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现代组织中仍然存在蔑视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原则的行为

为什么在现代组织中仍然存在蔑视和违反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原则的行为?管理者如何才能在组织内维护这些原则 - 网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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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正与报酬分配的原则有()。A.分配公平B.程序公平C.互动公平D.法律公平E.组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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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浅探
作者:卓晓宁 孙迎联 孔陆泉&&&&&&来源:《学海》2013.2
网络编辑:俣俟
发布时间:
摘要: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公平正义问题的研究分析,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不同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应作历史的具体分析。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依据,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是劳动面前人人平等,按要素分配的公平正义是要素贡献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目前这两类分配中都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不是“强资本、弱劳动”所能概括,也不是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所能解决,必须从实际出发寻求解决之策。
关键词:收入分配;公平正义;历史唯物主义
  201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光明日报》发表了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撰写的《彰显劳动价值是公平正义第一要求》一文(以下简称“湖文”),强调初次分配要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以体现尊重劳动创造,维护劳动者权益,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关系,从而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笔者认为,湖文要求尊重劳动创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公平正义问题的研究分析,并没有很好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都存在着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不是“强资本、弱劳动”所能概括,也不是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所能解决。湖文显然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很多问题也说的似是而非。因此,我们将依据马克思《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关于分配的科学理论,试对如何维护我国现阶段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依据,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
  湖文认为: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核心是要扭转生产领域劳动分配比重过低、资本分配比重过大的格局;而观察研究这一问题的根本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1]笔者认为,湖文的“根本依据”找错了,本身就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或收入分配,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础或依据。
  众所周知,生产领域的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配包含生产条件的分配,这种分配为生产提供前提条件;狭义的分配只是指作为生产结果的产品亦即财富或收入的分配,而不包含生产条件的分配。我们这里讨论的分配,显然是指后者,但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2]这就是马克思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的观点。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资本论》以及《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展开和说明。在《资本论》第3卷行将结束时,他专辟了一章论述“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告诉我们:“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3]。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不仅生产出物质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在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中,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4]在这里,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着产品的分配,而与劳动价值论或者劳动没有丝毫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对工人的分配似乎是以劳动为依据,不付出劳动拿不到工资。但实际上,它还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劳动力作为劳动过程的主观要素,同时又是资本家生产过程的客观条件,它掌握在劳动力所有者手里,必须把它作为商品买回来,才能为资本家所用。工资,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劳动也就成为雇佣劳动,谁付工资就为谁劳动。雇佣劳动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分配的特殊方式,即通过交换而占有他人的劳动。这种交换,又是由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决定的。工人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要实现劳动谋生,就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马克思好像是针对着我们一些同志说的,他特地指出了这种雇佣劳动与价值形成、劳动价值论与价值的分配没有关系。“尽管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雇佣劳动却并不决定价值。在价值的决定上所涉及的,只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5]“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6]意思很明白,资本主义生产作为一般商品生产,生产的结果当然是价值,但这是由劳动的一般性决定的,一般劳动形成价值,而与劳动的雇佣形式或性质没有关系,与雇佣劳动领取工资这种分配更没有关系。在分配上,雇佣工人的工资与劳动力所有权相联系,资本家的利润与其资本所有权相联系,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相联系。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是分配的依据。
  至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那跟劳动价值论就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了。在我国新世纪到来前后那场劳动价值论大讨论中,对劳动价值论持否定态度的晏智杰先生就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的理论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长期以来用以论证按劳分配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理论根据之一。”他还进而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我国以往“极左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7]。晏先生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他忘记了马克思给按劳分配设定的前提:“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8]。既然劳动都不表现为价值了,劳动价值论怎么还能成为按劳分配合理性、必然性的理论根据呢?按劳分配与其他任何社会分配的根据都一样,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9]。马克思十分清楚地作了对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0]马克思批评历史上那些庸俗的社会主义者,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现在我们的一些同志,是否也在犯这种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呢?
  对不同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须作历史的具体分析,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是劳动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属伦理道德范畴。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认为,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它比较直接地反映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既决定于、又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任何道德观念都具有历史的性质。公平正义也是如此,它绝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绝没有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社会、一切分配的公平正义和是非善恶观。对我国现阶段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必须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这种历史的、具体的分析,首要前提是弄清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分配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告诉我们,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应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现阶段最基本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分配,既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有沿袭以往社会、并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现行分配方式相同的按要素分配。这两种不同分配方式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不是一句“强资本、弱劳动”所能概括,也不能用同一种公平正义观加以分析评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按劳分配中的公平正义。理论上的按劳分配,产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每个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你我多少之分。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而且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集体生产出产品之后,不需要经过交换而进行直接的分配,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但“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所以,它的平等是在劳动这同一尺度面前的平等。
  在这里坚持公平正义,,就如湖文所说要彰显“劳动价值”。但此“价值”是哲学意义的“价值”,而非经济学意义以劳动为实体的“价值”。而在湖文中,这两种“价值”是不加区分地含混使用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因此,收入差别是工作能力的不同,从而付出的劳动不同造成的,多劳就应当多得,少劳就只能少得,这就是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反过来,多劳不多得,少劳却反而多得,那就蔑视了劳动的价值,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我国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却存在着很大问题,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实际上已不存在按劳分配。[10]从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来说,确实不具备。虽说是公有制,但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城乡、地区、行业、国有和集体单位之间都不平等。这就使劳动者相互之间的收益差别,不是单纯取决于劳动差别,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分配也就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有了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对由此形成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我们过去也没有给予正确的解释,而是千方百计加以掩饰和淡化。毛泽东在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就曾专门批评一些人说:“简单地拿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所得和工人每人每年平均所得相比较,说一个低了,一个高了,这是不适当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农民高得多,而农民的生活费用比城市工人又省得多,所以不能说工人特别得到国家的优待。”这里谁也没有深究一下,为什么工人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农民的呢?难道就是因为工人有技术、付出的劳动多,而农民没有技术,付出的劳动就少吗?这样的回答显然是片面的。
  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这里的“劳动生产力”,和毛泽东的“劳动生产率”是可以通用的,因为它们都可以用单位产品里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单位时间里生产的劳动产品来衡量。上述五要素中,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生产率起着关键性作用。所以,正如有些同志所说,城市比农村人口少,却控制着规模效能巨大的全民所有制资源;农村人口比城市多,却只控制部分集体的、规模效能低下的土地山林等资源;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这不是按劳分配带来的不公,而是生产要素分配本身的不公。这一点,我们过去把它当作“旧社会的痕迹”加以默认。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只能把它当作社会主义“不够格”的地方来认识,而且必须承认,它是目前我国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最为深刻的社会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默认生产要素分配不公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认了各个公有制单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确认通过商品交换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转化为价值,按劳分配,也就变成了按创造的价值或按经济效益来分配。就全社会而言,单位的集体劳动转化为多少价值,要依据价值规律由社会来承认。如果你生产的产品不为社会所需要,就不可能实现其价值;如果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只承认你符合的那一部分。这里就要如湖文所说,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依据了,必须尊重劳动创造的价值,但这已是经济学意义的价值。就不同单位而言,有时多劳不一定能多得,少劳也不一定就少得,关键要看你的劳动符不符合社会需要。但只要价值规律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在不考虑要素分配不公的前提下,这种情况不违背按劳分配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但在我国要素分配本来就不公的现实前提下,不同公有制单位现行的按经济效益分配,即按实现了的价值进行分配,实际上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如我国电力、电信、石油、烟草、金融、证券等垄断行业,远高于一般生产单位的经营业绩,相当一部分人来自于国家给予他们的优质资源、特殊政策和垄断地位,而非本单位职工劳动创造的价值。所以,这些行业职工的高收入、高福利,虽然打着按劳分配的旗号,但是明显不符合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国家调节手段加以平衡。
  就同一单位内部而言,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根据你在集体劳动中的贡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把握,搞出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这是改革开放前比较普遍的、最大的分配不公。所以,计件工资制,不仅是马克思所说的“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而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应该有它“比较广阔的活动场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威力,就在于它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和少劳少得。企业内部凡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地方,平均主义就较好地得到克服。但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地方,平均主义的痼疾却很难消除,按资历、职务、职称分配带来的平均主义比比皆是。不仅如此,现在还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违背按劳分配公平原则的分配不公。如目前国有企业高管的高收入,年薪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几十倍甚至成百倍于普通职工。
  应当说,作为国家安排而非市场招聘的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以及全国老百姓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国有资产的平等所有者,只能凭借自己付出的劳动,领取相应的报酬。他们的能力强一点,付出的劳动多一点,因而工资、奖金多一点,这是应该的,老百姓也是可以接受的。但现在高出这么多,就明显不公平了。有人以管理才能、知识技术也是生产要素作辩护,说这是按要素分配。但在公有制企业中,按要素分配只适用于市场招聘的专业人才,他们的管理才能和技术可以待价而沽。国企高管是国家公职人员,除了自己的劳动,是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要素的。才能、技术作为劳动能力,发挥出来才是劳动,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否则,你可退出国家公职人员序列,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得到市场认可后参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当然,现在出现了混合所有制,人们可以带着属于自己的要素进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但在劳动力这同一种要素上,既实行按劳分配,还要再按要素分配,必然产生现在这样国企高管拿高薪的分配不公。所以不能同时实行两种分配方式,而只能二者居其一:要么是按劳动力市场价格实行按要素分配,要么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付出按劳分配。
  现阶段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合理性和公平正义性,但要限制在“三个有利于”的范围内
  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就是凭资本(土地)所有权获取利润、利息和地租,与此相对应的是凭劳动力所有权获取工资。这种资本主义条件下被称为剥削和被剥削的劳资关系,在我国今天重新出现,甚至被湖文称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根本的社会关系。他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我国分配中出现了“弱劳动、强资本”的倾向,破坏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只有通过初次分配来平衡劳资利益关系,才能从全局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因此,他们主张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完善劳动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这个判断实际上彻底否认了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把反映劳资利益关系的按要素分配当成了主体。我们不想去争论我国现阶段分配中究竟何为主体的问题,这里更为重要的,是湖文“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背后隐藏的问题:既然劳资利益关系是通过按要素分配形式反映出来的,那么,按要素分配特别是凭资本要素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按资分配,是否还有公平正义性可言,是否应该处在被“遏制”之列呢?这是一个必须理论清楚的重大问题。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毕生以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为己任,《资本论》煌煌数百万言,就是揭露资本剥削秘密的。然而,他们对剥削这种分配形式,却不是从抽象的公平正义出发大加抨击和诅咒,而是采取客观、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加以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首先,他们承认了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马克思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这就是剥削所赖以发生的经济基础或所有制关系,只要有这样的经济基础,剥削就必然发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恩格斯则明确告诉我们:“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就在于剥削作为人类发展的杠杆,撬动了社会进步的历史巨轮。在有些人以为通篇都是批判资本罪恶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却多次肯定了资本家及其剥削的“历史的价值”和“历史存在权”,认为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是可以受到尊敬的。因为当他狂热地追求价值增殖时,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因此,他在揭露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贪婪和残酷的同时,又肯定了资本的“文明面”:“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其次,他们承认了各种剥削本身的相对进步性和公平正义性。奴隶制剥削极其残酷、极不人道,但与原始社会把战俘统统杀掉或当作食物相比,恩格斯认为“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保护了社会生产力,因此“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10]资本主义剥削相比起奴隶制、农奴制的三个“有利于”,更是巨大的进步。而且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剥削表现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尽管劳动力使用一天创造的价值,比得到的价值即工资要多得多,但“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卖者也没有“被欺诈”,因为他们得到了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当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派提出要“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马克思诘问他们:今天的分配“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恩格斯则更为直截地指出: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如果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工人的工资应该相当于他的劳动产品,但是按照政治经济学,这并不是公平的。”要回答什么是公平,“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对正义的判断也是这样。在宗教教义中,贷放货币获取利息都是不道德、非正义的行为,资产阶级学者吉尔巴特反过来认为它“天然正义”。马克思说:“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0]瑑瑠很清楚,货币所有者从利润中瓜分到一部分利息,虽然同资本剥削的性质是一样的,但马克思没有把它列入非正义之列,当然也不同意所谓“天然正义”的说法,它是特定经济基础上的正义。
  正因为如此,当德国学者阿·瓦格纳,用“剥取”这一明显带有非正义色彩的字眼,来指称我们所说的剥削,[10]瑑瑡并把“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的论断“偷偷地塞给”马克思时,马克思愤怒地加以驳斥:“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10]瑑瑢,“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10]瑑瑣在马克思看来,这里不存在不合理,因为,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而且“帮助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10]瑑瑤
  既然如此,马、恩为什么还要号召全世界无产者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呢?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魔法师”已经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10]瑑瑥所以,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无产阶级必须要推翻它。无产阶级革命的依据,来自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而不是剥削的合理不合理。当剥削还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时,它就还有合理之处,从而有“历史价值”和“历史存在权”,只有当它阻碍生产力发展时,才会丧失其合理性,而归之于被消灭,这就是社会变迁的历史唯物论。
  马、恩既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上提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两个必然”规律,又从发展过程上提出了“两个决不会”规律:“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0]瑑瑦正因为如此,中国才不能一步跨入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必须经过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如列宁所说,不能不兼有“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性”。[10]瑑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就深知,资本主义及其剥削在新中国的发展,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因为适应了人民的需要,改善了工人的生活,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更有利于无产阶级;资本家剥削所得是“正当赢利”,应当“公私兼顾、劳资两利”。[10]瑑瑨即使是在对资产阶级发动全面进攻以后,毛泽东还认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0]瑑瑩这虽然在当时实践中没有很好贯彻,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是绝对对立的理念,却在改革开放后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实际上即使在改革开放前,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按资分配在中国也没有绝迹。一是“三大改造”后民族工商业者的定息一直按规定拿到1966年;二是全体人民都可以通过银行储蓄获取利息,“利息把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手段。”[10]瑒瑠这种按资分配的经济实质在当时并没有多少改变;三是城镇少数私房拥有者,可以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改革开放后,大量外资的进入,私营经济的兴起,股票、债券在全社会的普及,居民储蓄的惊人增长,城乡住房的普遍私有,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的确认和保护等等,因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所以,与之相伴随的按要素分配,顺理成章地成为人们获取收入的重要渠道。要素贡献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这种分配形式的公平正义观。在这里谈什么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无异于变相否定这种分配形式,那就要再把按资分配搞得臭不可闻而扫地出门。这显然有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
  其实,我国现阶段“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公平问题,主要不是发生在按要素分配之中,而是发生在这种分配之前。首先是在要素占有上的不公平。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绝大多数人的起点是相对平等的,排除城乡和地区的差别,每个人财产收入都差不多,为什么现在要素占有的差别这么大?有人确实是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神,不断积累起了资本和能力。对于这样一种人,人们是赞赏和服气的,没有感到不公平。但也确实有人是利用改革发展中的价格“双轨制”、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等等中的漏洞,通过官商勾结、设租寻租、走私偷税、贪污受贿、化公为私等不正当手段,挖到“第一桶金”然后发展起来的。对于这种人,人们感到了被剥夺,才认为不公平。
  其次是地位上的不平等。当一些人有了资本以投资者身份出现在市场上,面对的打工者大部分是离开土地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的下岗职工。从理论上讲都是平等的要素所有者,按中国的性质还都是国家的主人,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一是中国的传统习惯缺乏平等意识。“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开工资就是给饭碗,打工者自认为就矮了一截。二是缺少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没有工会,下岗职工又离开了原有的工会,不能形成自己组织的力量。马克思在谈到工人和资本家的谈判时,认为双方的权利都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平等权利,权利同权利相对抗时,“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0]瑒瑡当工人没有组织起来还是一盘散沙时,地位当然是不平等的。三是法律和政策的缺失。马克思把工人作为一个阶级强行争得的保护自己权益的国家法律,称之为“强有力的社会屏障”。[10]瑒瑢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种社会屏障的建设是滞后的。即使有了好的法律政策,在执行方面也会因某些领导的偏好而走形。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税收的增加,甚至是为了私利,确实有人“重资轻劳”,加剧了劳资之间地位的不平等。
  正因为有了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劳资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契约关系,才出现了诸多有违公平正义,也不符合现阶段“三个有利于”的问题,如:不订立劳动合同,不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存在工资的集体谈判,资方肆意侵犯劳动者人权,限制人身自由,任意延长工作日,不按规定发放工资,任意克扣拖欠,不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任由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不提供生活、学习、文化娱乐达标场所,不承诺给工人上各种社会保险,等等。而这些都是在分配之前发生的,然后才是分配中资本收入过高、劳动报酬过低,甚至达不到劳动力价值,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问题。相比起来,前面的问题更为严重,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和劳资间社会关系的发展。
  因此,面对我国目前全社会实际都存在的“强资本、弱劳动”问题,不能就分配谈分配,而应该从源头上去寻找克服途径。首先要解决要素占有上的不公平,清理近年来未经群众同意、人大审批而化公为私的、以及其他明显来路不正的个人资产,加大对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通过全社会公民意识、法制意识以及党和政府民本意识、人本意识的加强,劳动者自己组织的建立,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切实构筑起劳资之间的平等地位。最后才是初次分配中的提高劳动报酬问题。应当相信,发达国家尚且能在资本主义及其剥削的发展过程中,既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又发展和改善了劳资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能通过国家调控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现今存在的一些消极现象,把按要素分配控制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公平正义范围之内。
  [1][10]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彰显劳动价值是公平正义第一要求》,《光明日报》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278页。
  [3][4][5][6][10]《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4、998、998、932、927~928、379、429页。
  [7]晏智杰:《如何认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理论视野》2001年第4期。
  [8][9][10][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3、306、306、304、305、305、524、302页。
&&& (作者简介: 卓晓宁,淮安市行政学院副院长;孙迎联,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孔陆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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