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最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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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工伤的18个答复观点
时间:&&|&&作者:柯展&&|&&浏览:2009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于保柱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此复。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复。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复。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此复。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日 [2009]行他字第5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日 [2008]行他字第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 [2007]行他字第9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日 [2007]行他字第6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此复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废止)([2005]行他字第1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单位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等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等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日至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已废止)(日 法行[2000]26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未构成,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已废止)(日(88)民他字第1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某珍、徐某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一九八五年六月招雇张某胜(男,21岁)为,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十一月十七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某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某胜的父母张某起、焦某兰向雇主张某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张某起、焦某兰遂向法院起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某珍、徐某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作者: [浙江-温州]专长: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消费权益 律所: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7414积分 | 帮助4067人 | 6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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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好奇心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是否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工伤职32212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治疗工伤、配置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或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或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或者企业破产的,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关系?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协助调查核实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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