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应征政治考核表下载怎样填写

【切勿爆军装照】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怎么填的_当兵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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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爆军装照】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怎么填的
自8月8日儿子去青岛海军...
有些都不知道该怎么填 ...
甘肃的戳进来吧,你们现...
等你回来兵哥哥
如果说我一年学费6000,...
今天填定兵方向志愿了 ...
这也不算是政审啊!我当兵时这张表报名时就填写了,当时还没体检呢。
不是吧,你们自己填,我今天才填了,老师教我填的
填你从小学到大学读过的学校以及班主任,还有你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什么工作
我前几天填完了
应该还要有照片
我去的时候自己什么表格都没填过
宗教信仰记得填无,不然当兵无望…还记得到部队以后也要重新填,我写了一个基督教……被骂得够呛,
填完这个不就等于确定能过了吧
我今天刚填完
我们什邡还没政审今天才体检完
武装部的会填 又不用你写
貌似填了这个就政审了
我们德阳的好久政审哦
我也愁这呢好麻烦
征兵表的后面怎么填
我今天拿这这个表
派出所要盖章
还要邻居作证啥的。
主要经历小学到大学或着高中或着中专,证明人同学老师都可以。在去你最高学历学校开个在这期间上学的证明无违法学习盖章,班主任就能给你办好。在拿到管这所学校区域的派出所把这个学校开的证明给他她会给你开无犯罪证明就完了。奖惩不要填了不然又要开证明。家庭成员就是你户口本上的人 加入你爷爷不在你家的户口本就不用写,工作单位不要写你爸你妈就写没工作假如你姐姐哥哥弟弟有工作也写没有或着待业,不然又要让你去公司开证明麻烦。主要社会成员尽量少写或着不写必然让你亲戚来回跑开无犯罪证明麻烦
和我这的表一模一样
你那三个空白要在征兵网上打上无
今天武装部打电话来让我重新打印否则不合格
青铜星玩家
百度移动游戏玩家均可认证(限百度账号),
这个武装部长直接该我们填了
部长问他写
这个都是武装部教你填
内&&容:使用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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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市报
贵州工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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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征兵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多彩贵州网-贵州日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新闻热线:96677&|&
  一、今年征兵政策规定
  (一)征集时间
  8月1日全面展开,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2014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4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2014年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二、征兵体检相关标准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4、瘢痕: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6、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7、钙化点: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合格;
  8、结石:肝内胆管结石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肝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合格;
  9、过伸: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相关规定
  1、考核内容: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责任主体: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3、基本程序:
  (1)【初步考核】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
  (2)【联合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综合结论】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
  3、普通高校学生考核: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其政治考核。
  4、出国(境)人员考核: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5、考核复查内容方法:政治考核复查重点是审核新兵档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有无涂改、信息有无疑点、程序是否规范等,并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个人经历、掌握思想底数。复查中发现疑点,协商驻地公安机关进行网上信息核查,驻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发函至原征集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兵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在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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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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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
(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的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共同生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或者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继续参加宗教活动的;
(五)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六)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七)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八)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九)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十)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的;
(三)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
(四)文身的;
(五)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六)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处分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七)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对征集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对下级参加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考核;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
(六)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政治考核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区域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二)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五条& 各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通常由应征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应征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时,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该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负责对其政治考核。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式样见附件),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在联合考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考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见,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政治考核结论意见,并加盖政治考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境)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开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
第二十九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政治考核复查。
第三十条& 政治考核复查重点是审核新兵档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有无涂改、信息有无疑点、程序是否规范等,并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个人经历、掌握思想底数。
复查中发现疑点,协商驻地公安机关进行网上信息核查;驻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发函至原征集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兵役机关收到协查函后应当认真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对新兵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拟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照规定与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部队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作退兵处理。退兵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年龄不符、冒名顶替、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问题的;
(二)新兵入伍前有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违法犯罪记录未查出的;
(三)未按照规定走访调查,对应征公民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情况未及时发现的;
(四)不配合协查、不及时回函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退兵手续,或者随意退兵,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导致退兵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不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但是,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教训,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新兵因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的;
(二)新兵入伍后违法违纪的;
(三)新兵入伍前涉嫌违法犯罪,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入伍后发现并查实的;
(四)其他不属于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
第三十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
对违反本规定,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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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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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夏秋季征兵工作安排的通知
涪陵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来源:武陵山乡&&&&
山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2015年各村夏秋季征兵任务表
制表: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武部
应征公民送检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送站体检:
一、男性身高不足160cm,体重超过标准体重30%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身高不足158cm,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严重脱肛,疝气。
三、面颈部文身,以及带有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的文身。
四、疥疮,与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
五、经常心口痛、拉肚子、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近2年内患过肝炎。
六、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呆、傻、痴。
七、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八、初测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足4.5,明显斜眼。
九、耳聋,耳内经常流脓。
十、其它严重疾病,身体有明显缺陷、异常,近1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者。
应征公民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上述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三、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
四、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五、文身的;
六、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七、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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