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同居到现在同居年限较长属于同居几年算事实婚姻姻吗

男女同居数年,算不算事实婚姻?_百度知道
男女同居数年,算不算事实婚姻?
男方的财产生前和生后按法律分配会怎样分配,女方有两个儿子,男方儿子以前给男方的财产待男方去逝后会不会分给女方,未办结婚证。这算不算事实婚姻,男方现在的工资养活女方的儿女,男方有一个儿子,双方都是丧偶男方和女方在一起生活了4年以上
提问者采纳
表现为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其婚姻关系无效,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我国对事实婚姻并不是通过同居年限界定的。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 他的构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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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后女方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日前同居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既然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你可以去查一下婚姻法,之后的同居行为不再认定是事实婚姻婚姻法规定
但是没有结婚证,以后有什么事情也不受法律保护!
不是一定要有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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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同居到现在算是合法婚姻吗
我和我老婆从2002年开始同居到现在,请问算不算事实婚姻,如果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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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属于同居关系
回复时间: 15:5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没有办理登记就不算事实婚姻,不用“离婚”,可自行离开。
回复时间: 15: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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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新与谢桂枳同居关系析产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屏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代鹏,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师瑜,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代鹏,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强、高师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同居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结识之时,被告的三个女儿均未成年,二人共同努力,辛苦赚钱,将三个女孩抚养成人。在与被告认识之前,原告于1987年1月向古峰镇古厦村村民陈立强购买宅基地一宗,1994年砌了基础。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在对宅基地办理土地证件时,被告要求在土地证上写上自己名字,原告未多作考虑,即予以应允。从开始共同生活至今,二人在宅基地之上陆续建造了五层房屋,并相应进行了一些装修。目前,该房产的市场价格应在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问,曾一同到海南三亚,在原告之子所承包的芒果种植园进行劳作。几年下来,除去日常生活开销,也赚了一些钱。原告一直将钱款交与被告保管,由其进行筹划使用。在海南生活那几年,二人春节期间时常有回屏南,在该栋房屋内进行居住。2011年初,被告因与原告争吵,负气回到了屏南,一直就住在二人所建房屋内,没有再去海南。原告因忙于芒果种植,没有回到屏南。日,原告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对方自称是被告丈夫,告知原告其已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加之事务繁忙,也就暂时未予理会。2013年5月,原告回到屏南,发现被告已与他人共同生活,遂多次寻求与被告就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事宜进行协商,但被告一直没有积极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共同将被告的三个女儿抚养成人,并在原告所购买的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双方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属共同共有。因被告移情别恋,同他人另行组建家庭,原告与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共有的基础己不复存在,因此,对该房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产分割,应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于双方共有的基础不复存在需予以分割,以改变权利的不确定状态,维护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对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被告辩称,答辩人因原告郑某某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并诉请法庭对双方在屏南的另一处土地及在海南三亚的共同财产一并做出分割。一、原告诉请分割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无法对该处房子的产权进行分割,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如果可以对该处房子进行分割的话,其使用权及今后可能取得的所有权也应属于答辩人所有,理由如下:1、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答辩人个人所有。有一部分土地虽系原告于1987年购买,但由于答辩人和原告相识(1995年相识)的时候,原告欠债累累无力偿还,就以7000元的价格把土地卖给答辩人,所以“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就登记在答辩人的名下。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原告矢口否认这一事实,但把自己的土地登记在答辩人的名下,也应当视为原告对答辩人的赠予。后因这块土地面积太小不够建房,于同居前(双方于1998年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答辩人个人和邻居张长胜(其土地也是张长江转让给他的)共同购买了张长敬的土地,这样答辩人的用地面积就增加到51.68平方米了。基于以上原因,土地的使用权才登记在答辩人一人名下,而没有登记共有。结合以上实际情况,再根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的原则,可以充分证明该地的使用权应属答辩人一人所有。原告起诉状中说地基是1994年砌的不是事实,地基是规划许可证下发后才砌的。2、二层以上房子的修建、房子后面新建的部分及整个房子装修的费用都是由答辩人一人出资的。2011年初,原告不念旧情,严重殴打了答辩人,给答辩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双方之间十几年来建立起的感情就此灰飞烟灭、恩断义绝。答辩人与原告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回到屏南生活,并修建了房子。该房子二层以上的部分、房子后面另修建的9平米的地方及整个房子的装修都是答辩人于2012年9月后一人出资所建。综上所述,土地的使用权是答辩人的,房子又是由答辩人出资修建和装修的,所以该处房子应属于答辩人个人所有,并非共同财产。三、请求法庭对双方在屏南的另一处土地及双方在海南三亚共同财产一并做出分割。1、双方在屏南后垄移民村购买一处土地,也应属于共同财产,请法庭一并作出处理。2、在双方同居期间,于日,双方以原告的名义与三亚三陵种植有限公司签订了种植户承包合同,共同承包经营种植芒果(有1200株,每株约400元)等热带作物,这种承包经营权应属双方共有权益,由承包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在海南三亚还有房子一栋、车一辆、拖拉机一部。以上这些财产的价值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关于这些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也有协商过,只是协商不成。现原告起诉只提房子问题,不提在海南的财产,显然有背诚信原则,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及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所以,请求法庭依法分割、一并处理。综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诉请法庭对双方在海南三亚的共同财产一并做出分割,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认识。双方同居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在与被告认识之前,原告于1987年1月向古峰镇古厦村村民陈立强购买宅基地一宗,1999年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其上修建了房屋(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两层。后被告另在原宅基地后面空地修建了9平方米的两层房屋。2012年9月以后被告一人继续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加盖至五层半的房屋,并进行了部分装修。庭审中,被告对位于屏南县后垄移民村的地块、海南三亚的芒果等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表示没有提出反诉,但保留起诉权。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房屋是否共有?如果共有如何进行分割?原告认为,位于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房产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提供证据:1、买卖契约(主要内容:“陈立强份下的古厦干俗名甲圪宅基地一块,四至:东至陈连合宅基地,西至甘景阜宅基地,南至李家团宅基地,北至陈俊任、陈道清宅基地。该基地平均深14.08米,平均宽17.95米,计面积259.86平方米,折鲁班丈28.63平方丈。每平方丈800元,计币22904元,该款由张长江、郑某某、张长敬、郑家宋一次性付给陈立强。该基地自卖断之后由张长江、郑某某、张长敬、郑家宋建房之用……其中郑家宋一座宅基地面积7.1平方丈,计币5888元正。其中水沟款208元。基地四至……落款公元1987年1月等从背面附图载明郑某某宅基地宽4米长15.80米(长端)”)复印件一份,证明购买土地的事实,可以看出来原告向古峰镇古厦村村民陈立强购买宅基地一宗;2、土地登记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其中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谢某某地址甘甲圪家庭成员户主谢某某、夫郑某某……99年9月6日等。”。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本宗地变更前情况:法人代表姓名张长敬土地坐落城西路用地总面积34平方米原始权属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屏土清(号四至:东至郑家宋宅基地,南至门前路,西至郑某某宅基地,北至陈俊任、陈道清基地(现路)变更原因和意见:因基地太小不够建房,因而转让一半给郑某某建房,户主姓名谢某某原土地使用者(盖章)处盖有张长敬印章日。”。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张长敬建设项目名称:住宅用地批准文号:屏清地(97)5279号批准用地面积:34平方米四至:东至郑家宋宅基地南至门前路西至郑某某宅基地北至陈俊任、陈道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自97年12月-98年12月填发机关:屏南县土地管理局日”。土地登记资料还载明:“土地使用者谢某某地址古峰镇甘甲圪图号:45地号5-471用途:住宅四至:东与郑家宋共墙西与张长胜共墙南至道路北至道路用地面积:51.6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1.68平方米填发机关屏南县土地管理局日51.68平方米的宗地草图:南北宽5.9米东(郑家宋共墙)8.78米西8.74米”等]一份,证明原告享有甘甲圪5-471土地及其上住宅之物权。同时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二,在土地局调取的土地登记资料上家庭成员的那一张,上面就写有:“夫郑某某”,所以原告也就任由被告在证件上写着被告的名字。另外在第七页,编号005的那一页,变更那一张写明“因面积太小无法建房,转让一半给郑某某建房,户主姓名谢某某,”可以看出当初是由原、被告双方一起建房。综上所述,以上证据证明51.68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中有34.68平方米是原告方从陈立强手中独自购买而来,而另外的17平方米是原、被告双方一同从张长敬处买来的。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3存款回单、证据4存款、取款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女儿汇款,原告和被告感情尚好;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及资金使用情况,被告在与原告同居生活过程中在掌握家庭资金上处于主导地位。证据5屏城乡计生办计生证明(主要内容:屏城乡后龙村村民郑某某、谢某某于94年12月事实结婚,双方再婚前生育三女一男,再婚后未生育。屏城乡计生办日盖有屏南县屏城乡计划生育专用章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同居事实。被告认为,当初买房子的钱都是我前夫出车祸的36000元钱以及我自己赚的钱,因为不知道和原告后来会分开才写上了郑某某家庭成员的名字。1997年办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的时候我们没有同居,1998年在原告的要求下才补上他的名字作为家庭成员。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买卖契约,这种买卖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非法的,既然是非法买卖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契约中的户主是郑家宋,因此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买卖契约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主张。计生证明形式要件不合法,既然是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就需要有法人单位盖章,还要法定代表人盖章,况且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土地登记资料,原告方认为登记资料里面家庭成员有原告的名字就证明是共有是不合理的。那个只能证明是同居关系,不能证明双方是共同共有关系,因为即使是夫妻关系也有可能是个人财产。对存款回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主张,被告没有否认在同居期间原告有抚养她女儿,但是不能证明房屋共有。另一张2008年存款单,时间发生于2008年,双方都承认是双方共同经营海南芒果种植的,因此其收入无论是存入原告或者被告账户都是正常的,另外原告也说是专属管辖,因此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双方在海南收入巨大,却只给被告40000元,说明财产都是原告在管,和原告所说的被告在管是矛盾的。这40000元钱是原告寄给被告用于还清他儿子学驾照的钱,其他都没有给过被告钱。综上,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1、被告认为土地不能买卖,相关单位已经进行确认,属于合法行为,被告提出不能买卖应举证证明。2、即使是同居关系视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都属于共同财产,被告提出双方有约定也应举证证明。原告只拿出了两张凭证,并不是说明只有这两张凭证。被告认为,诉争的房子是被告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提供三份证据证明:证据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用地单位谢某某用地项目名称私人住宅用地位置甘甲圪用地面积34平方米日期日盖有屏南县建设委员会印章等),证据二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内容:屏南县土(清)(1997)字第121号用地单位张长敬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批准文号屏清地号号批准用地面积34平方米本批准书有效期自97年12月-98年12月备注:本宗地34平方米中,其中17平方米转让给张长胜使用,另17平方米转让给谢某某使用。清查补办上有盖有屏南县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填发机关盖有屏南县土地管理局印章日期日等),证据三宅基地买卖契约(主要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买卖契约同不同部分为:“其中张长敬一座宅基地面积6.72平方丈,计币5584元正。其中水沟款208元。基地四至……等”),按照物权公示的原则,以上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能说明房产是被告个人所有。以上证据结合被告的答辩状中所说的视为对被告的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是以被告与原告能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但那土地是原告开拖拉机赚来的钱买的,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送给被告的。被告认为,原告方已经明确认可了于1999年赠予被告17平方米土地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认事实不需要再行举证。原、被告的同居时间是1998年,规划许可证上的时间是1997年,土地证虽然是1999年领的,但是交钱时间是1997年,也就是说他们在同居之前证就做了,说明这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向法庭提交原告的起诉状,证明2011年初因为双方争吵,已经没有交往,同居关系应视为已经结束。原告认为,被告每年收完芒果都会回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3、4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2、3、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提出异议,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且内容陈述为“事实婚姻”等造成失真,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原告的起诉状属于原告的陈述,应接合其它证据,确定其证明效力。综合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原告郑某某于1987年1月与张长江、张长敬、郑家宋四人向古峰镇古厦村村民陈立强购买俗名甘甲圪宅基地一宗,其中原告郑某某宅基地宽4米,长约15.80米(长端),面积约60多平方米。其宅基地东边为张长敬(后张长敬一半宅基地转让给郑家宋)、郑家宋宅基地,西边为张长江宅基地。日屏南县建设委员会对谢某某的甘甲圪(即原告郑某某向陈立强所购买宅基地的其中34平方米)私人住宅用地面积:34平方米颁发了编号980102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屏南县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以清查补办为由,由屏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屏南县土(清)(1997)字第12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张长敬住宅用地批准文号:屏清地号号用地面积:34平方米,有效期自97年12月-98年12月,本宗地34平方米中,其中17平方米转让给张长胜使用,另17平方米转让给谢某某使用。1999年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原告原向陈立强购买宅基地加上从张长敬处转让的17平方米共计51.68平方米上修建了房屋两层。日经屏南县土地部门审核同意对上述51.68平方米宅基地(地址古峰镇甘甲圪地号5-471四至:东与郑家宋共墙西与张长胜共墙南至道路北至道路)以土地使用者谢某某登记发证。日原土地使用者张长敬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屏土(清)(1997)字第121号34平方米的用地权以基地太小不够建房,因而转让一半给郑某某建房,户主姓名谢某某为由,要求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同日谢某某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屏土(清)(1997)字第121号申请土地变更登记,要求变更张长敬的一半土地即17平方米为谢某某使用,同日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变更登记的审核意见。后被告另在原宅基地后面剩余空地接合原修建的两层房屋修建了9平方米的两层房屋。2011年初,原、被告争吵后,被告回屏南,2012年9月以后被告一人继续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加盖至五层半的房屋,并进行了部分装修。即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的房屋。现原、被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另查,本案诉争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征求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的处理意见,原告请求诉争房产进行竞价等方式处理。被告不同意竞价处理,认为由法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于1987年1月与张长江、张长敬、郑家宋四人向古峰镇古厦村村民陈立强购买俗名甘甲圪宅基地一宗,其中原告郑某某宅基地宽4米,长约15.80米(长端),面积约60多平方米。1995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同居生活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1999年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原告原向陈立强购买宅基地加上从张长敬处转让的17平方米共计51.68平方米上修建了房屋两层。后被告另在原宅基地后面剩余空地接合原修建的两层房屋修建了9平方米的两层房屋。2012年9月以后被告一人继续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加盖至五层半的房屋,并进行了部分装修。事实清楚。被告主张该诉争的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所建。现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房屋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即本案的诉争房产。由于该诉争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办理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评估拍卖,且征求原、被告对诉争房的分割是否同意竞价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只能实物分割处理,综合原、被告出资等情况考虑,酌定二层、四层由原告使用,一层大厅及各层公共通道共同使用,其余楼层由被告使用。依照《》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古峰镇城西新区二巷3号房屋的二层、四层由原告使用;一层大厅及各层公共通道原、被告共同使用,其余楼层由被告使用。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2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周作通人民陪审员  薛 荔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臻强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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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楼主我法院助审一枚,在八卦写过几个帖子。  最近情绪很低落,没什么欢乐的心情去八狗血段子,但今天真是被...(好吧,我说的委婉一点)法律常识欠缺的当事人给气到半死!!  为了二百字,给自己之前的帖子打打广告吧  『娱乐八卦』 [灰常点评]818最最基层法律现实,法院工作人员与大家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  /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904724.shtml  『娱乐八卦』 [灰常点评]不可不知的法律经验。不涉及制度、腐败,请保持风度,勿出口成脏。  /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916004.shtml  『娱乐八卦』 [灰常点评]闲话法院里的那些事————法院工作人员的随手小札。缓慢更新....  /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3048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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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常在网上看到某些回复或者询问“听说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分居三年就离了.....”等等诸如此类  看到这样的回帖,心情好的时候我会回复一下,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当是搞笑的,翻过去就完了。  可是今天来的当事人,一进办公室就跟我喊“我都跟他分居两年多了,都自动离婚了,他还告我干什么?!你拿了他什么好处?!故意为难我让我从外地赶回来是吧?!你们都是神经病!!”
  嗯,马克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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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情绪真的很差,觉得自己跟个石头一样,反应迟缓,情绪低落。当事人跟我这么一大通吼,都没镇住我,我就默默看着她,让她继续往下说。  她说了一会不说了,定一定,然后手伸进她的单肩包里貌似在掏什么东西。  我这时才有些警觉,莫不是带着硫酸电棍什么的报 复 社 会吧...电光石火间我在脑海里模拟演练了一遍逃生流程,还小纠结了一下,我应该是先跑再喊,还是先喊再跑,随后我决定边跑边喊....  眼前晃了一下,一沓红纸甩我跟前,“肯定比那个铁公鸡给的多了,你点一下,以后别烦我了”
  法盲确实很多,按理说大学都上过法律课,怎么最基本的常识性法律问题都不知道。你看看天涯里很多帖就知道了,大概这些人当年上大学的时候上课都在睡觉。
  我当时脑袋里一片空白,这个行为还真是镇住我了  然后我默默拿起手边的电话,拨了法警队的号码....  等法警队来人的过程中,她一言不发,我也一言不发,我边活动眼珠子边想,有没有法律常识和挣钱能力果然是没有关系的...
  回复第6楼,@落檐  今天我情绪真的很差,觉得自己跟个石头一样,反应迟缓,情绪低落。当事人跟我这么一大通吼,都没镇住我...  --------------------------  为毛看了你的电光火石间那么想笑捏,速度哈~~~  
  坐等LZ普法~
  继续  俺脑海中印象是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好吧,我看到大家都是马克党,那就先把我心里的小郁闷搁置着,不说废话,把关键的法律问题解释一下。  分居满两年是可以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但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比如说,得肺炎可能弄死一个人,但不是说得肺炎的人一定会死,也不是说死的人肯定得了肺炎死的。  而且,准予离婚不是随随便便哪个人说了就算的,要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要不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说分居两三年就自动离婚,和说两个小时不见亲妈就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一样胡扯。
  @克罗地亚狂想曲
15:08:00  继续  俺脑海中印象是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你!就是你!逮住不准跑!  你就是楼里活生生的反面例子,证明lz我所言非虚。  不过既然进来看帖那就是好孩纸,就不批评你啦....
  先MARK
  那俺也盲了  话说俺也一直以为是分居多久就可以判自动离婚滴。。  好像是以前看哪个 电视剧有这个情节  楼主继续啦
  那么问下,我有一哥们(挺铁的)因跟他老婆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受不了,据说分居五六年了,有一女孩,但是都是她老婆带着。  由于这哥们一直在外,这两年认识了一个女孩子,所以想离婚。  但他老婆不肯,除非所有财产房子都给她,还要赔一百万。  这哥们在外东奔西跑,压根没一分存款。房子财产给她,还赔,这合理??
  哪怕跟老公领了证以后分居到死,也不会自动离婚,真的不会。  拜托各位,现代社会虽然发展很快,自动化的东西越来越多,可是婚姻不是电脑,不可能几个小时不用就自动休眠好不好?!我们社 会 主 义的优越性不体现在这个方面好不还?!
  法律普及贴~~我喜欢
  @bettylee99
15:21:22  那么问下,我有一哥们(挺铁的)因跟他老婆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受不了,据说分居五六年了,有一女孩,但是都是她老婆带着。  由于这哥们一直在外,这两年认识了一个女孩子,所以想离婚。  但他老婆不肯,除非所有财产房子都给她,还要赔一百万。  这哥们在外东奔西跑,压根没一分存款。房子财产给她,还赔,这合理??  -----------------------------  合理,孩子都是女的在带,男的没有尽过抚养的义务。
  最近常在网上看到某些回复或者询问“听说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分居三年就离了.....”等等诸如此类  --------------------------------------------------------------------  这种情况姐也经常遇到,解释的都没脾气了~
  @bettylee99
15:21:22  那么问下,我有一哥们(挺铁的)因跟他老婆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受不了,据说分居五六年了,有一女孩,但是都是她老婆带着。  由于这哥们一直在外,这两年认识了一个女孩子,所以想离婚。  但他老婆不肯,除非所有财产房子都给她,还要赔一百万。  这哥们在外东奔西跑,压根没一分存款。房子财产给她,还赔,这合理??  -----------------------------  牵涉到法律的问题,请不要只想着合理不合理,我觉得比尔盖茨那么多钱,可是路边乞讨的小孩子很可怜,都是人怎么差异这么大,我也觉得不合理,又能怎么样?
  分居N年=比较好离婚。。。  我是这概念。。。有错没?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如果一方还是双方未婚,同居几十年并有孩子,好像会得到事实婚姻的赔偿。。。。貌似是看电视得到的印象。。。。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如果是正常的两口子去民政局领了证的(当然是不包括那些使用假身份证明啦、隐瞒已婚事实已达到重婚目的啦、一方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另一方造假隐瞒骗取结婚证的啦、收到胁迫而违背当事人意愿领取结婚证的啦这些不正常的情况,这些都是无效婚姻啦),那么分居两年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滴,当然,这只是理由,这个理由就和夫妻感情破裂差不多功效
  科普贴最喜欢了!!!!LZ普里斯够昂!!!
15:26:35  @bettylee99
15:21:22  -----------------------------  只是觉得他也挺可怜的,当初出来也是因为她。  虽说孩子她带,但是他自家人也有带就是了。  据说,他们村里有发钱(之前拆迁的)一年有一来万,几乎年年都是她去领走
  @bettylee99
15:21:22  那么问下,我有一哥们(挺铁的)因跟他老婆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受不了,据说分居五六年了,有一女孩,但是都是她老婆带着。  由于这哥们一直在外,这两年认识了一个女孩子,所以想离婚。  但他老婆不肯,除非所有财产房子都给她,还要赔一百万。  这哥们在外东奔西跑,压根没一分存款。房子财产给她,还赔,这合理??  -----------------------------  你替你哥们收砖来了
  是啊很多人以为是"自动".
  好啦,基础知识问题解释了一下,我就继续往下说啦  法警请当事人出去的时候,她还是不依不挠,我跟她说“这位女士,你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请出去,给你几天时间考虑或者咨询律师,下次通知你,你再来吧。”  我说这话时,法警背对着我面对着她,正在请她出去,她一下子冲上来,犹如丧尸出笼(对不起,我没有恶意,就是客观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冲进法警的怀里被法警拦住,她两只手举过法警的肩膀,边忽闪胳膊边喊叫,你简直猥亵了法律!  我不知道我怎么理解能力这么强,完全理解她其实想说亵渎却口误,但她把法律拟人成了精壮汉子的幽默感也没逗乐我,我真的有些生气了。
  为什么我就没机会碰到有人拿钱用力的砸我呢  = =@  LZ淡定
  @2-03-06 15:31:06  分居N年=比较好离婚。。。  我是这概念。。。有错没?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如果一方还是双方未婚,同居几十年并有孩子,好像会得到事实婚姻的赔偿。。。。貌似是看电视得到的印象。。。。  -----------------------------  关于离婚的部分,你的观点还比较正确。  可是关于同居和事实婚姻的部分,还是有问题,留在我楼里哈,我坐你旁边慢慢给你讲。
  @白熊宝宝
15:31:06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  同居达半年以上……貌似事实婚姻不是以年限来算的  重婚这个是民事自诉范畴的,不起诉检察院也不会公诉  还有,没离婚怎么能算“前妻”?
15:41:03  @2-03-06 15:31:06  分居N年=比较好离婚。。。  我是这概念。。。有错没?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如果一方还是双方未婚,同居几十年并有孩子,好像会得到事实婚姻的赔偿。。。。貌似是看电视得到的印象。。。。  -----------------------------  关于离婚的部分,你的观点还比较正确。  可是关于同居和事实婚姻的部分,还是有问题,留在我楼里哈,我坐你旁边慢慢给你讲。   -----------------------------  我国法律现在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那楼主,是离家出走失踪几年就算对方已死么?法盲一只,求解,勿拍!~
  学习了。。。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了,一天不领结婚证,一天都不算结过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那真是社会主义好了。那么多家暴的都不用走法律了,直接外地躲两年完事儿了。。。。。。。。
15:38:32  好啦,基础知识问题解释了一下,我就继续往下说啦  法警请当事人出去的时候,她还是不依不挠,我跟她说“这位女士,你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请出去,给你几天时间考虑或者咨询律师,下次通知你,你再来吧。”  我说这话时,法警背对着我面对着她,正在请她出去,她一下子冲上来,犹如丧尸出笼(对不起,我没有恶意,就是客观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冲进法警的怀里被法警拦住,她两只手举过法警的肩膀,边忽闪胳膊.....  -----------------------------  我觉得好好笑,哈哈哈哈
  @白熊宝宝
15:31:06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  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是只是姘居?这一点决定是否为重婚。  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
  @谛听聆听
15:45:23  那楼主,是离家出走失踪几年就算对方已死么?法盲一只,求解,勿拍!~  -----------------------------  如果一方失踪,跟家里没任何联系、通过各种途径也无法找到、联系上(例如报警啦、登报啊种种),确定是下落不明了,达到一定时限了(貌似是失踪4年,发生意外而失踪2年),那么利害关系人(例如爸爸妈妈老婆老公孩子债权人等等)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法院的宣告死亡生效以后,那么这个人在法律关系的概念上就是“死了”
  感兴趣~记号等肥~(话说该不是肥皂剧害死人吧…)  
15:51:59  @白熊宝宝
15:31:06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  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是只是姘居?这一点决定是否为重婚。  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  -----------------------------  这位真相了
  @谛听聆听
15:45:23  那楼主,是离家出走失踪几年就算对方已死么?法盲一只,求解,勿拍!~  -----------------------------  那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啦,把“自动离婚”这只可怕的野兽扒皮后,LZ再讲好不,等一下哈
  @柠檬VS草莓
15:51:45  @落檐
15:38:32  好啦,基础知识问题解释了一下,我就继续往下说啦  法警请当事人出去的时候,她还是不依不挠,我跟她说“这位女士,你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请出去,给你几天时间考虑或者咨询律师,下次通知你,你再来吧。”  我说这话时,法警背对着我面对着她,正在请她出去,她一下子冲上来,犹如丧尸出笼(对不起,我没有恶意,就是客观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冲进法警...........  -----------------------------  好笑+10086.太好玩了,楼主是不是喜欢看僵片啊?
  我。。。。M一下吧
  M,我姐跟他老公也分居快三年了,家里有两个男孩,现在我姐想离,那男人死活不肯,还寻死觅活的,还威胁要报复,唉,我姐现在都不敢见他,不知道要怎么办
  @猫不见
15:35:57  -----------------------------  哈哈,我怕被砸死。。。。。。  只是身边有这事,加上法盲  也凑凑热闹
  LZ我想问下,像我姐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才能把这婚给离了,他们也没什么财产只有两孩子,我姐什么都不想要只想离婚,至于原因么反正就是过不下去啦
  囧rz,刚办了个分居满两年,然后渣男携已怀孕小三叫嚣去法院就可以自动离婚的案子……  看题目还以为这帖子是我发的呢~~~~
  恩...我说到哪了....  哦对,说到楼主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我站在法警背后(好吧,我承认社 会 主 义 法律的光辉没有给我藐视一切的胆量,我还是很害怕她冲上来给我毁容),跟她讲“我把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书都给你,你只要找到一条能支持你所谓“分居多少年就自动离婚”的法条,我就把你刚才拍在我办公桌上的钱,加十倍赔给你,如果你没找到,就把你胳膊放下来,端端正正站好给我道个歉,然后好好听我把案子给你说一下(说到这,我才发现她来了那么久了,我还根本没说案子的事呢,啊啊..我好失败...)
    关于离婚,小三,重婚,。。。。。生活真狗血!!
  学习了
  马  
15:41:03  @2-03-06 15:31:06  分居N年=比较好离婚。。。  我是这概念。。。有错没?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如果一方还是双方未婚,同居几十年并有孩子,好像会得到事实婚姻的赔偿。。。。貌似是看电视得到的印象。。。。  -----------------------------  关于离婚的部分,你的观点还比较正确。  可是关于同居和事实婚姻的部分,还是有问题,留在我楼里哈,我坐你旁边慢慢给你讲。   -----------------------------  @戴月一号  15:43:30  我国法律现在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  目前在法律实务中还是有事实婚姻这样的说法,但内涵和大家理解的完全不同,请听lz我说下去
  @古董and古董
16:04:09  LZ我想问下,像我姐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才能把这婚给离了,他们也没什么财产只有两孩子,我姐什么都不想要只想离婚,至于原因么反正就是过不下去啦  -----------------------------  起诉离婚,离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年  法院会给她老公发传票的  但是这离婚能不能判下来还真不好说,因为你也没说你姐夫有什么非要离婚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赌博啦吸毒啦家庭暴力(冷暴力也算)啦包养小三啦之类的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啊。
  @克罗地亚狂想曲  15:08:00  继续  俺脑海中印象是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恩的,电视这么演的- -
15:51:59  @白熊宝宝
15:31:06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  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是只是姘居?这一点决定是否为重婚。  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  -----------------------------  @一点点阳光鱼  15:56:25  这位真相了  -----------------------------  我是楼主啊啊啊,我是在科普啊,我不真相谁真相啊...
16:11:48  -----------------------------  我说提问的这位说的男人真相了……没离婚、养小三,叫老婆叫前妻,这还不真相啊?典型渣男啊~~
  大学里确实学过法律,考得还不错,可是年代久远,生活中又没怎么应用到,大多数都忘了= =
  作者:一点点阳光鱼 回复日期: 16:10:31  回复
  @古董and古董
16:04:09  LZ我想问下,像我姐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才能把这婚给离了,他们也没什么财产只有两孩子,我姐什么都不想要只想离婚,至于原因么反正就是过不下去啦  -----------------------------  起诉离婚,离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年  法院会给她老公发传票的  但是这离婚能不能判下来还真不好说,因为你也没说你姐夫有什么非要离婚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赌博啦吸毒啦家庭暴力(冷暴力也算)啦包养小三啦之类的   ====================================  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出轨,并且男方涉嫌经济诈骗(这个案子还在等待开庭)那么女方上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柠檬VS草莓
15:51:45  @落檐
15:38:32  好啦,基础知识问题解释了一下,我就继续往下说啦  法警请当事人出去的时候,她还是不依不挠,我跟她说“这位女士,你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请出去,给你几天时间考虑或者咨询律师,下次通知你,你再来吧。”  我说这话时,法警背对着我面对着她,正在请她出去,她一下子冲上来,犹如丧尸出笼(对不起,我没有恶意,就是客观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冲进法警...........  -----------------------------  @马甲2-03-06 16:00:25  好笑+10086.太好玩了,楼主是不是喜欢看僵片啊?  -----------------------------  我胆子小到了一定的境界,别说僵尸片,就连僵尸片海报我都不敢看啊,我是听人说的。只是当时那位女当事人的样子和我想象中的丧尸出笼不谋而合了....
  欢迎科普
  @zliya
16:15:53  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出轨,并且男方涉嫌经济诈骗(这个案子还在等待开庭)那么女方上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  出轨要有证据,没证据没用,当然如果男方承认自己出轨也行  涉嫌经济诈骗案子等待开庭,这个……谨慎的说法院可能会推迟离婚案件的开庭,经济诈骗会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是法院需要考虑的  不过如果男方被法院宣判触犯刑法然后接受刑法处罚,成为一名罪犯的话,说实话,离婚会好办得多
  虽然取消了事实婚姻,但如果男方在外边生了个小孩子,这孩子还是有继承权的,小三如果是冲着钱去的,凭着孩子就能捞一笔,等于还是得到了一些补偿。  可法律又不能取消这个一点,唉……
  真下决心要离婚又不是很难  起诉
判不离  半年后再次起诉
搞定  当然意志要坚决  至于去分居两年么
  M,  
  楼主还算是有耐心的了  果然还是新人对职业有热情啊。。
  楼主,你先科普完再回答问题好吗?
  楼主加油啊
  那么法助,我来咨询一下一个法律问题,希望你有空解答一下,麻烦了~  我父亲去世,留下一幢房子,就是农村那种自建房屋,但我父亲生前没有去办土地证之类的,只是默认是我家财产。我个人理解,我父亲去世,这幢楼应该是我妈妈继承,但听说农村房屋不存在继承之类的,如果我妈想取得这幢楼的所有权,应该怎么去办理?
  啊,来早了,楼主好风趣的,过来支持一下!!  PS:有了孩子还有不算事实婚姻的情况吗?
  太罗嗦了,直接科普吧
  @mmfox
16:23:47  虽然取消了事实婚姻,但如果男方在外边生了个小孩子,这孩子还是有继承权的,小三如果是冲着钱去的,凭着孩子就能捞一笔,等于还是得到了一些补偿。  可法律又不能取消这个一点,唉……  -----------------------------  生了小孩能捞一笔?捞小孩的生活费学费吗?这个捞不到多少吧?小孩的学费出轨男自己去交,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这个没法赚钱的  而且法律不支持这种“青春补偿费”的,出轨的男人是可给可不给,小三打官司都没门  如果你说的是靠小孩得遗产,更简单了,立个有效遗嘱,把全部财产给婚生子女就行了,继承顺序之类的,都在遗嘱效力之下~~
  虽然给她拿的书不少,但是关于离婚的内容就那么些,在这期间我在接待别的当事人,等其他一个案子达成调解协议以后,我看见她,她脸上终于是没了暴戾的样子。  我跟她说,你看好了吗,怎么样,现在我把对方的诉状发给你一份,你签个送达回证把。  她默默拿东西、签字,然后我问她,关于你们的婚姻问题你是怎么看的,愿意离还是希望和好呢?  她抬头看看我,好像有些不忿的样子,恶恶地小声嘟囔了一句,别狂,你做这些都是应该的,要不我们纳税人还不如养狗去。说完扭头就走。  对不起,我心情有点差,虽然看帖的时候很不喜欢楼主说 喝口水再来,但是请让我,喝口水再来继续说吧。
  因为我哥认为这幢楼是他的,但我却不这样认为,如果这种家庭纠纷上了法庭法官是基于什么去判断的?其实我是不想闹到法庭什么的,只是先心里有个底。
  @一点点阳光鱼
16:10:31  @古董and古董
16:04:09  LZ我想问下,像我姐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才能把这婚给离了,他们也没什么财产只有两孩子,我姐什么都不想要只想离婚,至于原因么反正就是过不下去啦  -----------------------------  起诉离婚,离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年  法院会给她老公发传票的......  -----------------------------  他们俩总是吵架,我姐每天上班,他老公呢,眼高手低,钱少的活不想干钱多的工作人家不要他,然后他就一直失业在家就靠我姐养着,在家呆着也无聊啊然后就去赌博,没钱了就出去借钱赌(瞒着我姐),别人来要钱了我姐才知道啊,然后就吵,还有就是他比我姐大七八岁吧,没什么能力长得又丑人又老了,我姐比他年轻长得又漂亮然后他就不放心啦,查手机查QQ,恩,还弄个别的QQ或者手机号去试我姐啊,可是招数又很烂被我姐知道啦,然后又吵啊吵,我姐说要跟他离婚啊,他就说他要去撞车啊,我姐还真信了怕他真去死就拉着他啊,(还有好多,巴啦巴啦巴啦巴)不知道这些够不够
  马克等科普!  
  唉,希望没有熟人看到,还好我姐不上天涯~~~~~~~~~~~~~~~~~~~~~~~~~~~~~~~~~~~~~~~~~
  @每瓶50片  15:00:47  法盲确实很多,按理说大学都上过法律课,怎么最基本的常识性法律问题都不知道。你看看天涯里很多帖就知道了,大概这些人当年上大学的时候上课都在睡觉。  -----------------------------  上你个头的法律课
  可是如果真有小三了,不离婚还能怎样呢?拖着他不也拖着自己么。
  法盲自带小板凳进来听讲。。。
  @一点点阳光鱼  15:56:25  @落檐
15:51:59  @白熊宝宝
15:31:06  问下:在没离婚的前提下,和前妻分居,和后任同居达半年以上,算不算重婚?但是前妻只要不去起诉,法院也不管是吧?  -----------------------------  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还是只是姘居?这一点决定是否为重婚。......  -----------------------------  谢谢两位。
  @潜唔落去
16:28:28  那么法助,我来咨询一下一个法律问题,希望你有空解答一下,麻烦了~  我父亲去世,留下一幢房子,就是农村那种自建房屋,但我父亲生前没有去办土地证之类的,只是默认是我家财产。我个人理解,我父亲去世,这幢楼应该是我妈妈继承,但听说农村房屋不存在继承之类的,如果我妈想取得这幢楼的所有权,应该怎么去办理?  -----------------------------  假设这楼就是你家的财产,在这栋自建楼的修建过程中全部都是你爸妈的钱,而你爸爸去世并没有立遗嘱  那么,这栋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栋楼的一半属于你母亲,属于你父亲的那一半由你母亲、你哥哥、你三人平均分配(如果子女就是你和你哥哥的话),那么你母亲一共拥有这栋楼的66.67%  也就是说,如果你母亲如果要把这栋楼全部归为她名下,需要折返这栋楼属于你们兄弟(妹)的现金及等价物给你们
  马克之
  @古董and古董
16:32:36  -----------------------------  赌博,那还是好办的,但是也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姐夫沉迷赌博已经无可救药,为了孩子的自己的将来,只好离婚,这个法院会判的  还有,对于这种动不动就喊着要去死的你就让他去死好了……拉着他干嘛?他死了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不是更好?
  肿么都是一小段一小段的呀
  @一点点阳光鱼  15:53:04  @谛听聆听
15:45:23  那楼主,是离家出走失踪几年就算对方已死么?法盲一只,求解,勿拍!~  -----------------------------  如果一方失踪,跟家里没任何联系、通过各种途径也无法找到、联系上(例如报警啦、登报啊种种),确定是下落不明了,达到一定时限了(貌似是失踪4年,发生意外而失踪2年),那么利害关系人(例如爸爸妈妈老婆老公孩子债.....  -----------------------------  那如果那人又出现了……
  打起精神,先不讲故事了,科普吧  -------------------我是科普的分界线-------------------------------  所谓“自动离婚”的谬论我想已经说的差不多了,接下来说一下事实婚姻。  现在所说的事实婚姻,不是同居,不是没领证在一起生活的都叫事实婚姻。  我记得在我上个帖子里,我就解释过,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在按事实婚姻处理。  日修订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就是说现在法律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没登记的叫同居。  在我们面对的案件里,对于日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没领证的,我们把“按事实婚姻处理”简称为“事实婚姻”,要求与对方分手的话,案由是离婚,可以调解和好,调解不成的话必须判决离婚。  日以后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没领证的,不叫事实婚姻,就叫同居,要求与对方分手的话,起诉的案由是“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不存在离不离婚一说,两人本来就没婚姻关系,这样的案子不用讨论两人的关系问题,就是把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一分就完了。  以上这一段是我上个帖子里的回复,大家先看一下吧。
  又看到楼主了,呵呵。。楼主上个楼就帮我解答了不少迷惑,谢谢啦  现在还想向你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有关遗嘱继承的  我一个朋友,他妈妈身体有病,他照顾了很多年,他妈妈去世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他妈妈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留给他继承(注明了是属于他妈妈那部分),他还有一个哥哥,另外还有一个姐姐在他妈妈去世前就病死了(这个姐姐跟他是同母异父,但小时候是在他们家长大的,参加工作后,又认回亲生父亲,改回了自己的姓)。。。  他妈妈的两套房产比较特殊,是属于留给老干部那种,他爸爸属于老干部,有一定级别,但八几年就去世了,他们住的小楼所在地全部翻新,建了公寓楼,这两套房子相当于给配偶的待遇,有房产证,他妈妈也出了十万买了下来,算产权房,但是,因为住那个院子里还有其他老干部,所以,现在,在房产部门注明目前是不可以买卖的。。  他现在应该怎么办?拿着遗嘱,可是房产部门不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知道这个遗嘱时间长了会不会失效?另外,因为房子是属于他爸爸级别够,才分的,可分的时候,他爸爸早已去世多年,那这份房产里有是不是应该还要先分割夫妻财产,就是要划分掉一半算是他爸爸的部分,一半算他妈妈的部分,然后才开始他,他哥哥,他姐姐的孩子(代位继承),他妈妈,共同来分割继承他爸爸那部分?  他现在需要到法院去申请分割吗?还是继续等待到他爸爸的单位允许变更房主姓名了再办这些事?
  楼主淡定,中国从来都不是法治国家,中国人从主-席到要饭的都觉得自己的理论就是法律,就是真理,从这个角度讲,中国人还没有全面开化一点也不加
  我觉得最恶心的就是这一点,当夫妻之间已经没感情了,你法庭还来个不准离,除非是一方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我认为所有起诉离婚的都应该准许,当然,有过错一方你可以要求他补偿受伤害的一方,如果他做不到,那么你可以判不能离。
  @谁捡到我的钱包
16:44:10  -----------------------------  哦,那人又出现了啊,那就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啊  如果老婆(老公)没再结婚,那婚姻关系恢复,如果已经再婚的那就没办法了,被宣告的那人再找一个吧  如果财产被分配了,那就继承人返还财产原值或折旧价值
  法律小白一只~坐等楼主继续科普~~
  看到我上面的回复,相信大家会明白一点,那就是,凡是不分情况就说事实婚姻有或者没有都是不对的,关键节点在日。  也请不要说,现在都没有符合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案件了吧,其实是有的,我就遇见过这样的案子,在以前的帖子里也给大家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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