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处理死亡通知单之宿命能开死亡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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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遗体处理遇难题:有尸体存放20年无人认领
&& 来源:南方日报&&编辑:jxnews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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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尸体一存20年,何时入土为安?
  追思逝者的清明节已经过去,但一些医院却面临犯愁的事。中国人讲究逝者入土为安,然而记者走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等一些医院发现,一些人因车祸等原因去世后,遗体却没人认领,长期存在医院里,最长的已存放20年。
  “现在全市医院积存的无人认领遗体达130多具,长期得不到处理。国内不少地区也有这种现象,希望国家能完善法律法规,推动解决。”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副处长郝跃伟建议说。
  呼和浩特197个冷藏柜被占135个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太平间共有49个冷藏柜,目前31个被无人认领的死者遗体占用,而且仍在增加。死者遗体长期存放带来开支加倍、遗留问题等诸多麻烦事。
  内蒙古人民医院太平间现有63个冷藏柜,其中已有39个被无人认领的遗体占用。该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无人认领的遗体每年都在增加,太平间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此外,呼和浩特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当地其他几家医院,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内蒙古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王庆民告诉记者,目前全自治区平均每个县级殡仪馆存放着近10具常年无法处理的死者遗体,其中无人认领的占多数。
  “我们做过统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太平间的遗体存放能力为197具,目前存放着无人认领的遗体135具,占去大半。”郝跃伟说,调查中发现有具遗体已存放20年,按呼和浩特市现行的每天50元遗体存放收费标准计算,已产生费用30多万元。
  积存原因多样处理陷入困局
  记者了解到,医院和殡仪馆积存的无人认领遗体日益增多,处理困难,有多方面原因:
  ――缺乏死者登记资料。“我们医院积存的无人认领的遗体中,有16名无姓名、家属线索的死者,急救车送来时就没有。”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说。
  “这些死者许多是因为车祸等事故非正常死亡的,急救人员处理时或未严格登记信息,或者无法了解死者有效信息,给后期处理造成困难。”郝跃伟说,加上遗体存放久了,了解情况的人也越来越模糊,越拖越难处理。
  ――不少死者遗体被亲属遗弃。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殡仪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文启介绍说,有的死者有名有姓,死亡原因也清楚,送来时也有人陪同,遗体停放到医院后却没人管了。有些死者本来有亲属、单位,可亲属和单位为了不掏存放费,死活不认领。还有些有名、有主的遗体长期无法处理,主要原因是死者遗体涉及事故等各类纠纷,纠纷不解决,遗体就难于处理。
  ――因前期死者资料不全,或涉及纠纷等原因,公安部门处理遗体有顾虑。按照《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无主(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并及时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满60日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将其火化,相关运输、存放及火化费用由财政部门拨付。
  “但是,对无人认领的死者遗体,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开出死亡证明和送至殡仪馆进行火化。”郝跃伟说,如对联系不上死者家属,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无主(名)遗体,公安机关担心家属会找上门来索要死者遗体;对非正常死亡的有名、有主死者遗体,又往往涉及各类纠纷,如果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火化,纠纷的两方当事人又可能找麻烦。
  与此同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手续,殡仪馆又不会火化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由于彼此之间缺乏妥善协作的机制,公安、民政部门和医院、殡仪馆都很为难。
  应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记者调查发现,广州、济南、乌鲁木齐等许多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政府部门和医院都很头疼。
  “打破困局,根本出路还是完善法律规定。”王庆民建议说,在处理无人认领死者遗体的问题上,目前主要的依据是1997年国家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和地方性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层面仍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对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尸不顾”现象如何处理和惩处,公安、殡仪馆和医院等各个处理主体的权责分配、权益保护措施等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否则公安等部门处理起来就会有顾虑,其他部门也是左右为难。
  郝跃伟建议,地方民政部门能指定个别单位,固定接收无人认领的死者遗体,同时对这些单位的存放能力建设,给予资金等倾斜,以分解医院的运行压力。
  “当前从操作层面看,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更主动地落实现有规定,不能因怕担责任而扯皮,把球踢给医院和殡仪馆。”多家医院的负责人说,现在还得一手抓消化存量,一手抓减少增量,所以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得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告到期即开死亡证明,为后续环节处理无人认领的遗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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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尸检的,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死亡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并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五条 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第十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原因确定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无异议、疑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火化尸体。
  公安机关、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或者复议、复核结论无异议、疑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火化尸体。对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火化尸体。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在押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在押人员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殡仪馆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并将《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存档。
  第十九条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条 尸体火化前,公安机关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探视。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尸体火化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监督,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六个月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参与。
  第二十三条 死亡在押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死亡在押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在押人员系港澳台居民、外国籍及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寄回。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接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二十九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因在押人员死亡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影响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老人在家去世开死亡证明费周折 一纸证明难住大活人_今日惠州网
老人在家去世开死亡证明费周折 一纸证明难住大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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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家去世,为办死亡证明,黄女士找辖区派出所被拒,找居委会时已下班,无奈之下她呼叫了120,可医生到场后也没给开死亡证明。次日,她终于通过居委会拿到一份死亡情况说明,才把遗体送到殡仪馆火化。“人都死了,开死亡证明怎么这么难呢?”她感慨道。
  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要求,自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三部委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在我市,哪些部门能开死亡证明?实际中又会碰到哪些现实难题?
  黄女士的经历
  为办死亡证,老人去世多时呼叫120
  派出所:不属刑事案件不是派出所开
  “老人被病魔折磨了很久,我们也有心理准备,但就是疏忽了如何办死亡证明这个问题。”家住市区桥东下板塘的黄女士告诉记者,3月2日晚上7时多,88岁的家公在家中去世。
  老人去世后,家人先去辖区派出所――― 桥东派出所咨询开死亡证明的事情,值班工作人员说: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自然死亡,死亡证明不应由派出所出具。
  “后来我听说,桥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开死亡证明。”好不容易拿到在该中心工作的医生电话,拨过去一问,对方说:以前医院有住院部,在来院救护车或在院内死亡的,可以开死亡证明;但现在只有门诊部,这几年都没开过,好像不能开了。
  得到这个答复,一家人又到处打听。有朋友告诉她,居委会可以开,可当时已是下班时间。期间,她跟家人开车去了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要有死亡证明,才能火化遗体。无奈之下,当晚10时47分,黄女士呼叫了120。
  120医生:到场发现人已去世多时,不敢出死亡证明
  接到120指令的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出诊。该科医生林月雄说,一路上他都联系求救电话想知道家属在救护车到之前是否有进行心肺复苏,争取抢救时间。“可是对方电话一直占线,联系不上。”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带着急救包准备抢救,家属却说:晚上7时多人就没了,不用救了,给我们开一张死亡证明吧。
  为死亡证明而呼叫120,林月雄说,这事他在工作中不止一次遇到了。他说,死于医院或救护车接回医院途中,或医生到场抢救还是没抢救过来这3种情况,他们会给开死亡证明。“可这种,当事人不是在医院或救护车上死亡,医生没参与抢救,且死亡时间较长,死因不详,我们真不敢出具死亡证明。”
  “没死亡证火化不了,我们怎么办?”黄女士一家人又急了。左跑右问,她最终在夜里12时,从一位刚办过丧事的朋友那问到了线索:辖区居委会可以开死亡情况说明。
  次日一早到居委会,死亡情况说明材料顺利盖上章
  次日早上8时,黄女士来到惠城区桥东街道新建社区居委会。该居委会一副主任了解了情况后,立刻交待黄女士一些细节问题,很快给盖了章办了相关证明。
  黄女士说,居委会让她拿一张空白纸,由直系亲属写上死亡情况说明。她赶紧回家让丈夫及丈夫的兄弟姐妹写书面材料、签字,然后拿着材料回到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下“情况属实”并盖章。黄女士拿着这一纸说明,才顺利将家公遗体送去火化。
  “我们以前没办过,不知道这些手续。在这次办理过程中,发现很多人都不清楚哪些部门能开死亡证明,哪种情况死亡该找哪个部门 (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等。”黄女士说,从老人去世到拿到死亡情况说明的十几个小时内,曲折办证的过程真是焦灼。
  死亡证明有多重要?
  是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
  死亡证明,是大家平时忌讳谈论的话题,却是每家每户都要面对的问题。惠城区公安分局户政股负责人介绍,《死亡证》非常重要,是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
  “从宏观上讲,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注销户口)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该股负责人说,往年的人口普查中,屡屡发现有120多岁的老人,实际走访发现,原来人早已去世,只是家人没来注销户口。“希望老百姓理解配合,在规定时间(死后一个月内)拿死亡证或火化证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哪些部门能开死亡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
  记者从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找到了答案。该通知规定: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 (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 (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居委会有没职责开死亡证明?
  出于人性化处理,开具死亡情况说明
  虽然兜兜转转,黄女士还是顺利通过居委会完成了遗体火化。不过,居委会开给她的并非死亡证,而是由家人自己手写、居委会在上面盖章的一份死亡情况说明,非常简易。
  惠城区桥东街道新建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李国波说,居委会是没有职责开死亡证明的。只是老百姓一说到生老病死的事情,都会想到找居委会,出于人性化处理,居委会也就给办死亡情况说明了。他说,黄女士的家公是该辖区居民,年龄等基本信息在居委会有留底。“如今城市人员流动性大,我们最怕的是五保户去世,不知道怎么给开死亡情况说明。还有的家庭情况复杂,涉及财产纠纷或谋杀,我们也怕引起纠纷,会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询问邻居了解情况,最后也只是在家属写的死亡情况介绍上签字 ‘情况属实’并盖章。”他说,这样的死亡情况说明能帮市民顺利完成遗体火化,所以历年来他们都是这样操作的。不过,在城市如今这种情况不多见了,多是在医院死亡或家人发现不行了拨打120,医生到场抢救没抢救过来给开死亡证明。
  死亡情况说明为何能成为遗体火化凭证?
  考虑到死者家属心情和现实难处,目前殡仪馆认可村(居)委会的证明
  让记者纳闷的是,黄女士通过居委会拿到了一纸说明,不能算是死亡证明,但同样能作为遗体火化的凭证,这又是为什么呢?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科长陆干谋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丧事管理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随着殡葬改革,目前惠州早已实行火化政策,也就是说,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人死后都需要办理死亡证明才能火化遗体。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逝者得不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但考虑到死者家人的心情和现实难处,所以市殡仪馆也认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情况说明。
  陆干谋说,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死亡证明,如今在市殡仪馆内还存放着近100具尸体,最久的达14年了。
  市政协委员李晓虎
  有权属不明的,有关部门应出台指导细则
  市政协委员、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晓虎说,人死亡后必须要有死亡证明,亲人死去家属心情都不好受,还要为办这个证明一阵折腾到处受气,相关部门应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有权属不明的,有关部门则应出台指导细则、操作规范,界定医疗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范围与情形。
  邻市举措
  东莞:民政、村(居)委会不再开具死亡证明
  从日起,东莞死亡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改变:全市启用新版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此后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民政、村(居)委会不再开具死亡证明。
  以前,东莞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方面,医疗机构负责在其内部死亡的病例,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死亡个案,民政、村(居)委会负责在公共场所、家中死亡的人员。然而从日起,《死亡医学证明书》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
  他山之石
  在国外,医院开死亡证明需哪些程序?
  美国:在美国领取死亡证明各州有不同的规定,甚至领取部门也有所不同。在纽约要在保健以及疾病的网站上搜索你所在区的制定部门,另外带有死亡者照片的身份证明也必须齐全,例如护照、驾照、医生证明等。但有的州政府和地区则不再要求医生证明,因为很多自然死亡者有时不一定会需要医生出具证明。其他所需要的信息则有姓名、死亡日期和地点、死亡原因、婚姻状况、出生地、父母名称和地址。
  英国:在英国,证明一个人已经死去需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医生和验尸官都证明患者死亡后,才能够到官方网站注册,然后开具死亡证明。
  日本:在日本,医生会依靠心电图来判断病人是否已经死亡。在殡仪馆的人来之前,医生还会再听一遍心跳是否已经停止。而且必须在很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向家属证明病人已经死亡。在日本只有自然死亡、原因明确的死亡才开具死亡诊断书。如果是事故、自杀、突然死亡、原因不明的死亡要由法医或警方委托医生进行尸检以后开具报告。
编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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