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他人孢子生命权杖mod,必受法律严惩这句话对不对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是
A.任何入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B.我们要尊重生命健康权 C.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可以让与或抛弃 D.一_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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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是
A.任何入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B.我们要尊重生命健康权 C.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可以让与或抛弃 D.一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是
A.任何入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B.我们要尊重生命健康权 C.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可以让与或抛弃 D.一个人的轻生或自残是个人行为,与社会无关人类有没有被赋予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或者是伤害他人的权力?执法人员呢_百度知道
人类有没有被赋予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或者是伤害他人的权力?执法人员呢
提问者采纳
有,你可以认为是社会发展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你可以说自然规律和生物循环链在人面前是无用,着这种价值观的执行者就是相应的执法机关和法律而不是执法人员,所以法律和各个国家的法律就是各个国家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和规则,比如说,在东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我们大部分人意识里一种普遍的价值观。目前地球里有意识有思想的高等智慧生命只有人,或者说因果循环规律时间太长,而作为高等意识体,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约束就是法律和规则,但是在人类社会,法律框架下赋予了这种权利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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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3条回答
战争就是很好的例子了,但说是这么说,执法人员同时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是复杂的我认为有,当然。但是有前提,来处罚那些违法的人,至少在某些利益下会去剥夺或侵害他人生命,执法人员是来执行这样的规定。不是每个人都是那么认为的。所以必须在一种大家都了解和同意的规定下来规范人们,那这就矛盾了,人也是动物。人当然没有权力剥夺或侵害他人的生命。这是比较矛盾的,是在法律的规定下
当官的、为当官的当打手的丹7887田物业公司经理、保安,都有这个法定的权力!!!而且不偿命。
执法人员也没有,执行公务时候用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有,刽子手就有,战场上的士兵也有。
依法杀人    
同感,你觉得死你一个有什么不得了的。政府有时候狗都不如。
要看那种执法人员了,法警就有权利执行死刑犯!
在法律的规定下
我觉得没有
法律本来就是政府的工具,用来束缚平民的你觉得呢?
绝对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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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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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任何剥夺和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都是犯罪行为 八下政治,判断对错并改正_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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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剥夺和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都是犯罪行为 八下政治,判断对错并改正
任何剥夺和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都是犯罪行为 八下政治,判断对错并改正
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操弄“自焚”必受法律严惩
- 人民公安报01版
操弄“自焚”必受法律严惩
- 人民公安报01版
操弄“自焚”必受法律严惩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发布时间: 6:30:25
1月31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罗让贡求单独或伙同他人煽动、引诱、教唆、胁迫8人自焚,致使3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罗让才让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布被告人完么当知等6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案件判决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操弄自焚残害他人的生命,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而达赖集团却利用达赖的宗教影响,大肆鼓吹“自焚不违背佛法”、“自焚属于殉教行为、是菩萨行”,达赖本人甚至公开宣称“自焚者是为了佛法和人民的福祉,从佛教的观点来看,是积极的”,把这种破坏法治、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装饰成佛教善举,诱骗信众特别是一些阅世不深的青少年为其分裂祖国的罪恶政治图谋而走上不归路。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时制定《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阻碍施救、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分别明确相应法律责任。这就在反自焚斗争中进一步高扬起法律的旗帜。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始终严格依法办事。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提请公诉,庭审全程用藏汉双语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参加旁听,切实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罗让贡求一案案情特别重大,四川警方在去年12月9日发布案件侦破消息后,检察机关又进行了仔细的证据审查,今年1月26日进行一审,1月31日公开宣判,体现了非常审慎、严谨、负责的态度。这种态度,更加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
案件判决是砸向达赖集团的一记重锤。大量事实表明,迄今藏区发生的所有自焚事件,都是由达赖集团一手策划组织或在其煽动蛊惑下发生的。根据警方陆续披露的案件细节,达赖集团“藏青会”、“格尔底寺新闻联络小组”等组织秘密向境内关系人传达指令,布置任务,发放经费。就是这个自己“害怕死,害怕火烧了疼”的罗让贡求,按照境外要求物色组织人员自焚,事发后第一时间将信息和自焚视频传给境外,达赖集团媒体随即大肆炒作。达赖集团一度得意忘形,自以为找到了搞乱、分裂中国的“新方式”。伪政府头目多次宣称“对自焚表示支持是流亡社会的神圣职责”,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称“自焚是非暴力活动的最高境界”。但是面对境内外越来越多的质疑、反对声浪,特别是中国有关地方反自焚斗争的强大攻势,达赖集团又不得不做出一系列抵赖、狡辩动作,企图维护其“非暴力”形象。达赖声称“虽然他们(自焚者)的抗议方式很残忍,但是他们始终没有越过暴力的界限”,近日在印度电视台先说“非暴力意味着对宝贵生命的尊重,即不要伤害,如果你减损寿命就不好,这是一种暴力形式”,但当被问及“你怎样看待那些死于自焚事件的人们”时,马上又改口,“不能这样简单地论其是非,最终要看自焚者的动机”。而案件的判决用无可置疑的事实戳穿达赖模棱两可的言词背后掩藏的真实用心,把达赖集团牢牢钉在自焚犯罪行为的煽动、组织、策划者和总后台的被告席上。
案件判决有着坚实深厚的群众基础。达赖集团操弄自焚,违反法律、违反人性、违反佛理,从一开始就受到广大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强烈谴责和反对。年仅17岁的格白自焚身亡后,其母亲突发脑溢血,整个家庭陷入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他的舅姥爷悲痛地说,“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亲戚里面有人自焚,吃得饱穿得暖,他们不懂事就做了这样的事”。许多读者、网民愤怒指责达赖集团“没有人性”,并尖锐指出,如果自焚这般美好,为什么达赖集团头面人物自己没有一个自焚!1月16日,中国汉传佛教、南传佛教、藏传佛教40多名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举行“佛教生命观研讨会”,一致指出“不杀生”为佛教根本戒律,对自焚者受人操弄而丧失生命感到痛心、惋惜。中国佛协会长传印长老指出,劝诱、鼓励和赞叹自杀行为与亲手杀人的暴力行为无异。嘉木样活佛表示,僧人自焚和参与、煽动他人自焚,完全违背教义和戒律,必须反对。在发生自焚事件的地方,广大群众更是强烈谴责这种反人类行为,要求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将操弄者绳之以法。事实上,正是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才成功制止了多起预谋自焚案件,挽救了多个年轻生命,自焚事件也始终被局限在数省交界狭小地区。所谓“整个藏区都燃烧起来”,始终只存在于达赖及其追随者的梦境里。
随着自焚案件的逐一侦破、审理和判决,一些当事人也有所醒悟。自焚生还者桑代对记者说,“第一天(自焚当天)我想我是个英雄,后来我想我真是个笨蛋”。迄今没有一个获救的自焚者想去当“英雄”而第二次自焚。煽动他人自焚的罪犯罗让才让交代,他从来没有看得起这些自焚者,“我没觉得他们是藏族的英雄,我只是觉得他们太傻了”。
历史反复告诉我们,不要指望达赖集团会发什么善心,会对无辜牺牲者有半点怜悯。正当一个又一个自焚者家庭陷入巨大悲痛时,达赖的一个重要亲信又撰文叫嚣,要搞“千人集体自焚”,“假如从自焚到揽着人一起焚,甚至更向暴力恐怖发展,自焚变为他焚,中共将面对什么危局?”显然,达赖集团已经近乎癫狂,当他们走投无路之际,不惜拉整个藏民族、整个藏传佛教为其不可避免的覆灭垫背。
法律的利剑已经出鞘,任何操弄自焚以及图谋分裂祖国、搞乱社会的犯罪分子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笔者坚信,在取得反自焚这场斗争的胜利后,西藏和四省藏区的经济社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各族人民将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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