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韩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定优缺点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期刊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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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副标题】以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借镜
【英文标题】Legal Consideration of High Priority Issues of the Prospective China-Korea FTA
【英文副标题】a Com-parative Study on FTAs involving China and Korea
【法宝引证码】
【作者单位】
【文章分类】
【期刊名称】
【期刊年份】
【中文关键词】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
【页码】89
【中文摘要】
“超W10”(WTO-plus)要素正逐步成为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之一,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涵盖范围势必广泛,可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触及某些新加坡议题和贸易便利化问题。然而,就目前阻碍中韩双方经贸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来看,货物贸易仍是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关键,而焦点问题仍然是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非关税壁垒等。虽然中韩双方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后来者”,但双方业已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既具有某些共性,亦逐步形成了各自的模式或偏好。因此,在对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就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选取、具体规则的制定所提出的建议无疑具有可靠性和参考价值。
【英文摘要】
“WTO-plus” element is becoming a trend of the recent and future free trade agreements,therefore the scope of the prospective China-Korea FTA could be comprehensive, covering trade in goods,trade in services, even some Singapore issues and cooperation enhancement concurrently. Notwithstanding,according to the blocking factors in economic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rade in goods is still the core part in future FTA negotiation, furthermore, high priorities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tariff elimination, rules of origin, trade remedies and non-tariff barriers. As later comer of regional integration,both parties are forming their own model or preferences in FTA .Thus, by exploring the FTAs involving China and Korea, the implicat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on the basis of such analysis, reliable and valuable.
【参考文献】
{1}中国自由贸易服务区网,http://fta./article/korea/8 1 . html,最后访问时问:日。《中韩自贸区联合研究报告》(The Joint Study Report for China-Korea FTA)英文版发布,并可供查阅。中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于2006年11月启动,双方经过5次联合研究会议,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2}中国自由贸易服务区网,http://fta./article/korea/8 1 . html ,最后访问时间:日。《中韩自贸区联合研究报告》,The Joint Study Report for China Korea FTA, at p 169。“静态模型”(static model)分析的结果表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将分别拉升中国、韩国GDP 0.395%和2.443%,“资本累积模型”(capital accumulation model)研究结果显示,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望分别拉升中国、韩国GDP 0.584%和3.313%。
{3}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一般进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定前阶段,该阶段主要就协定双方签订白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既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既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联合的;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宏观经济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现状,经济的依赖性、竞争性及敏感性等,并形成和公布研究报告。第二阶段为协定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官方宣布正式启动贸易谈判,谈判本身及协定签署后经各国政府批准等步骤。第三阶段为协定后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协定的实施、后续补充协议的谈判等。可参考How to Design,Negotiate, and Implement a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Asia, Offic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Asian Development Bank, April, 2008。
{4}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Common Law, Boston:Litter. Brown, 1923,p.1.
{5}王贵国:China’s FTA Practice and Prospects, “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 SEARCH NETWORK, Seoul Meeting 2010, Seoul, May 21 22,2010)会议论文。
{6}根据GATT第24条,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或为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中期协定等。鉴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占现有三种形式的90%以上,并将成为区域一体化进程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本义主要讨论的对象。故本文未作细分,统一适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
{7}参见盛建明:《FTA谈判中的陷阱及其防范原则》,载《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1期,第108―115页。
{8}“意大利面条”效应说由Robert E. Baldwin提出,具体分析可见Rohert E.Baldwin, Multilateralising Regionalism: Spaghetti Bowl as Building Blocs on the path to Global Free Trade, The World Economy (2006)。
{9}具体分析参见张小济主编:《面向21世纪的中韩经贸合作》,发展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8页。
{10}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rld Tariff Profiles 2009整理,http://www.wto.org/onglish/res c/rescr c/tariff profiles e. htm,最后访问时间:日。
{11}例如,欧盟、美国、日本、新西兰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率分别为5.5%, 3.5%, 5.4%和10%。
{12}例如,蔬菜、水果和植物产品的最惠国平均适用税率为64.4%,但最高关税水平却达到了887%;谷类及纸品的相应税率分别为179.7%和800%;含油种子、脂肪及油类产品相应的税率分别为47.2%和831%;咖啡和茶类分别为74.1%和514%,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rld Tariff Profiles 2009整理,http://www.wto.org/english/res e/reser c/tariff profiles c.htm,最后访问时间:日。
{13}例如,服装产品的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率为12.6%,皮革鞋帽等产品为16%,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rld Tariff Profiles 2009整理,http://www.wto.org/english/res e/reser_e/tariff profiles e.htm,最后访问时间:日。
{14}1994年在印尼茂物召开的APECA峰会上,提出了“发达成员在2010年,发展中成员在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这便是著名的“茂物目标”。
{15}根据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到2012年,中国就巴基斯坦34.5%的进口产品将实现完全贸易自由化。
{16}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比例都是关税产品在关税税则分类产品总量上的比例,但这些产品在实际贸易量上也都超过了90%的标准。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199, 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204; 2008年WT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199/Rev. 1; 2008年W T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204/Rev.1。
{17}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199; 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204; 2008年WT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199/Rev. 1; 2008年WT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204/Rev.1。
{18}中国与东盟六国(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日和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日关税已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韩国与东盟六国到2010年90%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除与越南在2016年外,韩国与东盟其他新成员将于2018年实现90%以上产品的零关税。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199;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204;2008年WT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199/Rev.1; 2008年WT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204/Rev.1。
{19}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199; 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204; 2008年WT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199/Rev.1; 2008年WT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204/Rev.1。
{20}此标准源于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的《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又称《京都公约》。
{21}例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必然采用美国模式,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必然采用欧盟模式,鉴于无法找到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文本,文章就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不作讨论。
{22}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6.2:1条。
{23}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6.2:3条。
{24}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
纺织品及服装以及附件4-A具体适用与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规则。
{25}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一般进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定前阶段,该阶段上要就协定双方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既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既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联合的;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宏观经济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现状,经济的依赖性、竞争性及敏感性等,并形成和公布研究报告。第二阶段为协定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官方宣布正式启动贸易谈判,谈判本身及协定签署后经各国政府批准等步骤。第几阶段为协定后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协定的实施、后续补充协议的谈判等。How
to Design,Negotiate, and Implement a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Asia, offic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第49―57页。
{26}参见孟国碧:《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双刃剑效应―兼及中国的实践》,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第104―108页。
{27}从理论而言,区域价值成分比例随着技术含量、竞争性的提高而增加,产业愈趋成熟区域价值成分也随之增加。但是这种比例的增加不是无限制的,从经济角度而言,当区域价值成分高于一定比例,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安排将失去意义。从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看,RVC比例大多介于30%―60%之间。
{28}开城工业园区是韩国前总统金大中与朝鲜金正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于日在平壤签署的“6·15共同宣言”的产物,象征着南北统一的美好愿望。该工业园本着同一民族的原则,由韩方出资本和技术,朝方出土地和劳力,双方进行合作建设,建设南北经济统一的实验平台。
{29}Article 5 of the “Special Law on Implement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ubtitled “Intra Nation Transaction&,provides that “the trade between South and North Koreas constitutes an internal trading with an economy and as such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at between countries.”转引自Ahn Dukgeun, FTA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Korea, “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SEARCH NETWORK,Seoul Meeting 2010, Seoul, May 21-22, 2010)会议论文。
{30}目前,日本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31}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4条。Article 4.4.1“Notwithstan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4.2 and the product-specific requirement set out in Annex 4A, a good listed in Annex 4C shall be considered as originating even if it has undergone process of production or operation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on a material exported from the Party and subsequently re-imported to the Party, provided that…”而这些特定条件也与原产地规则直接相关,例如,第4.4.1 (a)条规定:非原产地材料不得超过成品总价值的40%,或第4.4.1(b)原产地材料不得少于成品总价值的45%等。附件4C涉及的产品包括税则分类第39章的塑料及制品等,第84章的机器及机械装置等,第85章的电子产品及配件等,第89章的船舶等以及第90章的光学、影像、测绘、医药等器械及部件等。
{32}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
Appendix 4 to Annex 1, Exemption from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不过,该协定适用的产品范围较韩新自由贸易协定更为广泛,还包括了橡胶及制品、皮革制品、服装及配饰、鞋类、玻璃及制品、贵金属、钢铁及制品,除铁路及电车道轨外的运输工具及配件等。
{33}参见韩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Rule 6: Treatment for Certain Goods。
{34}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Article3,
Annex 22-B。
{35}参见韩国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Annex IV of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of ‘Originating Products’and methods of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36}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7章第205条《怀唐伊条约》:“在该措施不被用作针对另一方人的恣意或不合理歧视手段,且不对货物及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前提条件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新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就本协定涵盖的问题给予毛利人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履行其在《怀唐伊条约》项下的义务。”
{37}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38}依据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的惯常做法,通常把一般贸易救济措施与双边保障措施分开规制。前者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与全球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是指依据GATT1994第19条及WTO《保障措施协议》发起或采取的措施,双边保障措施仅指适用于自由贸易协定方的相关措施。从本质上讲,全球保障措施应以非歧视的方式适用,而歧视性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性之一,因此双边保障措施本身也具有歧视性。至于对全球保障措施的适用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践中出现了偏离,后文将予以具体讨论。
{39}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2.1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0.1条。
{40}据WTO的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全球约35%的反倾销、71%的反补贴涉及中国。与此同时,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初,共有19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尤其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更是指向中国。据近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起中的一半以上针对中国。同时,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针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约58.4亿美元。近期,从2009年9月美对华油井管反补贴案的初裁和轮胎特保案,到同年12月30日美国批准对中国产石油钢管征收约10%-16%关税,以及欧盟等各国决定对产自中国各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其他贸易争端案,中国成为当前一些国家挽救经济和贸易保护主义首当其冲的受害国。最为典型的是,日,美国政府宣布,9月26日起的未来3年之内,将对从中国进口轮胎分别征收35%, 30%和25%的重税,这是2001年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政府首次启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参见.cn/c//.shtml,最后访问时间:日。
{41}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6.2:3(b)条。
{42}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1:1(b)条。
{43}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1:2条。
{44}一般认为,以深层次整合、完全取消边境措施,以及协调采取共同内部规定等为目的的以域贸易协定才有可能完全取消区域内成员间的贸易救济措施,或者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间有共同的竞争政策也可能取消贸易救济措施。参见Robert Teh, Thomas J. Prusa and Michele Budetta, Trade Remedy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in Antoni Estevadeordal, KatiSuinen and Robert Tch (ed.),Regional Rules in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66-249。
{45}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10.3条;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第12.2条。在涉及亚洲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泰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新加坡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也禁止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实施。
{46}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第2.9.2条。
{47}参见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第51条。
{48}参见韩智自由贸易协定第6.1条。
{49}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6.5条。
{50}参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2条。
{51}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4条。
{52}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5条。
{53}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中新和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为“损害”(non-injurious),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为“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后者更符合现有与保障措施相关的各类规定的惯常表述。至于中方的表述,其本意究竟是有意给予协定方更优惠的安排,或仅是因为无心的立法疏忽就不得而知了。
{5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WT/DS248/AB/R,第439段。
{55}Joost Pauwelyn: The Puzzle of WTO Safeguards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7 J .Int’I Econ. L. 109.
{56}中西、韩新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均规定最初期限不应超过2年,延长期限前二者不应超过1年,韩美为2年,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8.1条、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6.4:4 (b)条、韩美白山贸易协定第10.2:5 (b)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3年,最多可延长1年,参见第43.5条;中智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最初期限为1年,最多可延长1年,参见第45. 1条;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1年的最初期限,延长后总计不得超过3年,参见第2.11:6条。
{57}中西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货物贸易项下以“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为目进行规制,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13条。韩智自由贸易协定是在非关税措施项下以“农产品紧急措施”为目作出了规定,参11韩智自由贸易协定Article3.12, Section D Non tariff measures,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则是在第3章农产品项下以“紧急条款”形式作出了规定。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货物贸易不涉及农产品问题,参见第2.1:2条。
{58}Ahn Dukgeun, Article 5 of the “Special Law on Implement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ubtitled “Intra-Nation Transaction”,provides that
“the trade between South and North Koreas constitutes an internal trading with an economy and as such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at between countries.”转引自Ahn Dukgeun,FTA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Korea, “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SEARCII NETWORK, Seoul Meeting 2010, Seoul, May 21-22, 2010)会议论文。
{59}参见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Article 2.11:10。
{60}韩国政府对众多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技术标准复杂且多变,有的甚至还高于国际标准。例如,仅2009年一年,韩国方面就修改了多达10项技术标准。通常这些新的技术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参照,且绝大多数修正案的通报未规定拟批准和生效日期。具体分析可参见商务部公布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0》第84―107页,http://gpj./aarticle/d/cw/. html ,最后访问时间:日。
{61}从体例编排上看,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将TBT和SPS混同在一个章节进行规制外,中国、韩国生效与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都将TBT与SPS分置于单独的章节。鉴于此,后文主要对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以外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进行比较分析。
{62}承认相关标准的等效性(equivalence)与相互承认相关标准(mutual recognition)两个概念存在细微区别。前者是指进口方承认出口方相关产品的标准,尽管这些标准在具体要求上与进口方不同,但是达到了进口方相关技术要求的目的,因此相关产品得进入进口方市场。以汽车安全标准为例,如双方为实现汽车安全标准分别对安全带和安全气囊提出不同要求,虽然这二者在具体要求上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以提高行车安全为目的。而后者更进一步是指双方相互承认彼此的技术标准,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一方标准的产品都可进入彼此的市场。此意味着符合对方标准的产品既可进入到对方市场,也可在本国市场销售;而等效性原则只意味着符合本国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入到对方市场。
{63}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97.1 (f)条。
{64}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8.2 (2)条。
{65}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9.5:2 (f)条。
{66}参见机动车技术标准及规范第9.7条;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9―B协调机动车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工作组。
{67}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77条。
{68}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86条。
{69}参见韩智自由贸易协定第8.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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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媒称韩美就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实质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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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记者仲伟东12月3日报道,据韩联社3日报道,韩国和美国3日上午就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实质性一致。至此,2006年6月启动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历时4年6个月终于收官,两国将着手进行各国的国会批准程序。
  报道称,韩国通商交涉本部长金宗埙和美国贸易代表部(USTR)代表柯克当天上午在美国马里兰州歌伦比亚市召开有关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通商部长会议,在汽车等部分领域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双方将向各自政府报告本次会议的结果,进行最后的确认工作后正式公布结果。
  韩国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次会议上双方决定将牛肉问题排除在外。关于汽车问题,则将修改协定。两国计划在今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将根据本次会议成果,修改协定,年底进行新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仪式。
  韩美两国日签订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但该协定有关汽车和牛肉领域的内容遭到美国议会反对,迟迟未能获得美国议会批准。直到今年6月26日,韩国总统李明博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韩美首脑会谈时,商定重新展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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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韩启动自贸协定谈判 分析称涉及问题不太复杂
  越南工贸部部长武辉煌和韩国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长朴泰镐8月6日在河内宣布正式启动“越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此举被认为将促进两国经济合作发展,以及加快融入地区进程。
  据越南通讯社6日报道,越南总理阮晋勇当天在总理府会见了朴泰镐。阮晋勇建议韩方继续创造条件支持越南农产品出口韩国,同时希望韩国鼓励本国大型零售企业向韩国各界民众推介越南商品。朴泰镐说,双方在继续巩固两国贸易额稳步增长、确保公平竞争、韩国进口越南水果食品等问题上达成诸多共识。
  韩国外交通商部发布新闻公报称,韩越推动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将适当考虑两国各自的敏感领域和发展阶段。两国自由贸易协定将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领域。
  根据越南海关总局数据显示,韩国已成为越南第三大出口国。越韩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建交时的5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80亿美元,两国政府还提出力争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增至200亿美元的目标。越韩自由贸易协定将对实现这一目标起重要的促进作用。
  越南工商会网站评论说,启动自贸区谈判是开始,协定的最终顺利通过将使越南企业受益。届时越南商品将享受到韩方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提高越南企业竞争力,优化政策科学性,改善市场环境。
  韩国贸易协会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郑焕禹对本报记者表示,事实上,韩国和东盟之间已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且相关协定已经生效,但由于东盟成员国众多,韩国和东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存在一定不足,产生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韩国需要与东盟成员国中重要的贸易伙伴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分别展开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一步促进韩国与这些国家间的贸易关系。越南是韩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也是韩国企业重要的投资国之一,与越南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可以加深韩越之间的经贸关系,也可以通过增加对越南投资建厂,进一步扩大韩国在亚洲地区的贸易规模。
  对于韩越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面临的困难和前景,郑焕禹认为,韩国十分关注的领域是农产品和水产品,越南的大米和水产品会给韩国带来一定冲击,韩国国内也会有反对的声音。另一方面,越南比较关注的领域是工业和制造业。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韩国向越南大量出口工业和制造业商品。不过,考虑到韩越两国的经济规模和贸易额,两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可能涉及的问题不会太复杂,相关谈判可能不会需要太长时间。(记者杨晔莽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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