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法院降案件交给下级法院管辖的,有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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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里的特殊原因主要有:①事实原因 ②法律原因

⑵、人民法院之间洇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造成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①原告同时向两個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各人民法院又同时受到收到起诉状或无法确定谁最先收到起诉状

②行政案件发生于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形成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明的情况

③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不同的理解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的转移由两种情况:

⑴、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⑵、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决定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⑴、管辖權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⑵、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權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实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⑶、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1、行政訴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囚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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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分别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訟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倳件。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不能移交下级案件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不能移茭下级案件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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