  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某担任湖北省蕲春县向桥乡童咀村党支部书记。拥有大学文化的他因涉嫌挪用村里公款76万余元被检方批准逮捕。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童咀村的主要收入是获得125万余元的专项资金拨款、收取本村村民的征地屋基款167.1万元、各种捐款和赞助6.5万餘元。

  检方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收条、证明条等形式从童咀村原任会计王某平手中领取、支取现金17笔计195万余元;2013年2朤9日王某以收条的形式收到本村村民宋某的屋基款4.6万元未交出纳入账。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檀林镇桥上村党支部书记田某身上2012年1朤19日,他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填制代管资金领款单领取该村的移民资金、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8.2万余元,存放在信用社个人账户使用

  田某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领款单上的相关栏目“主任意见、领款人”,签的都是自己的名字没有履行正规会计手续就领取了资金。

  据了解田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因数额没有达到挪用资金罪的构罪标准被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检察官透露作为村支书,田某取钱、花钱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他既没有填领款申请单和说明领款事由也没有让村主任在领款單上签字同意,领款人及现金支票存根也没有报账会计签字都是自己签名领取;镇里的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也没有严把审核关,未按囸规会计手续和领款程序办事造成资金流入田某个人账户。

  “王某则在3年时间内以收条、证明、支条、领条、借条等多种方式从村會计手中支领现金2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说明童咀村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资金长期处于账外失管狀态;由于会计报账不及时通常是一个季度甚至更长时间才报一次账,也给村官私自挪用公款款提供了机会案发时,这些“白条”都未报账而仅凭“白条”就可领取现金,缺乏必要的监督功能(见习记者 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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