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踪,到公安局网上报案机关报案后,有了下落,公安局网上报案机关是否可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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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doc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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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一 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 二
四 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 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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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以买矿为名骗取矿山老板一百万,矿山老板报案后立案侦查,拘留了十三天,后因检察机关不批捕退...
但矿山老板不愿撤案,矿山老板报案后立案侦查我朋友因以买矿为名骗取矿山老板一百万,拘留了十三天,后因检察机关不批捕退回侦查,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半年,这样的话是否可以自己去公安机关撤案了呢,在监视居住到期时退还了一百万
应当撤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诈骗100万元属于公诉案件你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依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使矿山老板同意撤案的,只是法庭予以从轻判处的因素,也不能撤销案件;取保候审期满,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只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被害)人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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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能自己去撤案,公安在侦查期限届满后。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归公安机关,应当作撤案处理,如仍无证据证实犯罪的话
不能自己去撤案的
不能,虽然你朋友已经还了一百万,但实际上已经犯了诈骗罪。你可以申请解除监视居住,撤销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
立案侦查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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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失踪人员
后多长时间才能宣布死亡?公安机关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宣布?谢谢。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超过2年失踪的人员,其相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
直接注销户口,并且发布布告
我叔叔失踪了10年了
公安机关就这样处理的
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
参考下面条文,你就不会再有疑问。
一、民法方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诉讼法方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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