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法进行,工厂辞退工人赔偿法怎么赔偿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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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比如你工作了三年,就给你三个月工资,工作了五年就给五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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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有没签定合同,合同上规定的是多少,那你就是按照那个标准赔偿 
2、你已经过了试用期,正式员工要辞退你的话公司需要举证,证明你不符合公司要求 
3、如果公司没有充分证明你不符合岗位要求,又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你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赔偿,也就是8000,如果提前一个月书面告诉了你,那就是4000
4 社会保险买到你走为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辞退员工没有任何补偿。如果员工不服,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今年5月份近公司,第二个月转正,但用人单位没有补签转正的正式合同(之前刚入职的时候签过一个),因近2个月业务未完成指标公司解聘,请问有工资补偿吗
请问我差一个月满两年怎么补偿?
早上好,我想问你下在公司里,员工是不是有选择权力吗?在公司里老大可以用强制的和强迫行为吗?言语态度不好,带着骂人的语气和员工沟通吗?
你好、我是一家酒店出纳,我在公司上班已经有4个月了、在公司上班任劳任怨。在上班这4个月中从来就没休息过,而且在公司里没曹成任何损失。公司就叫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也没提前给我打招呼。你说这样有赔偿吗
我在某国企工作了13年单位以年龄大把我辞退,我是临时工,我怎么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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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公司解雇员工拒不赔偿 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十万
    判决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有这么一个公司,强行解雇了工人,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若罔闻,最终法院强制执行了该案件,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王彬是魅力五金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七年前由魅力五金公司的老员工李华介绍入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彬在公司任劳任怨,负责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推广,前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工资涨到了五千,另有提成。2009年起,王彬被派往河南一个工地做项目经理,吃住在工地,很少休息。该公司完工后,王彬回到了北京,却被魅力五金公司口头告知已经被解雇。王彬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加班费、提成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魅力五金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彬则拿出了其被公司派往工地的授权书,与所在项目甲方的合同书,甲方的工作证明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魅力五金公司未能支付加班费和部分提成,应予支付,无法律规定的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魅力五金公司赔偿11万元。
  判决生效后,魅力五金公司并未履行,王彬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了该公司的财产情况,对该公司仅有的一个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法官对该公司的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超市规模很大,约有1000平米,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对法官不理不睬。法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传票,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又无人到法院接受传唤。执行法官又多次打电话要求该公司限期解决此事,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仍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最终法院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了全部案款,并对该公司的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给予10万元的罚款,并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的审判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必须尊重,不容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对违法者以震慑,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都已经构成拒不履行,但法律并非一律予以惩处,对于经法院通知,主动履行义务的,可以免于处罚,只有经法院多次催促,甚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才将案件执行的,才会处以罚款拘留的措施。上述案件中,魅力五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在法院开始执行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打电话通知,采取强制措施等,该公司仍不闻不问,拒不履行判决,视法律为儿戏,情节严重,因此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理。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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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如果赔偿是按2500每月赔还是按4000每月赔,下个月的养老和社保是否也由现在单位缴纳。我不想主动辞职。但是在实际发工资时。再次感谢,试用期底薪3000,我应怎么做才能保证我的最大权利,我最高可以获得几个月的赔偿,正式工作底薪4000,被人事划成底薪2500。 以上想请专家帮助一下。 上周人事经理找我谈过。如果单位赔偿的话。 现在单位尚未给我书面辞退通知,意思说我销售业绩不佳,保密协议800元,让我主动辞职,700元奖金,即是否也在赔偿范围之内,试用期2个月。 如果单位单方终止合同我是日入的职。现在问一下,签的2年合同,合同约定
提问者采纳
你们有没签定合同,正式员工要辞退你的话公司需要举证、你已经过了试用期,也就是8000,合同上规定的是多少,你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赔偿,那你就是按照那个标准赔偿 2,又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证明你不符合公司要求 3、如果公司没有充分证明你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提前一个月书面告诉了你1
提问者评价
感谢帮助。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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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主动辞职。如果你主动辞职就刚好中了公司的圈套。因此经济补偿金既不是2500,如果你不在公司了,包括试用期的3000元和转正后的4000元,双方都不用缴纳了,标准为一个月工资,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的一个工资应当按照4000元标准支付、如果你还在公司,然后对你进行经济补偿,计算出一个平均值,届时公司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给你。如果公司通知你立即走人,需要提前一共月通知你。4。2,也不是4000、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你前面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你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3,则下个月社保公司和你都需要缴纳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给你解释一下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
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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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公司不能随意在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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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电子科技公司拖欠约40名劳动者2006年12月份的工资,监察大队立即派出两名监察员对该单位实施检查。
&&& 该单位人事负责人王某接待了监察员。当被问及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情况时,王某拿出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公司所有员工均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员工的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工资也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本公司绝无拖欠。
&&& 人事负责人虽然言之凿凿,但监察员并未轻信,进一步要求单位提供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2006年11月、12月的员工工资表和财务原始凭证。由于单位无法当场提供,监察员随即发出调查询问书,要求单位派人于5月15日携材料至大队接受检查。
&&& 5月15日,王某代表公司如约前来,向监察员提供了当前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输出公司的相关证明。同时也确认,公司的劳务派遣是从2007年才开始实行,之前的人员均是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细心的监察员在查阅公司2006年12月份工资表和原始凭证时,发现单位工资表内有“赔款”一项,监察员要求王某说明情况。王某理直气壮地拿出一份“机器限期赔偿方案”,方案大概内容为:该公司门店出现样机丢失、客户维修机器丢失等问题,由店长至门店销售按计划分摊进行赔偿,赔款按月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并且限定最迟在两个月内扣完。
&&& 这份“赔偿方案”让监察员顿时有了思路:举报人所反映的很可能不是拖欠工资而是克扣工资。然而当时公司在员工工资中具体是如何扣除赔款的?所扣的赔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过仔细的查看、核对,监察员发现,工资单中果然有不少员工赔款数额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赔款后实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有的员工因赔款而被扣除了全月工资。对此情况,人事负责人辩称:由于公司人员流动性大,许多销售人员说走就走。有些员工向公司辞职的,公司就会直接在当月工资中将赔款一次性扣除,如不及时扣除赔款则很有可能无从追讨。
&&& 监察员了解了这些情况后,首先对现实中出现的状况表示理解,但同时也严肃地向单位指出,对于员工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在员工工资中进行扣款用于赔偿是符合规定的,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当时的“限时赔款方案”是明显违规的,可能对员工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王某竭力强调当时员工对此都是默许的,但监察人员严正指出,单位首先应当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经过监察人员的政策宣传,人事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会在赔款问题上加以重视,避免这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最后,根据各项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发克扣的14名员工工资、补足7名员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企业能否随意在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款?
&&&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因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须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赔偿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 本案中,该公司的“机器限期赔偿方案”要求员工无论赔款数额多少,都必须在期限内偿还完毕的内容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赔款无法在员工在职期间依法扣完的,单位可根据完备的赔款手续和相关证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但一次性在工资中扣除赔款的做法无疑违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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