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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炮 大型户外广告牌 三面翻归政府哪个部门管
市区里面的归城管、工商管,高速公路旁边的归当地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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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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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户外广告以及商家的牌匾标识遍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装扮着市容市貌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比如有的存在光污染,一些不达标从而产生安全问题,还有一些在没有获得审批的前提下违规设置等等,这些违规问题的存在,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也给市民带来了很大的生活中的不便,所以对城市户外广告及标牌的整治成为相关执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户外广告的整治,需要政府等职能部门首先颁布实施一套合理的法规才行得通,因为任何行业,都需要一套法规来约束商家行为,下面是户外媒体网摘选的北京市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二)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影响残疾人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四)不得利用危房、居住建筑顶部设置,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的,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高度;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
(七)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各种桥梁;
(九)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设置的。
&第三章&&设置审批管理
&&&&&&&&&&&&
第一节&&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拥有媒体的所有权,并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向户外广告经营者出让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户外广告经营者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广告发布权。
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由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
&&&&(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的范围: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中轴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以及高(快)速公路等地区(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方案。
(二)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范围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方案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以一定的地区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编制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须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国家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内;
(二)不得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和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内;
(三)不得设置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及周围100米范围,以及长安街沿线复兴门至建国门之间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
(四)不得设置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五)不得利用牌匾、标识或者路名牌、指路牌等城市公益设施设置。
(六)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实施中,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版面,用于国家或本市举办的政务、商务、文教、卫生、体育等重大活动所需临时性宣传使用。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其组织编制并经批准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及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工作。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招标、拍卖的收益全部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它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节&&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一般指单纯性公益广告媒体)。
第十七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区域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中,按照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其分别组织编制并经批准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单项审批方式: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设置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市级审批范围的,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余自行审批。
(二)统一设置按需求分配的方式:
公益性户外广告统一由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发布者向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申请者的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夹带经营性户外广告,并应当符合国家或市、区(县)宣传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节&&&其它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其它户外广告是指:施工围挡广告、交通工具广告。
第二十一条&&施工围挡广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媒体应当与围挡墙融为一体,不得在围挡墙上或脱离围挡墙单独设立广告媒体;带有广告的围挡墙高度不得超过5米且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二条&&施工围挡广告的审批管理实行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五棵松桥-四惠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施工围挡广告的设置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施工围挡广告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围挡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媒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车身上设置户外广告。
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外,不得在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小公共汽车、出租车辆、班车等)以及非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户外广告。车头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六条&&交通工具广告由市市政管委负责审批。
第四节&&牌匾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设置牌匾标识比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范围,分别由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者檐口以下,体量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二)牌匾标识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
(三)不得设置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东门—通州东关大桥)、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国家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四)不得设置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五)牌匾、标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牌匾标识只限宣传注册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牌匾标识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牌匾标识的申请者应当将设置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市级审批范围的,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对可以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批部门应当通知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内容备案等相关手续。
对不予批准设置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者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媒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者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内容超过时效、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弄虚作假,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审批和管理,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依本规定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擅自批准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对《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实施后的新情况,结合当前我市城市管理总体目标要求,我委对1998年11月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就此规定修改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1998年11月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以来,我市的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即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法规的出台实施,给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并为有效遏制户外广告的无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户外广告的资源优势愈加突出,使得原审批方式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无法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解决“批谁、不批谁”问题,带来的弊端甚多,致使户外广告的正常审批工作处于一种两难窘境。因此,探索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适时修订现行法规,以适应当前变化的新情况、新形势,已迫在眉睫,十分必要。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后的颁布实施,必然要求相关的法规规章作出调整,与之相适应。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市容景观的一部分,也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总体要求,并依据相关条款适时调整、补充、完善。
(二)原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目标的新形势、新要求。户外广告是市场经济产物,其发展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随着北京申奥成功,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的提出,引导和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应当成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新情况的出现及相应对策需要在政府规章中加以体现。
(三)原规定中实行的行政审批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准入原则不符,不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在户外广告资源优势日益突出的经济条件下,无偿取得其设置权,已成为广告公司牟取财富的一种手段,因此而造成国家空间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与此同时,个别不法广告公司不惜冒屡建屡拆的风险,违规设置广告,同样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公正合理的审批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四)通过对单一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很难实现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等户外广告管理目标,与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不符。客观上,会形成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平衡,其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而,亟需建立一种新的审批管理模式,使户外广告设置即可以适应地区城市功能,又能符合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取而代之。
综上各方面原因表明,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乃至今后的形势和要求,重新修订《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二、基本思路和修订过程
修订后的新规定,更名为《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共计五章、三十九条。新规定的基本思路是:按照首都城市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以构筑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框架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统一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户外广告资源,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能够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体现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为此,新修订的规定着重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较大改动:
(一)对规定名称和总体结构进行了调整。由于原规定管理范围未能涵盖我委目前实际管理的全部工作内容,为便于集中管理,此次将牌匾标识、施工围挡广告也纳入法规管理范围。同时,针对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在审批程序、设置批准和管理要求方面的不同,新规定还就法规的整体结构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规定针对不同的审批管理内容,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审批方式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对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由以前对单个项目的审批方式改为以地区、道路为单位成建制编制设置规划的审批方式。今后,市、区、县不再对单个项目的经营性广告进行审批。
根据城市管理公益宣传的需要,对于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增加了政府统一设置、统筹安排、分配使用的内容。
(三)新规定规定:“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拥有媒体的所有权,并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向户外广告经营者出让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户外广告经营者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广告发布权。”
(四)新规定重新明确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户外广告管理主管机关与市规委、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与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关系。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并规定各区、县负责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须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规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并组织专家论证。”
(五)新规定对区、县负责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未再就媒体形式、设置高度、体量规格等方面作进一步限制。由于新规定在上述几方面进行了原则性改动,其形成过程曾几经反复、数易其稿。《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颁布实施后,遵照市领导要求和我委工作部署,尽快完成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就已列入我委重要的议事议程。今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我委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修改必须体现机制创新、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完成了初稿起草,为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按照委领导要求,我委先后召开几次法规研讨会,征求市规委、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区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并根据有关各方意见逐项、逐条地对法规内容进行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法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我委还计划将修订后的规定,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鉴于修订后的法规在诸多方面作了原则性改动,为便于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主体思路,还需就法规形成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修订后的规定,是在集合了《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标准》等若干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基本包容了目前我委在户外广告管理中的全部工作内容。以一法取代多法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依据,客观上有益于提升法规的行政效力,便于统一规范管理。新的规定实施后,其它有关法规将同时废止。
(二)修订后的规定中所体现的基本思路和改革重新理念,是在总结归纳了近年来户外广告管理与整治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户外广告审批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具有现实可行性。近年来,在完成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在户外广告运行管理机制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大胆尝试。今年以来,我委先后组织进行了南四环路、京沈路、北五环路一期户外广告招投标工作,同时个别区县也进行了户外广告招投标或拍卖工作,上述做法得到绝大多数广告公司的认可,并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市领导在听取我委汇报后,也对我委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要按照此思路抓紧完成法规的修订工作。
(三)为保证新的法规的顺利实施,我委目前已着手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进行建立户外广告专家数据库、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工作。请问在楼顶做广告牌需要哪些部门审核才可以挂?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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