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侵占我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是违反哪条规定

农民宅基地确权首先要纠正违法多占的问题,按户藉人口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宅基地拥有的标准面积,多退少补。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07:58:39&)
( 09:20:14)
( 17:11:56)
( 10:18:47)
156字(27/0)
( 14:12:07)
( 12:58:03)
18字(43/0)
( 15:12:44)
30字(21/0)
( 16:30:14)
( 11:22:09)
149字(3/0)
( 10:14:07)
17字(15/0)
( 10:05:01)
117字(36/0)
( 21:02:23)
141字(28/0)
( 18:41:41)
50字(26/0)
( 16:15:13)
( 14:49:42)
( 12:59:33)
( 14:30:50)
18字(17/0)
( 12:14:04)
( 09:57:25)
58字(12/2)
( 09:57:58)
18字(12/0)
( 09:45:49)
17字(10/0)
( 20:25:32)
( 13:10:40)
( 15:08:14)
( 11:49:05)
( 10:49:05)
27字(14/0)
( 09:39:23)
( 15:18:08)
57字(38/0)
( 15:04:22)
34字(13/0)
( 13:11:53)
430字(58/1)
( 09:05:45)
84字(28/0)
( 08:29:54)
( 08:18:34)
( 08:07:42)
( 08:24:10)
33字(17/0)
( 08:09:03)
( 20:44:32)
18字(20/2)
( 20:50:36)
58字(19/2)
( 20:59:59)
13字(23/5)
( 09:03:57)
( 08:13:30)
21字(14/0)
( 21:40:48)
17字(14/2)
( 08:32:59)
44字(23/0)
( 21:08:48)
19字(22/0)
( 11:02:42)
78字(49/0)
( 10:36:54)
14字(30/2)
( 21:32:18)
18字(28/1)
( 08:03:26)
20字(41/2)
( 08:40:39)
27字(15/0)
( 09:10:30)
37字(16/0)
( 14:13:38)
17字(38/0)
( 08:48:48)
84字(24/0)
( 21:12:03)
135字(67/0)
( 18:51:47)
93字(21/0)
( 10:22:47)
33字(21/2)
( 10:24:18)
33字(18/2)
( 21:35:13)
15字(17/0)
( 10:22:34)
12字(30/2)
( 14:45:11)
33字(13/0)
( 09:33:03)
33字(14/0)
( 09:30:51)
30字(19/0)
( 09:17:47)
25字(23/2)
( 15:53:43)
58字(20/0)
( 23:03:18)
139字(52/0)
( 22:04:48)
( 21:09:52)
78字(32/0)
( 20:46:56)
12字(28/0)
( 20:06:03)
41字(25/0)
( 19:57:44)
43字(31/0)
( 19:42:52)
47字(40/0)
( 18:21:18)
44字(448/0)
( 18:04:31)
19字(24/0)
( 18:02:11)
36字(65/1)
( 09:17:08)
112字(41/0)
( 17:21:28)
98字(137/0)
( 16:33:26)
( 16:05:50)
132字(72/0)
( 16:00:49)
41字(76/0)
( 15:42:16)
81字(70/2)
( 16:00:58)
29字(30/0)
( 15:11:09)
38字(55/0)
( 14:41:05)
49字(87/0)
( 13:00:11)
28字(80/2)
( 13:01:12)
16字(85/2)
( 16:06:09)
58字(31/0)
( 12:26:13)
14字(24/0)
( 11:39:30)
212字(69/2)
( 21:30:09)
196字(12/0)
( 11:39:56)
264字(82/0)
( 11:36:35)
77字(50/0)
( 11:25:53)
212字(44/0)
( 11:17:27)
104字(60/0)
( 11:15:52)
212字(43/0)
( 10:56:11)
89字(65/0)
( 10:44:57)
130字(50/0)
( 10:42:02)
111字(59/0)
( 10:29:09)
35字(44/0)
( 10:15:17)
70字(84/1)
( 09:20:28)
117字(54/0)
( 09:13:41)
24字(21/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国家应制定法律保护宅基地权益。有些村民钻法律空子用各种办法侵占邻居的四至权故拖超二十年时效说其选建就有法律上的占有权。这种情况被其利用很有市场对受害一方在心灵上精神上造成极为严重伤害。反映出基层干部履......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08:32:39&)
1147字(1117/19)
( 15:49:04)
( 13:29:21)
( 13:29:12)
59字(62/0)
( 13:24:35)
( 11:51:47)
21字(12/0)
( 11:44:41)
( 11:03:07)
( 10:34:56)
86字(46/0)
( 10:19:52)
22字(33/0)
( 09:42:20)
60字(59/0)
( 09:35:51)
62字(125/0)
( 09:05:45)
21字(71/0)
( 09:01:43)
399字(52/0)
( 08:56:35)
41字(67/0)
( 08:57:24)
411字(107/0)
( 08:51:22)
371字(52/0)
( 08:45:35)
408字(70/0)
( 08:38:29)
361字(46/0)
( 08:32:39)
184字(80/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国家干部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和宅基地?
发布日期: 17:38
【找法网 农村房产】导读:有网友在网上提问,关于公务员是否能够继承农村房产的相关问题,具体的问题及回复请看本文介绍:
 网友提问:
我是区级机关的公务员,我家在农村有三间房子,去年父亲去世后,村上的领导说我家在农村已经没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过几年退休后还要回农村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问题回复: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继承的只是房产所有权,农村居民或者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其使用权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合理的确定。如果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按照当地乡(镇),村的统一建设规划进行之外,还必须要由乡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需了解更多农村房产的相关内容,小编推荐:
农村房产能继承吗
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农村房产证办理的法律规定热门搜索:
热门专题:
房屋拆迁后身为国家干部还能继承农村宅基的回迁房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156次 |问题来自:武汉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
您还可以输入
验证码错误
回答 共2条
可以。拆迁政策没有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继承个人遗产。就是有也是违宪。
房天下网友
可以。拆迁政策没有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继承个人遗产。就是有也是违宪。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相关资讯:
登录并提交回答
登录回答可获积分奖励
还没有账号?
如果您发现不正当的内容或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
举报内容:
举报原因:
(可多选)
含有反动的内容
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
含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
含有违背伦理道德的内容
含色情、暴力、恐怖的内容
含有恶意无聊灌水的内容
Copyright &
Soufun Holdings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收受购物卡违反哪条规定了-55BBS 我爱购物网
&&收受购物卡违反哪条规定了
收受购物卡违反哪条规定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7条其他回答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医务工作者收受红包其实是符合情理的,至于规定纯粹是对付上级,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会大力推广支持
应当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6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所以,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者收受回扣不入帐,达到5000元以上,就应定罪处
其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会产生影响
请问:张天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张天的行为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163条有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注:《决定》全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虽然李鹏是受人指使有预谋的接触张天,但这并不影响对张天犯罪行为的定性。由于张天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退还所有非法所得,故法院在判决时会作为一个酌定量刑的情节。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以上说明,您所说的情况不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是刑事问题,5000元以上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0000元以上构成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扫描下载客户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宅基地被侵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