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主过户身故他的家属不给过户怎么办

车辆虽未过户但所有权已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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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虽未过户但所有权已转移
发生车祸原车主不应担责
作者:许昌县法院 王随和 张怀忠 来源:中国法律网   『双击自动滚屏』
&&& 车辆卖出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11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将自己的货车卖予葛某(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后因事务繁忙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葛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了车祸,将受害人孙某撞致重伤。孙某便将葛某、王某和货车投保的许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葛某与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许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孙某各项损失5.8万元。驳回原告孙某对被告货车原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日凌晨2时许,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南环路自西向东行使许昌县某市场门口附近时,他打着左转向灯欲自南向北横穿公路,由鄢陵县大马乡的葛某(今年47岁)驾驶的某号牌农用自卸货车沿许昌南环路自东向西正好行驶到此处,葛某看到孙某要横过公路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距离太近,货车左前部还是撞住了摩托车,并将孙某撞飞翻滚到路北边不醒人事。葛某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忙停下车,想下车观看时发现有路人朝其围拢过来,他害怕挨打,便有加大油门迅速逃离现场。&&& 周围的路人记住葛某的货车车号牌后,打电话报了警,并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许昌县警方根据路人提供的车牌号,据车寻主,找到了该货车的原车主王某。王某言称该货车已于2007年1月份卖予葛某,车辆手续也已全部交予葛某。因事务繁忙,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后警方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对葛某展开侦查并上网追逃。后经缜密侦查,日,警方将潜逃外地的葛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依法认定,葛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孙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5456.22元。货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险&&& 据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葛某、货车原车主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30万元。&&& 庭审时,被告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的家属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葛某家属赔偿孙某各项损失6万元,孙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元。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5.8元。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在案发时王某已将该车卖给葛某,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该车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许昌县法院 王随和 张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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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rporated.ALL rights reserved哥哥失联快10年 房子过户怎么办|哥哥|死亡证明|先生_新浪新闻
  记者 伍文棠 摄影 石涛
  按照正规流程,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家庭成员一同前往,可如果其中一个人失联了近十年,至今无法找到怎么办?
  最近,家住沙坪坝区歌乐山的彭先生一筹莫展,自己同父异母的哥哥已经快十年没回过家了,他拿着派出所出具的失踪报案记录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但法院却不给立案,理由是,按照规定,如果没有结婚,哥哥的死亡证明得由他的亲生父母来办理。
  “我爸爸已经去世了,哥哥的亲生母亲我连面都没见过,这要去哪里找?”两周时间过去了,自己的房子还是没能顺利过户。
  被告知要开死亡证明
  彭先生从小就住在沙坪坝歌乐山,因为年代太久,他和妻子就在最近把这个约50平方米的房子重新修葺了一番,和母亲商量了,决定把房产证改为彭先生的名字。
  按照规定,过户时必须要求房产户口上的所有成员全部到场。
  “我父亲几年前去世了,死亡证明是有的,其他人都健在,唯独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但已经近十年没回过家了,”考虑到这个问题,他带着派出所开的失踪证明,和其他所需的文件,前去办理房产证。
  国土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规定,失踪证明是不能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证明文件,如果本人不能到场,也没有委托书,那么必须就要开死亡证明。
  法院称亲生母亲才能开
  他来到歌乐山派出所申请开具死亡证明,可派出所的民警直接拒绝了。
  “他们说,在没有看到死者遗体或者其他能证明死亡的证据之前,是不能随意出具死亡证明的。”对于这样的说法,彭先生也表示理解,咨询了律师之后,他决定到法院去要求立案,出具死亡报告。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失踪4年以上就可以宣告死亡,但法院却没有受理彭先生的申请。“法院说,按照利害关系人的先后顺序,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第三才是兄弟姐妹,要宣告死亡,得由哥哥的母亲来申请。”这下彭先生绝望了。
  从未见过哥哥生母,去哪里找?
  哥哥的年龄比他大9岁,从他出生开始,就从来没有见过哥哥的亲生母亲,之后也没有任何交集。
  因为当时家庭的原因,哥哥的亲生母亲在他满月的时候就离开了父亲,不仅从此没有和哥哥联系,甚至和父亲也再没有任何联系。
  “找个人等于大海捞针,我连她是否还健在都不知道!”彭先生试着找到父亲生前的朋友去询问,可得到的唯一信息,只知道哥哥的亲生母亲曾经在歌乐山林场工作过,其他一概不知了。
  这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彭先生跑了派出所、档案馆和民政局,把能办理的所有的证明都拿到了,可这个死亡证明真的让他一筹莫展了。他说,自己要找的这位老人名叫曾健(音),如果在世的话,应该差不多71岁了,如果有读者知道老人的情况,请告诉他一声。
  律师建议:
  可以房屋办理过户为由
  到法院申请立案
  秉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仲余说,这件事情是可以到法院申请立案的。虽然说彭先生不是哥哥的第一利害关系人,但也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
  首先,哥哥已经满足失踪4年的条件,这一点派出所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而且彭先生的房产证也的确因为哥哥的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所以从这个利害关系上来讲,彭先生也是哥哥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果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申请立案,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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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起”是一项起码的权利,就像每个公民都有生存权一样。用国家公帑来补偿丧葬费用,应该成为一种必须。然而,长期以来,殡葬行业基本都属于地方民政部门的垄断行业,高度统一的监管权与经营权以及被诟病已久的政企不分问题,造就了殡葬业就是“暴利冠军”的传说。
此次暴跌非一日之功。这是因为,全球市场就是开始了更年期。它这一轮年华确已衰老,动力欠缺,积弱已久。想要新生,尚未准备充分。而且谁愿承受蜕变之痛?偌大身躯,看上去还可撑过这个世代呢。谁能够承担变革之责?好好一番巨景幻象,维持好过动手,万一败了呢。
单纯地只是校门相像倒也没什么,这毕竟只是“面”上的东西,值得引起关注的,应该是我国高等院校“里子”层面的趋同。比方把你空降到某个大学城,不看招牌,你未必说得出身处哪个省份。又比如专业设置上“你有我有全都有”,办学理念上都要“创建一流大学”。
信息中,“5月12日”或者变成了其他日子,但没有一个是“12月13日”——真正的南京大屠杀纪念日——这是不可谅解的。可就是这样一条“垃圾”信息,却一直被大量转发,相信今后它还会被转发,即便日中国已举行了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男子买房后房主去世十年未过户 状告房主子女
来源:南方都市报
  通讯员 南轩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在嘉兴市区有了套学区房,可邱先生却一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套房子的原房东在他买房后相继去世,过户之事也因此一拖就是十多年。无奈之下,邱先生只好将原房东的几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签字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买完房等过户
  一等就八年
  早在1996年,邱先生看中了位于嘉兴市区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和房东李大伯签订了购房协议。交清3万多元的房款后,邱先生就入住了。由于房屋是房改房,按照国家规定,付清房款后要等5年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要等那么些年,等着等着,邱先生也把这件事给淡忘了。之后,邱先生回到自己嘉兴余新镇的老家又呆了几年。
  转眼到了2004年,邱先生的孩子长大要上学了,准备迁户口,这时候他才想起过户的手续还没办好。
  原房东夫妻去世
  找人签字难
  等邱先生回来找李大伯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李大伯已经过世了,他的老伴也已经去世。
  房管部门告诉邱先生,这么一来,就必须找到李大伯的全部继承人签字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情一下子变得麻烦了很多,邱先生着急了。他好不容易找到了李大伯的幺女,但对方表示,自己可以出面签字,至于其他几个兄弟姐妹,自己和他们已经多年不来往,他们的联系方式和具体身份信息不愿意多说。
  无奈之下,邱先生只能求助律师。要查明李大伯的继承人信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李大伯去世时已经七八十岁了,他那一辈的户籍信息没有录入电子档案。要查,只能翻卷宗。律师来回派出所十余趟,和民警一起翻遍陈年卷宗,终于查清了李大伯子女的全部身份材料。
  李大伯一共有一子三女,其中长女早于李大伯过世。按照法律规定,李大伯长女的直系下一代亲属为代位继承人。律师查到,李大伯长女有一儿子宗某,今年25岁左右,已经结婚。
  事情原本很简单
  但还是打上了官司
  在找到李大伯的一个女儿后,邱先生孩子落户问题倒是解决了。但房子过户事宜需要其他子女签字就一直拖着,悬而未决,直到去年,实在拖不下去了,邱先生就准备了材料,向嘉兴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宗某是个好说话的年轻人,他提供了李大伯其他几个子女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法院据此联系了李大伯的几个子女,但是对方要么不理不睬,要么随便敷衍,都抱着“房子又不是自己的,与自己没什么关系”的态度,根本不愿意出面。
  去年春节前夕,此案在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当天,被告方仅宗某一人参加了庭审。宗某当庭表示愿意配合邱先生过户,但由于其他继承人没有到庭,法院无法组织调解。邱先生只能等待法院判决之后,依据生效判决书强制过户。
  “这件事如果能够协商解决,谁愿意打官司呢?”法庭上,邱先生很无奈地告诉法官,事情从2004年拖到现在,就是李大伯的家人不肯配合导致的。
  法官表示,如果案件双方的当事人没有异议,最快也要到今年4月份判决书生效以后,邱先生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
  “其实只要被告家属出面来法院签一下字,事情就解决了,对他们也没有任何损失。他们不闻不问只会把事情弄得很复杂,通过起诉来解决过户问题,不仅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诉讼费和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办案法官说。
(责任编辑:UN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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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死者和配偶已经离异,那么,登记在死者名下车辆和财产,和前配偶无关。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按照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没有遗嘱指定人,就按照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爹妈,死者子女,死者配偶(死亡时配偶)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有继承人,凭得到的公证书到车管所,办理继承过户,办理处继承人姓名车辆行驶证,就可以随意过户给任何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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