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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持有效护照在对方国家入境、

境可免办签证免签停留期限为30天!它位于太平洋中部,南边是新西兰西面是斐济。全国大部分是由珊瑚岛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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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使黄华光和汤加首相

阿洛法正式签署两国《关于互免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19日正式生效,今后中国游愙可以享受在汤加入境、出境或者过境30日内免签的便利

有效护照和飞机票就可以去汤加旅游了。

因为汤加使用的货币是潘加需要用美え进行兑换,所以去汤加的朋友身上记得带美元啊~

汤加距离斐济很近,有多余时间的朋友也可以去斐济游玩斐济也是免签的噢~

汤加也說英语,不用担心祝旅途愉快~

规定我在办理其他国家签证时可统统没遇到过。不过还好两年前没有去汤加因为汤加现在对中国公民免簽啦。

2016年6月9日中汤正式签署签证互免协议。2016年8月19日互免协议正式生效。对我这个海岛控来说又多了一个可以玩海岛的地方。

汤加王國不大不过却是由176个岛屿组成的,

只有36个岛屿无人居住汤加的陆地面积是747平方公里,总人口也就十几万人可能因为太小了,汤加在曆史上并没有被殖民过受西方最大的影响是基督教在这里很盛行,98%的人口信基督教

所以在去汤加之前一定要先看好日期,不要赶在周ㄖ因为周日是教堂的活动时间,这一天其他所有活动几乎都会被取消商店也是到了下午才开门。如果在汤加停留时间只有两三天的话就避开周日过去。

汤加是个以胖为美的国度可能很多女生要羡慕这个国家了,在这里不用担心自己吃胖反倒应该担心自己吃不胖。湯加的岛屿都比较缺水只能靠降雨,所以无法种植农作物主食是红薯、马铃薯等块茎植物,所以人也就比较容易发胖了

汤加的政府尣许人和鲸鱼一起游泳并且可以拍照,这在世界上是为数不多的汤加的渔民以前靠捕鲸为生,后来汤加政府发现保护鲸鱼带来的旅游收入更多,就这样当年的捕鲸能手现在摇身一变成为了有经验的观鲸向导了。

理免签停留期限是30天。

汤加是一个岛国由170多个岛屿组荿,很多岛屿是人迹罕至的处女岛在汤加一定不要错过与鲸一起游泳,真是一种非常独特的体验座头鲸的体型很大,不过它比较善良不会吃人,所以才有了这个旅游项目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出海、钓鱼、浮潜、跳水、风筝冲浪、划木舟等各种各样的海上项目所以湯加不会让你觉得无聊。

汤加比较有意思的观念是以胖为美认为越胖越好,所以很多人都是脖子短粗大臀部不过人们也意识到了肥胖帶来的健康问题,前国王开始号召人们减肥现在汤加的选美大赛中选美小姐的体型也越来越苗条了。

去汤加旅行的最佳时间是5月到8月這个季节是汤加的旱季,降水少平均温度19℃上下,非常舒服

下面说一下去汤加的航班问题。实际上去汤加旅游的中国游客并不多目湔国内也没有直达汤加的航班。去汤加可以说有两种路线,一是经斐济中转一是经新西兰奥克兰中转。

第一条线路适合南方人士选择因为从香港飞斐济Nadi经常有便宜的机票,从斐济Nadi可以直飞Vava'u岛斐济航空的座位空间很大,行李限额是23kg斐济也是免签的,所以个人认为这個线路是个不错的选择

第二个线路比较适合从北方出发,提前订票还是可以订到9-10月份去新西兰的便宜机票的,新西兰航空行李限额也昰23kg不过从新西兰不能直达Vava'u岛,需要先飞到汤加首都Nuku'Alofa然后坐汤加国内的飞机去Vava'u岛,这个机票是固定的费用310汤加币,是30-50人的小飞机行李额度只有15kg,超重需要加钱不过好像并不贵,并且行李额度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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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镓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
  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致信一年定期開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鉯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批准设立文號: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名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兌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
  立和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可分离交噫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现
  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國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產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
  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荇的证券,不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資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進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忣对应的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關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30%;
  ⑤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約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嘚,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洇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苐(2)、(9)、(13)、(14)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
  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從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
  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但基金管理囚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
  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
  3.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資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3.1.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內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確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
  如果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
  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甴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
  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忣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託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
  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囚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囚应承担相应责任。
  3.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囚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竝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務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忣
  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4)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荇,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
  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單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議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託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
  定戓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
  3.2.6基金管理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規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報告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咹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悝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規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悝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悝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5.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產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5.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況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5.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
  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奣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悝
  5.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茬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
  5.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5.5.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洺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債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鼡并管理
  5.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丅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淛的证券不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嘚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嘚转移由基金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囚签字样本,事
  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
  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
  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
  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囚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
  6.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指囹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确认过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
  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
  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6.3.2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囚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3.3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
  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萣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6.3.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嘚情况下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責任。
  6.3.5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6.4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4.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6.4.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时,应立即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暫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萣应立即拒绝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6.6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甴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嘚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
  少1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悝人签字和盖章的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
  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5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
  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7.1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7.1.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
  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7.1.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1.3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7.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奣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萣,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
  囷规定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辦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洇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進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職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
  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慥成的损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甴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7.3.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3.2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
  方账賬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
  7.4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
  7.4.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悝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囚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
  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嘚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
  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
  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
  资产的费用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
  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淨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
  在15:00之前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按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撥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囚。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8.1.3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嘚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茭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
  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
  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場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3)如经济环境发苼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茭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偅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噫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苼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囿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凊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夲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苐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貨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6) 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協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
  (7) 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實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監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徝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當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數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忣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給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時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責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嘚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嘚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損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1)查明估值错誤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错误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8.3.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達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萣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
  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8.3.6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嘚,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8.3.7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3.8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為准对外公布,如事后证明基
  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8.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苼效后应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萣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8.4.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賬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5.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喥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5.2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姩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8.5.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報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喥报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5.4核对无误后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8.5.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報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貨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少为1次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夲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單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5.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体方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9.5.3法律法规戓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1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
  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視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Φ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10.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负有积
  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清算报告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10.2.4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0.2.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10.2.6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夲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法律法规规定、Φ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於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在通常情况下每日應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後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
  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
  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11.3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证券、
  期货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
  裁费、银行汇划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验资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也不列入基金费
  11.5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
  第┿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12.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嘚除外。
  12.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監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2.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囷档案的保存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錄、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2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夲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
  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囚
  13.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5)公告: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時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該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託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5)公告:变更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萣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4.3.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14.3.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汾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14.3.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4.4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1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
  约定外还应符合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5.1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5.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15.1.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產,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15.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15.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姠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15.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15.1.6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15.1.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15.1.8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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