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民政局承诺为社区主任缴纳上海三金缴纳比例是那年开始的 ,民政局有书面文件吗?我该去哪里找文件?

我想问我们是社区家委会他可以不遵照民政局的罢免条例吗?as.center居委会主任有权开除人吗?_百度知道
我想问我们是社区家委会他可以不遵照民政局的罢免条例吗?as.center居委会主任有权开除人吗?
我于2006年5月换届选举到社区,已连续三届。由于新上来的主任素质低,很多工作方法有异议产生摩擦,他既不开生活会也不开工作研究会一言堂专制,2月17日他突然在领导和居委会的同志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一个人找到我通知我不适合这项工作,因为他的工作方法大家都有意见她找碴拿我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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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今天去给《家庭情况调查表》盖章了 社区 和居委会都盖了 到民政局 人家说不用了 可是去年都是3个的_百度知道
我今天去给《家庭情况调查表》盖章了 社区 和居委会都盖了 到民政局 人家说不用了 可是去年都是3个的
现在只改 2个章 不盖民政局的 可以吗
先谢谢你了
提问者采纳
你是哪的呀!一般民政局都给盖的!你就说学校要求必盖,他就给你盖。不是什么大事吧
提问者评价
我在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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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的啊?我没有表,只开了个证明已经盖了两个章,但最后一个貌似必须盖得,不知道我这只有一个证明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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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的节日
市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于: 9:56:59
市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服务内容:
对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按市政府审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核发保障金。
2、办事程序:
(1)凡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民向所在村委会,城镇居民向所在的社区居社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家庭有关情况。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审核,然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一般一个月审报一次。
(4)市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十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办好保障证。
3、政策依据:
《太仓市实施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太政发(2001)40号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服务对象及内容:&&&
对本市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五保&供养:(1)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
2、&五保&申请程序:
凡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与镇政府签订供养协议,报市民政局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江苏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三)救灾救济服务
1、服务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或因家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施救灾和救济。
2、办事程序:
(1)灾害发生后,各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灾,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报灾和一周内完成核灾任务。
(2)安排好灾民的生活。
(3)受灾户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查,报镇政府审批予以救济。市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由市民政局审批,一周内办理好有关手续。
(4)对上级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按规定张榜公布,有序分发。
3、政策依据:
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四)民生灾害保险救济服务
1、服务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我市人民生命、家庭财产损失的城乡居民,实施救灾和救济。
2、办事程序:
(1)灾害发生后,受灾户通知村、社区、镇民政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共同到现场查勘、定损,村、社区协助保险公司收集理赔资料。
(2)保险公司对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理算后交民政确认,民政局对理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民政局将确认结果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结果按承担比例支付赔款给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向出险人发放赔款。
3、政策依据:
(1)太仓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太仓市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太政办(2011)47号
(2)太仓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生灾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太政民(2012)35号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五)优待抚恤服务
1、服务内容:
(1) 审核上报本市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申请。
(2) 审核上报残疾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调整。
(3) 审核上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享受待遇程序。
(4) 对军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登记和关系接转。
(5) 本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的管理。
(6) 残疾抚恤金发放及配置伤残辅助器械程序。
(7) 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管理。
(8) 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
(9)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部分烈士子女身份的审核和生活费的发放。
2、办事程序;
(1) 审核上报追认烈士程序:
接受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代政府拟文报上一级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向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对手续齐备、牺牲事迹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烈条件的,自接到牺牲人员单位或牺牲人员家属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2) 审核上报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的程序:
当事人向户口所在镇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市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州市残疾军人医疗卫生专家医疗鉴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批准&向申请的残疾人员颁发新的或调等后的《残疾军人证》。
凡按评残规定所需求的材料齐全,证明可靠的申请,自接到镇民政部门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3) 审核上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享受待遇程序。
当事人向所在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鉴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批准&发放待遇。
凡按评残规定所需求的材料齐全,证明可靠的申请,自接到镇民政部门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军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关系接转程序:
当事人持证向所在镇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江苏省外的需上报省民政厅批准(省内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登记或关系接转手续。
对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5)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现役军人奖励程序:
①优待金发放:市民政部门核定标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②立功奖励: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立功通知书、喜报、立功证书&市民政部门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奖励金。
③优秀士兵奖励: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证明、优秀士兵证书&市民政部门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奖励金。
(6)残疾抚恤金发放及配置伤残辅助器械程序:
①残疾抚恤金:接受政策咨询&凭由民政部制发的残疾人员证件登记&市民政部门审核建卡&各镇发给残疾抚恤金。
②配置残疾辅助器械:由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或领取)。
自登记之日起,凡符合条件者当日建卡,按期发给残疾抚恤金或配置残疾辅助器材。
(7)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的管理程序:
登记审核&建卡立档&对身份明确、符合规定的核准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标准&各镇按规定定期发放抚恤金和补助金。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并按规定发放抚恤补助金。
(8)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程序:
因公牺牲:死者所在单位按死亡性质申报&县(市)级以上机关审查批准&市民政部门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病故人员:死者所在单位申报&市民政部门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日办完手续,遇到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9)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
部分烈士子女身份的审核和生活费的发放程序。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当事人提出申请&持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登记填表&村、镇进行初审&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并按上报的时间开始发放抚恤补助金。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当事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持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登记&市民政部门初审把关&复核登记&会审认定工作&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部分烈士子女:当事人持有关材料&由村(居)委会负责初审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审认定&张榜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负责调查核实。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
(3)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6)太仓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层转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优待抚恤和双拥安置科
联系电话:6
(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服务
1、服务内容:
(1)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
(2)军队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3)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4)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
2、办事程序:
(1)退役士兵安置程序:
①退役士兵在回到接收地后,由安置办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统一到各镇(区)办理接收手续;
②对手续完全的,可直接出具申报户口介绍信,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协议或是安置协议。
③对外地入伍、中途退伍等需经省军安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2)军队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①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军安办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②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开具申报户口证明;
③当事人持军安办申报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3)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①应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军安办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②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开具落户证明信,办理安置手续;
③持军安办出具的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3)太仓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暂行)的通知》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优待抚恤和双拥安置科
联系电话:6
(七)婚姻登记服务
1、服务内容:
(1)对本市境内公民的婚姻进行登记管理。
(2)接受本市公民及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留学生出国人员对有关婚姻问题的政策咨询。
2、办事程序:
(1)国内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结婚证)。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当日办理结婚登记。
(2)国内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离婚证)。
凡申请协议离婚的的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结婚证上加盖注销条形章后退回持证人。
(3)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留学生出国人员结婚、离婚登记,直接到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25-,办公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邮政编码:210018。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
(八)收养登记服务
1、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收养登记管理。
(2)接受本市公民及涉港澳台华侨对有关收养问题的政策咨询。
2、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夫妻双方均需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办事程序:
(1) 国内收养登记程序: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出证&&《颁发收养登记证》。
凡申请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材料齐全的,当日给予办理。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的,直接到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联系电话:1,办公地址:苏州市平江区平泷路158号,邮政编码:215031。
4、收养人持有效证件:
(1)申请书(含收养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定证明;
(5)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收养人、被收养人每人2寸近期免冠彩照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近期免冠合影彩照一张。
5、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1
(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结社登记管理。
(2)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对社会组织登记相关政策咨询。
2、办事程序:
(1)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政策咨询&&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申请报告和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及批复文件、拟定的领导成员名单及会员(从业人员)名单(社会团体须50个会员以上)、办公场所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专(兼)职会计证明等&&受理审查&&发给准予注册登记的批复&&社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社会组织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核准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自提供注册登记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
(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程序:
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负责人)变更:
提供变更登记申请书、1寸照片1张、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会议决议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换证。
②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变更:
提供变更场所申请书、独立的办公场所证明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换证。
③社会组织名称变更:
提供变更名称的申请书、会议决议、修改后的正式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换证。
自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
(3)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
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上缴社会组织全部印章及证书等材料&&发布注销公告。
(4)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程序: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发布撤销公告。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4)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
(十)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
1、服务内容:
对本市的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免费向其提供场地、设备、系列能力建设培训、战略规划辅导、信息共享、小额资助、协助注册等基本孵化培育服务。
2、办事程序:
(1)提交孵化培育申请。符合申请孵化培育基本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入驻申请书》。
(2)对组织的非营利性、发展困境、社会需要和发展前景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签订入驻合同。
(5)社会组织入驻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接受孵化培育。
3、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
(十一)公益创投项目申请服务
1、服务内容:
对本市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提供资助服务。
2、办事程序:
(1)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公益创投项目申请书(含预算表)、机构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登记证书或备案证书。
(2)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照《项目评审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审议。
(3)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评审结果书面报市民政局批准并备案。
(4)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书面告知所有申请方,并向社会公示。
(5)市民政局和入选受助的社会组织签署《项目协议书》。
3、政策依据:
《太仓市公益创投办法(试行)》
责任部门:太仓市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
(十二)殡葬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
(1)殡仪服务:
尸体接运、防腐、遗体沐浴更衣、整容、化妆、冷冻、火化,租用追悼礼厅,出租花圈、花篮和出售丧葬用品,礼仪引导、主持,策划告别仪式(PPT制作),骨灰寄存等。
(2)殡葬服务行业管理。
(3)公墓安葬服务。
2、办事程序:
(1)殡仪服务程序:
①我市城乡居民或外地居民在我市境内死亡后,都应到当地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开具并验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殡仪馆进行尸体火化。
②需尸体接运、防腐的丧户,到殡仪馆或打0电话联系。市殡仪馆实行24小时值班制,特殊情况处置随叫随到。
(2)申办殡仪服务业程序:
申办殡仪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公墓安葬服务程序:
丧户直接与太仓市公墓联系,联系电话:9,地址:太仓市南京西路(毛太路口)。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4)《太仓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1
(十三)惠民殡葬服务
1、免费服务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消毒费;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盒费。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免费金额:骨灰盒为500元,其它收费标准均按市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免费最高限额1510元。在殡仪馆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按实际情况免除;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责尸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办事程序及提供材料: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领取,并填写《太仓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在太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逝者为驻太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逝者为外来务工人民的,需提供与在太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上材料经市殡仪馆审核后,在与丧事经办人结算殡仪费用时,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直接予以免除。
3、政策依据:
太仓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1〕82号)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1
(十四)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
承办本市行政区划和地名(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居住区、河道、港、站、大型标志性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管理工作。
2、办事程序:
(1)本市辖区内镇行政区划的变更及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政府向苏州市政府提出报告,最终由省政府批准。
(2)群众性自治组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批准。
(3)城厢镇、港区、开发区形成的新地名或需更名的地名,由城厢镇政府、港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由市政府审核批准。
(4)其它镇村规划形成的新地名或需更名的地名,由所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太仓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地名管理条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
(4)太仓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1
(十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1、服务内容: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办事程序: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太仓市《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太政发[2005]13号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1
(十六)城乡&三无&对象供养服务
1、服务对象及内容:
对本市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实施供养服务: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赡养人,但是无抚养、赡养能力的。
2、提供供养服务审批程序:
凡符合审批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由居民小组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测评并公示无异议的,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然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发给相关证明。
3、政策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十七)社会福利企业服务
1、服务内容:
(1)对全市福利企业做好资格认定和变更工作。
(2)会同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2、办事程序:
(1)资格认定:福利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10个工作日)&&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2)变更: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变化,15天内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变更&&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福利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先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向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重新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年检: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3、政策依据:
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
(十八)孤儿、弃婴收养服务
1、服务内容
收养社会孤儿、弃婴。
(2)&&&&&&&&&&&& 寄养服务
2、收养程序:
孤儿的收养,由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查后报镇民政办公室审核,再报市民政局审批,到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收养手续。
弃婴的收养,由发现者向当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反映,并报告镇民政办公室。经镇民政、计划生育、公安三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并盖章后,由镇民政办填写弃婴移交登记表,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3、政策依据:
江苏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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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服务
1、服务内容:
(1)年满60周岁老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2)年满70周岁老人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
2、办事程序:
(1)凡年满60周岁或7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录入手续,由所在村(社区)通过管理系统网上申办优待证;非本户籍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并缴一寸照片一张,由村(社区)或镇(区)民政办统一到市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办理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手续。
(2)审核认可后,制作、分发老年人优待证或高龄老年人优待证。
(3)镇(区)民政办将老年人优待证或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发给老年人本人。
3、政策依据:
苏州市《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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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尊老金申领服务
1、服务内容: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申领。
2、办事程序:
(1)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村(居)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上报所在镇(区)。
(3)镇(区)对村(居)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尊老金。
3、政策依据:
太仓市《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太仓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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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养老机构审批服务
1、服务内容:
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服务
2、办事程序:
(1)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向市民政部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
(2)市民政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核发《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向市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设施配套情况证明;
(四)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市民政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设立规定的,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设立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授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政策依据:
苏州市《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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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援助服务审批
1、服务内容:
对符合政府援助服务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审批
2、办事程序:
(1)申请。持老人户口本、身份证、代办或陪同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填写《太仓市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政府援助申请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材料(一般3个工作日)及时转交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
(2)评估。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派出评估员上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及时准确地填写评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3)审批。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政府援助服务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审批通过的,由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准予服务援助告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对象发放《不予以服务援助告知书》。
(4)确认。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5)变更。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确需调整照料等级的服务对象要重新评估,确认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3、政策依据:
太仓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责任部门: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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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太仓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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