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挪用资金罪辩护词50万判八年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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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营长私分村委资金 东窗事发被判八年徒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杨劲&&发布时间: 07:59:15
  9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被告李金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金根伙同另外五人于2007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伪造假发票、假领条套取某村委资金22303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金根实得36750元。2006年至2008年间在支付村委鱼种场围墙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贪污村委公款35000元。
  2006年初,被告人李金根伙同他人挪用村委资金用于入股下村镇政府收取铁精粉开发资金的投标,之后二、三天归还。月,被告人李金根挪用村委资金15万元钱给别人办公司,一个月后归还。2008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计10万元,用于和他人在新钢做挡土墙工程,至2008年11月归还。3008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归还。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三次挪用村委公款共计5.4万元给他人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11月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根伙同他人利用担任下村镇某村委干部的职务之便,多次伪造假领条套取村委集体资金223030元,被告人分得人民币36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金根还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村委集体资金42.4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或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但被告人李金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全部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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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尉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阳,男,日出生。日因犯抢夺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刑满释放。2006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尉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阳,男,日出生。日因犯抢夺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因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7日被。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凯林,系被告人李向阳之父。 被害单位尉氏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诉讼代理人张海义,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尉氏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尉氏县大桥乡要井村第四组(特别授权)。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阳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阳及其辩护人李凯林,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何红旗、张海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向阳自2009年6月份在尉氏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售楼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购房款不入帐或多收少入的手段,分多次截留王丙来、苏建设等12户购房户的购房款共计319000元,用于个人进行活动。 上述赃款,被告人李向阳进行活动全部输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及证明、签约统计表、被告人李向阳领取工资手续、通讯录,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王XX、孙XX、卓XX、马XX、何XX、崔XX、凡XX、张XX、赵XX、宋XX、姜XX、苏XX、张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李向阳自书清单一份,购房协议及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院(2006)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6)通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证明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向阳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活动,属进行非法活动,在案发后不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向阳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丽梅&&&&&&&&&&&&&&&&&&&&&&&&&&&&&&&&&&&&&&&&&&&&&&&&&&审&&判&&员&&韩天宇&&&&&&&&&&&&&&&&&&&&&&&&&&&&&&&&&&&&&&&&&&&&&&&&&&审&&判&&员&&杜俊豪&&&&&&&&&&&&&&&&&&&&&&&&&&&&&&&&&&&&&&&&&&&&&&&&&&&&&&&&&&&&&&&&&&&&&&&&&&&&&&&&&&&&&&&&&&&&&&&&&&&&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马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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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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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储户4000万供朋友挥霍
目的只为多拉点存款
管不了那么多了,只要能多拉点存款!
  核心提示&&&&大连某银行职员刘娟(化名)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假存折套取存款人的密码,挪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刘娟将巨款挪进了朋友的账户上,其朋友用巨款办公司、投资房地产等,而她自己却只分得两万元人民币。  为了超额完成存款任务,大连某银行职员刘娟(化名)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假存折套取存款人的密码,挪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然而,刘娟却将巨款挪进了朋友的账户上,其朋友用巨款办公司、买酒楼等,而刘娟自己却只分得两万元人民币。&  3月21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宣判,刘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其两名参与挪用资金的朋友也分别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为拉存款,接近“大款”  刘娟是大连某银行的一名普通职员。2005年8月,刘娟在给存户李雪(化名)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发现李雪的存取款额非常高,为了提高自己拉存款的量,刘娟便主动接近李雪,并与其渐渐熟络起来。当年9月,李雪找到刘娟,称其可以为刘娟介绍存款人,并为刘娟出了另一个主意,即刘娟利用其职务之便事先自己开一个存款人存折,固定密码由刘娟输入,等人来存款时,刘娟让对方在新开的存折中输入密码,等钱存完之后,自己留下了新开的存折,而将事先办好的真存折交给了对方,这样一来,刘娟就可以掌握存折的密码了,即存折密码就是刘娟事先输入的密码。刘娟则当即答应了。  偷天换日,掌握密码  很快,李雪为刘娟介绍了三位存款人。在存款人去银行的前几天,李雪给刘娟打去电话,将这三个需要存款的人名和身份证号码告诉她,好让刘娟提前做好“真”存折。  果然,三名分别要存100万、50万和100万的存户带着现金找到了刘娟,刘娟顺利地“掌握”了他们的存折账号的密码。接着,刘娟又在无存折的情况下提取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存入李雪的账户中。除了李雪外,李雪的朋友姜露(化名)也为其介绍了数名存款人,刘娟扣下存款人的银行卡,提取存款人账户资金,在无存折的情况下,挪用资金存入到李雪和姜露的账户上。在此期间,李雪和姜露以高息为诱饵“介绍”存款人到刘娟处存款达数十次。  供人挥霍,只得两万  至2007年初,刘娟已利用这一办法挪用了存款人4000多万元,而她的行为也终于被该银行的监督部门查出,公安机关立即将刘娟抓获归案,事后,李雪和姜露也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调查,巨款竟然分文没进刘娟的账户,而是全部转进李雪和姜露的户头上,刘娟自始至终只收到过李雪给付的两万元现金。据了解,挪用的大部分资金被李雪和姜露用于买酒楼、投资房地产等,李雪还花了一百多万元买了几台高档车,其中一台高档车达70多万元,为的是办公司撑门面用。据刘娟说,挪用资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多拉点存款,另外也算是帮了朋友一个忙。  到案后,从李雪、姜露处共追缴1059万余元及部分车辆,并返还被害单位。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娟、李雪、姜露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权,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以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李雪和姜露主动投案,系自首,故从轻处罚。  3月21日,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娟、李雪、姜露均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年和六年。&&&&  (据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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