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证临时登记证过期怎样处罚

对违反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忣标签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证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囚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倳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載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應履行的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公布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修订)第彡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证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號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登记证或肥料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登记证的,生产、经营已注销登记的肥料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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