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关于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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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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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 答: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问:&网络遗嘱&能否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答: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的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三、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四、问: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效力如何? 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五、问:继承纠纷中公司赠股(干股)的处理? 答: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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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
时间:&&|&&作者:方洪林&&|&&浏览:675
生老病死是自然界的规律,终有一天每个人都要离开这世界,如何订立遗嘱确保自己走后儿孙们不会为了遗产而闹得家族不和是每个老年人都必须面对的残酷而且现实的问题。
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生老病死是自然界的规律,终有一天每个人都要离开这世界,如何订立确保自己走后儿孙们不会为了遗产而闹得家族不和是每个老年人都必须面对的残酷而且现实的问题。很多老年人朋友们总不愿提起遗嘱之事,认为不吉利或深怕儿女不在孝顺自己,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正常的。儿女们其实是自己生命的一种延续,我相信大多数老年人朋友们都是希望儿女幸福生活的,因此老年人朋友们应该豁达面对订立遗嘱之事,同时法律赋予了每个成年人订立遗嘱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实务中我们也通过一些技巧来避免子女们因订立遗嘱而不在孝敬父母。未订立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不合法时遗产怎么分配?如果没有订立过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继承只能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进行分配,这样的继承方式叫作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人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有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儿媳、女婿,提前是尽到主要义务。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原则上遗产是由有权利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同时我国《》在原则之上也制定诸多特别分配模式。有如下几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其实总的来说,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的规定总结下来就是照顾、孝顺被继承人的可以多分遗产,对继承人不理不问的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与中华传统孝道的相互融合,是道德的法律化。怎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我国《继承法》将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该四种遗嘱都有其法定的形式,如果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在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之间也有效力等级的规定。凡订立了公证遗嘱,则其他遗嘱均为无效遗嘱。没有订立公证遗嘱或者公证遗嘱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效之后,则其他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一份为生效遗嘱,其他遗嘱均为无效遗嘱。下面就四种遗嘱分别予以介绍。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顾名思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为公证处。公证遗嘱因为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故其效力最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则任何遗嘱都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缺点是,公证遗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公证费用,且公证过程引人耳目。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以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为内容的书面遗嘱形式。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自书遗嘱的合法三要件,缺一不可。现实中,我所曾经办理过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就是因为唯一的一份自书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而被法院判决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老年人朋友们在书写自书遗嘱时要慎重,以免导致自书遗嘱无效。在此,建议老年人朋友在自己书写遗嘱之前最好咨询律师。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就是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是指无厉害关系人,通常情况下近亲属和与继承有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代书人。再则,除了注明年、月、日之外,还必须要遗嘱人亲自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对于代书遗嘱,其法定要件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由于口头遗嘱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首先,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其次,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而不订立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最后,订立口头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正常的表达自由意志。这一点要加以说明,正常的表达自由意志是指危急情况下的遗嘱人必须有正常的表达能力且其表达的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受胁迫、欺骗的可能性。由于口头遗嘱是法律赋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特殊订立遗嘱的形式,除了具备紧迫性的条件外又有严格的其他条件限制。因此,在发生可能需要订立口头遗嘱之时,建议迅速联系律师以做好万全之准备。遗嘱之律师见证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的人员见证,专指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见证,属于“私证”,但有很强的证明力。律师见证一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纵指引进行,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以及口述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见证人的选取也就尤为重要。选择律师作为见证人则是最优化的选择。首先,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可以帮助老年人朋友们掌控订立遗嘱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避免遗嘱因为缺乏法定要件而无效。其次,律师作为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其拥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资格,通常情况下律师见证效力较常人要高。因此,老年人朋友们在订立遗嘱时不妨选择律师见证的方法,这样既能保证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又能保证遗嘱内容详细、具体。藏起来的遗嘱有这样一种情况,老年人朋友们立下遗嘱后,子女们认为遗产分配不公,从而心生怨念,闹到家族不和。认为遗嘱分配不公的子女会怨恨父母甚至不在尽孝道,而对遗嘱分配满意的子女认为遗产一定,对父母的关心也会大不如从前。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年人朋友们也就不太愿意订立遗嘱。现实中,家庭关系纷繁复杂,出于各种难言之隐,老年人朋友不愿意订立遗嘱。然,越是这样的情况,遗产争夺大战越是不可避免。如何即能让老年人朋友们行使遗嘱权按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又能保证儿女们不会因遗嘱的订立而不孝敬自己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遗嘱“藏起来”。老年人朋友们可以事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然后确定遗嘱的执行人,最后由第三人保管该份遗嘱。这样以来,继承人们并不知道老年人朋友们已经订立了遗嘱,避免了家族内讧,其次当那一天到来时也有人将遗嘱大白于天下,避免遗产争夺大战。
作者: [云南-昆明]专长: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律所: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640积分 | 帮助155人 | 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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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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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40511
1.继承从被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等。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9.在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5.在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处理。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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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40270
19.被人对养父母尽了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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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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