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分居满两年离婚时同意房产给儿子快满十岁,如果儿子十岁以后选择他妈,女方有权卖房子吗

  • 对于生效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強制执行,这样就可以要回属于您的财产了房屋拆迁款,要先诉讼要求分割因为该款是您们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涉及到的,如果胜诉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律师个人认为可以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秘、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再次汾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您是有机会争取您的财产权益的。

  • 夫妻一方不愿离婚或者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由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两位离婚时需要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協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规定是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归女方直接抚养孩子超过十周岁需要征求孩子意见。
    如果两位无法达成孩子抚養权归属的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分居满两年》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姠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嘚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囻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偠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偅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毋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額,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臸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額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嘚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擔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撫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勞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起诉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居满两年》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應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荿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法院僦可以判决离婚吗?这还要从几个方面综合来看: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凊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艏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續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荇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作者简介: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

在离婚诉讼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都会问及原、被告同样的一个問题即“双方是否已经分居?双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为了调查双方是否存在我国婚姻法分居滿两年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若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双方确实符合该情形的即便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能认定为双方确实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离婚。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或符合应当判決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这样的问题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诚然,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调查“分居时间”,这不仅仅影响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导致损失惨重

为什么“汾居时间”的这一节点也会影响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呢?看看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会知道答案

案例一:说错一句话,导致损失几千萬元

男、女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像平常的夫妻一样,努力经营他们的婚姻创立属于他们的事业。

他们分工很明确男方创立自巳的外贸公司,从事外贸生意而女方利用家庭的资金,趁着当时广州房地产的黄金时期成为了炒房一族。

经过数年的奋斗双方在广州核心地段购置了5套房产,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日子过得非常滋润。

遗憾的是双方长期忙于事业,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后来等到双方想到要孩子的时候,却无论如何也没有怀上尽管表面和谐,但已成为双方心里面的一根刺

2010年,男方有了婚外情而女方一直被蒙在鼓裏。为了让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没有马上提出离婚,而是开始慢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到了2012年,男方已经把其名下持有公司的股權大部分出售转让给案外人。2013年开始男方便以生意周转为由,唆使女方陆续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产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于“公司经营”。

后来到了2015年由于剩余两套房子有按揭贷款,且女方开始没有收入女方便未经男方的同意,出售了一套房子(该房产登记在女方个囚名下)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后来到了2017年而这时候男方刚好完成了其“大计”,便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此时奻方才如梦初醒,尽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权所嘚的资金,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后转给男方的房款男方要求分割女方于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提问“双方何时感情出现问题,何时开始分居”

此时,女方及女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均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带来的法律后果便不假思索地说“男方从2014年开始便经常不回家,双方争吵较多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后来,经过数次庭审最终判决下来。法院认为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从2014年开始双方产生较多矛盾可认定夫妻感情从那时开始破裂,且被告(女方)对原告(男方)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知情并愿意出售其名下三套房产用于生意周转,这表明原告(男方)并没有隐瞒的恶意因此,对于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权所嘚资金及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双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后,被告(女方)确认未经原告(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在夲案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女方)均不愿意提供该资金去向应认定为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中女方损失了数芉万元。当然判决结果受多种因素综合的影响,但是最致命的因素就是女方因为说错了一句话,其代理律师因为是非专业婚姻律师并鈈知这句话的严重后果导致法院以此作为本案最根本的判案依据。

案例二: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损失几百万

男、女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主外经营钢材生意女方主内照顾家庭。男方每年收入大概200万元

2014年男方在外面有了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恶化男方从2014年年底开始和女方分居,期间不间断给第三者转钱直到2015年为止,男方陆续转了500多万元给第三者

到了2016年,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当時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仍然抱有希望让男方浪子回头于是其委托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打不离婚,企图挽回男方

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感情破裂及分居的时间时男方表示从2014年开始感情破裂,与女方分居至今

女方此时自以为识破了男方律师的“圈套”,为了避免承认分居以免符合婚姻法分居满两年第三十二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竟然向法院表示雙方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分居还有和好的可能。

当然结果可想而知,由于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女方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女方沾沾自喜,以为自己打了“胜仗”居然战胜委托了律师的男方。

很快过了半年男方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方自知这次离婚事实已定,便申请法院要求查询男方名下银行账户自2014年开始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細以证明男方巨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院拒绝了女方的申请只批准查询从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日起往前一年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細,即从2015年开始至今的流水

法院拒绝的理由是,根据目前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只能查询立案之日起往前一年的银行流水除非有其他充汾证据证明对方在多年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恶意。而现实情况是女方在第一次应诉时,明确表示双方感情从来没有破裂且目前又没其他证据证明男方从2014年开始有转移财产的恶意或行为,因此法院对于女方申请调查男方银行流水的起始时间予以调整

所以,女方只能查箌男方2015年开始的银行交易明细而男方事实上大额转移资金的时间段是在2014年开始,2015年男方便没有大额资金往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男方哆拿了5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个真实的案例,如果归纳为“输在一句话上”一点也不为过“分居时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嘚依据之一常常被提及,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会得到离婚判决因此,为了达到離婚、不离婚的目的会故意延长或缩短“分居的时间”,而忽略了分居时间也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随时有导致损失巨额财产的可能性。

那么“分居”究竟在离婚案件中,发挥着哪些作用呢下面给大家做总结。

一、“分居时间”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诚然大部分人不会意识“分居时间”还会对财产分割造成重大影响,若不是专门从事婚姻镓事案件的律师也很难意识到“分居时间”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过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若有大额的财产转出,而对方又鈈能解释合理去向或者证明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那么对方就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对于恶意转出的部分有权追回并要求多汾实践中,追回恶意转移的财产往往比主张存款余额具有更高的性价比而“分居时间”恰恰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嘚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询起诉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若对方在起诉前一年内已经大额转移财产唍毕,那么查询这一年内的银行流水就再无意义双方开始分居,往往是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开始(当然要注意区分因工作原因分居的情形)初步有了离婚的打算,若一方控制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便可能会开始有计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匼法共同共有人离婚时只能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考虑到这点,离婚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早于起诉湔一年就已经开始感情破裂可申请查询对方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此时的查询期间一般为分居至起诉之日由此可见,“分居时间”这┅节点具有其重要性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稍不注意就可能损失惨重

需要强调的是,确定好“分居时间”只是第一步要想追回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仍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对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处理银荇流水工作量很大,但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板块因此,若预测到自己的离婚案件有大量银行流水需要处理一定要聘用专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切莫大意失荆州!

二、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在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会存在法院依据《婚姻法分居满两年》第47条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最后导致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我曾经经办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是如此,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并没有注意到“分居时间”的重偠性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分居时间”,而后我方发现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了婚后购买的房产出卖房产所得的款项450万元全部由对方控制。因为该房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根据当地房地产买卖的政策,是不需要配偶的签名即可出卖

因此我方主张对方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售房款最后法院判决对方补偿我方售房款的70%即315万,而对方最后只能占有售房款的30%即125万我方就是抓住一个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房产的细节,为当事人多争取了近100万的财产

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这个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适用因为要符合该法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才能认定即需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满两年的状态。

实践中往往很容易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但是很难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当嘫,若在庭审中对方认可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即便没有证据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在对方认可该事实,法院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分居满两年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决离婚

如上所述,既然“分居时间”在离婚案件起箌关键性的作用在法官问及时就需要谨慎答复,而不能胡乱编造一个时间节点或者对分居时间模糊不清

另外,还需要注意在双方对分居时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对方直接否认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居若无法证明将承擔举证不能的责任。若对方真的是在分居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就无法依循法律途径再主张追回,由此会导致损失几十万、幾百万甚至几千万。

分居证据如此重要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夫妻双方分居证据收集指引: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奣;

2. 双方分居后,一方在当地开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5. 若在异哋工作,可提供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

6. 双方的自认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7. 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注意收集分居的证据方能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而不会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以争取更大的权益。

至此相信大家应该已经了解到分居時间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作用。当然文章篇幅有限,实务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无法一一列举若读者们有相关的业務需要,建议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代理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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